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金运作方式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6浏览:1收藏

文化基金运作方式,第1张

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分享收益,当然也得共担投资风险。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风险从大到小依次顺序为:期货,股票,基金,债券。

至于投资额度,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一般要考虑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状况

文旅基金包括: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国家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

1、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该基金是由中国文化部于2016年设立的,旨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包括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金融等领域。

2、国家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该基金是由中国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设立的,旨在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包括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产业培育等领域。

3、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是由中国广播**电视集团、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于2014年联合设立的,旨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包括影视制作、文化传媒、数字出版等领域。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部、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机构,目标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60亿元,目标规模200亿元,其中财政部出资5亿元,在将来的运作过程中还将吸纳包括VC/PE在内的民间资本的加入。此外,该基金项目投资将封闭运行10年,前5年为投资期,后5年为退出期。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而现有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l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l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3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l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2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4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5条、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倩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6条、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7条、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的援助系统。

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8条、1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9条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上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员国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第10条、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可随时遨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3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为屐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第11条、1本公约备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肪产。-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备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械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12条、未被列入第11-条第2和4握握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第13条、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约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的本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1跤中提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1和2条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谅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符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顾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拥有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射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14条、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定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第15条、1现设立一项保护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家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 (a)本公约缔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b)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i)其他国家 (ii)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 (iii)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 (c)基金款项所得利息 (d)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 (e)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第16条、1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间题的决定,需由未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本公约缔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 2然而,本公约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规定的约束。 3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可随时通过通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然而,收回声明之举在紧接的一届本公约缔约国大会之日以前不得影响该圃醚义鼾辅款。 4为使委员会得以有效规划其活动,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至少每两年定期款,纳款不得少于它们如受本条第1段规定约束所须交纳的款额 5凡拖延交付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一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属于上述倩况但已当选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选举之时截止。

第l7条、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或鼓励设立旨在为保护本公约第l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募捐的国家、公并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

第18条、本公约缔约国应对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赞助下为世界遗产基金所组织的国际募款运动给予援助。它们应为第15条第3段中提及的机构为此目的所进行的募款活动提供便利。

5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第l9条、凡公约缔约国均可要求对本国领土内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之财产给予国际援助。它在递交申请时还应按照第21条规定所拥有的有助于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文伴资料。

第20条、除第13条第2段、第22条(c)分段第23条所述情况外,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仅限于世界遗产委员会业已决定或可能决定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所述目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

第21条、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制定对向它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并应确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即打算开展的活动、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预计费用和紧急程度以及申请国的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开支的原因所在。这类申请须尽可能附有专家报告。

2对因遭受灾难或自然灾害而提出的申请,由于可能需要开展紧急工作,委员会应立即给予优先审议,委员会应掌握一笔应急储釜金。

3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22条、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a)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本公约第11条第2和4段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问题;

(b)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作;

(c)在备级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d)提供有关国家不具备或无法获得的设备;

(f)在例外和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

第23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可向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遣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方面的备级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国家或地区中心提供国际援助。

第24条、在提供大规模的国际援助之前,应先进行周密的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这些研究应考虑采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最先进的技术,并应与本公约的目标相一致。这些研究还应探讨合理利用有关国家现有资源的手段。

第25条、原则上,国际社会只担负必要工程的部分费用。除非本国资源不许可,受益于国际援助的国家承担的费用应构成用于各项计划或项目的资金的主要份额。

第26条、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受援国应在它们签订的协定中确定享有根据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的计划或项目的实施条件。应由接受这类国援助的国家负责按照协定制定的条件对如此卫护的财产继续加以保护、保存和展出。

6教育计划

第27条、1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2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第28条、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7报告

第29条、1本公约缔约国在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组织大会递交的报告中,应提供有关它们为实行本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

2应握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3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8最后条款

第30条、本公约以阿拉伯、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

第31条、1本公约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根据备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32条、l所有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的国家,经该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人本公约。

2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加入书后,加人方才有效。

第33条、本公约须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的三个月之后生效,但这仅涉及在该日或之前交存备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就任何其他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人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4条、

一述规定须应用于拥有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本公约缔约国。

(a)关于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应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关于在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措施的联邦备个国家、地区、省或州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政府应将这些规定连同其关于予以通过的建议一并通告备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35条、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接到废的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拒的财政义务。

第36条、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

第35、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7条、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对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截止2014年,中国到底有多少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全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究竟有多大的“盘子”?因为其散落在各地和各个行业中,很少有细致的统计。不久前,从事文化产业投资咨询的新元文智公司发布研究报告,首次公布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家底”:

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116支,包括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艺术品投资基金、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等几大类。以35支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为例,首期实际募资规模达459亿元,成为集聚资金的“大湖泊”。

在政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利好政策“刺激”下,2011年成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井喷”期。在2007年至2012年发起的35支文化产业综合股权投资基金中,有16家是在2011年成立的。

2011年也是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成长“拐点”,改变了外资和国内投资的对比。2011年以前,在中国文化产业投资中,外资占到60%以上的份额,分别投向了分众、盛大、完美世界、新浪等公司;随着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目前外资投资比重降到了40%以下。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网络文化、文化休闲及其细分文化及相关行业等领域,以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加快使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我们国际经济的支柱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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