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的文字规范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出版物的文字规范,第1张

语言文字规范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文字、语音、标点符号、量和单位、科技名词等多方面的规范和要求。本章结合出版工作的实际,分别从汉字常识和汉字使用规范、汉语拼音与语音规范、数字和计量单位使用规范、科技名词使用规范等五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节 汉字常识和汉字使用规范

在出版物中使用规范汉字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汉字的特点

1汉字的构造方式,是指“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六种造字方法。前四种属于造字法,后两种属于用字法。

2总体上说,汉字形体是朝着简单易写的方向发展演变的。

3汉字是形、音、义的结合体,这是汉字的一个重要特点。

Eg单音字和多音字;单义字和多义字

4汉字还有一些其他特点:

第一: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用不同笔画构成的大量表意符号来表示汉语的词或词素。

第二:一般来说,一个汉字代表一个音节,只有少数汉字除外。

第三:用汉字记录汉语不必像大多数拼音文字那样实行分词连写法,词与词之间没有明显的空隙。

二汉字的笔画、偏旁、部首和笔顺

(一)笔画

基本笔画有五种:横、竖、撇、点、折

掌握汉字的笔画,对于规范使用汉字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知道汉字有哪些笔画和这些笔画有什么特点,可以指导正确书写;另一方面,笔画检字法是一种基本的检索方法,正确地掌握汉字的笔画,准确地计算汉字的笔画数,可以为快捷准确地查检工具书、检索所需信息提供方便。

(二)偏旁

偏旁又叫部件,是构成汉字的预制部件。合体字由多个偏旁组成,独体字由一个偏旁充当。

1汉字偏旁中,有些本身就是一个字,叫作字偏旁;有些不是一个字,叫做不成字偏旁。

2当字用作偏旁的时候,有些在形体上还稍有改变。

3汉字的数量很多,但偏旁是有限的。

(三)部首

1部首是具有字形归类作用的偏旁,是字书中各部的首字(查字的依据)

2采用部首给汉字归类,始于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

3作部首的汉字偏旁,大都具有表示义类的作用

部首是偏旁,但偏旁不一定是部首,偏旁的数目远比部首多。

部首大多代表同部的字表示的词义类别,而偏旁除了一部分表示词义类别外,更多的是字的表音成分。

(四)笔顺

1笔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笔画的走向,如横是从左到右;二是笔画出现的先后次序,汉字笔顺的先后顺序的先横后竖,先撇后捺,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先外后里再封口,先中间后两边。

2讲究笔顺。首先,是为了把字写得快,写得好看。其次,讲究笔顺也是出于检索的需要。

三汉字的整理和标准化

(一)汉字的整理

1简化笔画

(1)简化偏旁 (2)保留局部(3)通音代替 (4)草书楷化 (5)换用简单符号 (6)另造新字或采用古体

2精简字数——废除一部分的异体字

(二)汉字的标准化

汉字标准化,是指对汉字全面、系统、科学的整理,确定标准。这是提高汉字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要求对汉字进行四定——“定量、定形、定音、定序”

1定量-就是规定现代通用汉字的数量

《通用规范汉字》收录8105个汉字并分为3级

一级字为常用字:3500个

二级字使用度仅次于一级字:3000个

三级字为满足专业领域的需要:1605个

2定形-就是规定现代汉语用字的标准字形

汉字定形的工作包括确定规范的简化字,整理异体字,废除旧字形,更改地名生僻字,淘汰计量单位用字中的复音字和生僻字等。

3定音-规定现代汉语用字的标准读音

4定序-规定现代汉语用字的排列顺序,规定标准的检字法。

有利于:工具书的编写,档案,资料索引的编排,计算机汉字字库的编制和文献的查验等

目前常用的排列顺序主要有四种:汉语拼音字母法、部首法、笔画笔形法和四角号码法

四汉字使用规范

1规范汉字

2掌握简化字

(1)严格类推简化(简化偏旁)

