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查古籍找到古墓群后盗墓,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3浏览:5收藏

湖北一男子查古籍找到古墓群后盗墓,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第1张

暂时没有最终处罚出来,因为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同时男子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信他最终获得是不少于10年包吃包住套餐,毕竟他可是主要犯罪嫌疑人。

01、湖北男子查找古籍成功盗墓后被官方一锅端了。

先说,湖北有一个男子一直都有发财的梦想,他不想通过辛苦工作就想着以盗墓为生,谁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查看古籍,还真被他找到古墓群并且成立盗墓团队。就在他以为自己团队盗墓神不知鬼不觉的时候,他已经被警方盯上,盗墓团队再一次行动被警方抓获,这个盗墓团队才浮出水面。

再说,很多网友都很好奇,湖北男子最终获得什么处罚,其实处罚还真没有出来,因为案件涉及文件很多,警方还在处理中,需要把他们全部犯罪事实调查清楚,然后才是公诉判刑的。但是我相信,盗墓古墓群又成立盗墓团队,加上又是主要人物之一,湖北男子可以喜提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监狱生涯。

02、**古墓群是违法,涉及罪名是盗掘文物罪。

我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盗墓国家文物,或者古墓群是会被判刑,一般情况在3到10年之间,情节比较轻的是3年以下,拘役或者处罚金。但是对于盗墓团队头目,那是属于情况严重,是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包吃包住套餐,而这件盗墓案件中,湖北男子是主要头目,也是他折腾出来的事情。

他是自己主动去学习古籍,找到古墓群没有及时上报国家相关单位,反而自己偷偷成立盗墓团队,倒卖文物,这种行为是官方严厉打击的。还有我想不明白,古籍都可以研究出来,还有什么做不到,我们可以从事古文物工作,为什么就要做违法事情,不属于自己财富,暂时得到也会失去的。

其实这五门分别为:搬山道人、卸岭力士、发丘天官、摸金校尉、观山太保。

搬山道人:专指那些以盗墓为业,擅长生克制化之术,行踪隐秘难寻,许多年来很少与外人相通,但他们所做只为求取“丹珠”不为财物。拜伍子胥为祖师,盖因掘墓都不为钱财。

发丘天官:起初,发丘这一门的祖师爷是一个叫做不了的道人,这人俗家姓柳,身材矮小,祖传的缩骨功练的是炉火纯青,全身筋骨关节柔软如棉,伸放自如随心所欲。

汉末三分魏蜀吴,天下大乱,不了道人偶见曹操,以为英雄矣,遂遣两名弟子追随侍奉,自己则入山隐居,后来见及陈琳檄文,料想二名弟子定然已做了发丘摸金的行当,惊扰鬼神,人神共愤,便将二名弟子逐出师门。

自此以后,这二名弟子又各录门人,奉曹操为祖师爷。因为缩骨功练之不易,是故发丘天官大多为身材矮小者,武功虽然不怎么样,缩骨保命的功夫却是练得当世一流。

其下墓时用洛阳铲所打的盗洞,洞口之小几乎连孩童也是难以钻下,他却能像土拔鼠一般穿来倏去,轻松自如。和摸金校尉都奉曹操为祖师,后发丘印被毁,和摸金校尉也就基本混为一谈。

卸岭力士:卸岭之辈或散布天下,或聚啸山岭,敬关帝,并尊西楚霸王为祖师,逢有古墓巨冢,便蜂拥而起,众力发掘,毁尸平丘,搜刮宝货,毫厘不剩,专效仿昔时赤眉义军的作为。

摸金校尉:摸金校尉是中国古代一个盗墓者的门派,也是小说主角所属派系。据史书记载,摸金校尉起源于东汉末年三国时期,当时魏军的领袖曹操为了弥补军饷的不足,设立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等军衔,专司盗墓取财,贴补军用。

摸金校尉盗墓主要依靠观风水、辨气象,以《易经》为宗旨,以定位古墓的穴位。摸金校尉应属盗墓门派,并未有详细的正史记载。

观山太保:“封氏”为地方上极有名望的豪族。祖祖辈辈都居住在巫山棺材峡。那峡中地形险恶剥断,藏有无数“悬棺”,封氏先人就曾经在“棺材峡”中**过许多“天书异器”,借此发迹,习得了许多失传已久的巫术,进而痴迷“炉火之术”。

到了元末明初,传到封王礼这辈,自称“棺山太保”,仗着精通“棺山指迷术”。在各地秘密发掘古冢山陵,实际上封家有得是钱,其辈盗墓的动机,主要是为了那些藏在墓中的古卷古籍。

盗墓贼古今有之,东汉末年,曹操为筹集军饷特设“发丘中郎将”和“摸金校尉”的官职,一度给这个“土里的手艺”镀上了一层官方的色彩。“寻龙点穴”、“奇门遁甲”等文学作品又让其蒙上了一层浪漫和英雄主义色彩。

