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修正)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6浏览:1收藏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修正),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进口、销售计量器具以及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数据。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安装、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四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命令执行。第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需要标明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七)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生产、经营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十)其他面向社会标明计量单位的活动。第六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七条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等级证明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借、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八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

  禁止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第九条 安装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从事安装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业务。

注:本款中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对已经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不得重复进行资格审查。第十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未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的,不得进口、销售。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一条 禁止制造、修理、销售、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制造、使用的;

  (二)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企业名称、地址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检定或校准合格印、证及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或者以旧计量器具冒充新计量器具的;

  (五)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又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检举|2011-01-23 19:20网友采纳

  苏颂(1020年-1101年),宋代天文学家、天文机械制造家、药物学家。字子容,出身于厦门同安芦山堂(同安城关)一书香门第,其祖先在唐末随王潮入闽,世代为闽南望族,其父苏绅中过进士。

  人物信息

  苏颂

  中国宋代天文学家、天文机械制造家、药物学家。字子容,福建泉州南安人。生于宋真宗天禧四年,卒于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仁宗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进士。先任地方官,后改任馆阁校勘、集贤校理等职九年,得以博览皇家藏书。宋哲宗登位后,先任刑部尚书,后任吏部尚书,晚年入阁拜相,以制作水运仪象台闻名于世。

  发明

  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苏颂奉命检验当时太史局等使用的各架浑仪(见浑仪和浑象)。因此想到应有表演的仪器和浑仪配合使用。先前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张思训曾创造水运浑象“太平浑仪”,后因机绳断坏,无人知其制法。苏颂访知吏部守当官韩公廉精通数学、天文学,告以张衡、梁令瓒、张思训仪器法式大纲。韩公廉写出《九章钩股测验浑天书》一卷,并造成机轮木样一座。后由苏颂和韩公廉于元佑三年(1088年)集合一批工人制造,元佑七年竣工。这是一座把浑仪、浑象和报时装置三组器件合在一起的高台建筑,整个仪器用水力推动运转,后称水运仪象台,其中有许多突出的发明创造。水运仪象台完成后,苏颂于绍圣初年(约公元1094~1096年间)把水运仪象台的总体和各部件绘图加以说明,著成《新仪象法要》一书。

  深入研究

  苏颂为了能更直观地理解星宿的昏晓出没和中天,又提出设计一种人能进入浑天象内部来观察的仪器,即假天仪。具体设计仍由韩公廉推算完成。它是用竹木制成,形如球状竹笼,外面糊纸。按天上星宿的位置,在纸上开孔。人进入球内观看,外面的光从孔中射入,呈现出大小不同的亮点,好象夜空中的星星一般。人悬坐球内扳动枢轴,使球体转动,就可以更形象地看到星宿的出没运行。这架仪器是近代天文馆中星空演示的先驱。 苏颂在药物学方面,曾组织增补《开宝本草》(1057年),著有《图经本草》(1062年),对药物学考订有很大帮助。

  编辑本段地方任职

  进士

  庆历 苏颂故居

  二年(1042年)苏颂中进士,为宿州观察推官。次年任江宁知县。三年任满,正赶上父亲苏绅病逝。他葬父京口,从此移居润州丹阳。皇佑五年(1053年)改任馆阁校勘。嘉佑六年(1061年)出知颍州。嘉佑八年召为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治平二年(1065年)迁三司度支判官。熙宁四年(1071年)任婺州知州。熙宁六年,转毫州知州,八年,知应天府,九年知杭州,熙宁十年又调朝廷修史。

  知开封府

  元丰元年(1078年)知开封府。二年,改知濠州,三年,知沧州,四年,召回吏部任职。元佑八年(1093年)知扬州,再次出任地方官。 在任地方官时,苏颂尽其所能,为民造福。如开封府界提点诸县镇公事时,他“建请浚自盟、白沟、圭、刀四河,以疏畿内积水”,兴修水利,保田防灾。元丰四年(1081年)知沧州时,黄河泛滥。他又上奏指出只修堤防不注意疏通海口的危险性,并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较好的解决办法:“臣窃见沧州东北有三堂泊,纵广百余里,下连海道,地名黑龙港。……其西与御河破藏口及范桥镇相去不过三五十里,可以分引河流,东注泊内。既满溢则由黑龙港以入海,其势甚易。”在杭州任内,他把凤凰山的泉水引入市区,做自来水用,造福于百姓。