(2)分清简化字的一般用法和特殊用法

(3)分辨简化字的细微差别

(4)不随意生造简化字

3不滥用繁体字

使用繁体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繁体字的使用范围

(2)掌握繁简字的对应关系

4不用已淘汰的异体字

5不用已淘汰的生僻字和复音字

6区别新旧字形

(1)省简笔画

(2)连接笔画

(3)延伸笔画

(4)调整部位

(5)改变个别笔画的写法

(二)纠正错别字

错别字是错字和别字的合称。错字是指不成字或刻错、排错的字。所谓别字,是指改用某个字某字的地方用了另外的字。所以别字也是错字的一种。

1错别字产生的原因

主观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学习不认真

客观方面:汉字本身有些字的形体十分相似,不易分辨,容易出错

2常见的错别字类型

(1)常见的错字类型

一是增减笔画有错。二是错用偏旁、部件。三是受前后字影响而错。四是改变部件的方向、位置而错。

(2)常见的别字类型

一是形似致别。二是音同、音近致别。

3如何纠正错别字

(1)注意辨析字形

(2)注意辨析字音

(3)注意辨析字义、词义

4关于异形字

所谓异形字,就是指汉语书面语中音同、义同、用法相同而写法不同的词。这些词在过去比较长的时间内一直并存并用,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不同写法。

第一条 为了普及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已经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统字。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公民,在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活动时,应当说普通话,必须使用规范字,并遵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规定。

  少数民族公民在使用汉语言文字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和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

  (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报纸、刊物、图书等用字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产品商标标识、各类广告的用字管理;

  (三)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地名的用字管理;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邮电、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商业、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工作。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学校普及普通话的规划和措施。学校是普及普通话的重要场所,应当将普及普通话纳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学生,应当学会并坚持使用普通话。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队指战员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各行业人员,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第八条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二)法律、法规、政令、公文、布告、宣传品、电报、票证、证件、标语、标牌、公章、证书、奖品和名片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识和广告用字;

  (四)各类地名(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和单位名称及牌匾用字;

  (五)**、电视、戏剧等屏幕和音像制品用字;

  (六)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用字。第九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字形以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读词以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联合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第十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

  (二)文物、古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具有影响的老字号版匾;

  (五)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的商标;

  (六)依法影印、复制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

  (七)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其他确需使用或者保留的。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后,不规范的社会用字,必须纠正。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牌匾等不规范用字立即纠正有困难的,经报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意,可以限期纠正,但是必须在纠正前制作规范字副牌,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面相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简称汉语拼音),包括:

  (一)单位名称牌匾、公文、公章、证书、奖状、布告、标语、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二)工商业户的各类广告用字;

  (三)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站、港、场名称等地名用字;

  (七)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八)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方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维护国家规范化、标准化文字和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社会用字规范标准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依照国家一九八六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一九五五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一九八八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汉语拼音依照国家一九五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其拼写和分词连写方法依照国家一九八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三)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国家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四)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依照国家一九九O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三)已被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错别字及自造字。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保留繁体或不规范用字:

  (一)翻印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三)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六)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七)遗留的一九一一年以前的老字号店铺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和经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确有保留价值的一九一一年至一九五六年国家《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之间遗留的店铺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第八条 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汉语普通话语音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第九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第十条 标语牌、地名标牌、告示招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与汉字必须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第十一条 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语委办),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

  (一)户外的广告、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工商业户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

  (四)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单位、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

  新闻舆论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用字的舆论监督工作。

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1986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在推动全国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尤其是在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方面,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有些单位的同志,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同志,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贯彻不力,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特别是滥用繁体字的倾向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切实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不规范、不标准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学校推广普通话,是培养未来“四有”人才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到本世纪末,普通话应当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多数地区还应要求成为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服务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

