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破甲武器:锤在古籍上的征战史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6浏览:1收藏

终极破甲武器:锤在古籍上的征战史,第1张

终极破甲武器:锤在古籍上的征战史

在古代,将锤类武器统称为“椎”。但是椎仅仅是锤的原始形态,在西周和之后的春秋及战国时代,便已经有了一定的分野。长杆的在与钝刃结合后逐渐演变为殳及后世的棒类武器,在宋代演变为诸多形制,明代的刀棒或大棒也属此类。另外短柄的则就演变为后世的锤、骨朵等武器。在战国时期,锤或者椎并不常用于战阵,但是却有诸多使用记录,笔者便将其中最著名的两个例子记载如下。

其一、窃符救赵

《史记魏公子列传》记载:信陵君利用屠户朱亥,用大锤诛杀了晋鄙,方才取得了军权救援赵国。“魏安釐王二十年,秦昭王已破赵长平军,又进兵围邯郸。公子姊为赵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数遗魏王及公子书,请救于魏。魏王使将军晋鄙将十万众救赵。……留军壁邺,名为救赵,实持两端以观望。……‘嬴闻晋鄙之兵符常在王卧内,而如姬最幸,出入王卧内,力能窃之。嬴闻如姬父为人所杀,如姬资之三年,自王以下欲求报其父仇,莫能得。如姬为公子泣,公子使客斩其仇头,敬进如姬。如姬之欲为公子死,无所辞,顾未有路耳。公子诚一开口请如姬,如姬必许诺,则得虎符夺晋鄙军,北救赵而西却秦,此王霸之伐也。’公子从其计,请如姬,如姬果盗晋鄙兵符与公子。……至邺,矫魏王令代晋鄙。晋鄙合符,疑之,举手视公子曰:‘吾今拥十万之众,屯于境上,国之重任。今单车来代之,何如哉?’欲无听。朱亥袖四十斤铁椎,椎杀晋鄙。公子遂将晋鄙军。……得选兵八万人进兵击秦军。秦军解去,遂救邯郸,存赵。” 

其二、椎击秦皇

《史记留侯世家》记载:秦灭韩,韩人张良为韩报秦仇,悉以家财求客刺秦始皇,“得力士,为铁椎重百二十斤。秦皇帝东游,良与客狙击秦皇帝博浪沙中,误中副车。” 

可见当时椎这种武器比较沉重,可以挥击也可以投掷,都是非身强力壮的勇士不能使用。但是因为杀伤威力过剩,所以在直到隋唐之前,“锤”并不运用于军中为制式武器。但是在唐代则有《唐律疏议》中记载“狱官令”中则出现了类似于带头短棒的刑具。在五代时期,因为盔甲技术的升级,同时受到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影响,打击类武器开始大行其道。宋代首先出现“骨朵”记载的是宰相曾公亮编纂的《武经总要》,其中记载为:“蒜头骨朵以铁若木为大首,迹其本意为脉(胍)肫,大腹也。谓其形如脉(胍)而大,后人语言为 以胍为骨,以肫为朵。其首形制不常,或如蒺藜,或如蒜头,俗以随意呼之。”

从史籍和考古学资料上看,在当时不单是宋朝,辽、金、西夏也都使用这种兵器,因为它本来就是由草原牧猎民族自上古便常见的格斗兵器,最适合于骑马作战。同时骨朵也常作仪卫兵器使用。《宋史仪卫志》:“凡皇仪司随驾人数,崇政殿只应亲从四指挥,共二百五十人,执檠骨朵,充禁卫。”河南禹州白沙北宋一号墓,以及内蒙古、辽宁或其他地区的辽、西夏、金墓壁画中,也都有手执骨朵的仪卫形象。在战场上锤虽非制式兵器,但作为杂式武装,也多有士兵和将领使用。如《宋史岳飞传附子云传》中记载:“每战,以手握两铁椎,重八十斤,先诸登城。攻下随州,又攻破邓州,襄汉平,功在第一。”这段记载在后世也被小说、戏曲等采用并有诸多改编,如著名京剧《八大锤》等。