  体恤百姓

  在淮南转运使任内,他见到因饥荒造成哀鸿遍野,灾民嗷嗷待哺的惨景,于是立即上书,为百姓请求救济:“臣窃闻近日甚有近北灾伤人民流移往邻路州逐熟,……今并淮诸郡,虽稍登稔,若食口既多,必致物价腾踊。万一将来秋成失望,漂泊之民,未有归业之期。坐食贵谷,便见所失。彼时须烦县官赈救,为惠差迟,则其敝益甚矣。臣以为存恤之法,莫若先平物价,若物货之平,则莫若为粜给,使之常食贱价之物,则不觉转移流徙之为患也。”他不仅想到荒年中对灾民的赈济,而且想到赈救后物价如何保持平稳,流民如何归业安居等等。他想的是很周到和长远的。 当时各地争修寺院,皇帝也滥赐匾额,极大地加重了百姓经济负担。苏颂又挺身而出为百姓请命:“臣欲乞朝廷明立条约,今后不许特创寺院宫观。”对违法而建的寺院“并令州县检括指挥一切毁拆,许诸色人收买请射,永为己业”。 苏颂关心民瘼,体恤百姓,深为皇帝所知。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苏杭地区再次闹灾。在选任地方长官时,神宗称“苏颂仁厚,必能拊安吴人。”

  编辑本段朝中任职

  朝中任职

  苏颂全身像

  [1]苏颂于皇佑五年任馆阁校勘,开始了他校正和整理古籍的生涯。不久迁大理寺丞,至和元年(1054年)同知太常礼院,嘉佑二年(1057年)改任集贤校理、校正医书官,四年,兼任殿试复考官,五年,迁太常博士,仍兼校正医书官等职。六年,出知颍州。这是他第一次在朝廷任职,主要是编校古籍,历时九载。 熙宁元年(1068年)任知制诰,二年,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同知审官院。三年,权同知贡举,因拒绝草诏李定为监察御史里行而被神宗撤职,这是他第二次在朝廷任职,主要是做文秘工作。 熙宁十年,由杭州召回,修撰仁宗、英宗实录,兼提举中太一宫和集禧观,仅一年又改任地方官。 元丰四年(1081年)又被召回吏部,详定官制。五年,进尚书左丞,七年,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即宰相),掌握了全国行政大权。

  两件大事

  苏颂在朝廷任职期间,第一件值得称道的事是校正编撰古籍,由此他广泛接触有关文献资料,为他成为一个渊博的学者创造了条件。 苏颂在朝廷任职的第二件大事是“李定事件”。拒绝草诏任命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他三次拒绝起草诏书,神宗愤怒地斥责说:“轻侮诏命,翻复若此,国法岂容!”于是将苏颂撤职。但苏颂几次拒绝草诏,都有自己的理由:第一是破格提拔李定违背以前的法令,而官吏的任命必须依法而行。第二是李定不够破格提拔的标准,他“素无声称”,不能因偶有奏对称心,就破格提拔。第三是先做一般提拔,放在皇帝身边考察,果有奇谋硕画,再破格提拔也不迟。苏颂的这些意见是十分诚恳的。 苏颂在朝中任职的第三件事是参与改革。元丰年间改革官制,是神宗与王安石的改革措施之一。元丰四年,他被召回吏部详定官制。他积极参加了官制改革,在革除宋代官、职和差遣的弊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宋代元丰以前,官用来定品阶俸禄;职为殿阁、文学之士及待制等,以示尊宠。唯差遣为实职,可行使权力。这样造成了官称与实职不符,机构混乱,冗员过多等弊病。苏颂在这方面提过许多有益意见。 在《奏乞将常平仓等公事付逐路转运司其提举官改差充本司勾当公事》中,他提出把发放青苗钱的提举常平司归各路转运使管辖,这样,不致政出两门,使州县长官不知所从。这也是他为当时机构改革所提出的很好的建议。 苏颂所处的时代,朝中派系斗争席卷了整个政治舞台。他却能始终不立党援,不入派系,这正说明了他的坚定和稳健,也表明他确实是个成熟的政治家。

