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退伍2022政策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内蒙古退伍2022政策,第1张

1 编制实施“十四五”规划

2 法律政策落实年

3 退役军人法配套政策措施将出台

4 加大安置力度

5 强化就业扶持

6 引导退役军人投身基层治理

7 离退休军人和伤病残士兵移交

8 制发退役军人优待证

9 组织“百年英烈”褒扬纪念活动

10 退役军人服务“从有到优”

退伍军人优待证有何用

1、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享受优先服务。

2、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服务,并且医院还会提供退役军人专用服务通道;

3、退役军人携带“优待证”,可以在我国的各游乐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各大博物馆享受减免门票福利;

4、我国民营企业的旅游景点、博物馆以及纪念馆等场所,对携带“优待证”的退伍军人实施优先福利,以此减轻一些退役军人的生活压力;

5、退役军人凭借“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市政投资的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非常的接地气;

6、退役军人在处理民政事务时,可以凭借“优待证”享受优先服务的权利,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

7、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专门调剂不低于20%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参战、复退就业困难人员,解决一部分下岗失业老兵的工作保障问题;

8、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就学方面,去公立学校就读可以享有优先权,让退役军人子女的学习不再是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法律分析: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之日第二个月起至确定安置去向当月止,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已确定安置去向的,由于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接收手续或者接收后未能安排上岗的,由该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在岗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保障费。每个安置年度开始前,安置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部门,本着政治任务均衡负担原则,以当年安置总量、单位职工总数和经济效益优劣为依据,科学编制安置计划。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伍义务兵进行就业安置:

(一)入伍前系非农牧业户口且服满现役的;

(二)从农村牧区入伍系农牧业户口,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作转业安置的。

1、要符合预备役条件,才能当上民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人民兵组织。

2、预备役条件:中国的《兵役法》第37条规定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兵役法》第38条规定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3、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扩展资料:

民兵是中国***领导的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历次革命战争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兵制度已成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

1984年5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县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

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

办理程序

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弦档难�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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