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为什么破坏汉文化
在中国学术史上,清朝乾隆年间是一个不同凡响的时代,学术文化思潮的“回归”和“穴结”伴随“盛世”而悄然出现。而最能展现这一文化风貌的当是《四库全书》的纂修。
纪昀主持编纂的《四库全书》,对保存和整理中国古代文化遗产功不可没。余嘉锡曾全面肯定其应有的学术价值:“嘉(庆)、道(光)以后,通儒辈出,莫不资其津逮,奉作指南,功既巨矣,用亦弘矣。”(《四库提要辩证·序录》)但由于《四库全书》的编纂是一种官方行为,编纂指导思想受政治目的所左右,所以著录的书籍并非兼收并蓄,而有着严格的取舍标准。这在《四库全书》卷首的《圣谕》中说得很清楚。他们在对古代书籍进行辑佚、校勘、考辨等整理的同时,也在干着对不利于清朝的一些书籍进行销毁、删削或改易的不光彩勾当;在钩沉、辑佚、保存古籍的同时,也在破坏、摧残文化。其结果,不仅使许多具有珍贵史料价值的书籍遭到摒弃,而且使收录的一部分书籍尤其是宋元以后的许多具有异端色彩的书籍失去了原貌。从此意义上说,也是一次文化浩劫。 宋明人著作涉及辽金元少数民族史实,一概在查禁之列,投降清朝之人的文集因其人无节操在禁毁之列,一些戏剧、小说因为事关风化也不许留传后世。最糟糕的是,四库馆臣任意删改书籍,改变文献的原始面貌,而根本不加任何标注,现收入《四库全书》的有些书籍的可靠性遂成疑问。如对明代李贽的言论,清政府就不仅把他的著作列为焚毁书目,而且直斥李贽“非圣无法,敢为异端”,“为小人无忌惮之尤”。(《四库提要》卷五十史部·别史类存目《藏书》提要)再如对屈大均等那些强烈抵触清朝人的作品,自然尽在销毁之列;至于偶有一二语伤触清朝而又气节凛然的明代遗民作品,则稍加“酌改”即为我所用。(《清高宗实录》卷1095)其政治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流传至今的几种禁毁书目和有关档案记载,全毁的书约2400多种,抽毁书400多种,铲毁、烧毁书版约八万块。同时清政府还大兴“文字狱”,据《清文字狱档》记载,《四库全书》开馆后10年内竟发生了48起“文字狱”。 其实际情况恐怕还不止这个数字。
秦始皇当时虽然破坏了很多书籍,但是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坑儒。因为当时还有不少有关儒学的史书被流传了下来。虽然当时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国第1个封建社会。他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君主,但是他还做出过很多令人不满的事情。在史书中,那些史学家对于秦始皇的批判从来没有少过。可以说自古以来秦使皇就是一个需要站在两个方面进行评判的君主。
他的性格是非常残暴的。在他统治秦国这一段时间当中,曾经推行过焚书坑儒。秦始皇当时在秦朝刚刚建立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好的控制这些百姓的思想,把那些有关儒学的史书全部焚毁。据统计当时秦始皇搜集了很多那些古书并且把他们全数销毁,其中还杀了400多位儒生。虽然有这种说法,但是其实这种说法并不是完整的。可以说当时秦始皇虽然烧了很多书籍,但是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坑儒。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史书中曾经记载,虽然当时秦始皇烧了很多有关儒学方面的书籍,但是秦国的一些史书他却没有烧毁,当时秦始皇烧毁的书籍,大多数都是其他6个国家的史书。秦始皇的这种举动,让秦国的历史完整的保存了下来,却让其他6个国家的历史遭到了破坏。再者来说,其实当时那些秦朝的官员可以私自保留一部分书籍。这可以说是对这些秦朝官员的特权,只是当时秦国的百姓不允许再私藏书籍了而已。
当时秦始皇也是有选择的焚烧一些书籍,他并不是把所有的书籍全部都烧毁,他还会让那些比较先进的医书保留下来。因为他知道这些医书中记载的都是人类的智慧,同样也可以推动秦朝医学和农业的发展。
对古书的篡改反映了清政府实行的文化专制政策。
清朝对古书的篡改主要是在编修《四库全书》的过程中。
清乾隆编纂四库全书时销毁了对大清不利的书籍总数,据统计为一万三千六百卷。焚书总数,15万册。销毁版片总数170馀种、8万馀块。除了焚毁书籍,大清还系统的对明代档案进行了销毁。明代档案仅三千余件,主要是天启、崇祯朝兵部档案,也有少量洪武、永乐、宣德、成化、正德、嘉靖、隆庆、万历、泰昌朝的官方文书。其余估计不少于1000万份明代档案,已经全部被销毁了。除了销毁书籍和档案外,大清还系统的对残存书籍和档案,进行篡改。
《四库全书》的编修可以说是全国图书都要进献检查,不仅不利于大清的文献被禁毁,连前人涉及契丹、女真、蒙古、辽金元的文字都要进行篡改。查缴禁书竟达三千多种,十五万多部,总共焚毁的图书超过七十万部,禁毁书籍与四库所收书籍一样多。“初下诏时,切齿于明季野史。其后,四库馆议,维宋人言辽金元,明人言元,其议论偏谬尤甚者,一切拟毁,……隆庆以后,至于晚明,将相献臣所著,靡有孑遗矣”。明清之际,黄道周、张煌言、袁继咸、钱肃乐、顾炎武、黄宗羲、孙奇逢诸人的著作,均于例禁。后来稍稍放宽,有些人的著作,只要“改易违碍字句,无庸销毁”。但对钱谦益、吕留良、屈大均、金堡以及戴名世、王锡侯、尹嘉铨诸人的作品,查禁特别严厉。乾隆时被销毁的书籍“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卷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吴晗说过“清人纂修《四库全书》而古书亡矣!”文字狱如此之彻底,一篇吴三桂的“反满檄文”,一本《扬州十日记》,一本《嘉定屠城记略》,竟在中华本土湮灭二百多年,二百多年后才从日本找出来!