  编辑本段科技工作

  从事科技工作

  苏颂祠堂

  苏颂第一次领导科技工作是从嘉佑二年(1057年)任校正医书官开始的。最初他参与编撰《嘉佑本草》,后来又领导《图经本草》(也称《本草图经》)的编写工作。他在领导这一工作时采用了发动广大医师和药农呈送标本和药图,并写出详细说明的方法,改变了以往从书本到书本的脱离实物的弊病,从而为纠正药物的混乱与错讹作出了重大贡献。 苏颂做科技工作时,不但指导全局,而且亲自动手,不惮繁巨,不畏劳苦。《图经本草》的标本、药图和说明文字来自四面八方,“今天下所上,绘事千名……事有详略,言多鄙俚。向非专一整比,缘饰以文,则前后不伦,披寻难晓”。为整理这堆积如山、其乱如麻的原始材料,他提出了六项原则。苏颂的前三项原则是想尽一切办法把问题研究明白;后三项原则是实事求是,既不轻易舍弃来自基层的资料,也不急于作出判断,而是两说并存或存疑待考。这也是他的工作能取得重大成就并经受住时间考验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采取上述原则,苏颂经过统一整理,重加撰述,终于在嘉佑六年(1061年)完成了流传至今的第一部有图的本草书。李时珍赞扬《图经本草》:“考证详明,颇有发挥”,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苏颂第二次领导科技工作是元佑元年(1086年)十一月受诏定夺新旧浑仪。他于元佑二年八月请求“置局差官”,于是组成了“详定制造水运浑仪所”。这个机构的组成人员都是经过他的寻访调查或亲自考核,而确定下来的。

  寻觅人才

  苏颂接受这项科技工作后,首先是四出走访,寻觅人才。他发现了吏部令史韩公廉通《九章算术》,且晓天文、历法,立即奏请调来专门从事水运仪象台的研制工作。接着,他走出汴京到外地查访,发现了在仪器制造方面学有专长的寿州州学教授王沇之,奏调他“专监造作,兼管收支官物”。然后,又考核太史局和天文机构的原工作人员,选出“夏官正周日严,秋官正于太古,冬官正张仲宣等”,协助韩公廉工作,“同充制度官”。

  实践考察

  苏颂发现人才后,还进一步放在实践中加以考察。例如调来韩公廉后,他经常与韩公廉讨论天文、历法和仪器制造,“因说与张衡、一行、梁令瓒、张思训法式大纲,问其可以寻究依仿制造否。”韩公廉回答说:“若据算术,案器象,亦可成就。”于是,苏颂让韩公廉写出书面材料。不久,韩公廉写出《九章勾股测验浑天书》1卷。苏颂详阅后,命韩公廉研制模型。韩公廉又造出木样机轮一座。苏颂对这个木样机轮进行严格实验,然后奏报皇帝说:“臣观其器范,虽不尽如古人之说,然激水运轮,亦有巧思,若令造作,必有可取。遂具奏陈乞先创木样进呈。”

  工作谨慎

  苏颂对研制工作是慎之又慎的。他认为,有了书,做了模型还不一定可靠,还必须做实际的天文观测,“差官实验,如候天有准”,才能进一步向前推进,以免浪费国家资财。经过多次实验证明韩公廉的设计“候天有准”,于是在元佑三年五月造成小木样呈进皇帝,并赴都堂呈验。宋哲宗指派翰林学士许将等进行试验和鉴定。元佑四年(1089年)三月许将向朝廷报告,“详定元佑浑天仪象所先被旨制造水浑木样,如实验候天不差,即别造铜器。今臣等昼夜校验,与天道已参合不差。”这时苏颂才开始正式用铜制造新仪。经过三年零四个月的工作,终于制成了有世界性贡献的水运仪象台。

  特点

  苏颂领导科技工作的一大特点是能深入钻研业务,力求精通他主管的工作。嘉佑初年领导编写医书时,他研读了从《内经》到《外台秘要》的历代医药著作,并亲自校订了《神农本草经》等多种典籍,使自己通晓了本草医药知识。他领导研制水运仪象台期间,对两汉、南北朝、唐、宋各代的天文著作和仪器也作了研读与考察。他还勤于向自己的下属学习,如向韩公廉请教历算,与局生亲量圭尺,和学生躬察漏仪。由此,他从一个对天文仪器、机械设计、本草医药知之不多的外行,变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家。