二、《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专名的国际标准。汉语拼音已经成为学生识字和学习普通话的有效工具,成为阅读和写作的辅助工具。各地小学要加强汉语拼音教学,并把它和推广普通话结合起来。“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试验应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广。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凡机关公文用字、图书报刊用字、信息处理用字、影视屏幕用字以及各单位、各学校的招牌、标语牌、商标、广告、证书、校徽、奖状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及各种竞赛等)的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各地教育部门所属的图书进出口公司,凡出口国内编印的图书、画报等,均需使用规范汉字,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在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交报省市语委备案。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要配合语文教学,净化校内用字,适当组织城市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利用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社会用字规范化的宣传和公共场所用字情况的调查活动。使学生在接触社会实践中,受到教育,增强用字规范意识。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要做到有领导同志分管,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同时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普通话,带头写规范字。

各地在制订或修改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列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贯彻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有关内容。

也就44个字稍微调整一下,对于我没多大影响,大部分字我以前就按改后书写,再说国家也不会强迫(对文字)上了年纪的人马上改过来,它是需要一段时间的。这些字本来就不遵循规律,字体不美观,主要是针对印刷来改的(隶书就是改后的字形,其他字体就不一样)它是从书法角度来修改,结合美学和汉字规律。相当于学生老写错别字,老师便把字改过来,也没必要吵得沸沸扬扬。

1 《通用规范汉字表》制定的意义

我国现代汉字规范工作酝酿于20世纪上半叶。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这一工作开创了全新的局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多项汉字规范,初步实现了社会用字标准化,推动了我国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近20年来,随着国家现代化、信息化事业的快速推进,我国语言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语言文字规范同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联系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过去的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语言生活的需要,因此,对此前的汉字规范工作重新审视、制定新的可行性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为了适应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世纪之交,我国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信息化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语言文字规范化是国家信息化的基础,只有有了汉字这种传播载体的标准化,才能保证信息传播的速度和信度。

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为了适应当代语言生活的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使科技术语用字范围扩大,并且快速进入日常生活。印刷业告别了“铅与火的时代”,激光照排成为出版的主要手段。古籍整理、辞书编纂广泛使用计算机,计算机字库的缺字和错字直接影响印刷出版与信息传播的质量和社会效益。在社会生活中,户籍、邮政、金融、保险等政府部门和服务行业的信息存贮和检索已经实行数字化,姓氏人名、地名中的不规范字和生僻字影响多个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也给某些相关人员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制定适应现代语言生活的汉字规范,已经成为关涉人民生活的大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为了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的需要。200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这一法律的颁行,使汉字规范进入了法律层面,需要为社会一般应用提供明确的“规范汉字”范本。制定字表,对已有的汉字规范进行整合和优化,消除不同规范字表之间相互矛盾之处,集分散的规范于一体,明确“规范”的政策指向和法律效力,确定“规范汉字”这一法律概念在通用层面上的外延,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指称的“规范汉字”在一般社会通用层面落到实处,是保证该法顺利施行的重大措施。

2 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遵循的原则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制定,遵循了如下四项原则:

(一)注重与原有规范的衔接,维护汉字系统的基本稳定。字表的制定,坚持了汉字简化的基本方针,同时也遵循了国务院1986年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中所指出的“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已有的汉字规范,经过数十年实践的考验,很多精神和大量成果值得承袭和吸取。字表继承了这些规范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对其中错误、疏漏、相互矛盾及不能满足当今社会需要之处,则在详细调查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历史形成的全民习惯和社会的可接受程度,遵照便民利国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循汉字构造和演变的规律。字表制定过程中,邀请了我国多位资深的语言文字学家主持和参与工作,又反复听取了很多其他语言文字学家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注意吸收汉字学与汉字史研究的最新成果,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获取可靠的数据;同时也广泛吸取基础教育、古籍整理、辞书编纂、印刷出版、计算机信息处理等部门的实践经验,遵循汉字构造和演变的规律,充分考虑汉字应用的实际,尽可能提高汉字规范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三)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照顾不同领域汉字应用的需要。字表的制定,坚持了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尤其是基础教育和文化普及领域所反映的意见,尽量满足不同领域、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汉字使用的不同要求。