《四库全书》所收古籍许多经过篡改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四库全书》的编纂者对于反映民族矛盾、民族压迫和民族战斗精神的作品尽量摒弃和抽毁,对于不能不收录的名家名作则大肆篡改。如岳飞《满江红》名句“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胡虏”、“匈奴”在清代是犯忌的。于是《四库全书》馆臣把它改为“壮志饥餐飞食肉,笑谈欲洒盈腔血”。张孝祥名作《六州歌头·长淮望断》描写北方孔子家乡被金人占领:“洙泗上,弦歌地,亦膻腥。”“膻腥”犯忌,改作“凋零”。陈亮的《水调歌头·不见南师久》词云:“尧之都,舜之壤,禹之封。于中应有,一个半个耻臣戎。”“耻臣戎”犯忌,改作“挽雕弓”。还有更荒谬的,辛弃疾的《永遇乐·千古江山》中的“斜阳草树,寻常巷陌,人道寄奴曾住”,被改作“人道宋主曾住”。“寄奴”是南朝宋开国皇帝刘裕的小名,用小名称呼帝王,做惯了奴才的《四库全书》馆臣觉得别扭而加以改动。
再如宋代《契丹官仪》记载辽国见闻:“胡人之官,领番中职事者皆胡服,谓之契丹官。枢密、宰臣则曰北枢密、北宰相。领燕中职事者,虽胡人亦汉服,谓之汉官。执政者则曰南宰相、南枢密。”四库本则篡改为:“契丹之官,领番中职事者皆异服,谓之契丹官。枢密、宰臣则曰北枢密、北宰相。领燕中职事者,虽国人亦汉服,谓之汉官。执政者则曰南宰相、南枢密。”改掉“胡服”“胡人”等。
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决没有破坏那些有价值的书籍,而是咸阳城有些“术士”,这些人听说秦始皇在寻找关于延长寿命的方法,于是他们就写了一些讽刺秦始皇的书,这可是侮辱皇帝的标准死罪啊!秦始皇能不杀他们吗?能不把那些污蔑他的书籍烧掉吗?之后幸存的一些术士,自然就把秦始皇描写成了迫害文人的暴君。
秦始皇不但没干过损害古籍文献的坏事,反而保护了不少文献书籍。比如“六国的国史书籍”,秦始皇曾派人精心收藏了起来。
六国被灭后,秦始皇下令搞“文禁”,不许老百姓私自收藏六国的史书,只许官方收藏,并未因六国曾经是敌人就毁掉他们的史书,秦始皇考虑到这是历史记载,对历史要负责,所以说秦始皇还是比较英明的,不是传说中的那种暴君人物。
所以说秦始皇对古籍文献不曾有过损害。
乾隆修《四库全书》,因思想偏见太深,删去了很多珍贵内容,对古籍文献损害巨大。《四库全书》是乾隆亲自组织人修订的,期间用了10年才完成。
1、因乾隆思想过于封建,他认为只有儒家的内容,值得留存在四库全书中,那些西方的科技内容属于“异端邪说”,可以学习他们的技术,但不能把内容学说记录到四库书籍中。
2、乾隆只允许把少量的农业、医学、天文类科技学说,留存在四库全书中,其它科技学说一概删除不留。
3、乾隆不允许把戏曲、小说类的文艺内容留存在四库全书中。
4、四库全书的部分图文内容,有被删掉或被篡改过。
乾隆的这种封建愚昧思想,可以说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发展进程,难怪清朝末年我们与西方的差距那么大,乾隆对此事贡献不小啊!
从以上的对比可以看出,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与乾隆的修四库全书,很明显谁才是损害过古籍文献的凶手。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
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
1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
11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
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11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
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
1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
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
1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
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本文2023-08-06 03:58:3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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