  编辑本段担任使节

  治平四年(1067年),苏颂任辽朝使臣的伴送使。当苏颂一行行至恩州时,突遇驿馆起火。由于他遇事镇定,举措得当,没有发生混乱,辽朝使者也没有受到大的惊扰,因此很得英宗的赞赏。熙宁元年(1068年)他任贺辽太后生辰使,出使辽朝。二年又任辽朝贺生辰伴使。十年再任贺辽主生辰使。元丰五年(1082年)他又一次任辽贺正馆伴使。 苏颂十分注意辽朝的政治制度、经济实力、军事设施、山川地理、风俗民情、外交礼仪等,并向朝廷反映了辽的实际情况。 两次使辽,他写下《前使辽诗》和《后使辽诗》,记录出使的路线和所见所闻。元丰四年(1081年)八月神宗命他编写一本与辽朝往来有关各种礼仪和文件程式的书籍。元丰六年(1083年)此书编成,神宗亲自赐名《鲁卫信录》,其中保存了大量宋辽间的交往史料。

  编辑本段科技贡献

  苏颂在科技方面的贡献,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

  水运仪象台的研制

  苏颂所研制的水运仪象台是一座高12米,宽7米,像三层楼房一样的巨型天文仪器。苏颂在说明中说:“兼采诸家之说,备存仪象之器,共置一台中。台有二隔,置浑仪于上,而浑象置于下,枢机轮轴隐于中,钟鼓时刻司辰运于轮上,……以水激轮,轮转而仪象皆动。”水运仪象台的上层是观测天体的浑仪,中层是演示天象的浑象,下层是使浑仪、浑象随天体运动而报时的机械装置。它兼有观测天体运行,演示天象变化,以及随天象推移而有木人自动敲钟、击鼓、摇铃,准确报时的三种功用。它不仅在国内取得了前无古人的成就,而且在三个方面为人类作出了贡献,使许多中外科技史专家为之叹服。 首先,置于水运仪象台上层观测用的浑仪,通过“天运单环”与“枢轮”相联,使浑仪能随枢轮运转。这与现代天文台转仪钟控制天体望远镜随天体运动的原理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说水运仪象台的这套装置是现代天文台跟踪机械——转仪钟的远祖。英国科技史家李约瑟对这一点给以高度评价:“苏颂把时钟机械和观察用浑仪结合起来,在原理上已经完全成功。因此可以说他比罗伯特·胡克先行了六个世纪,比方和斐先行了七个半世纪。” 其次,水运仪象台顶部设有九块活动的屋板,雨雪时可以防止对仪器的侵蚀,观测时可以自由拆开。水运 苏颂

  仪象台的活动屋顶是现代天文台圆顶的祖先。所以,苏颂与韩公廉又是世界上最早设计和使用天文台观测室自由启闭屋顶的人。 第三,水运仪象台的原动轮叫枢轮,是一个直径1丈1尺,由72根木辐,挟持着36个水斗和36个勾状铁拨子组成的水轮。枢轮顶部设有一组叫“天衡”、“天关”、“天权”、“左右天锁”的杠杆装置,枢轮靠铜壶滴漏的水推动。当漏壶的水滴满一个枢轮水斗时,“枢权”失去平衡,“格叉”下倾,枢权扬起,轮边铁拨子拨开“关舌”,拉动“天衡”,“天关”上启,枢轮下转。由于“左右天锁”的擒纵抵拒作用,使枢轮只能转过一辐,以次循环往复,等时运转。天衡系统对枢轮杠杆的这种擒纵控制与现代钟表的关键机件——锚状擒纵机构(俗称卡子),具有基本上相同的作用。所以说水运仪象台的天衡系统是现代钟表的先驱。 李约瑟在深入研究了水运仪象台之后,曾改变了他过去的一些观点。他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说:“我们借此机会声明,我们以前关于‘钟表装置……完全是14世纪早期欧洲的发明’的说法是错误的。使用轴叶擒纵器重力传动机械时钟是14世纪在欧洲发明的。可是,在中国许多世纪之前,就已有了装有另一种擒纵器的水力传动机械时钟。”

