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典籍等同于出版物吗
原始典籍不等同于出版物。
发行过的图书才能称之为出版物。典籍的意思:古代重要文献的总称。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代表性典籍。泛指古代图书。
图书是人类用来记录一切成就的主要工具,也是人类交融感情、取得知识、传承经验的重要媒介,对人类文明的开展贡献至钜。
古今中外,人们对于图书总是给予最高的肯定与特别的关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图书的定义:凡由出版社(商)出版的不包括封面和封底在内49页以上的印刷品,具有特定的书名和著者名,编有国际标准书号。有定价并取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称为图书。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最多18字)
刑事人员有著作权。
刑事人员只要他是作品作者并且没有转让给他人,仍然享有著作权,只要原创作者能提供这样的证据就能保护自己的版权,现在每个地级城市基本上都有版权局,可以通过版权局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证书的申请来保护自己的版权,不过通过版权局来申请版权登记证书一般要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详细如下: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6、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综上所述,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LZ你没有搞清楚《续修四库全书》的内容。《续修四库全书》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国古典文献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与汇集,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意汇编作品的意义在于对被汇编的多部作品或材料的内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创作,而着重强调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素材的方法和逻辑,也就是主要强调其排版等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使该汇编作品包含了汇编人的智慧,足以形成新的著作权。《续修四库全书》不是单纯的影印古籍,那些古籍现在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是可以无偿使用的,而且单纯的影印古籍也没有著作权可言,出版社主张的也不是这些古籍的著作权,而是出版社将那些古籍进行了收录、整理、编排等等,这些行为包含了编纂者们的智慧,具有创造性,使汇编后的作品形成了新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将这种汇编作品也纳入了保护范畴,出版社主张的是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像你说的这个切割还原成独立的四页,不构成汇编作品,而只是对原作品的修改。修改他人的作品,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的,如果你未征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修改了作品的话,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如果你还想发布的话,还应该就该发布行为取得著作权人书面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著作权人是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责任的,如果是有偿发布的话,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还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抱歉,我没有看过《续修四库全书》,但是你的问题不用去看这部书我就可以告诉你,无论《续修四库全书》是一部汇编作品还是单纯像LZ说的那样是古籍影印,你的行为无非就是到底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发行权还是邻接权的问题,如果你还是不能理解的话,你只要记住你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这一点就可以了。
另外,盈利仅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无关。
有别的网友发布,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别的网友也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利;很早之前就发布过,只能说明这种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很早。而且这种法律责任无所谓分担,更谈不上免去,只是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还是追究两个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LZ的思想存在误区,难道有人很早做过某一侵权行为,以后别人再做这种行为就不是侵权了么?
如果LZ认为我们的回答只是学理上的分析,不能说服你的话,你可以在百度搜索栏里输入“续修四库全书的著作权”搜索一下,有很多关于《续修四库全书》维权等的信息。
最后,我想再多说一句,这些专门的法律问题,如果你想不明白它的理论的话,就不要想,作为一般人想不明白是很正常的,如果都能想明白了还要我们这些专门学法律的做什么?关键是记住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不管你认为法律规定有多奇怪、多难以理解甚至多不合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规定了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若认为法律规定理解不了或者不合理,而随便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办事,早晚有一天会吃亏的,毕竟你理解不了不代表别人理解不了,你觉得不合理不代表别人也觉得不合理,你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代表别人也不遵守法律规定。
著作权中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保护中保护的对象分主体和客体两部分,那么著作权中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著作权中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大致为以上内容,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未经许可使用的,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律分析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005年的文章,原文在这里
2005年3月9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出现了一篇题为《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发生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故事》的网文。这篇近万字的文章讲述了作者向苏州图书馆借阅一善本古籍遭遇的种种挫折,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漆永祥发出一连串强烈质疑:
“古籍与文物收藏单位常常设置种种障碍,使读者无法看到想看的东西,这样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作为读者,我们到底有何权利?又如何维护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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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到底如何做,才是对古籍真正的保护?
