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关于一本法律著作的书评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6浏览:2收藏

怎么写关于一本法律著作的书评,第1张

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中国法学史》书评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如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1]张中秋先生也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律学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举出众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晋朝的张斐、杜预及其对晋律的注解;唐时的《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律学研究的结晶;明清之际也有大量律学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肯堂《读律笺释》等。对于律学发展的历史,大都为人所知,但不可否认,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是有法学的。既如此,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性的价值。《中国法学史》就是一部开法学学术史系统研究之先的作品,该书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撰写,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体例,整部书的架构恢宏,同时不失于严密细致。

作者首先以严密的逻辑和大量的资料进行举证、推理、类比,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个论题进行阐述,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为本书的来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

全书将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为萌芽阶段;秦汉时期为诞生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发展阶段;隋唐时期为昌盛阶段;宋元时期为成熟阶段;明清时期为衰落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与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学发展的程度不同有关。

对于每一个阶段法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立法的发展。对各朝代立法的状况进行概括说明,为当时法学研究活动提供时代的背景。

第二,对法学教育的考察。在三代就有了系统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孟子·滕文公上》)秦时奉行法家学说,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时在中央地方设立多级教育机构,私学兴盛,法律教育活跃,出现许多律学世家。如东汉时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魏晋南北朝设立律学博士,形成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隋唐也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宋元时代将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官吏选拔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发达起来。两宋时的法学教育具有历史上的最大规模和最高的水平。(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由于对文化教育的严格控制使得法学教育没有受到重视,但是明清幕学的发达,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学之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第三,法学世界观的发展。春秋时期的法家法治理论开中国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汉时期先是奉行法家学说,随后秦的灭亡使法家法学说为汉初统治者所废弃,而采纳以黄老思想为基础的法学指导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政治形态上的大分裂造成学术思想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空间,多种学术思想都在影响着法学思想的内涵,法哲学呈现多元化的局面。隋唐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法学观更加成熟、完善,儒学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宋元时理学的发展对法学观念有不小的影响。明清衰亡之际,思想受到禁锢,法学世界观基本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同时具有综合性、集大成的特点。

第四,律学的发展。秦汉时期律学诞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视,是当时唯一的学术;汉朝时,由于引经注律的广泛盛行,律学作为经学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议》的出现使得律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现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学变为私学,开始走向民间;明清的法学研究在唐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更多的律学著作,内容最为丰富。

第五,重要著作的介绍。全书所选择的古代文献典籍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尚书》等8部重要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秦汉时期《汉书·刑法志》;魏晋南北朝时的《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宋元时期《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明清时《读律琐言》、《驳案新编》等19部书。

第六,主要法学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简介。这是全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点。该书详细列出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著名法学人物,为法学史的发展注出源头所在。春秋战国时期录入14人,秦汉时期录入36人,魏晋南北朝时期录入32人,隋唐时期录入37人,宋元时期录入52人,明清时期录入56人。从每一个阶段法学人物的人数就可以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法学史》一书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充实了它的内容,使其不仅凸显本身的学术价值,也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资料。

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学成果和著作来阐述事实,说明观点。如在对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论进行评价时,从几个方面加以引证。首先,借助文献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晋书·刑法志》、、《韩非子》、《史记》、《管子》等书中的法家思想。其次,近现代对法家思想的评述,如胡适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家。莫纪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谈》中的分析。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同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再次,为对比中外法治理论的同异,也引用了西方的原始典籍如柏拉图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书。

同时,鉴于日本法史学界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有相当的成就,作者也本着尊重学术的态度,将日本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作为资料加以引用,澄清了法史界的一些看法。如在对唐律进行说明之时,将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在《律令及其令制研究》中的成果引用,增加了说服力和可信度。

第二,该书很大部分由作者自己的论文构成,体现了理论的深度,在全书整体上一气呵成,前后衔接,具有连贯性。如导语《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是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一篇论文,以此为始,对中国法学史的研究逐渐展开,几乎每一个论题都是作者的一篇专论。对秦汉时期律学的诞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世界观的变化,宋时法医学的发展等都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不像一般的介绍性的书籍只是泛泛而谈,只见表面,不见实质。

第三,大量引用古典文献中的案例、资料,以实证的态度加以考证。如为说明汉代决事比的内容,引用《太平御览》所引《风俗通》记载的《辞讼比》的三则佚文说明东汉决事比处理疑难案件的方式:“汝南张妙,酒后相戏,逐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遂至死。鲍昱决事云:原其本意无贼心,宜减死;……”(程树德《九朝律考》)

先说结论:因为郭德纲没有那个能力,所以才会骂主流相声只会歌颂。

无论是传统相声还是新相声,创作基础都是生活体验,即使是荒诞类的比如《虎口脱险》,那也是梁左跟姜昆用虚幻的故事背景,融入一些日常生活细节创作而成,如果一贯的浮夸,观众听完就不会有代入感,就连演员自己演出来也是背词儿效果。