  药物学成就

  嘉佑初年,苏颂受诏校定与编撰医书。嘉佑二年(1057),与掌禹锡、林亿等一起编写了《嘉佑补注神农本草》(简称《嘉佑本草》)。为了改变本草书中混乱和错讹状况,他建议:“诸路州县应将产药去处,并令识别人仔细辨认根、茎、苗、叶、花、实,形色、大小,并虫、鱼、鸟、兽、玉石等堪入药用者,逐件画图,并一一开说著花、结果、收采时月及所用功效。其番夷所采药,即令询问榷场、市舶、商客,亦依此供析,并取逐味各一二两或一二枚,封角,因入京人差赍送当所投纳,以昭凭证。画成本草图,并别撰图经,所冀与今本草并行,使后人用药知所依据。” 朝廷采纳了苏颂的建议,并委任他编撰《图经本草》。经过四年的艰苦努力,在嘉佑六年(1061年),苏颂编撰完成了《图经本草》21卷。 《图经本草》在药物学上有重大价值。唐《新修本草》的药图和《天宝单方药图》都已散佚殆尽,韩保升《蜀本草》的药图也已不存。《图经本草》在这种情况下诞生,其意义更加重大。它不仅对药性配方提供了依据,而且对历代本草的纠谬订讹作出了新贡献,特别是使过去无法辨认的药物可以确认无误。如牛膝,《神农本草经集注》说:“其茎有似牛膝,故以为名。乃云有雌雄,雄者茎紫色而节大为胜尔。”以此很难判断出是什么植物。《图经本草》则写得十分具体:“春生苗,茎高二三尺,青紫色。有节如鹤膝,又如牛膝状,以此名之。叶尖圆如匙,两两相对于节上,生花作穗,秋结实甚细。”我们可以根据匙形对生叶,细实穗状花,节部结牛膝三大特征,断定为苋科植物怀牛膝。 为编写《图经本草》而进行的全国性普查,其另一重要意义是扩大了药源。如菟丝过去从朝鲜进口,现知冤句(山东荷泽)也产此药。奚毒原知只有河南嵩山少室出产,而从提供分析的样品中知道四川也有,等等。 《图经本草》在生物学上也有较大贡献。如它对动植物形态进行了准确生动的描述:乌贼鱼,“形若革囊,口在腹下,八足聚生口旁,只一骨,厚三四分,似小舟,轻虚而白。又有两须如带,可以自缆,故别名缆鱼。”真切地反映了头足纲乌贼科动物的特点。 《图经本草》在矿物学与冶金技术方面也有一定贡献。如它记载了丹砂、空青、曾青等105种矿物药。丹砂条的描述说:“丹砂生符陵山谷。今出辰州、宜州、阶州,而辰州者最胜,谓之辰砂。生深山石崖间,土人采之,穴地数十尺,始见其苗,乃白石耳,谓之朱砂床。砂生石上,其块大者如鸡子,小者如石榴子……又似云母片可析者,真辰砂也,无石者弥佳。过此皆淘土石中得之,非生于石床者。”这里不仅说明了丹砂这种矿物药的产地和特点,而且简要介绍了丹砂矿的开采过程。 《图经本草》中关于冶金技术也有许多记载,如关于钢铁冶炼的工艺过程:“初炼去矿,用以铸泻器物者,为生铁;再三销拍,可做鍱者,为鑐铁,亦为之熟铁;以生柔相杂和,用以做刀剑锋刃者,为钢铁。”这简要描述了宋代三种钢铁的冶炼方法及其不同功用。又如对炼银的方法记述说:“银在矿中与铜相杂,土人采得,以铅再三煎炼方成。”对灰吹法炼银的工艺说:“其初采矿时,银铜相杂,先以铅同煎炼,银随铅出。又采山木叶烧灰,开地作炉,填灰其中,谓之灰池。置铅银于灰上,更加火大煅,铅渗灰下,银住灰上,罢火,候冷出银。”这是关于灰吹法炼银的最早最详尽的记载。《图经本草》的科学贡献是多方面的,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地研究和发掘。

  机械图纸

  苏 苏颂(右)

  颂在《新仪象法要》中绘制了有关天文仪器和机械传动的全图、分图、零件图50多幅,绘制机械零件150多种,其中多为透视图和示意图,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保存至今的最早最完整的机械图纸。正是根据这些图纸,王振铎、李约瑟等先生,才能较准确地复原出水运仪象台的全貌。例如从这些图纸和说明文字中可以知道,水运仪象台枢轮的运转规律是齿轮系从6个齿到600个齿的传动;每25秒落水一斗,每刻钟转一周,一昼夜转96周,而昼夜机轮、浑象、浑仪也转一周,这与地球运动是大致相应的。又如,通过这些图纸,我们知道水运仪象台第一层木阁内是昼夜钟鼓轮,有不等高的三层小立柱,可以拉动三个木人的拨子,以关拨作用拉动本人的手臂,到一刻钟时,木人出而击鼓,时初摇铃,时正敲钟。而第二层木阁内是昼夜时初正轮,第三层木阁内是报刻司辰轮,第四层木阁内是夜漏金钲轮,第五层木阁内是夜漏司辰轮。要是没有这些珍贵的图纸,我们就难以弄清木阁内的机械木人是如何按时击鼓、摇铃和敲钟的。因此,《新仪象法要》中所附机械图是了解苏颂天文著作及其成就的关键,同时也是进而释读张衡、一行、张思训等同类著作的钥匙。

