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天歌夏达老师的漫画原文小说是啥?
就是叫做《步天歌》。
《步天歌》为夏达的首部长篇全彩漫画作品,以充满瑰丽幻想的修仙世界为背景。
电子版由哔哩哔哩漫画首发连载。另外,《步天歌》也在快看漫画进行连载。
故事简介:
大陈年间,菁贵妃霞光中诞下双生龙凤胎。皇子生来眉间一颗朱砂痣,皇女天生六指 。祥瑞与不祥同时出现,令同胞双生的二人迎来截然不同的命运,被迫与至亲分离。
-步天歌
一、古书籍的收藏
古书籍的收藏要点:一是足本,没有删节和缺卷;二是精本,精校精注,错误极少;三是旧本、旧刻或旧抄,即传世很久的木刻本、传抄本和线装书。或者说:一是年代久远而具有文物性;二是印刷插图精美而具有艺术性;三是书籍内容具有学术资料性。# &
二、古籍书的种类
原稿、旧抄本、原刻本、精刻本、初印本以及各类活字印刷本等版本。古籍字体精美,如精写本,精刻本、各种套印本、红印本、拱花等。名家稿本、精校本以及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独到见解或较为少见的稿本、写本、批校本、过录本等。古书籍大致可分为12个种类:
1、竹简:在纸张发明之前,用笔写或用刀刻在竹片上的文字,然后以绳串起成卷的书。
2、唐写经:唐时的木刻技术还刚起步,故留传下的大多为手抄佛经。
3、线装古书:一般多是自宋至民国的木刻本,亦有稿本、抄本、石印本,其中宋元版、明椠、清前三朝刻本及多色套印本、多插图本、活字本、红印本、蓝印本等版本。
4、木刻印版:刻版以枣木为优,版面磨损少,未变形、开裂的较好。
5、碑帖:通常有钟鼎拓片、瓦当拓片、崖刻及秦、汉、魏、唐、宋、元、明、清的拓本,等原刻的早期拓本。民国时的珂罗版中之精品亦可。
6、诰命、圣旨:诰命、圣旨一类的文牍,其间不少资料可作为史学家的研究依据。
7、信札:名人间往来的书信,既是书法艺术,又可从中发掘出鲜为人知的史料。
8、印谱:古今篆刻名家的手打印鉴册页,有边款拓印的较好。
9、老期刊:自晚清至1949年9月间的期刊、杂志的统称。
10、旧平装:在1949年10月1日前,除线装书外,无论精装和平装的洋装书,一概属旧平装范畴。从性质上讲,新文学版本,老区版本、重庆桂林版本、汪伪版本等;从形式上讲,毛边本、土纸本、道林纸精印本、伪装本、编号本、签名本等。
11、画报:民国画报、民国时期的**、时事、漫画、突发事件、民俗风情、名胜古迹等大型画册。
12、契约:1949年以前的地契、房契、卖身契和其他买卖合用,具历史意义及名人的契约等。
三、古书籍的标准
1、文献价值 古书籍描记载的史料非常丰富,是研究古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第一手材料,因此古籍的价值首先体现于它的文献价值。
2、版本价值 古籍的版本种类很多,一般来说,稿本(者的原稿)、旧抄本、原刻本、精刻本、初印本以及各类活字印刷本等版本较好。
3、艺术价值 有些古籍字体雕刻精美,刷水平较高,如精写本、精刻本、各种套印本、红印本、拱花等。
4、学术价值 如名家稿本、精校本以及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独到见或较为少见的本、写本、批校本、过录本等,都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文物价值有些古书,抄写或刻印本年代久远,流传又较少,如宋版书,无论从纸质墨迹、印刷技能、装帧水平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
四、古书籍的鉴定
1、纸张做旧:纸张是文字的载体,没有纸张就没有书籍,因此判断古书籍的真伪,首先要看纸张是否古旧。所以制作古书籍伪本必须将纸做旧。将纸做旧有两类:一类是“染纸”,包括用糖水,或用栗子壳本水,或用茶水,或用其他方法等将纸染成黄褐色,也有用烟水熏黄的,以求使纸显旧色;第二类是用“旧纸新”如果作伪者存有古纸,就可在纸上面新印古书内容,然后订成“古书籍”,这种作伪方法尽管较少,但却使人很难从纸上辨别其为赝本。