这篇网文马上被转贴到著名论坛“天涯社区”的“闲闲书话”上,数日功夫,关于此事的帖子就有几千的点击率、三四百个跟帖,大家对这件北大学者借阅古籍遭拒的“小事”表示出了莫大的关注。网友借着此事辩护的有之、质疑的有之、谩骂的有之、泼污水的有之,长久以来,大家对图书馆的一些不满和微妙态度,仿佛在这里找到了一个发泄口。
谁是?谁非?记者通过对当事人苏州图书馆古籍部、北京大学中文系古籍研究所副教授漆永祥老师进行了采访,并寻找相关人士对此事进行解读。
事件的对与错并非关键,重要的是,在喧嚣和争辩过后,我们是否能从此事中得到启示,是否对图书馆这样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漆永祥: “我针对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存在的问题”
漆永祥对此事的说法,主要体现在他的这篇网文上。大意如下:
漆永祥从事清《汉学师承记校笺》课题的研究,已有八年,去年9月间,他了解到清广东新会人曾文玉纂有《国朝汉学师承续记》8卷《国朝经师经义续总目》1卷,全书4册,孤本完整地保存在苏州图书馆。在去苏图之前,漆永祥打了电话给苏图古籍部,简单说明他目前正在进行《汉学师承记》及其续纂诸书的研究,表示非常想复制或者抄录全书,并且拍摄几张书影。接电话的是善本部负责人孙中旺,他表示馆方对善本书尤其是像曾书这样的孤本,有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允许拍照、不允许复制、不允许抄录,要合作需要馆长批准。因馆长不在,漆永祥于是在国庆节后再打了一个电话。孙中旺表示馆长已经知道了,但仍是不许抄录全书。漆永祥挂了电话。
此后不久,漆永祥遇到南方某大学德高望重的一位老教授,老教授答应帮忙联系疏通此事;稍后,苏州某大学的一位校领导也主动说能帮上忙。大概过了个把月的时间,两边都传来消息说:书可以看,也可以拍一二张书影,但全部复制或者抄录,仍然坚决不允许。此事拖过了春节,漆永祥又写了一封信给苏州图书馆,表明自己确是深入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希望得到该馆所藏曾文玉此书,最后表示愿意只部分复制,其余抄录或者全部抄录,并愿意按章付费。信中还说明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北大图书馆均曾答应让其抄录孤本。两周后他接到孙中旺回信,信中也很客气地表明:“本馆规定,全部复制或全抄《汉学师承续记》是不可能的,这一切都为更好保护善本书,非有任何经济目的。”
漆永祥觉得很受伤。于是,他写了长达万言的网文,质疑:“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苏图方面会如此傲慢又霸道地拒绝一位渴望从他们馆中抄录一部稿本以用来研究的学人?”他公布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表示愿意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通过电子邮件,记者联系上了漆永祥。漆永祥很忙,不过还是很快就回了信,他对网友们只注意分析他的文风,而不是讨论图书馆的制度问题表示很失望,因为他针对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存在的问题。
可惜,在通过三四次邮件后,漆永祥仍执意不愿把电话告诉记者,不愿接受采访,记者同时通过其他途径曲折地找到漆老师的办公电话和家庭电话,但打了四天却始终未能打通。在记者的多次来信并附上采访提纲之后,漆永祥礼貌而客气地说自己目前在忙着书的出版,愿暂时退出事非,不作回应。
苏州图书馆负责人: “即使漆永祥明天就来苏图,我们仍然欢迎”
当事人之一的苏州图书馆孙中旺倒是很方便就联系上了。他告诉记者,目前尚没有人就此事找过他,漆永祥在发表这篇网文时也没有跟他打过招呼,他还是听朋友说起才知道的。“看到这篇网文,我觉得很委屈,我认为尊重是相互的。”对此事,苏图馆长邱冠华也表示古籍部有自己的规定,他信任并赞同专业人员的处理。
孙中旺认为,这个事件很简单,是漆永祥把事件复杂化了。问题的关键是,图书馆的制度不允许对孤本进行全部复制和抄录,而漆永祥要求为他破例,希望能全部复制。
孙中旺说了他对那篇网文的感觉:“漆老师在网上发表这篇长文很激愤,但目的不明确:如果他是认为我服务态度不好,那么,他应该找到我的上级部门对我投诉;如果他认为是图书馆的制度有问题,那么就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这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但漆永祥把这件事情放大了。我认为学者也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意识,即使不满,最好也要依合法渠道来投诉,不应强调我们应为他破例。”他特别指出,漆永祥因为自身学术研究的需要,希望苏州图书馆方面尽快把此书结项,这个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有我们的工作计划,不可能因为某个读者的需要就去出版某书,打乱工作计划。”他这样说。
