古籍数字化共享是否侵权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古籍数字化共享是否侵权,第1张

网友“未曾”将自己从世界各大图书馆收集和整理的古籍影印本上传至网络,这些作品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内容从图画到文字,从国外到中国古代,受到众人热捧。根据微博博主的链接,网友发现原来这个“发现宝贝”的地方是一个在线的古籍图书馆——书格。前身来自于一个收集整理各国图书古籍或绘画的豆瓣PDF小站。网站中的古籍内容包罗万象,历史、地理、哲学、宗教、艺术、科学等各类资源齐全。网站的影印版画质量很高,点击进入之后,屏幕中间便会呈现一页书的形象,读者可以像翻书一样实现自由翻页。网站站长“未曾”从去年开始做分享古籍影印本的工作,最初在豆瓣,现在刚搬到网站上。对于“搬运工”的工作,他表示,”这些珍稀古籍不应该只存在阁楼书架上,希望还原给大众。”目前国内古籍数字化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古典文化精华大众接触不到,被束之高阁,对很多读者来说,这里存在一种文化的断层。影印是把古籍经过策划后合理地归类,通过高精度扫描,近乎于原样出版,这种整理工作为专家学者提供了最基础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说著作权法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现在问题是,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已成为古籍数字化整理面临的巨大挑战,出版社之间的盗版也频频出现。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的规定,就古籍整理来说,所谓“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散乱作品进行增删、组合、编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经出版但内容又相对确定的作品;一类是对结构体例相对完整、内容相对确定的而通常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这里要谈的是对后一种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过点校实现版本的现代级。虽说影印涉及不到改编、注释、翻译,人们通常认为这不是一种整理和再开发,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古籍影印不仅包含了编者的辛劳,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馆馆藏古籍文献时,都需要向相关的收藏馆支付费用。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稀见方志”系列,就是工作人员在遍查全国方志的基础上进行影印,很多方志都是孤本。尤其是整理出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书商马上就会据此翻版盗印、低价倾销,导致正版的影印本反而滞销。古籍是人类文明的主要传承载体,其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普通读者一般很难接触原始古籍,即使面对一部善本,也会遇到阅读的困难。所以,要拨开历史的尘封,透视古籍的博大精深,就必须对古籍做一番现代化整理,如标点古籍、数字化古籍等,都是为了排除阅读障碍,方便使用和流传,实现古为今用的目的。“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对于古籍的整理归类和免费提供下载,这种网络转载和传播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呢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古书籍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供人免费下载查阅古籍影印本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则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一方面,“书格”的古书籍网站提供古籍影印本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的,早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被认可作为一种传播文化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另一方面,一般网站虽然下载也不需要收费,但是他们是靠点击率获得广告收益。而“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在设计中已经尽可能简洁,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点击率,更表明了其公益性。古籍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古籍处在公有领域,是可以为公众使用的作品。无论是纪传史、编年史和纪事本末,还是典章制度、方志地理和学术史等,每一典籍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只要打开古籍,就会被历史氛围所笼罩。比如,读者可以从多个角度阅读二十四史,由此了解政治、军事、文学、艺术、法律、典章诸方面的相关知识。

  版权属于版所有人、他的合法继承人或他的合法专属使用权人,如果这两者都无你可以使用。

  致于“收集在日本的类似百科全书里头了”,须看是其买断了版权还是作为知识性词条收录,是前者其就所有了版权,是后者你不侵它权。你可以看看这本书的前言后记是如何说明的。

  至于法条,你可以看看版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最好看看日本的相关法律,因为你懂日语我不懂。

起点中文网自从2002年成立以来,培养了一大批顶点的网络作家,也推出了很多经典的网络小说,是广大粉丝心目中最好的小说阅读网站之一。但是这两日却因为,网文平台“起点中文网”将《西游记》标注为由吴承恩授权其制作发行,在网上阅读《红楼梦》被作者曹雪芹邀请付费等等,引发了广大网友痛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从网友爆料来看,吴承恩经典神话小说《西游记》,在起点被标注获得版权,除了前面几章节免费之外,后面需要VIP付费阅读,全部阅读完需要17块钱左右。不仅仅是是《西游记》,就连《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传统四大名著,如果想要阅读,都需要同样付费。此事迅速在网上引起争议在网上付费阅读经典名著合理吗?

大家知道,《西游记》等四大名著,都是公共版权的书籍,也就是说谁都可以使用,而不需向原来作者支付版权费、稿费之类。但是起点公开称获得作者版权,将公布版权书籍独家霸占就不太合理了。网友对此也是批评不断:“请问稿费你们阅文要怎么付给吴承恩, 是烧给他们的吗?”“吴承恩:你下来,我跟你签合同”“滑天下之大稽”等等。

目前对于这件事,阅文也站出来表示道歉,表示已经将版权字样改成“第三方内容提供商授权”,但是仍然需要付费阅读。

法律分析:版权一旦卖出去便不再属于作者,作者只拥有作品署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不卖。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机构,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以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书店的书才是卖的。

中国国家图书馆由位于文津街的古籍馆和位于白石桥的总馆南区、总馆北区构成,形成三位一体的馆舍布局。古籍馆主要提供普通古籍、外文善本、地方志家谱文献服务和临时主题展览服务;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进的国家图书馆之一。

总馆南区提供外文文献、中外文专藏文献的专业性服务和国家典籍博物馆展陈服务;总馆北区提供以中文普通文献借阅、电子文献、音视频资源服务和少年儿童服务为主的大众服务。

首都图书馆的历史可追溯至1913年,由鲁迅参与倡建的京师图书分馆、京师通俗图书馆和中央公园图书阅览三馆几经合并演变而成。北伐革命后,原三个图书馆几经更名、合并,改为北京市市立第一图书馆;1953年,更名北京市图书馆;1956年10月,正式定名首都图书馆。

扩展资料:

早在公元前3000年时,巴比伦的神庙中就收藏有刻在胶泥板上的各类记载。最早的藏书地点是希腊神庙的藏书之所和附属于希腊哲学书院(公元前4世纪)的藏书之所。

根据考古学家的发掘成果,我们已知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而闻名于世的是尼尼微图书馆。这是现今已发掘的古文明遗址中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宏大、书籍最齐全的图书馆。

在时间上要比埃及著名的亚历山大图书馆(古代最大图书馆)早400多年,而且由于泥版图书的特殊性,没有像亚历山大图书馆一样毁于战火,大部分都保存了下来。

我国的图书馆历史悠久。只是起初并不称做“图书馆”,而是称为“府”、“阁”、“观”、“台”、“殿”、“院”、“堂”、“斋”、“楼”罢了。

如西周的盟府,两汉的石渠阁、东观和兰台,隋朝的观文殿,宋朝的崇文院,明代的澹生堂,清朝的四库全书七阁等等。“图书馆”是一个外来语,于19世纪末从日本传到我国。

-中国国家图书馆

-首都图书馆

-图书馆

古籍的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所以你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拍照一般不能属于古籍整理,可是你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因为它尽管独创性很低,但是依然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比如用光,构图等。不能简单地说没有著作权。因为独创性没有所谓“够不够”这样的说法,只要有就行。

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电子书里的照片,本属侵权无疑。只不过,你的维权成本可能会超过赔偿所得,怕是不太经济。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不可以。版权出售后,自己就没有版权的使用权了,但可以享受署名权。版权转让后,原版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

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哪些?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综上所述,对于版权的出售行为,是属于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认定的,所以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约定相关条款,并签订协议,若版权出售了,则自己不能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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