2、伪造序跋:一些重复刻印本上,除保留有原书的序跋外,又增刻新有序跋,叙述重印的原因,序跋后还著有姓名、年月等。这些都表明了书籍的真实年代。作伪者往往裁掉对其作伪利的序跋,或涂改其中的年代,也有重新伪造对其作伪有利的序跋。
3、伪造名人题跋,藏章印记。
4、伪造牌记:保旧牌记,挖掉复刻牌记,或挖补,涂改复刻牌记的年代。
5、裁截目录:将原目录裁去部分或全部,使人不知收全该书究竟有多少卷,以便用残本充当全本。
6、利用著录书:有些著录书的记载是错误的,作伪者便故意以此为据来兜售自己制作的伪本。
总之,古书籍作伪的手法多种多样,有时只采用一两种,有时则可能是各种手法混合应用。在实际辨别时,应该运用自己掌握的学识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考察被鉴定的古书籍,注意去伪取真,使到所购古书籍物有所值。
11月17日上午,嵩山少林寺在藏经阁为72岁的台湾漫画艺术大师蔡志忠举行剃度仪式,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大和尚为蔡志忠剃度,取名释延一。
上午9时,蔡志忠先生的剃度仪式在少林寺藏经阁举行,永信大和尚住持授受皈依,两序大众见证。咔、咔、咔,三剪下去,三绺青丝瞬息而落……而后,蔡志忠先生著衣僧袍,转身而为佛门沙弥释延一。
扩展资料
蔡志忠简介
今年72岁的蔡志忠,1948年生于台湾彰化,是海内外知名的漫画大家。他15 岁中途辍学后,只身到台北,跨出自己的独立人生,开启漫画创作生涯。1971年出任光启社电视美术指导,1977年白手起家,创立远东卡通公司。
1981年,另创龙卡通公司,此间拍摄了《 七彩卡通老夫子》、《 乌龙院》等卡通**,《 老夫子 》曾获金马奖最佳卡通**长片奖。1983年,开始在各报刊发表四格漫画作品,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日本的报章长期连载。1985年,他获选为台湾十大杰出青年。
多年来,蔡志忠致力于研读中国古籍和佛书,创作出脍炙人口的《庄子说》、《老子说》、《列子说》等100多部经典漫画,在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多种语种版本出版,销量超过了5000万册。
中国青年网—台湾72岁漫画大家蔡志忠“落发”少林寺成沙弥 法名释延一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福州路思考乐书局底楼:有手办卖,有小樱、chobits、EVA、SEED、ROD、风云等…… 还有一些我也叫不出的,总之有好多,质量也蛮好的,还有漫画书。思考乐2楼、书城7楼、古籍书店1楼、外文书店4楼……
NO1。外文书店顶楼,上楼梯的左手边,那里都是原版的漫画(当然的日文的说),一次去有看到全彩的犬夜叉单行本(应该是动画版的);还有杂志(电视上看到的介绍日本方面最新书籍的,那里也有,去年12月去时竟然看到有2005年1月的),看得偶好幸福~
NO2。古籍书店1楼,进门左手边,有不少关于技法的书哦~还有一些国内漫画家的作品,值得逛逛~
文庙。上海最为著名的动漫周边店之一,许多动漫光碟比较便宜的,周边以及画册也是有很多的~有些还是外面市面上比较难买到的23路和24路到老西门下车,或者66路蓬莱路下
有很多书店都有漫画卖,因为是批发店,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漫画书,我那时以7折买到一套正版小樱。
漫画咖啡屋: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21号二楼,15000本进口漫画书、
老的漫画不太好找了,有时在淘宝网之类的网站中可以找到,不过在网上买东西,要小心一些,有时会被骗,常见的就是书的质量有问题,曾经上当过一次,要求换,让我把寄书过去,他就没信了,气死人了,
本文2023-08-06 09:54:2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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