漆永祥在文中提到因为此事时说,苏图已对他高度警惕。但孙中旺矢口否认这种猜测:“我没有答应让他全抄孤本,这与他的态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我们的制度。只要漆老师来苏图看书,我们照样欢迎,按章办事。”他表示,苏图每年读者有150万,每天都有4000多读者,态度千差万别,电话也很多,他们一般不会记得住一个读者的咨询电话,更不会因某个读者打过电话来就不让他看书。
孙中旺说,这半年,漆永祥只打过两次电话通过一封信。其实只要漆永祥亲自过来,就会看到,看善本书很方便,还可部分抄录。举个例子,有本《易筋经》,有个工人拿着读者卡,说正在研究,我们也照样给他看。只是,因为没有恒温和恒湿的物质条件,现在苏图对善本的保存条件很有限,所以只能限制复印。
“本馆规定所有善本书一律不许复制或全抄。”苏图的这条图书馆条例,是在国家的《图书馆工作条例》下,参照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制定的。《图书馆工作条例》中也说明各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全国各地都有图书管理办法,各图书馆对善本管理是通行的,对全抄和全录都有限定。馆长邱冠华认为,相比较而言,苏图应该算是图书馆里管理比较宽松的了。“我们规定,复制善本书不允许超过1/3,有的图书馆甚至规定复制不得超过5%、10%。”
而这种限制读者借书的制度是否合理?地方文献学硕士出身的孙中旺表示,孤本是文物,也是国有财产,借阅和全部复制孤本,涉及到所有权问题也牵涉到版权问题,需要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所以,大家对孤本的开发和合作都非常慎重。对于善本书,我们可以部分抄录,但不允许全部复制,否则对善本的版权不能保护了。而馆长邱冠华也告诉记者,古籍的版权范围不仅是内容,还包括版本、包括校注。
公共图书馆也是公有财产,没有图书馆不欢迎读者。孙中旺认为,书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属于图书馆。目前公用图书馆对善本书的保护和开发还有矛盾,开发应在保护的条件下进行。目前因恒温恒湿等物质条件还不具备,只好减少开发。孤本是文物,如果不好好保护,破坏了就没有了。邱冠华表示,不能说“国家的财产属于老百姓,我是老百姓,我就拥有这部书的版权。同样,不能因为图书馆是公共服务部门,就要无条件满足每一个人的要求。这与博物馆很相似。博物馆的文物不能摸,不可能因为你是纳税人就可以提要求,有时满足个人就可能破坏其他人的利益,服务机构只能满足大多数人。”
漆文中质疑为何苏图能“为《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存目丛书》等大型古籍整理工程提供了百余部底本”,而不对一个学者给予方便?对此,邱冠华解释说:“现在,中国文化部正在实施一项善本再造工程,我们也在配合。出版社来联系我们,必须要有文化部的正式公函,我们才能把书调出来。这是一项全国的文化工程,有一百多个图书馆都在配合,不单是我们。这些善本通过影印等方法再造后,原本就不再出库了。”
“可惜,现在新的法律法规还未出来,我们也希望能出版一部全国通用的《图书馆法》,那我们就有了直接的依据工作了。”孙中旺这样说。
在这次“苏图事件”的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苏图始终是缺席的。苏图方面表示:学术批评网没有经过核实就把文章给发表出来了,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不反击,是因为自己没有做错,不需要澄清,更不需要对骂。
原文摘登
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
——发生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故事
图书馆,按今人的解释,就是搜集、整理、收藏各种图书、期刊资料和音像制品,供读者阅览的机构。然而在我们国内的一些图书馆,却仍然未摆脱古代一些私家藏书楼的恶习,把馆藏品尤其是善本古籍当成一己之私物,严锁深藏,设置障碍,使读者难以得一阅,成为真正的“藏书馆”。笔者半年来在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的遭遇,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
苏州图书馆是国立的公共图书馆,他们没有任何权力拒绝我前往抄书。抄书是中国书籍传播史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有许多经典都是通过传钞留下来的。在过去,书商手头有了好书,学者无力购置,但可以借观然后抄录,甚至在上面题跋。清修《四库全书》完成后,乾隆帝命钞成数份,分藏各地,尤其是照顾到南方江浙一带为文人汇集之地,特命分藏江南之书,寒畯士子们可以到馆中钞阅(因为那时没有复制技术)。这些古往今来的书林故事,孙中旺先生们并不是不知,但其做法竟不如古时一介书商。孙先生们自己可以“坐拥书城”而任情翻阅这些善本,却严拒读者复制与抄录,岂不怪哉!即便有所谓的“规定”,我们认为那只能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