冯昆治因为善耆巡街驱赶艺人,所以奋起反抗被鞭打四十然后游街,愤愤不平之下创作了《大人来了》

钟子良因为咸丰驾崩天下禁唱,创作出了传统相声《八大改行》,后来八国联军进京城,德国公差柯林德被杀而且丢了一块名表,德国兵搜城到他家,钟子良用一个破钟戏耍德国兵,结果被德国兵差点打断了胳膊,于是他创作了经典名段《卖五器》。

姜昆李文华在照相馆跟师父聊天,灵感迸发创作了《如此照相》。马志明因为在派出所看到两人扯皮,于是回家创作了《纠纷》。

侯宝林的《三棒鼓》、马季的《多层饭店》等诸多名段都是有真实生活基础,再进行幽默加工创作而成。这种生活体验不但要你注意观察生活,更多的时候还要你主动接近生活,并且为了寻找素材到处探访。

郭德纲的生活体验足够丰富,但他缺少将其创作成经典作品的能力。尤其是他自己的经历,郭德纲从来都是真假掺着说,连他自己都不敢面对生活,怎么将生活改编成作品。

郭德纲最擅长的就是编排其他人,《相声五十年现状》就是吐槽主流相声的脱口秀,而且各种私货往里面加。《我要反三俗》是他签完反三俗倡议书后,为了泄私愤编的一个骂街段子,纯粹就是情绪宣泄,根本没有一点艺术加工。《我要上春晚》是因为他春晚节目被毙了,然后对节目组的吐槽。《屌丝青年》直接就是抄袭作品,没有一点真实生活的接点,也是典型的郭氏脱口秀。

他被粉丝热捧的你字我字,其实都是他跟徐德亮李菁等人群策群力的作品,而且当时纲丝群中有很多优秀的写手,比如著名媒体人东东枪,票友陈溯马春然等,他们都会无私的给郭德纲提供段子素材。像现在粉丝坚信郭德纲一己之力创作几百段相声,这种玩意儿当个笑话听就好。

2010年以后,德云社初始团队彻底解散,而且最早的一批纲丝也基本转黑,郭德纲进入了彻底吃老本的阶段。之后就是于谦家人随机组合的划水表演,像什么去医院喝尿,放屁崩豆等浮夸而且恶心的段子,都是为了迎合新一批用户而创作出来的。他说回定期淘汰欣赏水平高的用户也是这个原因,只有不断向下挖掘低级审美能力的观众,他的创作短板才能被掩盖住。

至于读古书讲文言文,这是他用来摘句发微博用的,本质上也是一种人设操作。毕竟在他的诸多标签中,包括“没文凭但有文化”“秒杀博士专家”,所以他必须定期向粉丝们展示自己会拽文,会说一些普通人不常用的句式,让粉丝们膜拜。

而这种兴趣阅读古文,是不能系统学习到任何知识的,尤其是郭德纲还是那种封闭式阅读,不跟任何人交流,那他能够从阅读中获取到的注定就是碎片知识。而碎片知识只能用来发自媒体,做碎片化展示。

而相声创作需要的知识量非常大,当年刘宝瑞会因为一个名词搞不懂专门去图书室蹲一个礼拜,侯宝林一生的坚持就是“不说糊涂相声”。对于老艺人来说,自己不明白的词儿就不能说,这是做艺的基本常识。

但现在德云社引领的快餐娱乐相声,根本就没有这种坚持,只要能够逗乐观众,能够产生票房,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往舞台上搬,吃屎喝尿闻屁,什么感官刺激强烈就说什么,而且经常整一些常识性错误在段子里,不求甚解还死不认错。这不叫有文化,就是商业炒作罢了。

所以郭德纲不是不能创作主流相声,而是他连创作三俗相声的能力都越来越欠缺,生活体验越来越少而且观众也越来越好糊弄,用心写段子跟划水扯闲白都一个效果,所以干脆就吃老本了。

李益强

从总体而言,中华法系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形态。二千多年来,由于士大夫阶层的努力,儒家和道德观与正义观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思想理论基础。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是士大夫阶层在皇权政治下,同君主专制相妥协的产物。因而,各个时期士大夫阶层与皇权力量对比的不同,对于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演变,影响甚大。这些演变正是各个时期真实的法制状况的反映,而对司法审判制度的考察,则为研究法制的运行机制与实际效能提供了一条有效而重要的途径。

汉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法律儒家化的背景下,也经历了一个急剧演变的过程,极为纷繁芜杂。加以史料不足,学者少有详析。从刑官的设置(司法审判组织)而言,正如学者所称:“自汉季以来,尚书六部虽侵九卿之权,参预行政,而九卿亦沿置不废,与尚书省皆承君相之命,分行政务,故尚书六部与九卿之职权常至重复混淆,不能析辨。”⑴沈家本专撰《历代刑官考》,亦仅列其纲目,对延尉与都官尚书及三公、比部、都官、二千石曹郎这些中央刑官职掌的区别、联系未作详究。从刑官的任用来说,诸中央刑官升迁的趋向,地位的升降,似更无人详及。又法律渊源的演变及其所体现的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其实际背景如何,也少有论析。至于左右当时社会的士族政治,如何在司法审判制度中产生影响,尤值重视。搞清这些问题,对探索中华法系的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殊有重义。

