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拼凑算侵权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3浏览:7收藏

素材拼凑算侵权吗?,第1张

未经许可使用的,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律分析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LZ你没有搞清楚《续修四库全书》的内容。《续修四库全书》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国古典文献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与汇集,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意汇编作品的意义在于对被汇编的多部作品或材料的内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创作,而着重强调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素材的方法和逻辑,也就是主要强调其排版等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使该汇编作品包含了汇编人的智慧,足以形成新的著作权。《续修四库全书》不是单纯的影印古籍,那些古籍现在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是可以无偿使用的,而且单纯的影印古籍也没有著作权可言,出版社主张的也不是这些古籍的著作权,而是出版社将那些古籍进行了收录、整理、编排等等,这些行为包含了编纂者们的智慧,具有创造性,使汇编后的作品形成了新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将这种汇编作品也纳入了保护范畴,出版社主张的是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像你说的这个切割还原成独立的四页,不构成汇编作品,而只是对原作品的修改。修改他人的作品,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的,如果你未征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修改了作品的话,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如果你还想发布的话,还应该就该发布行为取得著作权人书面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著作权人是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责任的,如果是有偿发布的话,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还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抱歉,我没有看过《续修四库全书》,但是你的问题不用去看这部书我就可以告诉你,无论《续修四库全书》是一部汇编作品还是单纯像LZ说的那样是古籍影印,你的行为无非就是到底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发行权还是邻接权的问题,如果你还是不能理解的话,你只要记住你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这一点就可以了。

另外,盈利仅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无关。

有别的网友发布,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别的网友也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利;很早之前就发布过,只能说明这种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很早。而且这种法律责任无所谓分担,更谈不上免去,只是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还是追究两个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LZ的思想存在误区,难道有人很早做过某一侵权行为,以后别人再做这种行为就不是侵权了么?

如果LZ认为我们的回答只是学理上的分析,不能说服你的话,你可以在百度搜索栏里输入“续修四库全书的著作权”搜索一下,有很多关于《续修四库全书》维权等的信息。

最后,我想再多说一句,这些专门的法律问题,如果你想不明白它的理论的话,就不要想,作为一般人想不明白是很正常的,如果都能想明白了还要我们这些专门学法律的做什么?关键是记住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不管你认为法律规定有多奇怪、多难以理解甚至多不合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规定了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若认为法律规定理解不了或者不合理,而随便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办事,早晚有一天会吃亏的,毕竟你理解不了不代表别人理解不了,你觉得不合理不代表别人也觉得不合理,你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代表别人也不遵守法律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六)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七)摄制**、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视、录像作品;

  (八)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九)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十一)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指**、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四)广播、电视节目,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节目;

  (五)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

  (六)录像制作者,指制作录像制品的人;

  (七)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二章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六)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网友“未曾”将自己从世界各大图书馆收集和整理的古籍影印本上传至网络,这些作品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内容从图画到文字,从国外到中国古代,受到众人热捧。根据微博博主的链接,网友发现原来这个“发现宝贝”的地方是一个在线的古籍图书馆——书格。前身来自于一个收集整理各国图书古籍或绘画的豆瓣PDF小站。网站中的古籍内容包罗万象,历史、地理、哲学、宗教、艺术、科学等各类资源齐全。网站的影印版画质量很高,点击进入之后,屏幕中间便会呈现一页书的形象,读者可以像翻书一样实现自由翻页。网站站长“未曾”从去年开始做分享古籍影印本的工作,最初在豆瓣,现在刚搬到网站上。对于“搬运工”的工作,他表示,”这些珍稀古籍不应该只存在阁楼书架上,希望还原给大众。”目前国内古籍数字化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古典文化精华大众接触不到,被束之高阁,对很多读者来说,这里存在一种文化的断层。影印是把古籍经过策划后合理地归类,通过高精度扫描,近乎于原样出版,这种整理工作为专家学者提供了最基础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说著作权法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现在问题是,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已成为古籍数字化整理面临的巨大挑战,出版社之间的盗版也频频出现。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的规定,就古籍整理来说,所谓“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散乱作品进行增删、组合、编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经出版但内容又相对确定的作品;一类是对结构体例相对完整、内容相对确定的而通常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这里要谈的是对后一种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过点校实现版本的现代级。虽说影印涉及不到改编、注释、翻译,人们通常认为这不是一种整理和再开发,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古籍影印不仅包含了编者的辛劳,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馆馆藏古籍文献时,都需要向相关的收藏馆支付费用。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稀见方志”系列,就是工作人员在遍查全国方志的基础上进行影印,很多方志都是孤本。尤其是整理出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书商马上就会据此翻版盗印、低价倾销,导致正版的影印本反而滞销。古籍是人类文明的主要传承载体,其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普通读者一般很难接触原始古籍,即使面对一部善本,也会遇到阅读的困难。所以,要拨开历史的尘封,透视古籍的博大精深,就必须对古籍做一番现代化整理,如标点古籍、数字化古籍等,都是为了排除阅读障碍,方便使用和流传,实现古为今用的目的。“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对于古籍的整理归类和免费提供下载,这种网络转载和传播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呢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古书籍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供人免费下载查阅古籍影印本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则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一方面,“书格”的古书籍网站提供古籍影印本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的,早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被认可作为一种传播文化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另一方面,一般网站虽然下载也不需要收费,但是他们是靠点击率获得广告收益。而“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在设计中已经尽可能简洁,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点击率,更表明了其公益性。古籍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古籍处在公有领域,是可以为公众使用的作品。无论是纪传史、编年史和纪事本末,还是典章制度、方志地理和学术史等,每一典籍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只要打开古籍,就会被历史氛围所笼罩。比如,读者可以从多个角度阅读二十四史,由此了解政治、军事、文学、艺术、法律、典章诸方面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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