在美国的图书馆,中文古籍是可以随手在架上任读者抽阅的,如果他们馆中没有,馆方会花钱通过馆际互借的方式借到你想看的书,他们认为读者想看而本馆没有,这才是有失“本馆尊严”。我在日本的皇家图书馆宫内厅书陵部、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京都大学、韩国汉城学大学奎章阁、新加坡国立图书馆、宝岛台湾的中央图书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文哲所图书馆、香港中文大学图书馆等大馆中,也随手翻翻过,甚至在某些馆中复制或抄录过这些馆藏的善本古籍,其中不乏宋元珍籍,工作人员总是很快找到你想要的书,然后微笑着轻轻的离去,当你提出复制某一部分时,也总是很快地得到你想要的复制件,也不用付很高的复制费。在这些图书馆中,我的确感受到了我作为读者的尊严。
……
我想在国内,凡是与古籍收藏单位打过交道的人,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像苏州图书馆古籍部这样的藏书单位。无论你是德高望重的老教授,还是稚气未脱的小青年,无论你是坐车、骑车还是走路,无论你是从万里、千里还是咫尺,无论你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当我们身上带着一大摞像身份证、工作证、借书证、介绍信、项目合同书等一系列足以证明我们是学者而不是劫匪的东西,就差再带上户口本或者在脸上刻字,然后去到某些图书馆看书的时候,我们总是会一路嘀咕:我带的手续齐全吗?他们会让我看吗?我能看原书吗?我能看到多少?能让我复制吗?能让我抄录吗?会收我很高很高以至于天价的所谓“底本费”吗?我们总是心怀惴惴地前往,又常常两手空空地返回。
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才能放心地、无所顾虑地、不用轨弯转角地前往各地图书馆,查阅、复制与抄录所需要的古籍,获得我们应有的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应得的尊严!
作者:漆永祥
编者注:原文长达近万字,本报从中节选作者陈述观点的部分内容。全文请参见“学术批评网”或“天涯论坛”(wwwtianyaclubcom)之“闲闲书话”版。
业内人士: “如果能有人抄录整理出版,我们会很高兴的。”
广东中山图书馆 特藏部主任 林子雄
我们一直对古籍的保护比较严格,需要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才能借阅,如果是借善本,还需要有注明本人的研究方向的证明。
因为善本比较珍贵,一般是1795年以前的刻本、民国前的手抄本才是善本,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对于保护这些善本文物是很有必要的。其实我们图书馆的管理比较宽松,常有一些大学生开个证明,就可以来我们这里借阅古籍来写论文了。
按全国统一规定,善本不能复印,因为善本怕受热,需要加以保护。但我们对于抄录没有规定。毕竟,偷偷地全抄的人是很少的,我们认为不必设防。我们馆藏的古籍有40万册,约有3万多种,但古籍的出版较冷门,真正能出版的并不是很多,比如,华南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有一位老师,他告诉我们想出版一本清康熙刻本钱以垲的善本《岭海见闻》,但因为不能复印,所以他每天就大老远地从学校来中山图书馆抄录,用复写纸一页一页地抄,回头还要一遍一遍地校对,这让我们挺感动的。在书的前言里,他注明此书在我馆收藏,并提到他抄录此书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出版的书不只一本,我们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我们对善本的保护还是比较注意的。中山图书馆里,善本书库是惟一有空调的书库,防火防盗,而且,其他书库的防火装置是水灭火,而善本书库的防火装置是气体灭火。南方的气候很潮湿,我们就用樟木柜来装善本,同时还放上防虫药。此外我们还有一些规定,比如阅读时只能用铅笔,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和钢笔,以防把书点污。
现在,大量的古籍都已影印出版了,如果没有影印本的话,我们也很乐意为读者借出善本。而且,中山图书馆一直保持着看善本不收费的原则。
总的来说,藏书是为了用,藏而不用还不如不藏。我们很欢迎读者来我们这里看书。对于善本管理,我想,加快这些古籍的影印出版,对于保存善本,也是一种贡献。
专家解疑
骆伟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情报学系教授,著有《广东文献综述》,2002年被广东图书馆学会颁予“杰出贡献奖”,在图书情报上有突出建树。
问题一:什么是善本?
善本是指乾隆以前出的书。其中刻印精良、流传较少的书又是珍贵善本。其中,国内只剩一本的叫海内孤本,全球只有一本的叫(海内外)孤本。这些书一般都缩印拍照了。
善本书只有在省市级的图书馆,综合性大学或专门大学图书馆里才有。古书都是手工纸,酸碱度与现在的机器书不同,事实上,手工纸保存的时间比机器纸保存的时间更长:机器纸保存的时间不会超过一百年。但古代纸的保存也存在问题,南方的潮湿天气、北方的沙尘暴都会伤害书本身。据我所知,中山大学图书馆、中山图书馆就有50%的古籍版本都有虫蛀和霉烂现象。
问题二:关于善本的保存和借阅,国家有何规定?
