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2008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蒙古、藏语文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实行区域自治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视不同地区和对象,同时使用或者分别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第四条 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一)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颁布施行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文件;
(二)各市、县地方国家机关发至蒙古族藏族聚居区的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文件;
(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区设立的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商贸、科教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窗口的名称标志;
(四)自治州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章。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可根据需要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一)城镇街道、旅游景点、路标、界碑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名称标志;
(二)自治州各行政机构的门牌。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在下列公务活动中,对参与的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蒙古族藏族公民应当提供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召开各类重要会议;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类司法活动中的用语以及制发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文书;
(四)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其他事宜。第七条 自治州境内的公民可以用蒙古文、藏文书写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讼书状及其他各类文书。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民族干部职工应当准确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鼓励学习和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公务员、公职人员时,对根据岗位需要加试蒙古族或藏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优先录用。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认真做好蒙古语、藏语广播、电视、影像制品的译制、播放和图书、报刊的编辑、发行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使用蒙古、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文学创作和文艺演出。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搜集、抢救、整理珍本、善本、孤本类蒙古文、藏文古籍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州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蒙古族、或者藏族、或者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其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网络、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务运用和社会运用等工作;
(四)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推进本地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指导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七)负责自治州境内涉及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
(八)处理和协调各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加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具备专业素质的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者。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备兼通蒙古、汉或藏、汉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或翻译人员。
