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西藏的阿里地区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介绍一下西藏的阿里地区,第1张

阿里地区,是西藏自治区唯一的地区,驻地噶尔县。元朝称纳里,明朝称俄力思。位于青藏高原北部——羌塘高原核心地带,是中国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地区级行政区划,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小的地区之一,拥有独特的高原自然风貌。

地理坐标为东经78°23′40″~86°11′51″,北纬29°40′40″~35°42′55″。土地面积3371万平方千米。截至2019年,全地区总人口95803人。地区行政公署驻噶尔县狮泉河镇。

阿里是喜马拉雅山脉、冈底斯山脉等山脉相聚的地方,被称之为“万山之祖”。同时,这里也是雅鲁藏布江、印度河、恒河的发源地,故又称为“百川之源”。

扩展资料:

阿里地区的历史沿革:

“阿里”一词是藏语音译,意为“属地”、“领地”、“领土”等。直到9世纪初,这里仍称“象雄”。在汉文史籍中,不同朝代对其称呼各异。

在藏文古籍中,吐蕃王朝赞普之后裔来到这块原属象雄十八部的政治区域后,这块上部区域名副其实地臣服于赞普后裔的统辖之内,故此,才有“阿里”的称谓。

阿里古为藏族地区早期的“十三小邦”之一,汉族史籍称为“羊同”。羊同经过逐步发展,在约公元4-5世纪建立了象雄王国,鼎盛时将地域划分为内中外三部,内象雄大体为今阿里地区所辖范围。

古格王朝在公元13世纪随西藏一起归属元朝(1206-1368),统属于元朝设立的“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元代称“纳里速古鲁孙”,阿里地区的具体事务则交由萨迦地方政权处理。

明朝(1368-)在管理西藏方面基本沿用元朝的旧制。明朝洪武皇帝在今克什米尔东北和藏西设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明代称“俄里思”,到了清代方称“阿里”。

清朝属国和硕特汗国时期由汗庭任命管理(甘丹颇章政府是其中的下级政府,而且只有部分管理权),后期是拉藏汗任命女婿康济鼐管理阿里区域,后来,在清中央政府的扶持下,阿里地区逐步归入西藏噶厦地方政府,后又设立宗(相当于县)和管理阿里地区的总管——“阿里基巧”。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堆里嘎本驻噶大克(即噶尔雅沙)。辖布达巴、日土、噶大克。

1954年设阿里总管,管辖仲巴洛强、普兰宗、札布让宗、达巴宗、日土宗、噶大克等宗溪。

1960年设阿里专区,专署驻噶尔昆沙。以噶尔宗设噶尔县(驻雅沙);以日土宗设日土县;以革吉设革吉县(驻那坡);以改则设改则县(驻隆仁,又称鲁玛仁波);以仲巴洛强溪设仲巴县(驻札东);以普兰宗设普兰县;以札布让与达巴2宗合并设札达县(驻托林)。辖7县。

1962年将仲巴县划归日喀则专区。辖6县。

1966年阿里专署由噶尔县迁驻噶尔县狮泉河。噶尔县由雅沙迁驻昆沙(因民主改革时在昆沙设噶尔新乡乡政府,故昆沙又称噶尔新村)。

1970年阿里专区改为阿里地区,地区驻噶尔县狮泉河。由改则县的路南4区设立措勤县(驻门董)。阿里地区辖噶尔(驻昆沙)、革吉(驻那坡)、札达(驻托林)、措勤(驻门董)、日土、改则(驻鲁玛仁波)、普兰等7县。

1979年3月7日复归西藏自治区领导。同年2月5日正式成立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1997年,地区行政公署驻狮泉河镇。辖噶尔、普兰、措勤、革吉、改则、扎达、日土7县。

—阿里地区

《西藏宗教与社会发展关系研究》/编著/汉文/2001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

《康藏史地大纲》/编著/汉文/1999年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主编

《西康图经》/编著/汉文/2000年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主编

《格萨尔艺人桑珠说唱本》(六部)/编著/藏文/2001年7月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编委主任

《格萨尔艺人桑珠说唱本》(五部)/编著/藏文/2002年12月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编委主任

《格萨尔艺人桑珠说唱本》(五部)/编著/藏文/2003年10月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编委主任

《格萨尔艺人桑珠说唱本》(四部)/编著/藏文/2004年12月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编委主任

《近代康藏重大事件史料选编》第一编(上、下册)/编著/汉文/2001年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主编

《近代康藏重大事件史料选编》第二编(上、下册)/编著/汉文/2004年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出版/主编