(四)适当考虑汉字在台湾、香港、澳门的使用情况和国际化的需求。汉字通行于两岸四地,而且还跨越国界,传播到世界各地。字表的制定,正视使用汉字的不同国家、地区简繁字形并存并用的客观实际,兼顾汉字使用的现状及国际化的各种需求,尽量避免扩大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汉字使用的差异,以利于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3《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性质

汉字规范一直是我国新文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通用规范汉字表》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配套规范,是体现国家文字政策的重大规范,将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第二条指出:“《通用规范汉字表》是现代记录汉语的通用规范字集,体现现代通用汉字的字量、字级和宋体字形的规范。”这个定义式的说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规范性是字表的首要特点,也是字表的本质属性。字表给出了确定的字量、字级,实现了字形与用字的标准化。表中规定了三个等级的字集,各级字集所收的字,字头都经过严格选取,并根据规则进行了字形整理,完全可以成为我国社会通用领域汉字的正字,在字形上具有唯一标准的作用。

现代性是字表的第二个特点。字表的分级、收字都是从现代应用出发的,充分考虑到现代语言文字生活的需要,所收的字也主要从现代汉语语料库中选出。现代文本中的文言文引文和中小学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文,是当今文化传承和文化学习所必需的,而且需要用简化字印刷,其用字属于现代用字的范畴,这些字也已纳入了字表。

通用性是字表的第三个特点。在现代一般社会用字领域,没有必要对一些罕用字或生僻字进行标准化处理,经过规范整理的8300字,都是现代社会需要的通用字。字表按通用程度分级:一级字表的通用性最高,二级次之,三级字表虽然取自专业领域,但这些字都与国计民生的信息传播息息相关,在计算机存储和阅读上也有通用性。

4《通用规范汉字表》发布后在有关领域如何实施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制定,是为了方便群众和各界更好地使用汉字。各领域在使用时,可根据其用字特点和实际需求,采取既遵循规范、又有一定宽松度的实施办法:

(1)专业性的古籍印刷,书法和牌匾等手写字,可以用繁体字与传承字。为了社会释读的方便,也为了印刷编辑部门有据可依,古籍印刷使用的繁体字也要适时进行整理。在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之前,建议采用历史上曾经通行的汉字,即:字形要有历史上使用过的依据;有多个字形可以采用时,要尽量选取通行度高、易于识别的;不要生造新字或乱改字形。

(2)基础教育语文新课标规定,小学阶段识读汉字的数量为3500个。这3500字应采用《通用规范汉字表》的一级字表。但根据教学需要,尚需在3500常用字范围内再划分应用子集时,比如第一、二、三学段分别应该学其中的多少字、学哪些字,教育管理部门可按照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认知特点,以汉字必要的属性作参数,经过科学研究,生成适用的应用字表。需要强调的是:《通用规范汉字表》给出的仅仅是宋体字的规范字形,而我国小学语文课本1-3年级的课文和各年级的生字都是以楷体字印刷的,两种字体在笔形上略有差异,在楷体字字形没有新的规范之前,仍沿用原有楷体字形。

(3)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表外字。所使用的表外字如果有繁体部件,根据规定,不得类推简化。若为了保持系统的一致性而确需类推简化,例如新化学元素用字等,可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4)字表发布后,如有当用的姓氏用字尚未收入,可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经专家审定和相关部门确认后,适时补充进字表。

(5)使用汉字的工业产品,特别是信息产品,要遵守汉字规范的原则,不应违背字表。由于产品更新需要一定的周期,字表公布后,与字表规定不一致的产品用字的更改,可以有个过渡期,在此期限内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尽快与国家规范切合。

5《通用规范汉字表》表内字分级的理据及一、二级字表的字量与收字

作为国家规范,字表将要面对的是全体使用者,全体使用者的文化水平不同,交际范围不同,行业需求不同,对汉字的使用要求也必然会有差异。而且,汉字本身的使用频率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通用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字表只有对所收字进行合理的分级,才能反映汉字的实际使用状况,照顾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从而提高字表的实用性。