汉魏晋南北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官吏,先有廷尉,北朝又增都官尚书。⑵搞清诸廷尉及都官尚书的身份、事迹,便可明了此段时期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运行机制,并有助于对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法制及社会诸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因此,作者不自量力,参照前人研究成果,考诸史传,制成汉魏晋南北朝廷尉卿表与南北朝都官尚书表。由于年代久远,古籍多早已沦轶,仅能搜勾现存史料,得廷尉卿(大理)凡一百八十一人,都官尚书凡八十九人,附以现代政治学、社会学的方法,从刑官设置、刑官任用、法律渊源三个方面予以定性、定量研究,希冀能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前人成果提供一些补充。

前篇:两汉司法审判制度

汉承秦制,缘法而治的原则也相沿未改。两汉皇帝多重刑名法律,恰如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卷九《元帝纪》)而士大夫阶层亦承认法律在治理国家时具有重大作用。刘向说:“教化所持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东汉《白虎通》承袭了同样的观点:“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法助治,顺天之度也。”(《白虎通•德论》

卷八《五刑》)是则君主与士大阶层都重视法律在维系社会中发挥的功效,这种认同带来了汉代法制的兴盛。然而,君主与士大夫阶层之间毕竟存在利益冲突。二者对司法审判权的争夺也就表现为制度的变革(刑官的设置与法源的转义)同型官的任用。

一、刑官的设置

刑官之设,取决于皇帝,这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设立官制,不讲究明确的分权,而是注重相济相成,以制衡来保证皇权对国家的全面控制。两汉刑官之设,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对案件的受理,或有明确的机关;但对案件的处断,多无确定的刑官,讯狱与断刑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离。刑狱之事,于国尤重,需要诸刑官共同处断。甚至外系统的公卿、尚书也参与其事。所以东汉应劭《汉官仪》释廷尉时言:“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但何种主张能被皇帝接受,则决定于皇帝当时的政治意图。这种以制衡为特征的刑官设置及其变迁,究其根本,体现了皇权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汉初丞相总揽刑狱,有自行诛罚之权。从申屠嘉欲杀邓通及悔不先斩晁错可以概见。(《汉书》卷四二《申屠嘉传》)又《汉书》卷八九《黄霸传》,霸为相,宣帝言:“夫宣明教化,通达幽隐,使狱无冤刑,邑无盗贼,君之职也。”至于廷尉则位列九卿,为都总天下刑狱的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掌刑辟法制。其所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诏狱及地方谳疑狱,沈家本在《历代刑官考》中论之甚详。但廷尉署虽专理法务,却非中央唯一有司法审判权的机关。汉时重杂治、合议之制,引司法系统外的公卿参与司法审判。《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刘颂论汉时治狱:“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跗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敦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戳丁公之为也。”透露了汉初司法审判制度的实质:一般的案件由司法审判官员依照体现君主意志的法律予以审理。若属重大案件,君主则通过大臣合议或直接处断,从政治利益角度出发,将法律予以一定变通后执行。

然而,汉初刑狱毕竟掌握在丞相大臣手中,君主不便亲自控制。西汉初立,公卿多功臣,与皇帝之间存有私人情感,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士大夫官僚集团,故握有重权也无大碍。文景之际,君臣之间不再有这种共创天下的感情维系,双方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邓通及晁错皆帝之宠幸,而申屠嘉竟欲诛之。可知丞相拥自行诛罚之权对皇权的威胁。到武帝之时,君臣对权力的争夺激化了。《汉书》卷五二《田蚡传》,蚡为相,“当是时,丞相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此种局面难免造成君臣间的疑忌。

武帝控制司法审判权的第一个步骤是分丞相之权,任用张汤、王温舒、杜周等亲信。《汉书》卷四六《万石君传》,“桑弘羊等致利,王温舒之属峻法,儿宽等推文学,九卿更进用事,事不决于(丞相)庆,庆醇谨而已。”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未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故武帝又分内外期,以近臣控制朝政。汉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逐渐转为通过内朝的尚书进行制约。不过成帝时,尚书还仅限于“通掌图书、秘记、章奏及封奏,宣示内外而已。其任犹轻。”(《通典》卷二二)对司法审判的制约程度并不深。只是随着士大夫官僚集团逐步形成,在士族政治开始左右政局的背景下,尚书作为皇帝近侍相关,权威日隆,成为皇帝与士族争夺权力的重要工具。至东汉,则如《通典》卷二二所言:“后汉,则为优重,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盖政令之所由宣,选举之所由定,罪赏之所由正。”在司法审

