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出台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出台,第1张

  中国首部中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出台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医临床人才断档和匮乏的呼声近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中医学界尤其是中医教育界对它的反思和讨论也在继续。中医人才匮乏的原因何在?多数的意见认为是人才培养模式出了问题。是的,培养模式随着时代变化和需求是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固定不变就会影响到人才的培养。但是,作为中医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又不可能有太大改变,这是中医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硬要改变,就会违背中医教育规律。那么中医人才的培养是哪里出了问题?不妨让我们从大学文化的视角去思考,或许可以为问题的破解找到一些启示。

校风折射人才培育方向

在大学文化中,校风是最显明的表征要素。通过校风便可得知某一大学的文化特征。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校风,便有什么样的大学文化。校风体现了一所大学在办学过程中积淀而成的具有行为和道德意义的风气,是在校内乃至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并被普遍认可的思想和行为风尚。校风最终折射的是一个大学的办学理念和育人思想,表达的是人才培养的方向,如果一个大学的办学理念和育人思想不明确,那么它的人才培养方向也一定是模糊的。

中医人才的培育,需要一种特定文化的滋养,医乃仁术,它的核心应当使受教育者始终朝着做一名合格的「仁医」方向发展。而不是一开始就倡导他们去做一名名医或者大师。虽然说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一心想做名医的医生未必能成为好医生。中医药大学是造就名医的摇篮,但它首先是培养仁医的地方。中医药大学,应该让学生一跨进校门就知道未来的方向首先是要成为一名仁医,成为一名能一心为患者解除身心痛苦的好医生,而不是为了成名成家。临床真正的名医大师,也都是从一名优秀的医生做起的。

不能回避的是,由于受社会某些思潮的影响,成名成家、追名逐利风气严重浸染著大学校园,乃至影响到我们的教育方针。 如果中医药大学一开始就倡导学生成名成家,并成为一种风气,必然影响学生的发展方向。毕竟能成为名医大师的还是少数人,更多的是要做一名普通医生,做不成名医怎么办?难道就不能做一名优秀的普通医生吗?

在中医人才培养上时常发生这样的误区,名医大师是人才,普通医生不是人才;在大医院工作是人才,在基层医院工作就不是人才。这完全背离了中医文化的历史传统,古代名医的成长历史告诉我们,名医大家几乎都是成长于民间,从乡里走出来的,都是在为最底层劳苦大众服务的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何为大医?孙思邈的《大医精诚》为我们给出了准确的回答。大医首先重德,然后才是术。没有高尚的医德是不能成为大医的,不论你技术有多高超。而当下的认识似乎反过来了,是不是名医大师,都要先从医术上去考量,而不管医术的真假虚实,至于临床水平和社会评价更成为了次要。在这样一种扭曲的文化氛围中,学生不再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普通医生去准备,而是想毕业后如何尽快成名,如何能在大医院工作。似乎去了基层医院就意味着不成功,甚至有人宁可改行也不愿去基层医院。人才匮乏,首先是基层中医人员不足。这样走下去,就难以解决基层中医匮乏的问题。

学风透视人才培养质量

在大学文化中,与校风同等重要的是学风。学风既是一种学习氛围,同时又是一种群体行为,学生受其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感染,内化为一种向上的精神动力,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意志情感,乃至成长成才和职业生涯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学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学风特指学生的学习风气;从广义上讲,学风包括学习风气、治学风气和学术风气。良好的学习风气是形成良好的治学风气和学术风气的基础,而治学风气和学术风气又会直接影响到学习风气的形成。

有目共睹的是,近年来大学出现了太多关于学术腐败的事例。这不能不说我们大学的治学风气和学术风气到了应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学术风气不正,导致的不仅仅是学术造假、科研虚构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引发学风败坏,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

学术不端事件为什么会屡屡发生,这与我们的教育导向不无关系。教师本来是以教学为天职,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科研成为了学校的重任,有没有科研成果也成为了对教师水平评价的重要指标。于是,教师便把主要心思用在了搞科研、发表论文上,然而,机会和成功总是有限的,于是有人便选择铤而走险。不仅如此,在科研项目争取和成果评奖过程中,大学老师也终于抛却了不与世俗同流合污的清高和斯文,巧用心机,不择手段,以达到目的为终愿。甚至学校将在这方面有能力有作为的人视为人才和学习的榜样。

