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的图书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6浏览:2收藏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的图书馆,第1张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图书馆始建于2002年9月,2005年8月与聊城教育学院图书馆和聊城师范学校图书馆三馆合并。图书馆现馆舍面积2204平米,馆藏纸质图书23万余册(45万余种),报刊400余种(报纸33种)。图书馆有专线与聊城大学图书馆连接,我院读者可享受聊城大学图书馆的多种电子资源。

图书馆下设读者服务部、采编部、流通部、阅览部等4个部门,设有综合书库、特藏书库、报刊阅览室、过期期刊室等服务窗口,现有职工25人,其中: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6人;硕士研究生1人,本科13人,专科毕业7人。 由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图书馆由三校图书馆合建而成,聊城教育学院和聊城师范学校两校前身是山东省立第三师范学校和聊城师范专科学校,她们是聊城的百年老校,藏有大量珍贵古籍图书,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图书馆继承了百年老校的文化资产,古籍藏书是图书馆的一大特色。图书馆现藏有古籍图书1340册,其中:明版线装图书6册、清版线装图书1334册。另外,还藏有:民国版的线装图书1028册,1949年后线装图书670册。

图书馆非常重视古籍图书的保护工作,将本馆古籍图书按照古籍图书编目要求进行分类编目,并送交山东省古籍保护中心和国家古籍信息平台,其中有5部古籍图书被山东省古籍保护中心评定为山东省珍贵古籍,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载入《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2008年被省图书馆古籍部评为“古籍保护工作先进单位”,2012年被省文化厅评为“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首都图书馆新馆(B座)从二层到九层所有阅览室内都可以自习,可以带自己的书来也可以使用电脑,自习不收费。

首都图书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是北京市综合性大型公共图书馆。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评定的“国家一级图书馆”,是首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首都图书馆的历史可追溯至1913年,由鲁迅参与倡建的京师图书分馆、京师通俗图书馆和中央公园图书阅览三馆几经合并演变而成。北伐革命后,原三个图书馆几经更名、合并,改为北京市市立第一图书馆;1953年,更名北京市图书馆;1956年10月,正式定名首都图书馆。

扩展资料:

珍贵古籍

据2018年9月该图书馆官网信息显示,首都图书馆收藏有古籍近50万册(件),其中善本5200余种,67000余册。

首都图书馆特甄选馆藏珍善本古籍加以数字化,并辅以详细书目数据建成《馆藏古籍珍善本图像数据库》,数据库所收古籍,均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珍贵古籍和馆藏特色文献。148种珍贵古籍入选前五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包括《阿毗达摩顺正理论》、《毗庐大藏》、《大方广佛华严经疏》、《摩诃般若波罗密经》、《古史》60卷、《晦庵先生朱文公行状》2卷、《资治通鉴》294卷、《通鉴释文辨误》12卷、《通鉴总类》20卷、《唐律疏议》30卷、《纂例》12卷等珍贵古籍。

书籍放久了很容易被虫蛀或者是遇到潮湿天气发霉,这里有几个方法尽量避免这种问题。

芸香草,又名七里香。该植物具有强烈的气味,花朵和叶子气味芬芳,夹在书的两页之间,具有对抗书虫的作用。灵香草,也称为薰衣草,是广西省的特产。自古以来,“灵香草”就被作为薰衣留香、净化空气的名贵香料就一直被用作向朝廷供奉,以及为保护有价值的书籍,书法和纺织品而使用的防虫和驱蚊秘方。

樟脑。在中国,樟脑的使用已有很长的历史,在明朝中有一本“有关害虫防治和樟脑树的书”。现代社会使用化学方法生产的樟脑香精油是通过桉木的蒸气蒸馏获得的香精油,其为具有特殊香气的白色晶体,在室温下易挥发。樟树害虫防治方法自古以来就得到了扩展,仍然是大多数古代收藏家和个人收藏家使用的主要方法。

古籍收藏在樟树制成的书架或书架上,樟树本身的气味可有效防止书虫的生长,具有较好的驱虫作用。使用低温的方法是用低温驱蚊。在零下40摄氏度的环境中冷冻48小时后,螨虫会冻结并死亡,即使未发育的虫子也无法幸免。在书的叶子上放些烟叶。您不仅可以防止螨虫的伪造,还可以起到驱虫的作用。存放书的房间应经常通风,应经常进行卫生处理以降低湿度并防止有害生物繁殖。

也可以经常将书籍拿出来晾晾,通通风,晒晒太阳

把古籍放在塑料袋里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建议放入花椒。

古籍纸张老化毁损的原因主要是由内外两个因素起作用。

内在因素由古籍生成的时候就决定了,取决于纸张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以及墨迹材料的耐久性和固着性。传统工艺生产的宣纸可以长期保存,在敦煌莫高窟就出土过的唐代经页已有上千年历史,上面的字迹清晰可辨,故有纸寿千年的说法。

而外在的因素主要是纸张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

组成纸张的有机材料如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会在空气中氧化。同时现在空气污染严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等污染物含量较高,这些气体遇到纸张中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酸,酸对纸张具有很强烈的毁坏作用,有专业文献提及,曝露在3级污染空气中的书籍只要10天,纸张耐折度就会发生严重的下降。

国外的最新研究资料指出,古籍库房中的VOCs对书籍也有负面影响。花椒作为一种带有挥发性油脂有机物,不排除会释放出VOCs。

收藏或保存古籍的目的主要是其具有很好的历史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而要实现上述价值的前提是文献的保存要好,用收藏界的行话来说就是品相要好。

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找到档案馆或图书馆,由他们文保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真空包装处理。采用真空包装技术来保存纸质档案资料,可以在包装内部形成低氧环境,大多数微生物因缺氧不能生存,化学物理变化也得到延缓;同时隔绝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防止纸张和字迹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延长纸质档案资料的保存寿命。



国家图书馆古籍馆是可以参观的。

 文津街古籍馆座 落于北海公园西侧,红墙绿瓦,雕梁画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国家图书馆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履行国内外图书文献收藏和保护的职责,指导协调全国的文献保护工作;为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及参考咨询服务;开展图书馆学理论与图书馆事业发展研究,指导全国图书馆业务工作;对外履行有关文化交流职能,参加国际图联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

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

1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

11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

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11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

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

1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

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

1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

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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