善本总是处于保管和利用之间。古代重保管轻利用,以前的书都秘而不宣,著名的如宁波天一阁。这种制度一直影响到现代的图书馆。
现在国家规定,凡是善本书和革命文献,和一些解放前的旧报纸;国家都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全部拍照,一般不再给读者提供原件。去年,国家又提出善本再造工程(主要是针对宋元版的书),有了影印本以后,就不再使用原书了。
对于善本的借阅问题,各馆不一样,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大馆更严,规定读者只能用铅笔做记录,不允许用钢笔、圆珠笔,不能带水和饮料,不能吸烟,掀书页不能沾口水……在北京、上海等大图书馆里借阅善本是要收钱的,目前,中大图书馆和中山图书馆都不收钱。
问题三:善本是否允许复制或抄录?版权问题如何?
抄录一般要求不超过1/3,这是文化部的规定,目的是保护版权。同时,也不允许完整地复制善本,只能复制一定的比例。
一些古籍需要整理出版,有专门的古籍整理委员会,把这些都纳入国家的古籍整理规划中,而不是个人行为。图书馆的藏和用是有矛盾的。其实,藏书都是为了利用,图书馆的功能是为广大读者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各馆制度不一样,有的重藏轻用,有的是重用轻藏。我认为,如果是一般的古籍而非孤本或等级较高的善本(善本也分等级)的话,就应允许专业学者对其进行整理;如果是孤本,则涉及到文物保护和版权问题,就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准许才能进行开发和出版。
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文化部1982年12月1日)
附:相关条例
第六条 省馆收藏的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
第七条 省馆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书刊资料的合理需要。要加强读者服务工作,要文明礼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省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图书的借阅范围。除根据中央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对某些书刊停止公开借阅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书刊。
善本、孤本以及不宜外借的书刊资料,只限馆内阅览,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国内读者提供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各省馆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拥有百万册以上藏书的其它大型公共图书馆。
收藏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南宋蜀本《南华真经》(上图)及宁宗内府雕刊的残本《文苑英华》(下图),属海内外孤本,特别受到学者的器重。为使这批珍贵古籍得以妥善保存,该馆采用光盘来储存善本书籍的内容,一则可以减少书籍因翻阅而损毁,进而延长其寿命,二则可提供读者更方便、更迅速的检索与使用。该馆希望将来能通过网络让资料得到更广泛的流通。
记者手记
让善本真正得到善用
宁波天一阁是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私家藏书楼,始建于明嘉靖四十年。范钦为了保护藏书而订立了严格的族规,规定“代不分书,书不出库”。然而,这个规矩终于还是因为黄宗羲破了,这位清乾隆时期的著名思想家,不仅阅读了天一阁的全部藏书,还为天一阁藏书整理编目作出了贡献。此后,徐健庵、万季野、冯南耕、陈广陵、全祖望等著名学者和藏书家便接踵而至,争相抄读,天一阁终于名颂一时,为它后来补充藏书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看来,即使是定规,也非铁板一块。
天一阁本是私人藏书,他爱借不借,都是私事,别人管不着;而图书馆,则是国家公共服务机构,藏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读者服务,借与不借,读者们就有权利要求一个说法了。
事关古籍文物,确有一个保护以及开发的矛盾。对于善本古籍,国家和各个图书馆都制定了相关条款进行保护,很多都是有必要的,比如“湿度大时善本不出库”、“翻阅古籍不得用钢笔,要戴上附送的白手套”……但是,善本借出就要收取三五十元,善本复印要收取底本费、复印费另算,而且各馆各行其是,不见得有利于善本的保护。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是否允许“全部抄录、复制”各馆的执行都不一致,即使这是一个制度,但是这个规定是否完善是否合理,则是可商榷的,甚至应该有相关的听证会,让更多读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像有些图书馆那样,欢迎个别有学术能力和出版能力的专业学者整理出版善本,这种对暂时没有精力和资金照顾到所有善本开发的图书馆和国家来说,本身就功德无量。
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我们要求的,并非图书馆对某个学者破例,破坏制度,而是,应该制定出更合理、更完整的制度。如今,连天一阁私人藏书楼都正在建成一个小型的图书馆,面对读者和游客开放了。也许,某些学者的建议比较合理:一般的古籍,应允许专业学者进行整理;珍贵善本,应在经过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学者进行整理。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述巴尼拔图书馆里,国王巴尼拔说过一句名言,“读书不但可以扩充知识和技艺,而且还可养成一种高贵的气度。”我们也期待,可以像宠大固埃那样,在图书馆里,“畅饮知识吧!”侯虹斌
本文2023-08-06 20:37:50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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