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两汉主刑狱的尚书先后有三公曹尚书与二千石曹尚书。⑶西汉时,三公曹尚书专主刑狱,东汉卫宏所撰《汉官旧仪》载西汉制:“尚书四人为四曹。侍曹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尚书,主庶民上书事,客曹尚书,主外国四夷事。成帝初置尚书员五人,有三公曹主断狱事。”到了东汉,三公曹与二千石曹尚书职掌起了变化。东汉末蔡质撰《汉仪》曰:“三公尚书二人,典三公文书。……斋祀属三公曹。”而二千石曹尚书“掌中郎(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眚。”又《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后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可见,此时三公曹尚书与二千石曹尚书二者职掌区别甚大。三公曹尚书所掌皆与三公职事有关,二千石曹尚书当掌京师刑狱。《汉书》卷八《宣帝纪》师古注曰:“中都官,凡京师诸官府也。”由此可知。

尚书原为主管文书的机关。自武帝后逐渐由“通章奏”而“折阅章奏”,并进而“下章”。是则从其参与政务起,即为掌政令、行制命的节制形式。考之史传,尚书参预司法审判,主要通过断罪及备皇帝顾问的形式进行。除了与它官杂治外,一般不直接参与刑讯,试举例以明之:

《汉书》卷九八《元后传》:“成帝怒王氏诸候僭越不逊,诏尚书奏文帝时诛将军薄昭故事。”

《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诩劾中常侍张防获罪,“帝问诸尚书,尚书贾朗互与防善,证诩之罪。”

又同书同传,诩为尚书仆射,“先是宁阳主薄诣阙,诉其县令之枉。……帝大怒,持章示尚书,尚书遂劾以大逆。……诩因谓尚书曰:‘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而不为理,岂臣下之义?’”

尚书参预司法审判,并非侵廷尉之权。前已论及,汉初廷尉原处丞相节制之下。其后三公分丞相之权,也相应取代了丞相“使狱无冤刑”之责。《潜夫论•爱日篇》言冤民累诉于县、郡、州,“既不肯理,乃远诣公府。”《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宠)辟司徒鲍昱府,数为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尚书权威日隆,在于取三公之权。故时人皆云尚书侵三公之职,非直言夺九卿之权,《后汉书》卷四六《陈忠传》称:“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同书卷四九《仲长统传》亦言:“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署三公,事归台阁。”所以尚书主断狱,不过是对廷尉署这一专门司法审判机关制约组织的转换,由外朝变为内朝而已。但在司法审判中,谁的主张能被皇帝认可,则不由刑官身份而由皇帝的政治利益及对刑官的信任程度决定。《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躬辟公府,“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新。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可之。又同书卷五六(张皓传),皓为廷尉,“数与尚书辨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这样,两汉皇帝通到刑官并立,互相牵制,在司法组织上实现了对司法审判的集中控制。

二、刑官的任用

刑官设置的变迁实际上是皇帝与士后夫官僚集团之间争夺司法审判权的反映。但争夺的焦点是刑官的任用。汉时重视法制,刑官的地位颇高。就廷尉而言,位列

九卿,品秩中二千石,任者多迁高职。试将两汉可考的廷尉升迁品秩分类统计为表一:

表一:两汉廷尉升迁品秩表

朝代品秩公辅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以下合划内计

原迁原迁原迁原迁原迁原迁

西汉人数711453332719

百分比259579509263111158111100100

东汉人数3535121128

百分比375415375415125166125100100

合计人数3121419653313927

百分比1113085194872221281117337100100

显然,两汉廷尉颇为崇重,皇帝和士大夫阶层都企图控制这一中央最高司法审判官员的职位。西汉中叶以前,士大夫还未集团化,皇帝基本上能够通过任用亲信来控制司法审判权。如武帝时,张汤、司马安、王温舒、赵禹、杜周之属为廷尉。希帝旨以刑名法术绳下。《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司法审判权自然掌握在皇帝手中。元成之后,士大夫已经与察举到中央的人士及地方掾史群,合成“三位一体”的特殊权力群,在中央和地方都以选拨参预政治结构,成为汉代政权和社会基础。⑷廷尉的任用也随之不能由皇帝任意控制了。此时廷尉不复似汉初由中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这类皇帝的鹰隼所迁。或如陈遂、何寿、范延寿、赵增寿、陈庆之属皆由地方长官迁,或如彭宣、何武、孔光之属皆为经学之士。士大夫阶层对刑官的任用产生重大影响。观朱博以佐吏迁至廷尉,官居丞相,他与士大夫官僚集团的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汉书》卷八三《朱博传》称博“伉侠好友,随从士大夫,不避风雨。是时,前将军望之子萧育,御史大夫万年子陈咸以公卿子著材知名,博皆友之矣。”由此朱博逐渐得到了士大夫官僚集团的认可,被委以重用。乃至朱博身任重职,仍“好乐士大夫,为郡守九卿,宾客满门,欲仕宦者荐举之,欲报怨仇者解剑以带之。”则朱博附士大夫而由寒素跻身官僚集团后,反过来又为士大夫阶层效力。这是士大夫阶层影响朝政的一个典型例子。