  星图绘制上的新贡献

  苏颂在《新仪象法要》中还绘有多种星图,如“浑象紫微垣星图”、“浑象东北方中外官星图”、“浑象西南方中外官星图”、“浑象北极星图”、“浑象南极星图”、“四时昏晓加临中星图”、“春分昏中星图”、“春分晓中星图”、“夏至昏中星图”、“夏至晓中星图”、“秋分昏中星图”、“秋分晓中星图”、“冬至昏中星图”、“冬至晓中星图”等,计14幅。 这14幅星图中,最有价值的是前五幅。其中“浑象东北方中外官星图”是从角宿到壁宿的星官,“浑象西南方中外官星图”是从奎宿到轸宿的星官,“浑象紫微垣星图”,是以北斗七星为主的布列于浑象之北上规的183颗星,“浑象南极星图”和“浑象北极星图”则是以天球赤道为最外界大圆的南天星图和北天星 水运仪象台

  图。苏颂为了星图绘制精确,采取了圆横结合的画法。横图分成两段:东北方中外官星图是从秋分到春分,西南方中外官星图是从春分到秋分。另外,在把球面上的星辰绘制到平面上时,苏颂发现了失真问题,于是他采用了把天球循赤道一分为二,再分别以北极和南极为中心画两个圆图的方法,从而减少了失真,这是星图绘制中的一项新成就。 苏颂星图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全天星图中保存在国内的最早星图。保存至今的唐代敦煌星图,在时间上比苏颂星图要早,但被斯坦因盗走,现存伦敦不列颠博物馆。但是,苏颂星图比敦煌星图更细致和更准确。如敦煌星图绘星1350颗,苏颂星图绘星1464颗;敦煌星图主要依据《礼记·月令》的资料,并非实测;而苏颂星图则是根据元丰年间的实测绘制;敦煌星图是从玄枵(子)开始,按十二次的顺序作不连续排列,中间夹以说明文字,有关分野问题也不科学,苏颂星图则从角宿开始,按二十八宿顺序,作连续排列,并完全去掉了有关分野等不科学成分。 就所列星的数目而言,苏颂星图的贡献也是值得称道的。如欧洲到14世纪文艺复兴以前,观测的星数是1022颗,要比苏颂星图少422颗,因此,西方的科技史家蒂勒、布朗和萨顿等甚至认为:“从中世纪直到14世纪末,除中国的星图以外,再也举不出别的星图了。”

  科学上的开拓精神

  苏颂在天文仪器、本草医药、机械图纸、星图绘制方面,都能站在时代的前列,这有诸多原因。例如他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组织集体攻关;善于发现人才,并大胆地提拔任用人才;勤于实验,设计多种方案,反复进行实验;勇于实践,大胆地进行全国性药物普查;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一时研究不通的问题,宁可存疑,决不附会。而最重要的一条莫过于他在科学上的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 他的开拓精神是以全面掌握前人的科学成就为基础的。在天文仪器制造方面,他曾详尽地研究了前代天文学家张衡、一行、张思训等取得的成就。他在《进仪象状》中说:“臣谨案历代天文之器,制范颇多,法亦小异……故张衡浑天云置秘室中,以漏水转之,令司之者闭户唱之,以告灵台之观者。璇玑所加,某星始见,某星已中,某星今没,皆如符合。”由此可知他确曾仔细研读过张衡的著作,并继承和发展了张衡划时代的创造,如在浑象上安装一套齿轮系机械传动装置,利用漏壶流水的稳定性推动浑象均匀地绕极轴旋转。 苏颂又说:“唐开元中,诏浮屠一行与率府兵曹梁令瓒及诸术士,再造铸铜浑,为之圆天之象。具列宿及周天度数,注水激轮,令其自转,一日一夜天转一周。又别置二轮络在天外,缀以日月令得运行。……又立二木偶人于地平之前,置钟鼓,使木人自然撞击,以候辰刻。”张衡之后,一行和梁令瓒在天文仪器制造方面,又有了新进展。他们使水运仪象受漏壶控制又能逼真反映天球旋转,创用了反映时间流逝的新装置。苏颂则仔细研究了一行等的新实验,并牢牢地掌握了这一新方向,创造性地运用到新设计的仪器中去。 苏颂接着说:“张思训浑仪为楼数层、高丈余,中有轮轴关柱,激水以运轮,又有值神摇铃、扣钟、击鼓。每一昼夜,周而复始。又有十二神各值一时,时至则自执牌循环而出报。”张思训在一行的基础上又有所前进,创造了楼阁式钟、鼓、铃齐备的报时装置。苏颂仔细研究了这台仪器,继承了它“成于自然,尤为精妙”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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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经营计量器具和使用计量单位,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从事其他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公布的执行。