《2003西藏经济蓝皮书》/编著/汉文/2003年5月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

《2004中国西藏发展报告》—经济蓝皮书/编著/汉文/2004年9月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之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州藏语文工作。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主要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个领域里应当加强藏语文的使用。第五条 自治州内通用藏语文和汉语文。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藏民族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汉语文。鼓励其他民族学习、使用藏语文。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开展藏语文工作,应当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第二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学习宣传材料,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或汉文。第八条 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内以藏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应当使用藏语文,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和州内藏族聚居的县、乡(镇)制定或颁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发布法律文告,应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翻译。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晓汉语文的藏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藏语文。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招工、招生考试时,应提供藏、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考生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开展藏语文教学。

  在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根据语言环境、群众意愿的实际情况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州属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开设藏语文课。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的藏族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使用藏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自治州重视在藏族职工和成人教育中开展藏语文教育;在藏族聚居乡(镇)用藏语文开展扫盲工作,用藏语文宣传推广科普实用技术、卫生、计划生育等知识。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发展藏语文文化事业,加强藏文报刊、音像制品、教材、图书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藏语广播、电视、**,鼓励和提倡用藏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自治州内各级文化部门应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出版藏族民间文学。

  自治州内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做好藏语文图书、中小学教材、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发行工作。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开展藏语文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各服务行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群众服务。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广告牌,汽车门徽、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商标和商品说明书,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三章 藏语文工作的管理第十九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全州藏语文工作的统一规划、检查和督促。

  自治州内各县应根据实际确定负责本县藏语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二十条 自治州编译局负责州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服务行业的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书写、术语标准化审查,负责藏文古籍和藏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出版。

民族文化宫博物馆

中国民族图书馆是一所全国性的民族专业中心图书馆,1959年9月建成开放。原为民族文化宫图书馆,1989年4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文化部批准,改称中国民族图书馆。 中国民族图书馆在北京民族文化宫内花园式庭院之中,馆舍面积2700平方米,有近百个阅览座位,并拥有国内少见的封闭式书库。

现设采访编目部、典藏阅览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有汉、蒙古、回、藏、维吾尔、朝鲜、彝、满、水等多个民族的工作人员。

中国民族图书馆多年来以藏书丰富,独具民族特色而著称。现有藏书50多万册,以汉文和民族文献为主,外文文献为辅。民族文字古籍占17万余册,其中不少是特种文献、孤本。所藏的民族文献种类繁多,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24种;外文有英、俄、日、德等14种。

中国民族图书馆特藏文献中有不少国内外罕见的各种民族文字写本、刻本、金石拓片、舆图,还有年代久远的稀世真品、菩提叶写本等。汉文古籍中大量收藏了地方志、史志、民族史志、年谱、传记,并有部分孤本。如《甘省便览》、《西昌备乘志》等。此外还有极为珍贵的元初补雕的《金藏》,它是《中华大藏经》汉文部分的底本之一。民族文字古籍中,有蒙古、藏、满、彝、水等文种,仅古藏文经典就有数千包,数万种之巨。这些古藏文珍品中有《红史》、《萨伽班智达贡嘎坚赞本生事记》等。其它民族典籍精萃有蒙文《成吉思汗格言》、彝文《西南彝志》、水文《水书》、西夏文《佛经》等。

中国民族图书馆丰富而独特的藏书体系不仅赢得了“民族典籍之宫”的美誉,而且为对外弘扬中华各民族的古老文化,对内开展多层次、高质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首先,图书馆积极开展外借、阅览、邮借等多种服务业务,每年可接待国内外读者万余人。

纪念邮票

其次,设有缩微照相机、复印机、微型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几十台,为开发文献资源做出了努力。自1981年以来,陆续复印出版了《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八旗通志》、《丹珠尔》和《妙法莲华经》、《声闻地》贝叶写本等几十种30万余册图书,服务范围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有的还传播到国外。此外,图书馆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工作大事记》、《中国少数民族图书馆概况》、《中国民族年鉴》(1995年卷-2003年卷)等书。 1983年起先后举办民族地区图书馆馆长研讨班、进修班,采取多种方式培训人才。

另一方面,与国际间的交往逐年增加,先后接待了日、美、英、印度、意、澳、德、尼泊尔、泰、匈、伊朗、蒙、朝、韩、吉尔吉斯等国的政府官员、图书馆界学者、学术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人士以及旅居国外的藏胞及台、港、澳同胞等,并派员出访了匈牙利、澳大利亚、前苏联、印度、日本、蒙古、土耳其等国,与国外及台、港、澳许多学术机构和图书馆建立了友好文化交流关系。

①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发挥关键部分的作用推动整体发展。传承与发展藏文古籍需要统筹全局,运用系统综合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开发利用的关系。

②事物是永恒发展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坚持量变和质变的统一抓住机遇实现发展。传承与发展藏文古籍,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把握发展的实质,坚持对藏文古籍的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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