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只有发表后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上海古籍出版社前身是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11月,1958年3月,与中华书局上海办事处合并改组为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成为上海地区整理出版古籍的专业机构。1978年1月改为今名上海古籍出版社。
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成立之初便已开始对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不同时代有代表性的作家及诗词散文等不同文学门类的作品选读、选辑,加以通俗的解说、详尽的注释。有的更用现代汉语翻译。精选历代名篇,加上说明、注释,以单篇或合订本形式,出版《中华活页文选》。还有古代重要典籍的今译,如《四书》、《五经》、老庄诸子,以及《孙子兵法》等,语译而外,有的还附原文。并出版一部分高等学校的文科教材。出版当代老中青著名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各个方面的学术论著,如陈寅恪、郑振铎、郭绍虞、钱锺书、饶宗颐、吕思勉、岑仲勉、俞平伯等著名学者,或编为文集,或作为专题论著。此外,对海外汉学研究成果,有选择地出版《海外汉学丛书》。1962年起出版了不定期的学术刊物《中华文史论丛》。已成系列的有《文化春秋丛书》、《三百题系列新刊》、《十大系列丛书》、《生活文化丛书》、《文物鉴赏丛书》、《中华文明宝库》等等。
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时期出版了《中国丛书综录》、《诗韵新编》、《变文字义通释》等等。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时期已设立了影印组。历年来影印的有《中国古代版画丛刊》、《古本戏曲丛刊》、《古本小说集成》、《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大型的《四库全书》等。
上海古籍出版社下设5个编辑室和1个编辑组。第一编辑室负责文学类;第二编辑室负责除文学以外的哲学、经济、军事、历史、艺术、科技等类以及《中华文史论丛》;第四、第五编辑室分别负责敦煌吐鲁番文献和《续修四库全书》,此外的影印工作由第三编辑室负责;一个编辑组负责临时性或突击性的某些书稿。
上海古籍出版社前身古典文学出版社,由李俊民任社长兼总编辑;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时期,自1959年3月至1966年12月,由金兆梓任主任,总编辑一直是由副主任李俊民兼任。上海古籍出版社成立后先后担任社长、总编辑的有李俊民、戚铭渠、魏同贤、钱伯城、李国章、赵昌平。
江苏古籍出版社现名凤凰出版社,是一家以整理出版中国文史哲古籍及其研究著作为主的专业出版社。1984年建社,现设有图书编辑室、综合管理部、经营部、财务部等部门。该社以弘扬中华文化、注重文化积累为己任,坚持立足江苏、面向中国、走向世界的出版思路,致力于出版文献价值高、社会影响大的图书项目,追求出版物的高质量、高品位和高效益,出版了一大批具有重大文化积累价值的丛书、套书和图册。
凤凰出版社出版的书都是正版的,而且都是颇具知名度,家喻户晓的书目。江苏凤凰出版社原名“江苏古籍出版社“,成立于1984年3月,是一家以整理出版中国文、史、哲古籍及其研究著作为主的专业出版社,也是苏教版小学课本的出版社。凤凰出版社,坚持在编纂出版中国古代诗词曲系列工具书上下功夫,先后于1990年出版了《唐诗大辞典》,力1995年出版了《元曲大辞典》,近年来又编撰出版了《宋词大辞典》。所以说该出版社是一个很具潜力和影响力的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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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出版时保持原貌,使用繁体字是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比如啊,就拿古书中最常见的通假字来说吧。“同音相借”的通假字实际上非常重要,它是在出现新事物之后,当时的人们利用现有词汇无法表达此事物时,灵活使用旧词汇才出现的现象。你如果一律强改,整齐划一倒是做到了,但这种变化的痕迹在古书上就消失了,时间长了,后人就无法理解这种变化了,历史的信息也就被你抹去了。举个例子吧,比如“装裱书画”的“裱”字,其出现非常晚,最早不会早过北宋。之前用的是“褾”字,其本意是袖子或衣领的外边,是衣服上的一种装饰。唐朝时才出现裱画这个技艺,之前没有,属于新事物,于是人们就借用“褾”字来表义。装褾本意就是给画心的四周镶边,是个名词。可后来词义转化,变成动词了,就创造出了“裱”字。你如果强改古籍,将唐朝文献中出现的“褾”都改为“裱”,这种词义变化就消失了,破坏了原有的历史信息。这也是为什么专业的古籍出版都是要用繁体字,而且尽量保持原貌的原因。
简介:1980年金秋十月,顺应国家“加强中医药书籍出版”“抢救中医孤、善、珍本,整理研究编辑出版中医古籍”的要求,中医古籍出版社应运而生。自建社以来,出版社主要承担了国家中医古籍珍本、善本、孤本及古籍研究类图书的出版工作,为国家唯一的中医古籍类专业出版社。正如社名“中医古籍”所体现的意义,中医古籍出版社具有“小而专”的特点,专业性强,突出了中医药图书的传统化特点。
作为一家专业出版社,我社拥有一支专业化的中医古籍出版编辑队伍,在抢救罕见而行将失传的孤本、善本中医药古籍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在中医古籍的整理出版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10年来,中医古籍出版社印制、发行中医药古籍、中医药古籍研究、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医药教材和工具书以及中西医结合科研、临床、教学图书及医学科普图书1000余种,其中古籍类图书出版比例占到30%。一些重要的学术、专业图书获得全国古籍整理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奖等国家级奖励等多项。2010年,我社出版的古籍《中医古籍孤本大全》荣获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
2011年,贯彻国家出版社体制改革精神,中医古籍出版社完成转制,并确立出版社的宗旨:坚持“抢救、整理、出版中医药典籍,传播和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的出版方向,为社会提供品优质高的出版物。设定出版社的发展目标:坚持中医古籍出版的特色,走“专、精、特、新”的道路,全面提高中医古籍的出版质量,把中医古籍出版社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以抢救挖掘整理出版中医古籍为特色的全国唯一的专业出版社。目前,出版社正以新的面貌不断开拓进取。
典章文物,尽在图书,盛世修典,历史必然。在学术界普遍重视并努力发掘医籍中生命科学内涵的今天,中医古籍出版社将革故鼎新,为使杏林经典学术得以弘扬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定代表人:刘从明
成立日期:2011-04-14
注册资本:370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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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5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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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影印出版中医古籍孤本、秘本、珍本和研究中医古籍的著作(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版图书零售,本版图书总发行(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本版图书零售,本版图书总发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文2023-08-06 23:02:25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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