到了东汉,士族政治形成,廷尉多由士族占据。考诸史传,得东汉廷尉22人,其身份可知者18人:士族15人,占833%;小姓2人,占111%;寒素人,56%。

⑸而东汉整个统治阶层中,士族占29%,小姓占145%,寒素占565%。⑹士族任廷尉的比例大大超出了它在整个统治阶层中所占的比例。其原因在于汉代重法,刑官之选要求明习法律。而在东汉,法律的传习为士族所垄断(下文当详述之)。故而廷尉的才能取向使它多由士族担任,而士族担任廷尉又反进来强化了它的才能取向,对两汉法制带来重大影响。

两汉刑官的任用特重明法。《法书》卷八一《孔光传》:“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上甚任之,转为仆射、尚书令。”《后汉书》卷二六《韦彪传》:章帝时,彪曰:“天下枢要,在于尚书。尚书之选,岂可不重,而间者多以郎官超升此位,虽晓习文法,长于应付,然察察小慧,类无大能。”可见尚书之选多因明法,廷尉法律专业化要求程度更高,《后汉书》卷五四《杨赐传》:赐“自以代非法家”,固辞廷尉。可见东汉人意识中,廷尉应由世明律

令者出任。若颖川郭氏、河南吴氏等,皆以律学为廷尉世家。《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吴雄竟“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考诸史传,东汉廷尉22人,具备司法才干者17人,占771%。⑺而他们多兼修经律,能够使经与律(亦即士族的道德观、正义观与君主专制的秩序观)二者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一定程序的调和。这便是史书上常有的“其所平决,无不压服众心”之类的评价。司法审判染上了士族的儒家理念的色彩。

三、法律渊源

东汉士族既已基本占据了推廷尉这一中央最高司法官的职位,则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转至深层,即对法律渊源进行改造,以期从根本上实现士族的理念与法制观。

士族改造法源的第一个手段是参预法律的再创。法律在西汉是皇帝用以制御臣下的重要工具,如朝律、越宫律。《汉书》卷五九《张汤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可为注诠。严酷的法律自然招致臣下的不满。所以宣帝即位后,置廷平以塞众怒。但这不过是表面文章而已。《汉书》卷九《元帝记》:“……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辉、盖宽绕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以刑名绳下”一语道破西汉法律的实质。因而,当涿郡太守郑昌上疏:“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求删定律令,而“宣帝未及修正。”(《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律令是专制秩序的化身,自不可轻易变动。从政治利益考虑,在不触及皇权的前提下,设置廷平对法律予以适当的调剂,缓和皇权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宣帝的本意。郑昌不明于此,不知宣帝不欲放弃武帝所强化的皇权,他的建议自然被搁置一边。

东汉的社会背景则起了很大变化,法律参照士族的意愿予以一定程度变更成为可能。创造东汉政权的主要分子多为士人。《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载建武三年已酉诏:“先帝玺绶,归之王府。斯皆祖宗之灵,士人之力。”士族因之获得了一系列优厚特权,法律对其约束亦轻。《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说:“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而梁统却上疏请求重刑,以遵旧典。“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士族坐大,自然不愿受严刑峻法的约束。另一方面,“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这给士族参预立法提供了一个契机,《后汉书》卷二六《候霸传》:“建武四年,光武征霸与驾会寿春,拜尚书令。时无故典,朝廷又少旧臣,霸明习故事,收录遗文,条奏前世善政法度有益于时者,皆施行之。每春下宽大之诏。奉四时之令,皆霸所建也。”案霸“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其所选立法度,自隐儒家经义在内。而陈宠、陈忠父子所撰《辞讼比》及《决事比》,《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明称其“应经合义”。上述例子,都说明士族企图将所信奉的道德观与正义观(亦即礼)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融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而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推行。

但通过立法来影响司法审判毕竟不易,受皇帝制约太大,所以士族改造法源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律令传习这一途径进行。西汉人学法令,继续长久以来的传统,仍以“以吏为师”为主要方式。其例如贾谊从河南守吴公(孝文元年为廷尉)学律(《史记》卷八四《贾生列传》);于定国少学法于父,而其父为县狱史(《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严廷年“少学法律丞相府”(《汉书》卷九十《酷吏法》)

架[架、榢、枷、杙,读音作jià(ㄐㄧㄚˋ)]

一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春秋时期晋靖侯后世孙架枝,属于以封邑名称为氏。

唐叔姬虞封在唐地,其子姬燮父虽改国号为晋,并无迁都之事,直到晋靖侯姬宜,其地均在唐地。今晋武侯至晋文侯前后相承的八位晋侯墓地均在天马——曲村遗址内,则此地为唐叔虞始封的夏墟,亦即《诗·唐风》最初地望所在。晋靖侯十七年(公元前842年),西周第十位君王周厉王姬胡残暴不仁,周人将他赶出镐京,让周公和召公共同当国,史称“共和”。晋靖侯于次年去世(公元前841年),其子厘侯司徒立。