其实哪有什么神秘和浪漫,不过是求财的勾当,有人暴富,有人丧命,更加危险和刺激倒是真。

这次,给各位看官说一件古代盗墓贼的故事。

土山汉墓,徐州博物馆的组成部分

秦末,刘邦、项羽等起义军群雄逐鹿时,刘邦阵营人才济济,反观“霸王”项羽阵营,出名的谋士就其亚父范增。

《史记·高祖本纪》:“……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

范增七十反秦,在鸿门宴里差点“报销”刘邦,刘邦甚为忌惮,终于用陈平离间计,使得范增被项羽猜忌,落得个辞官归里,途中病死的下场。

范增的墓葬位置说法不一,其中之一是在彭城(徐州古称)。

《魏书·地形志》、《水经注》及地方志等记载徐州土山为亚父冢、范增墓,当地也有“拘土城山”的民间故事(范增深得士民爱戴,其死后,民众自发拘土、背土掩埋他,以至成为了山丘)。

相关古籍对范增墓和土山关联的介绍

元代资深盗墓贼贾胡也是这么想的。

根据记载、传说以及个人多年经验,他判断土山下面肯定有宝藏,于是开始行动。

这家伙先在土山上盖了一个房子用来掩护,然后开始……

挖!

当时盗墓可没有什么机器、炸药,只能用人力,工具仅限铁锹、簸箕,而土山是高等级墓葬上的封土,质地十分坚硬……

挖过了封土,又凿透了石板……

这一挖就是整整二十年!!!

终于找到了棺椁,贾胡喜极而泣!

想想自己吃过的苦,提心吊胆不说,白天做工赚钱,晚上还得加班挖土,熬夜熬的头发掉了一大把。

用锥子开棺怎么能发泄心中的狂怒和气愤,当然是直接上斧子,墓主人尸身,出来吧您呐!被拉出来丢弃在荒野。

贾胡一夜暴富,据史料记载:棺内有宝剑与汉代男子随身佩剑,墓内的金玉混杂。

不料,好日子没过几天,得意之下,估计嘴里也没把门,竟让官府知道了,辛辛苦苦二十年,享受了几天被抓进了大牢,真是乐极生悲!

范增墓实为东汉彭城王墓葬,至今仍在发掘

1969年,当地民众在土山取土时重新发现土山汉墓,至今过去了半个世纪了,土山汉墓仍在发掘中……

目前,上千块盖板石已全部运出、修复,按计划对主墓室进行发掘。

这里要说一下原因:主要是考古发掘是分阶段进行的、封土中发现了大量其它文物,石材的黄肠题凑(柏木不够,石头来凑,也称黄肠石)很重且需研究其规制、墓室规模很大,最重要的是,土山汉墓是徐州博物馆的一部分,不担心有什么意外。

从出土的文物(玉衣、至少两位被埋葬者)和墓室结构来看,肯定墓主人是诸侯王身份,推测是东汉楚王刘英,或者是东汉第二代彭城考王刘道,最终的结论也许还要等到发掘结束。

湖北男子查古籍找到古墓群后进行盗墓,其实类似的盗墓案件还有许多,山西省最高院就发布了三起典型的盗墓案例,分别破坏了古文化遗址,盗掘汉代古墓以及疯狂挖掘古墓葬。

湖北的这名男子可以说是十分厉害的,49岁的他整日游手好闲,于是在网上购买了金属探测仪来勘测地下的金属物质,谁知道某一天他竟然发现金属探测仪显示某个地方存在疑似古墓,于是他回去之后翻阅了大量的古籍,并且四处进行打听。最终锁定了周边三处古墓群,但是他知道如果光天化日之下直接进行挖掘的话,肯定会被警方抓获的,于是他以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打掩护,勾结挖掘机司机以及包工头一起挖掘古墓,最终成立了一个七人小队对古墓进行盗窃,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给抓捕归案,类似的盗墓案件还有许多。

湖北男子查阅古书定位古墓群进行盗窃,以种植农作物打掩护但最终还是被抓获,类似的案件还有许多,赵某某就因为破坏古文化遗址被抓捕。

时间回到2020年9月4号,赵某某带领着五人小队在小白乡的某个遗址进行盗墓。接到群众举报之后关机关,先后将这五人全部抓获,涉案的地点其实是政府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白燕遗址,按照法律这四个人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了四年的游戏徒刑,并且一共处罚金1万块钱。关于盗墓的类似案件还有李某盗掘汉代古墓以及吕某疯狂挖掘古墓群。

其实盗墓的性质都差不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共同目标就只有一个,将古墓当中的文物**出来进行转卖换取钱财,**古墓不仅破坏了国家文化遗址,还对里边的文物造成了破坏,在法律上面是严厉惩戒的。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当我们发现有人盗墓,一定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因为保护国家文物人人有责。

首先是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接近一个比较大数额的起点。破坏性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丧偶老人、无行为能力人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较大数额的起点,应参照相关规定规定数额的80%以上。虽然已经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有未成年人犯罪、返还赃物和赔偿、自愿自首、被胁迫犯罪等轻微情节,则情节轻微,损害不大。不严重的,可以不予处理。

次是盗窃文物的,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只有在不能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的,才应当按照被盗文物的价值定罪量刑。文物鉴定委员会是国家文物局为保护和管理文物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和咨询机构。

再者是规定走私、盗窃、倒卖不可移动文物活动部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很难成为整体走私、盗窃和倒卖的对象。但是,从实际来看,不可移动文物的可移动部件,如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完全可以成为走私、盗窃、倒卖的对象等一些盗窃现象。

要知道的是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盗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减税的发票25张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250张以上,或其他发票500张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巨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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