这些现象给学生造成怎样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教师是学校办学思想、教育方针的执行者,教师在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其思维方式、治学态度、行为准则无不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品德、言行以及知识的积累和才能的增长。教风之于学风,其影响是最直接的,具有鲜明的导向性。 在当下的环境影响之下,一些教师心态失去平衡,育人意识淡化,职业道德滑坡,一心为自己的前途忙忙碌碌,不能专心于教学,学生也便浮躁起来。学习还没有打下基础,也开始考虑起自己毕业后的去向和未来的前途。

急功近利下的浮躁学风,直接影响的是人才质量。这些年社会对中医药大学培养的学生颇有微词,甚至一些中医院在招聘时,宁可选择西医院校毕业的学生也不要中医药大学的毕业生,这恐怕不仅仅是偏见问题,临床能力低下当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读完书本不认真实践是难以独立走上临床的。在实习的重要阶段都去忙于准备考研和找理想的工作,临床能力一定是不被社会认可的。

中医的生命在于临床,中医临床水平不能保证,社会的认可度就不会高。如果中医院校培养的学生一到社会就能表现出较好的临床能力和服务能力,中医人才匮乏的问题就不再成为问题。

中医药大学要有自己的文化

中医药大学的文化,应当突出中医特色,突出社会需求,突出中医人才培养的规律。没有中医自己的文化,就难以培养出真正社会需要的中医人才。这是一个中医药大学高层管理者需要思考和明晰的问题。大学校长,是学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但首先是教育家。他知道自己的学校应该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知道用什么样的思想来指导教育,然后在他的组织和领导下形成自己的校风。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会有什么样的校风。

一所学校出一两名大师不足为奇,一所学校如果能为社会培养一大批能力强的临床家,那它的贡献和意义会远远胜于前者。大学教育就是在平凡中体现自己的不平凡。

把握社会对中医的人才需求,是中医药大学确立人才培养方向的根本。不要一说人才,就一定是指名医大师。中医人才匮乏,其中包括名医大师的减少,而更多的是指能力强、服务好的普通人才的缺乏。大学的任务是对学生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传授,是对道德品质、思维方法、创新能力的培养,总体说来仍然是基础教育。所以,中医药大学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的首先是具有较好社会医疗服务能力的普通人才。名医大师的培养则是需要走上社会之后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磨砺来完成的。这些要在中医药大学文化中凸显出来。

大学文化就是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来营造的,它要形成一种强烈的氛围,化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催促著每一位学生朝着一个共同目标发奋努力。《大医精诚》的精神,不仅是中医文化的核心,同样也是中医药大学的文化核心。要把其中的思想化为我们的校训,浸入到每一个学生的心灵,化为一种文化自觉。没有文化自觉,就形不成文化精神,产生不了文化力量,形不成文化自律。而它同时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氛围的支持,没有社会大环境的配合,文化自觉的形成就会很困难。

唐祖宣,第二届国医大师,从医60余年,对诊治周围血管病的研究造诣颇深,曾研制治疗血栓病药物。

中医药是祖先基于对人体疾病的认识,在整体观念指导下总结出的一套防病治病的经验,有其独特的体系。中医运用望、闻、问、切四种诊法,确定相应的治疗原则和方法。这种整体调节的治疗方式,如扶正祛邪,标本兼治,益气活血,滋补肝肾等,对治疗病因复杂,多脏腑病患的慢性病具有明显优势。中医和中药不能分家,在这其中,治疗以中药为主,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疗法,包括按摩、拔火罐、针灸等等。

中医包括各家学说,师傅也不止一个。革命时期,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现在的体制很好,有专门的医学院校负责培养中医药人才。除了院校教育,中医药的传承还包括师承教育,两种方式都有其重要性。

中医药人才培养要遵循一个重要规律——师承。中医药师承教育目前仅限于专项层面,接受教育的人员数量较少、覆盖面不广,今后应逐步将师承教育经历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

加强中医理论传承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加强中医药古籍文献的整理、研究与保护利用,制定完善中医药古籍文献整理研究规范,建立和完善概念明确、结构合理的中医理论体系,提升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和产品研发的能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中医理论的广泛应用;加强中医理论传承创新方法 探索 ,深刻理解中医理论构建模式和方法学特点,广泛吸纳和借鉴现代科学方法与技术, 探索 建立适合中医理论传承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方法,逐步形成中医理论传承创新的方法学体系和评价体系。