晋靖侯的后代子孙,有受封在架邑(亦称栾邑,今河北栾城)者。

在古汉字中,“架”与“栾”通假,都是指王公贵族宫殿建筑上的一种结构,即建筑几何学上的三角结构。“架”是三角框架的等腰两边,而“栾”是三角框架的底边,合起来称之为“栾架”,用于两柱之间的上位固定和撑托结构,两个栾架上撑托一个“梁”,这样一个结构组合,称之为“栋”。

按古代礼制,在建筑结构上,梁、柱的数量是有限制的:帝之宫寝,不低于三十二梁一百二十八柱(满一个卦),王之宫寝,不低于十六梁六十四柱(满一个卜),公、侯不高于八梁三十二柱,百姓不得高于四梁八柱。因此,在古代礼制上,“架”与“栾”都是维护王权的组成部分和表征,被衍伸为王权的维护者。

在晋国历史上,“架”、“栾”、“栗”、“枷”等多被用来命名王畿周边的地邑,然后由王族贵胄子孙分驻,以护卫王畿。晋靖侯姬宜的后世孙公子枝以封邑名称为姓氏,称架氏,亦有裔孙称为栾氏,就属于这种文化背景。

根据《春秋左传》、《国语》、《史记·三家注》等古籍记载,周朝时期晋、齐两国往来密切,主要是亲缘往来和屏周的战争往来,由此带动经济文化交流,这在当时是重要的治政往来需要万方数据和治政往来的基础。

公子枝的孙子架书,亦称栾书,在晋国执政十四年之久,显赫一代。他曾为晋国的下军佐,率晋国下军随同晋主帅郤克于鲁成公姬黑肱二年(公元前590年)为援救鲁国而同齐军作战,奉之战后,从栾中邱舆(今河北栾县)出击马隆(今山东淄博临淄)。

春秋时期诸侯进军,左路军团称为下军,属于支援保障军团。当时晋军进入今天的博山秋谷地,根据地形看,必用下军,即左路支援保障军团驻守齐、鲁间的主要通道古莱芜谷,即今天博山到莱芜的主要通道,是博山城区一带及神头南出青石关到莱芜的交通要道,当时由架叔的亲族领兵驻守,晋军沿秋谷到淄川城驻兵扎守,依势与齐国谈判。这样,沿线留下了架氏后代。这支架氏属于西周姬姓贵族的亲族后裔。

晋平公姬彪六年(齐庄公姜购三年,公元前547年),晋国贵族架盈(栾逞)得罪了君主,便逃到了齐国。晋平公八年(公元前550年),齐庄公姜购准备要攻击晋国,暗派架盈潜回曲沃(今山西曲沃),齐国随后兵压太行,准备攻晋,但是架盈在晋国一露头,就行迹败露,齐军只得撤回,因此架(栾)氏因架盈通敌,全族在晋国遭到了灭族之灾。

晋平公,就是晋国历史上那位七十读书尚不迟,炳烛而学,学问通天下的开明君主。

架(栾)氏一族有多人逃到齐国,所以到齐景公姜杵臼三年(公元前542年),齐国的田、架(栾)、鲍、高四大族氏共同平灭崔抒氏与庆氏的乱政,原本晋国周宗室架(栾)氏家族变成为姜姓齐国的公卿贵族。此后,齐国立政不再单纯是以姜姓血亲为基础,而是扩展到五姓旺族联政。实际上,这比单纯以姬姓宗亲为根基立政的晋国、周、鲁等宗主国要进步得多。

架(栾)氏家族迁入齐国,成为贵族宗支后,齐国就变成了晋国公卿贵族的避难求生地。晋定公二十二年(公元前485年),晋公卿范中行遭到四公卿(晋知伯与赵、韩、魏四卿贵族)攻灭、并被分割土地的灾难,其两个儿子就跑到齐国避难求生。后来,就连晋国君主晋出公姬凿也在内乱中无法维持统治,在第十七年(公元前453年),也跑到齐国避难求活,可怜死在路上。史实证明,晋国姬姓宗室的分裂败落,难承唐叔虞开业的辉煌。

迁到齐国来的姬宗大族(周宗亲族),如架(栾)氏、亲氏、范氏这些重要宗族,必定要在齐国立宗祀祭祖亲。但宗族分支不能再立唐叔虞的庙祀,只得立母系先族神祀庙祭以保持宗亲关系,因此立了姜氏女母神庙祭,成为架(栾)氏、范氏等晋宗亲必行的祖祭方式。

齐国政权在后来更迭与权力争斗日愈严重,使得架(栾)氏、范氏难以在政权纷争中立足,遂迁徙国都之外,或南迁古莱芜谷,即今博山到莱芜、沂源等地带鲁国地域。

因为架(栾)叔一族有散布于斯,有架(栾)氏族群居,范氏也有族群居落,所以沿古“宾中”出峡谷到今山东博山神头地域的开阔地,晋宗族(栾)氏、范氏二族群居地建有母祖祭庙“颜(宾)文姜”祠,亦有(栾)氏、范氏的祖莹之地。这有待国家级考古工作者去进行发掘、考证。

