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的主任属于什么行政级别?综合处处长又是什么行政级别?法制办一般的有多少人?权力大小?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2收藏

省法制办的主任属于什么行政级别?综合处处长又是什么行政级别?法制办一般的有多少人?权力大小?,第1张

少法制办主任一般是正厅级。

综合处处长当然是正处级。

法制办职责:

1、编制市政府系统阶段性规范性文件规划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审查和协调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3、组织起草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解释、清理及编纂工作:

5、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6、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应诉代理;

7、协调市政府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指导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开展法制工作;

10、起草修改市政府分管领导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11、承接市政府主管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

12、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

扩展资料:

工作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发展历史

中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央纪委或中纪委,是中国***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955年3月中国***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五年。1993年初,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开始实行合署办公。

相关规定

《中国***章程》对中央纪委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地方所属

中国***章程对地方各级纪委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民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为正部级单位,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国家民委的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民委的下设机构为:

一、机构设置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监督检查司

4、经济发展司

5、文化宣传司

6、教育科技司

7、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

8、财务司

9、人事司

10、机关党委

11、离退休干部局

12、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13、舆情中心

14、古籍整理研究室

15、机关服务局

二、直属高校

1、中央民族大学

2、中南民族大学

3、西南民族大学

4、西北民族大学

5、北方民族大学

6、大连民族大学

三、直属事业单位

1、中央民族干部学院

2、中央民族歌舞团

3、民族出版社

4、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

5、民族文化宫

6、民族团结杂志社

7、民族画报社

8、中国民族博物馆

9、中国民族报社

扩展资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销。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7月29日,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定性调整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官网—民委介绍

一、国家民委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的机构级别是省部级。

二、国家民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以下十一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民委的机构设置如下:

1、办公厅(内设综合处、秘书处、文件档案处、接待与信访处)

2、政策法规司(内设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权益保障处)

3、监督检查司(内设综合处、监督检查处、民族关系处)

4、经济发展司(内设综合规划处、统计监测处、财经处、民贸处、扶贫开发处)

5、文化宣传司(内设综合处、新闻宣传处、文化处、体育卫生处)

6、教育科技司(内设综合处、高教处、基础教育处、民族语文处)

7、国际交流司(内设外事管理处、交流合作处、

8、财务司(内设综合处、预算管理处、行政财务处、资产与基建管理处)

9、人事司(内设综合处、任免处、劳资与专业技术人才处、民族干部处)

10、机关党委(内设党群工作处、纪检与监察处)

11、离退休干部局(内设综合处、组织宣传处、保健处、活动处)

12、民研中心(内设综合处、理论政策研究处、民族关系研究处、民族发展研究处、边疆研究处、世界民族研究处、文献研究编辑处、科研管理处)

13、信息中心(内设综合处、信息处、政务公开与网站处、电子政务处)

14、古籍研究室(内设综合处、业务处)

15、机关服务局(内设综合处、人保处、财务处、物资处、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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