编辑 岳清秀 校对 赵琳

让中医药走向世界,需要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中医药是我国先民在天人合一哲学理念指引下,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伟大发明创造,几千年来一直护佑着中华儿女的健康繁衍。据《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统计,从战国至1949年,存留于世的中医药图书共计12124种。加上陆续发现的中医药出土简帛文献和传世的孤本、秘本,中医古籍数量相当可观,深入挖掘大有可为。同时,要挖掘传统文史哲和科技典籍,特别是《道藏》中与医药养生相关的宝贵资源。这些都是“物”的资源。此外,还要重视“人”的资源。

中医药走向世界,还需要实现产业化和现代化。我们要清醒看到,虽然近年来中医药国际化取得很大成绩,但目前仍只有部分国家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而且大部分只认可针灸而不认可中药。这就需要改革中医药体制,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中医药产业化进程。让科研先走出去,让数据说话,让更多外国人了解中医药机理。将传统中药优势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中药现代化。只有研发出既符合中医理论、作用机理又确切的中药产品,才能让外国人从心存犹疑到心服口服。

一、深化中医药领域改革。

1.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特色人才、临床疗效、科研成果等评价体系。健全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常态化开展三级和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完善各类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强化中医思维与临床能力考核,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研究优化中医临床疗效评价体系,探索制定符合中医药规律的评价指标。通过同行评议、引进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科研评价机制。

2.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建立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公立中医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和中医内涵式特色发展,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完善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中医病案质量控制中心和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建设。完善中医医院院感防控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改善中医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中医的良好氛围。

3.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

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中药饮片市场价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遴选和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诊疗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继续深化中医药参与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研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

4.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

优化中药临床证据体系,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探索中药饮片备案、审批管理,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推进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发布,加快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

5.推进中医药领域综合改革。建设1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完善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

二、强化中医药发展支撑保障。

1.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

依托现有资源持续推进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优化升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扩大联通范围。落实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推进中医医院及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增强自主可控技术应用。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和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鼓励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信息系统研发应用。

2.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

逐步完善统计直报体系,建立与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综合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中医药数据标准和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国家、省级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稳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3.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

深入推进中医药法贯彻实施,完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建设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监督执法规范,全面提高中医药监督能力和水平。

4.深化中医药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军地双方在中医药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快军事中医药学科全面建设与发展,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

法律依据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十三五”期间,中医药发展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中医药法施行。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截至2020年底,全国中医医院达到5482家,每千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068张,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8人,99%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的乡镇卫生院、90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4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设置中医临床科室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占比达到8675%,备案中医诊所达到26万家。中医药传承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中医药防控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慢病及重大传染性疾病临床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屠呦呦研究员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完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产品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基本完成,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达2069%。中医药开放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已传播到196个国家和地区,中药类商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增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大流行状态,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我国慢性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传统传染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更加重视生命安全和健康质量,健康需求不断增长,并呈现多样化、差异化特点。有效应对多种健康挑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同时也应看到,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中医药优质医疗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仍较薄弱,中西医协同作用发挥不够,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应急救治机制有待完善,传承创新能力有待持续增强,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质量仍需提升,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健全。

该校这种教育模式好。

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官网资料,该校书记黄文秀指出,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生通过全方位学习中医药理论,可以弘扬大医精神,树立优良医德医风,为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该校中医师承学习班(周末班)学制3年,满60人开班,课程授课师资雄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设施完备,可以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条件和环境。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配备班主任负责管理学员的日常学习。通过系统化培训,理论学习和实操演练相结合,提高中医人才的知识素养和技术能力。

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资源,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十四五”期间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和促进力度,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而制定此方案的。

里面提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点:

一是依托现有数字平台建设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建立中医药古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和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挖掘,打造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服务应用产品。二是依托现有机构,改善中医药行业古籍保护条件,全面开展中医药古籍文物定级、建档、备案工作,加大濒危珍贵古籍保护修复力度,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及利用能力。

一方制药的配方颗粒生产在药材种植全力推进可溯源GAP基地,在生产车间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控制,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均一性。在标本中心的入口处有一块数字化大屏,上实时显示的各药材基地即时传过来的图像,通过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基地的空气、土壤、天气、虫害等情况。

这些实时展示的道地原料数据,与后续的饮片加工、煎煮提取、低温浓缩、制粒、颗粒包装以及成品检测等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流程数据实现互联互通,成为一方制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数据资产,为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优化提供了数据支撑。 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和载体,既有强大的地缘动力,也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当前,万物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让中药生产环节从“制造”到“智造”,让整个产业变得更高效与安全。

中医药文化的对外传播历史悠久,但不管是西方汉学家还是本土翻译学者,能通晓中医药文化并进行有效翻译的人都凤毛麟角。这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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