后来架(栾)氏满族被诛,面临灭顶之灾,有族人因避难改为字型相近之“栗”为姓氏者,称栗氏,由此诞生了栗氏一族。该架、栾、栗三氏同宗同源,是古老的姓氏之一。

第二个渊源:源于满族,出自古女真族郭尔本氏族,属于以部族名称为氏。

据史籍《八旗通志》记载:满族郭尔本氏,满语为Golbon Hala,意为“支架、架子、衣架”,世居郭洛果多(今黑龙江上、中游流域),后多改为汉字单姓郭氏,但也有取原意为汉字单姓架氏者。

二郡望:

唐 县:境内明伏、西下素、钩鱼台等沿唐河两岸出土的石刀、石斧、陶片及两米以上文化层分析认定,这里早在六七千年以前就有人类聚居活动,属仰韶文化遗址。公元前2377年农历2月2日,尧帝放勋诞生于今唐县尧山(今河北顺平伊祈山),以伊祁为姓。

曲 沃:名约出现于西周时期。公元前746年,晋昭侯封他的叔父成师于曲沃,人称“曲沃桓叔”。由于桓叔政治经验丰富,所在地曲沃又是晋国大邑,地理环境优越,在他的经营下,曲沃很快成为晋国的又一政治、经济中心,且规模超千乘郡:春秋时齐国有封邑名为千乘,因齐景公狩猎于境内的青田而得名。西汉时期改置为郡,治所在千乘县,故城在今山东省高青县高苑镇北部,其时辖地在今山东省北部博兴、高青、滨县等一带地区。东汉时期曾一度改为乐安国。

泰山郡:西汉初期(公元前200年)设泰山郡,其时辖地在今山东省泰安县一带。东汉朝时期有个博县,在西晋朝时期移郡后,辖地在今山东省费县西南部一带。

过了晋都翼,加之桓叔又有“好德”的美誉,所以晋国民众咸来归附他。

清河郡:西汉高祖刘邦五年(公元202年)置郡,后屡改为国,汉元帝永光年间后期为郡,治所在清阳(今河北清河)。东汉改为国,移治甘陵(今山东临清),其时辖地在今河北省清河县至山东省博兴县、临清县一带地区。元朝以后辖地在今河北省清河市及枣强县、南宫县各一部分、山东省临清县、夏津县、武城县及高唐县、平原县各一部分地。

齐 郡:西汉时期先为临淄郡,后改齐郡,治所在临淄(今山东淄博),其时辖地在今山东淄博市和益都、广饶、临朐等县地。隋、唐两朝改为青州北海郡。

高阳郡:战国时期为高阳邑,东汉桓帝时期置郡,治所在高阳(今河北高阳),其时辖地在今河北省高阳县一带。晋朝泰始初期置高阳国,治所在博陆(今河北蠡县),时辖四县,辖境包括今保定、清苑、高阳、博野、蠡县等地。北魏时期置青州高阳郡,辖地在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县西北部一带。隋朝开皇初年废黜。

三历史名人:

架共叔:(公元前?~前709年待考),又称栾共叔、栾共子、共叔成;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上卿、将领。

架 枝:(公元前?~前662年),又称栾枝、栾贞子,架共叔(栾共叔)之子;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将领。

架 盾:(公元前?~前601年),又称栾盾,架枝(栾枝)之子;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上卿、将领。

架 黡:(公元前?~前556年待考),又称栾黡、栾桓子,架书(栾书)之子;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上卿、将领。

架 针:(公元前?~前556年待考),又称栾针,架书(栾书)之子,架黡之弟;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车右、将领。

公元前578年晋国伐秦,架针为晋厉公车右。

公元前575年晋楚鄢陵之战,架针仍为晋厉公车右,表现优异。

公元前559年夏,架针在伐秦之战中战死。

架针与其兄不同,这是位具有忠君爱国精神,作战勇敢而且颇有词令风度的人物,可惜轻易赴死。

架 纠:(生卒年待考),又称栾纠、弁纠、卞纠;晋国人。著名春秋时期晋国御戎、将领。

公元前573年晋悼公即位,任命架纠担任御戎,领导主管马匹的校正(官职),并负责专管战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国语》称其擅长驾车并能处理军中政务。

架 盈:(公元前?~前550年待考),又称栾逞、栾怀子,架黡之子;晋国人。著名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将领。

架 鲂:(生卒年待考),又称栾鲂;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将领。

公元前554年春,荀偃去世后,架鲂跟随卫国执政孙文子再次伐齐。这次出兵应是架(栾)氏为了完成对刚刚去世的主将荀偃的承诺,可见栾鲂应为架盈的得力助手,关系应该也很亲近。