宋、辽以后的蒙古、元,锤、骨朵是骑兵擅用的兵器,近战肉搏,得心应手。此时的锤的形状多为瓜形,六棱或八棱。明清两代仍沿用元代的瓜锤,有铜制的,也有铁制的。同时也把它做仪仗使用,装长柄,锤首鎏金鋈银,称为立瓜或卧瓜。除了用作普通肉搏外,就如从战国时期的两个故事中看到的,锤还可以用作投掷,因此其也派生了一个亚形。其形状呈球形或方体,与骨朵大同小异,但没有装木柄的銎孔,而在球体的顶端或方体的一侧铸有半环形钮。通过环钮系上绳索,投掷击杀敌人,时人形象地称之为流星锤,也叫做飞锤。

一般多做暗器使用,对于战国时代只能掷出无法收回的缺点,也通过加以绳索进行改进。明天启年间茅元仪编纂的《武备志军资乘器械三》中记载了其使用方法:“锤有二,前者为之正锤,后面手中提者为之救命锤。”意思便是使用时,前面之锤用于击敌,后面的则用于防备。前一击不中时,用后面的锤以防不测。这种流星锤在先秦的鄂尔多斯草原牧猎兵器也可以见到,有的呈球形,外面突出乳丁,有的作多面体,还有的呈秤砣状。不论其形状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有一个鼻钮。它们既可以穿上绳索做流星锤使用。还可系短索,索上再接短柄,做链锤使用,若甩动起来,其击打力度比普通骨朵更强。后来,元朝的蒙古骑兵也使用这种链锤,锤的形状多呈六角形。而在明代火器普及后,锤的作用和大多数的打击兵器一样日渐式微,尽管清代仍有使用,但是多是充作表演或者礼仪所用了。

法制史在国内的研究都不是重点,国内这方面相对来说是比较缺乏的,也没有比较知名的学者在方面。

《唐律疏议》(法律文本)

《唐律评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唐律中的礼教法律思想》

《政大法学评论》,58期,1997年12月。

《唐律不应得为罪的当代思考》,《法制史研究》,第5期,pp1-40,2004年6月

《北齐律》经过魏律对“旁章科令”的删繁就简,又经过晋律对“律令章句”的精简删削,律令条目大为减少,但仍多达2 926条。《北齐律》再度合并加工,将全部律文缩减到949条,实现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要求,使律典内容的取舍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立法成就也最大,堪称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正如程树德所概括的那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在中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它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隋朝《开皇律》即以《北齐律》为蓝本,唐律又以《开皇律》为依据,而唐律又成为宋元明清各代的立法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周边亚洲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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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第一节 唐前期的政治与经济 参考文献:一、史料:1《旧唐书》有关纪、传及诸志。2《新唐书》有关纪、传及诸志。3《通鉴》卷185—216。4(唐)杜佑:《通典》。5(唐)李林甫等:《唐六典》。6(唐)长孙无忌:《唐律疏仪》。7(清)徐松:《登科记考》。8(唐)吴兢:《贞观政要》。9(宋)王溥:《唐会要》。10(唐)温大雅:《大唐创业起居注》。二、近人论著:1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要》第二编第六、七章,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2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二、三章及第四章第一至六节,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年版。3岑仲勉:《隋唐史》卷下第一节至第二十六节,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4(英)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第三、四、五、六、七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5汪钱:《唐太宗与贞观之治》,求实出版社1987年版。6《历史研究》编辑部:《唐太宗与贞观之治论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7胡如雷:《李世民传》,中华书局1984年版。8胡戟:《武则天本传》,三秦出版社1986年版。9许道勋、赵克尧:《唐玄宗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0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1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12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3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14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第二节 唐后期的政治经济 参考文献:一、史料:1《旧唐书》有关纪、传及诸志。2《新唐书》有关纪、传及诸志。3《通鉴》卷217-249。4(唐)杜佑:《通典》。5(宋)王溥:《唐会要》。二、近人论著:1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要》第三编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2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四章第七、八节、第五、六、七、八章。3岑仲勉:《隋唐史》卷下第二十七节至第四十九节。4(英)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第八章。5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革》,中华书局1986年版。6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7傅璇琮:《李德裕年谱》,齐鲁书社1984年版。8胡如雷:《唐代牛李党争研究》,《历史研究》1979年6期。9唐长孺:《<旧唐书>中关于元和三年对策案的矛盾记载》,《唐史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0卞孝萱:《“牛李党争”正名》,《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3期。

《四库全书》的“史部”将中国古代史类典籍分为正史类、编年类、纪事本末类、别史类、杂史类、诏令奏议类、传记类、史钞类、载记类、时令类、地理类等11类,计7119种,275857卷。主要可分为通史,断代史、政事史、制度史、方志、历史地理和地图几大类。