字表收字8300个,根据它们的通用程度,划分为三级,各级字表的收字数量、每个字的标准字形以及某些字的使用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一级字表共收3500字,是一般社会领域使用频度最高的常用字集,主要满足基础教育和文化普及层面的用字需要。二级字表共收3000字,一般社会领域也会经常使用,但其使用频度明显低于一级字;一、二级字表一共6500字,主要满足现代汉语文本印刷出版用字的需要。三级字表共收1800字,是姓氏人名、地名、科技术语和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用字中未进入一、二级字表的较通用的字,主要满足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门领域用字的需要。

常用字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字,这批字覆盖了绝大部分通用的语料,人们阅读和书写时常常使用它。常用字必须够用,但也不是越多越好,准确确定常用字的数量,并把应当收入的常用字收入,对汉字信息的传递,以及识字教学、字书编纂等应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理论上根据的是“汉字效用递减率”这一重要的原理。频率反映的是汉字的具体使用情况,个体字符的使用频率不是平均分布的,随着字频的下降,汉字使用的覆盖率呈递减趋势。当字频降到一定程度,覆盖率基本不再上升。因此,掌握以下数据,就可以大致统计出常用汉字的数量:(1)从一定通用语料中测查出的汉字使用频率的降次排列表;(2)每个频次段落语料中所含的不重复的汉字数的递增量;(3)每个频次段落中覆盖率的增长数。

要想得到这些数据,选取什么样的语言材料和多少字数的语言材料进行统计,直接影响统计结果的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制定《通用规范汉字表》,选定国家语委的“现代汉语平衡语料库”为基础语料库。该语料库按照时代与领域平衡的原则,收录1919年至2002年的语料9100万汉字,不重复汉字8181个。同时,采用北京语言大学“现代新闻媒体动态流通语料库”(收集2001-2002年15种报刊语料共35亿汉字)和《通用规范汉字表》课题组建立的“教育科普综合语料库”(收集1951-2003年的中小学通用教材及科普读物语料404万汉字),作为核查、验证的辅助语料。同时还参考了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2005-2008年建立的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有声媒体、教育教材等海量语料库及海内外几十个其他语料库。利用这些语料库进行统计与分析,得到了《通用规范汉字表》一二级字表的分级、字量和收字的基本结果。

在确定一、二级的字量与收字时,始终以客观的统计数据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但由于汉字自身和汉字使用都具有很强的人文性,汉字字集的界限并不是截然分明的,而是存在一定数量的“临界字”,对于这些“临界字”,只有进行人工的调整,才能更加科学地反映汉字使用的实际状况。在确定一级字表时,作了如下人工干预:(1)补全了10个大写数目字、22个干支字、31个省(直辖市)简称用字和一部分常用联绵词的缺字;(2)增加“儿童文学语料库”(收1949年后出版的适合基础教育阅读的各种体裁儿童文学语料570万汉字)的口语高频字;(3)提出频次位于3201至3500的300字,向中小学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将其中通用度相对小的字与所增加的字置换,并将被置换的字降到二级字表。经人工干预调整的字量约占3%。在确定二级字表时,主要是对备选字表的字逐一进行核查、甄别,排除备选字表中意义离现代较远、形体上与其他字有纠葛的字,用三级字表中频度相对较高的字补足。

此次确定的一级字表的3500字与原《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的3500字比较,有103字的出入,但在不同语料库中的覆盖率比原来的常用字高出009%~022%。一二级字表的6500字,与原《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7000字比较,减少了500字,但在不同语料库中的覆盖率基本不变。字数减少而覆盖率保持不变的原因,首先是我国几十年来汉字规范工作取得了成效,适用性较差的字被自然淘汰,社会用字相对集中。同时也可看出,《通用规范汉字表》选字和定量的资料是优化的,方法是科学的,程序是合理的。