架 乐:(公元前?~550年待考),又称栾乐;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将领。

架盈族人,公元前550年战死于曲沃。

架 豹:(公元前?~535年待考),又称栾豹;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将领。

架盈族人,其封地为“州县”(今河北清河)。

架(栾)氏亡后,士匄、赵武、韩起皆欲得之,因栾豹势力雄厚,均未果,但最后于公元前535年被韩起所取。

架 书:(公元前?~前573年待考),又称栾书、栾武子,架盾(栾盾)之子;晋国曲沃人(今山西曲沃)。著名春秋时期晋国上卿、将领。

架福云:(公元1947~今),河北清河人。著名 基层党务工作者。

1964年参加工作,任小学教员。现任呼和浩特铁路第三中学党总支书记。

1968年入伍,在部队工作二十年,转业到呼和浩特铁路局工作后,历任宣传助理、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六年。所在单位先后被评为铁路分局、铁路局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领导班子被首批命名为基层单位好班子称号,本人也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在中医古籍中,“痧”所指一般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痧症,即多发于夏秋两季,因感受风寒暑湿燥火六*之邪气或疫疠之秽浊出现的一些病症。如头痛、咳嗽、烦闷、头面肿痛、眩晕胸闷、手足肿痛、身体肿痛、脘腹痞满、恶心呕吐、腹泻、指甲青黑等等,称之为痧证,又称痧气或痧胀。《痧胀玉衡・卷上》曾论述其发病与症状的关系时说:“痧症先吐泻而心腹绞痛者,从秽气痧发者多;先心腹绞痛而吐泻者,从暑气痧发者多;心胸昏闷,痰涎胶结,从伤暑伏热痧发者多;遍身肿胀,疼痛难忍,四肢不举,舌强不言,从寒气冰伏过时、郁为火毒而发痧者多。”

再考察“痧”字来历,可知“痧”是从“沙”字而来,这是由于一些古代医家认为痧症的致病物是所谓“粪土沙秽”之类。如《痧症全书・论痧》说:“古无痧……惟霍乱条下有不吐泻而腹绞痛者,曰干霍乱,亦名绞肠痧。缘南方体气不实之人,偶触粪土沙秽之气,多腹痛闷乱,名之曰痧,即沙字之讹也。”至于痧胀的“胀”字,则是由于痧毒可胀塞肠胃、壅阻经络而来。

痧症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如按证候属性可分为热痧、寒痧、阴痧、阳痧等,按发病原因可分为暑痧、瘟痧、绞肠痧等。《痧胀玉衡》从临床实用的角度出发,比较重视按发病缓急来分类,如分成慢痧、紧痧、急痧之类。

二指麻疹,也即麻疹的别称。《临症指南医案》邵新甫按:“痧者,疹之通称,有头粒而如粟象;瘾者,即疹之属,肿而易痒。”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发疹性传染病,多见于小儿,易流行于冬春季节。在《痧胀玉衡》作者郭志邃的家乡,就把麻疹叫作痧子,所以郭氏特地指出说:“麻疹在他方,有名厝子,有名蚤疹,在櫍李则名痧子,而痧胀亦名为痧,不可不辨。”并在书中设立专节加以辨析。

三指痧象。现代中医学所说的“痧”,就是指所谓“痧象”。痧象是经刮拭治疗后,在相应部位皮肤上所出现的充血性改变,如红色粟粒状、片状潮红,紫红色或暗红色的血斑、血泡等。如《保健刮痧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中,明确痧是通过刮拭人体以后,在皮肤上出现的皮下充血和出血改变。其颜色形态为红色栗粒状、丘疹样、大片状潮红高起、紫红色或红色血斑、血包或血管浮起成串。

一般情况下,身体健康者出痧较少,且均匀,多为红色;出痧的部位一般多在头面、背部及四肢外侧容易出痧;胸腹及四肢内侧不易出痧,若出痧说明手法偏重。慢性病患者,多伴有紫痧或血包;急性病多为栗粒状,大面积;若为血斑、血包,说明病情较重。另外,通过出痧部位判断健康状况:凡经络线路和穴位区域容易出现痧,提示相应经络所联系的内脏功能病变。

例如在背部膀胱经循行路线上均匀刮拭,心俞穴区出现紫痧或痧斑,则说明心脏功能变化,应提早预防和保健。了解痧象判断康复程度,若出痧散在,颜色浅淡,说明病情较轻,容易康复;若出痧较多,而且点大成块、紫色血包等,说明病情较重,不易康复,需多次刮痧才能有效。若刮痧时,局部立即出现痧迹,宜改为轻手法刮拭,使痧慢慢透发出来,以减轻疼痛,简称“透痧”。还有一些神经肌肉瘫痪之人,刮痧后不易出痧,切不可硬刮、重刮,强求出痧,若多刮几次,痧象自然浮现,说明病情好转,这亦称“透痧”。

参考文献:

1杨金生,王莹莹等 刮痧现代研究中国中医基础医学研究,2007,13(2)

2郭志邃痧胀玉衡•卷上[M]刻本书业堂,1675(清康熙十四年乙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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