通史主要有西汉司马迁的《史记》,北宋郑樵的《通志》。

断代史有东汉班固的《汉书》,南北朝宋朝范晔《后汉书》,西晋陈寿的《三国志》,唐代房玄龄等的《晋书》,梁朝沈约的《宋书》,梁朝萧子显的《齐书》,唐朝姚思廉的《梁书》、《陈书》,北齐魏收的《魏书》唐朝李百药《北齐书》,唐朝令狐德棻《周书》,唐朝魏征等人的《隋书》,唐朝李延寿的《南史》、《北史》,五代后晋刘昫《旧唐书》,宋代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宋代薛居正《旧五代史》,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元代托克托《宋史》、《辽史》、《金史》,明代宋濂《元史》,清朝张廷玉等《明史》,清遗臣赵尔巽、柯绍忞《清史稿》。二十五史中除《史记》外,其余皆为断代史。

政事史,如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唐许嵩《建康实录》,清毕沅《须资治通鉴》等。

制度史专详历代典章文物的,如唐人杜佑的《通典》、宋人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宋人王溥《唐会要》、《五代会要》,南宋末年徐天麟《西汉会要》、《东汉会要》,宋人李攸《宋朝事实》,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清人徐松《宋会要》,清人孙楷《秦会要》,黄岩《三国会要》,龙文彬《明会要》等。

专论刑律法制者,如唐玄宗李隆基撰,李林甫等注《大唐六典》,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宋窦仪等《宋刑统》,李善长刘基等《大明律》,朝鲜金祗等撰《大明律直解》(内容包括《洪武二十二年律》、《律条直引》、《军政条例》、《宪纲事类》、《吏部条例》、弘治《问刑条例》、《嘉靖新例》、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宗藩条例》、《嘉隆新例》、《皇明诏令》、《皇明条法事类纂》等稀见的明代法律典籍25种)。清乾隆年间,三泰等编撰《钦定大清律例》和盛京满文档案中的律令、《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钦定回疆则例》等。

以记载地域、风俗、物产为中心的方志,最早是三国时代吴人顾启期《娄地记》。据《隋志•史部地理类》记载:此后专绘各州地形者,有《周地图记》、《冀州图经》、《齐州图经》、《幽州图经》等;记载风俗者有《陈留风俗传》、《北荒风俗记》等;记载山川者有《衡山记》、《游名山志》等;记载各地建筑者有《三辅黄图》、《洛阳宫殿簿》;记载寺观者有《洛阳伽蓝记》、《华山精舍记》等。隋大业年间尚书省编纂的《诸郡物产土俗记》、《区宇图志》、《诸州图经集》首开编纂全国范围方志图经之端。继后则有唐代李吉甫所修的《元和郡县制》,宋代王存﹑曾肇﹑李德刍共同编修《元丰九域志》,乐史所修的《太平寰宇记》,元初扎马剌丁和虞应龙所修的《大元一统志》,明英宗时李贤等重修的《大明一统志》,清代的康熙《大清一统志》,乾隆《大清一统志》和《嘉庆重修一统志》。私人编修的全国地域图经者有宋人祝穆《方舆揽胜》,清人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私人编修的地方志有晋人常琚《华阳国志》,朱长久《吴郡图经》,梁克家《三山志》,范成大《吴郡志》,罗愿《新安志》,高似孙《剡录》,陈耆卿《赤城志》,常棠《澉水志》,元代于钦《齐乘》,明代康海《武功县志》,韩邦靖《朝邑县志》,清代章学诚《和州志》、《亳州志》、《永清县志》,董方立《长安志》、《咸宁志》,郑珍、莫友芝《遵义志》,洪亮吉《泾县志》、《淳化志》、《长武志》,武亿《偃师志》、《安阳志》,段玉裁《富顺志》,钱坫《朝邑志》,李兆洛《凤台志》等。

史部还包括大量学者为上述史书所作的集解、索引、考辨、补注,如宋代裴骃《史记集解》,唐司马贞《史记索引》,唐张守节《史记正义》,清沈钦韩《汉书疏证》,清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清徐松《汉书西域传补注》宋熊方《补后汉书年表》,清杭世骏《三国志补注》宋吴缜《新唐书纠谬》,清厉鹗《辽史拾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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