6《通用规范汉字表》三级字表设立的原因及其性质

《通用规范汉字表》三级字表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专门领域的用字在通用层面上的需要。由于信息化带来的用字量扩大,《通用规范汉字表》如果只局限在基本通用字的范围,虽然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用字的需要,却无法解决计算机存储和专门领域的用字问题。因此,有必要补充一些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门领域用字。《通用规范汉字表》在基本通用字之外,增设三级字表,适当增加姓氏人名用字、地名用字、科技术语用字以及中小学教材文言文用字,以便有效地解决这四个领域中信息处理的缺字问题。

虽然三级字不能在平衡语料库里依照字频和覆盖率收集到,但仍旧属于通用层面上的用字。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解释:

第一,需要全面理解“通用”这个概念。“通用”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印刷的层面,一个是阅读的层面。能够进入平衡语料库的汉字,兼有这两个方面的通行度。但是也有一些汉字,印刷的频度并不高,阅读的频度却很高。例如医药名称、饮食营养学中的专业用字,虽然仅仅专业领域用来打印,但阅读人群却可以达到千家万户。再如,基础教育语文教材的文言用字,也有少部分不属于社会通用字,但是每年的教材印刷必须使用,历届老师、学生、家长必须面对,阅读人群几乎也达到千家万户。这些字也是需要统一字形而进入规范的。

第二,在信息时代,“通用”的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除了人的使用外,还必须考虑到计算机的存储与使用。在汉字主要是手写的时代,这些特定领域的用字即使不定标准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而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时代,那些在一般语料库里凭借字频难以找到的字,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却不失其通用性。以汉字为载体的信息,一部分是在流通领域通行的,还有一部分是储备领域必须的。例如姓名,除了知名人士,一般的姓名在社会通用层面上使用度不会太高;地名,除了大城市、著名景点,一般的地名在社会通用层面上使用度也比较有限,根据字频和使用度不能将它们收集到。但是,无所不往的邮政、金融、交通等事业,无人不用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医疗保险、产权证明等证件,必须储备可能用到的汉字。如果在信息处理上不对这些字进行规范,也会引起社会信息储备和使用的混乱。完全依据使用频率和语料覆盖率来确定字表的收字,这些特定领域的用字就难以收集到,所以要从专门领域提供的专用字中收集。专业领域通用字是对一般社会通用字的必不可少的补充。

7《通用规范汉字表》三级字表的收字原则、范围以及具体来源

在确定《通用规范汉字表》三级字表的收字时,坚持以下三条原则:(1)从汉字应用的具体事实出发,必须字字有来历,或有文献出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用例和出处;(2)必须音义俱全,人名用字应适合于起名;(3)必须保证其通用的性质,不收用处不大的生僻字。收字范围具体包括:姓氏人名用字、地名用字、科技术语用字、中小学教材文言文用字。

(1)姓氏人名用字。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姓氏不但稽留着民族和血缘的传承关系,还成为每个公民的称谓符号,其用字不能随便更改。字表对当用的姓氏用字要尽可能收集齐全,以保证信息传播的信度。至于名字所用的汉字,现在已经相当混乱,有些名字的用字甚至在已经扩充到7万余字的计算机国际编码字符集中都难以找到,致使第二代身份证由于字库用字不全而无法制作,给一些人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通用规范汉字表》无法改变已有人名用字的混乱状况和使用上的麻烦,但可以对今后的命名(主要是新生儿起名)和更名提供一些便于使用的字,可以引导人们减少使用生僻字、避免使用错讹字起名。这就需要尽量将姓氏用字收全,并在已有的人名用字中选择足够的、适合于起名的汉字进行规范,以保证个人姓名有效地在社会上流通。

(2)地名用字。地名用字往往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通行,但对当地居民来说却属于常用字,在省级区划范围内,乡以上地名用字是不可缺少的。由于方言的关系,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方言字”或自造字,造成用字的混乱。当今,户籍、邮政、金融等行业的信息贮存和检索已经全面数字化,地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地名用字的混乱,会给有关行业带来信息阻塞的后果,这是不言自明的。