  凡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 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 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 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 制作发布广告;

  (五) 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

  (六) 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七) 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 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 生产、经营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十) 其它面向社会标明计量单位的活动。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所制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可销售。第九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因故不再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禁止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或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家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须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禁止制造、经营、修理或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一)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

  (二) 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

  (三) 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

  (四) 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 弄虚作假;

  (三) 破坏计量检定封印;

  (四) 使用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三条 各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依法持有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测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考核合格证;

  (二)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 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检方法;

  (四)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五条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十条 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第十三条 本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及时检定,检定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事先与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计量器具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自行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盖或者出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第十七条 新安装和自行改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十八条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封存或者启封使用的,必须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或者启封手续。第十九条 单位进口自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必须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二十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第二十一条 从事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产。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

  (二)用不合格零配件装配的;

  (三)未标明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的;

  (四)新产品未经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六)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禁止进口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经营计量器具和使用计量单位,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从事其他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全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公布的执行。

  凡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 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 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 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 制作发布广告;

  (五) 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

  (六) 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七) 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 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 生产、经营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十) 其它面向社会标明计量单位的活动。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第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须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第十条 禁止制造、经营、修理或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一)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

  (二) 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

  (三)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 弄虚作假;

  (三) 破坏计量检定封印;

  (四) 使用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二条 各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依法持有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测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的考核合格证;

  (二)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 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检方法;

  (四)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标志按国家规定印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的印、证标志。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必须将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报计量行政部门审验,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涉及人体健康、安全防护以及用于重要商品和大宗物料交接、判定法定责任或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计量器具,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拟定目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强制检定范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检定规程;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

(七)制作、印发票据、票证、帐册;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制造、销售商品及标注商品标识;

(十)国家和省规定须标明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八条 开展计量检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量标准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

(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四)计量检定人员持有与检定专业相符的计量检定证件。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连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第十条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对受理检定、检测的项目未作检定、检测,不准出具检定、检测数据,不准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的制、印,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印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第十四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检定封缄。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必须经发证的技术监督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安装第十六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得转让、借出或者与他人共用。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应当保持原考核发证条件。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制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第十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第十九条 制造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第二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样机申请试验,不得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制造的计量器具,不得低于原批准型式的质量水平。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经营计量器具和使用计量单位,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从事其他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公布的执行。

  凡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均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

  (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七)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生产、经营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十)其他面向社会标明计量单位的活动。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所制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可销售。第九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因故不再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禁止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或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家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须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从事工作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业务。但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免予资格审查的除外。上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的,不得进行重复资格审查。第十二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家、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第十三条 禁止制造、经营、修理或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

  (二)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

  (三)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

  (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

  (三)破坏计量检定封印;

  (四)使用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五条 各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依法持有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测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考核合格证;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检方法;

  (四)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持有与检定、校准专业相符的资格证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计量认证与计量中介服务。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

  (三)标注商品标识、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证书;

  (五)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

  (六)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

  (七)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

  (八)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八条 从事进出口贸易、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九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其计量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第十条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许可的项目有效。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定型或者样机试验,并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申请定型或者样机试验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核,确定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并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技术鉴定时间。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技术鉴定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当日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骗取、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三条 制造的计量器具其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产品明显部位(或者铭牌)和说明书、外包装上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二)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三)有产品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

  (四)有中文标明的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五)有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六)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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