藏族信仰藏传佛教,蒙古族信仰萨满教和藏传佛教
藏传佛教
俗称“喇嘛教”,佛教的一支。主要在藏族地区形成和发展,是西藏地方化了的佛教。7世纪吐蕃赞普松赞干布信奉佛教。佛教在同当地苯教的长期斗争中得到很大发展。到9世纪中叶,赞普朗达玛兴苯灭佛,是谓“前弘期佛教”。10世纪末,佛教在藏区得到复兴,是谓“后弘期佛教”之始。13世纪后期在元朝的扶植下,上层喇嘛开始掌握西藏地方政权,并传入蒙古族地区。藏传佛教有译为藏文的完整的三藏经典。有其独具特色的许多教派,主要有宁玛派(红教)、噶当派、萨迦派(花教)、噶举派(白教)、格鲁派(黄教)。在中国主要传播于藏、蒙古、土、裕固、纳西等民族地区。
萨满教是蒙古族古老的原始宗教。萨满教崇拜多种自然神灵和祖先神灵。成吉思汗信奉萨满教,崇拜"长生天"。直到元朝,萨满教在蒙古社会占统治地位,在蒙古皇族、王公贵族和民间中仍有重要影响。皇室祭祖、祭太庙、皇帝驾幸上都时,都由萨满教主持祭祀。成吉思汗和他的继承者对各种宗教采取了兼容并蓄的政策。流行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萨满教等。蒙哥汗时期,蒙哥汗和皇族除信奉萨满教外,也奉养伊斯兰教徒、基督教徒、道教弟子和佛教僧侣,并亲自参加各种宗教仪式。元朝时也采取同样的政策。元朝时期伊斯兰教徒的建寺活动遍及各地,基督教也受到重视和保护。国师八思巴曾向忽必烈及其王后、王子等多人灌顶。佛教取代了萨满教在宫廷里的地位。但佛教的影响仅限于蒙古上层统治阶级,蒙古人大多信奉的仍然是萨满教。
蒙古人发迹于斡难之时,本来是没有文字的。1204年,成吉思汗征讨乃蛮人之时,乃蛮人掌印官回鹘人塔塔统阿虽然遭逮捕,依然守着国家的印信。成吉思汗非常嘉许他忠于自己国家的行为,遂命令他掌管蒙古国的文书印信,并命令他教授太子、诸王畏兀字以书写蒙古语。蒙古人至此时便采畏兀字母以书写蒙古语,学界称为回鹘式蒙古文,蒙古族开始采用回鹘字母拼写自己的语言。这种书写系统是现行蒙古文的前身。
其字母读音、拼写规则、行款都跟回鹘文相似。回鹘式蒙古文字母表至今尚未发现直接的文献记载。据后人对这种文字材料进行分析,归纳出19个字母。其中,5个表示元音,14个表示辅音。每个字母视其出现在词里的位置不同,写法略有变化,分词首、词中、词末3种变体。拼写时一般以词为单位,上下连书。但是,有时一个词也可分作两段书写。拼写规则不严密,重文别体较常见。字序从上到下,行序从左到右。标点符号有单点(相当于逗号)、双点(相当于句号)和四点(用于段落末尾)3种。现存用回鹘式蒙古文写成的文献中,最早的是《也松格碑》(1225)。元世祖忽必烈1269年颁行“蒙古新字”(不久改称“蒙古字”,今通称“八思巴文”)后,回鹘式蒙古文的使用一度受到限制。元代后期,回鹘式蒙古文又逐渐通行。到17世纪时,回鹘式蒙古文发展成为两支,一支是通行于蒙古族大部分地区的现行蒙古文,一支是只在卫拉特方言区使用的托忒文。
自元世祖委托国师八思巴另制八思巴文,每以“畏兀字”呼之,以示区别。但虽然禁令屡下,当时的蒙古人仍然喜欢使用蒙古文字,八思巴文遂转以拼写他族语音。直到明朝建立,元顺帝北返,新字遍罕见有人使用。岭北等处诸蒙古人仍以畏兀儿字母为正宗。
十六世纪蒙古人信奉佛教,广译遍传佛经, 蒙古文字因而普及、定型。因此十六、十七世纪之交,为蒙古之文艺复兴。在这之前书写蒙古语的之部分缺失,皆改进之。此时引入许多藏语、梵语之内典用语,取代以往蒙古人使用的词汇。并且为了便于表示藏、梵语音,另造变体字母。字母之改良以阿里嘎里为大宗。1587年,喀喇沁翻译者阿尤希固什修改旧有的字体,自创了阿里嘎里文,这种文字可以表达所有的藏、梵语语音,且可以表达诸蒙古语所无之辅音群。此时部分古语遂弃而不用。学界谓此时之书面蒙文为古典蒙文。
清朝时,亦取鉴蒙古字母,创满文以书满语。二者字型相似,故能触类旁通。此后自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古典蒙文得以充分发展。北京、内蒙古之木版印刷业俱盛,谙蒙语之帝王或者是藏族法师都参与编纂辞典、语法书等。
又1648年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僧侣札雅班第达(那木海札木苏)亦改良传统,分析蒙古文字的标音,造新体字“托忒文字”(todo mongγol),但此新字体只通行于天山南北路、伏尔迦河口诸处,东蒙古未有采用。字母表包括31个字母。其中,7个表示元音,24个表示辅音。4个圆唇元音分别用不同字母表示,o或u,与ū的写法有区别。辅音字母d、t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混用;阴性词里的ɡ、k用不同字母表示。表示z、c、╫、呇的字母,与蒙古文相比,在字形和读音安排上有所不同。设置了表示长元音的附加符号,并且规定了表示长元音的双写形式。由于做了这些改进,托忒文能够比较准确地表达卫拉特方言的语音系统。
1686年,喀尔喀僧侣扎那巴扎尔仿造藏文梵字,创造索永布文,共有字母九十个,左起横书,一样能精确表达藏、梵语,以及蒙古语的语音。索永布文非常的美观,寺院经常以此加以装饰,只可惜此文字写起来比八思巴字还不方便,因此罕用于社会上。同年扎那巴扎尔另造横书方块字,通行于喀尔喀各处之佛寺间。
二十世纪初,曾有蒙古文拉丁化之议,当时却未付诸实行。1945年,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蒙古人转用以西里尔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俗称“新蒙文”。这种文字的字母表比俄文多Θ、Y两个元音字母。长元音用双写字母表示。能够比较准确地表达喀尔喀方言的语音系统。1946年以降,蒙古国改以西里尔字母拼写喀尔喀方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蒙古自治区则仍采传统蒙古字。
本文2023-08-06 18:00:35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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