(3)科技术语用字。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很多科学技术的用语快速进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仅仅拿记录化学元素的汉字来说,它们很多要用在药品名上,当药方不再手写而用计算机输录时,这些字就成为医生、药师、病人、家属交流的载体。农药、化肥、室内装修材料也有不少是要用它们的学名来宣传、普及的。至于化妆品、清洁剂的使用,饮食健康的讲解,气象的采集和预报等等,一旦进入科学普及领域,都会受到普遍关注。特别是各专业的教科书的编写和印刷,更会用到这些字。

(4)中小学教材文言文用字。规范汉字主要是书写现代汉语文本的,但是,传统、历史与现代不是绝缘的,现代文本中会引用文言作品,中小学语文教材中也都会收一部分优秀的文言作品。前者可以在一般的平衡语料库中收集到,而为了保证教材印刷的规范,需要在语文教材中专门收集文言文的用字。

这四个方面,既是信息时代用字的重要领域,又是信息传播容易缺字的领域。具体收字数量如下:

姓氏人名用字930字,主要来源于1982年18省市抽样人口普查资料和公安部提供的姓氏用字及部分人名用字,并适当补收一些古代姓氏用字和有影响的古代人名用字。

地名用字465字,主要来源于民政部提供的乡镇以上地名用字、国家测绘局提供的部分村级地名和部分自然实体名称的用字、常用汉语工具书中标明为“地名”的用字。

科技术语用字276字,主要来源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提供的中医药学、植物学、遗传学、冶金学、微生物学、土壤学等56个门类的术语用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提供的天文、气象、地理、动物、植物、工业、农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33个门类的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术语用字。

中小学教材的文言文用字362字,主要从字表研制工作组建立的“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语料库”(收1949-2007年中小学语文及普及文言文语料,560万汉字)中提取。

以上四个方面的用字合并去重后,去除已经进入一、二级字表的字,再去除疑难字、错讹字和异体字等,共为1800字。由于三级字是四个方面的用字合并去重后得出的,所以,三级字的属性并不都是单一的,有些字可能兼有多个领域的不同属性。

8 《通用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问题的处理

严格异体字的定义应当是:音义全同、记词职能完全一样、仅仅字形不同,它们在任何语境下都能互相替代而不影响表达的意义的一组字。可以看出,从功能来看,异体字是汉字的冗余,徒增记忆的负担,需要加以规范。1955年12月22日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说明中指出:“从实施日起,全国出版的报纸、杂志、图书一律停止使用表中括号内的异体字。但翻印古书须用原文原字的,可作例外。”这个说明明确了异体字属于“不规范的字”的范围,异体字在通用层面上书写现代汉语文本时,不能使用。但是,在该异体字整理表中确定的“异体字”,有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异体字。把这些字都列入“不规范的字”的范围而取消,有时不利于意义的精确表达。

具体可以看中国语言文字网(网址:http://wwwchina-languagegovcn)。

  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

  《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1年8月2 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洛桑江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汉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用字,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汉文字,包括:

  (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宇;

  (二)法规、政令、公文、证件、标语、标牌、会标、公章、证书和奖品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商标标识和广告用字;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名称用字;

  (五)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会议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企业、事业单位相机关团体名称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藏汉文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各县(区)藏语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城建、文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不得出现错别字和使用自造字。

  第六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藏汉文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二)藏、汉文翻译准确,且藏汉两种文字并用;

  (三)藏、汉文字规范大小一致;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左,汉文在右;

  (四)汉文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五)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国家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六)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及国家语文工作委员会1999年10月1日发布的字形规范为准。

  第七条 各装璜、广告店承接制造各类牌匾、招牌、广告宣传品等社会用字时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如果违反规定第六条,不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和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由装璜、广告店负责纠正。

  第八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负责社会用字应用管理工作: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视的社会用字,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等社会用字,分别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地名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应对出租房屋所挂牌匾的用字负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对执行本办法,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 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一)藏、汉文翻译不准确的;

  (二)不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

  (三)藏、汉文字不工整的;

  (四)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随便写错别字的;

  (五)使用已明令废止的其他用字的。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书写、印刷;刻字、电子显示的社会用字中出现不规范用字的,受委托人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拉萨市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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