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注意事项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6浏览:1收藏

文物的注意事项,第1张

问:文物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槁、古旧图资料等;5、反映历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推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问:文物出境有什么管制?

答:按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准许出口的文物必须经由指定口岸运出。对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问:哪些是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答:珍贵文物是指国家博物馆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上述以外的,为一般文物。

问:什么是文物出境鉴定及其范围?

答: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J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问:私人携运出境的文物在何处申请鉴定?

答:根据规定,旅客携带旧存文物出境,应事先报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福州等口岸设有鉴定机构。

问:个人携运文物进出境,怎样报关?

答:入境旅客带进文物,数量不受限制,海关准予进口。如需要复带出境的,应在入境时向海关详细申报,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年代、规格、质地、款式等,必要时要提供照片,经海关核查无讹后,登记备核。复带文物出境时,海关凭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核放。

携带、邮寄、托运个人家存文物(含已故现代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海关凭证明文件核查文物上钤盖的鉴定标志放行。

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和铃盖的鉴定标识的,不准出口,应予退运。并于3个月内(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限:个月)由当事处理。

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不论是否藏匿,海关都将依法处理。

问:在指定文物商店购买的文物可否携带出境,是否还要报鉴定?

答:入境旅客在指定的文物商店用带进的外汇购买的文物可以携带出境,不需要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旅客携带文物出境时,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

问:携运建国以来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复制品,是否准予出境?

答:建国以来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和复制品,不属文物范围。携出文物仿制品和复制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准予带出。

问:对个人携运现代书画作品出境,海关有什么规定?

答:已故现代书画家的作品,除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准予出境的外,不准携运出境。

对一般现代书画作品,旅客携带出境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邮寄的在规定的限值内,海关准予出口。

问:使领馆和使领馆人员携运文物进出境的报关手续?

答:使领馆和使领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境的珍贵文物,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文物,申报时,要随附指定商店出具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海关凭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境内通过其它途径得到的文物,要事先报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许可出境凭证,海关凭许可出境凭证和坚定标志查核放行。

第一,展柜质量方面,展柜所使用的材料要能经受强度大的撞击和敲打,例如用枪射击或者锤砸都不会发生损坏,并且在展柜内安装报警装置。

  第二,报警系统方面,报警器的科技成分低,在长时间工作状态下一般会失灵,录音时间短。现在科技发达,犯罪分子也越来越狡猾,在报警设备上落后就会很容易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第三,科技防范方面,现在博物馆需要安装一些科技产品,并且我国大部分博物馆也安装了一些,比如摄像机和报警装置,但是他们二者的结合使用存在一些漏洞。一般他们二者的运用是在报警装置启动之后,摄像装置才进入工作状态。那么不启动报警装置,摄像机就不会工作。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有机可乘。如果利用高倍的针孔式摄像机就可以避免这种漏洞并且可以提供破案线索。

  2提高文物存放技术,确保万无一失。文物保护要做到提前预防,事后及时维修。提前预防就要做好提前的防护工作,例如,运用工程技术处理防潮、防火、防震等,运用化学处理办法预防那些易氧化和腐蚀的物品,铜器和铁器是比较容易受大气污染的,当空气中的湿度达到一定限度更加容易腐蚀。运用工程技术和化学处理结合的办法预防害虫的侵袭。事后及时维修是要对有损坏的文物可以运用化学或者生物技术进行修复。

  3提高文物修缮技术,确保文物的完整性。文物藏品的修缮一般是文物保管部门提出,然后由实施部门制定详细的方案,经报馆领导审批后,才可以进行下去。否则,修缮程序将被停止。对于检测的结果,检测部门会做一个比较详细的检测报告。报告是由原本和副本两样本的,副本要进行存档。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进入到了十四年抗战时期。北平在东北沦陷之后也成为了中国抵御日本南下的最重要的城市。在日军的威胁一步步加深的国难时期,故宫博物院内的文物搬迁也逐渐开始。 一、抗日狼烟下的故宫博物院 1931年9月18日,日军在制造「 ”柳条湖”事件后迅速发动了九一八事变,几个月之后东北全境沦陷,东北军全数撤退至华北地区,至此华北成为抗日的第一线,而北平也成为华北地区抵御日军的最为重要的城市。 在九一八事件发生之后,1931年12月3日,时任故宫博物院院长易培基请示南京行政院,请求在故宫内设立临时警卫处,加强对故宫博物院的警备力量,以防止文物遭受损失。15日行政院批准了易培基的请求,至此故宫博物院在日军的威胁下开始了其保护文物的漫长历史。 组织故宫文物南迁的时任院长易培基 1932年日军在上海发动「 ”一·二八事变”,对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发动袭击,在战争中,上海的商务印书馆、东方图书馆以及各大高校都遭到了日军的猛烈轰炸,一时间中国同时遭受到日本南北双重夹击之势,情势十分危急,而藏在故宫博物院的大量的古籍文物更是有了商务印书馆的前车之鉴。在这种情况下,2月易培基便开始着手令工作人员将展列在紫禁城各宫殿的文物撤下并开始对古籍文物进行编号、整理以及将其装箱保存。 在战争中被日军炸毁的上海商务印书馆 日军在攻陷东北后对华北地区虎视眈眈,并时常对华北地区进行袭扰,1932年8月日军进攻热河,平津地区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安全形势。此时的故宫博物院已经开始考虑故宫文物的搬迁问题,易培基向行政院致函,请求将故宫文物中的一部分搬迁至东交民巷以及上海等地的租界进行保护,同时还请求故宫博物院在南京设立分院,将文物搬迁至南京进行保护。 二、故宫搬迁之争 故宫博物院内包含着大量的中国古籍文物,其中的四库全书等更是无价之宝,可称为中国的「 ”国宝”。对其的保护关乎到中华文明的千年文脉是否能够保存,而关于其是否迁移也引起了各界的讨论。 有人给故宫博物院致函,认为日军已经攻占东北和热河,平津地区一定是日军的下一个目标,平津一失,华北必然沦陷,所以故宫的文物必须南迁,只有迁移才能保护「 ”数千年遗下之国粹”。但是也有人认为大战在即,应该集全国之力以抵御日本,应当将故宫的文物进行拍卖以购买军火武装军队,但这种观点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 故宫文物南迁 而在北平当地,有许多本地人士发出了反对文物迁移的声音,他们认为故宫博物院是北平的重要文物,而博物院内的文物更是北平作为文化古都的根本所在,他们坚决反对将文物搬出北平并组建了北平市民众保护古物协会,坚决 文物南迁。 1933年3月10日热河战役结束,热河省沦陷于日本之手,长城抗战开始,平津地区面临最为严重的威胁。早在1月份,故宫博物院便召开会议决定从博物院中挑选重要文物先行南下,根据行政院的指示,这一批重点文物将会到达上海,2月6日,第一批故宫文物共2118箱自故宫内运出前往火车站,不久之后到达南京浦口。 准备南迁的文物 而就在文物到达浦口之时,关于这第一批文物到底迁移至何处,行政院与中政会发生了矛盾,前者坚持要将文物运往上海进行保护,但是后者却主张将文物搬迁至洛阳与开封进行保护。关于文物存放在哪的争论使得文物只能暂时停留在浦口火车站等待下一步安排,直到3月宋子文回到南京召开会议才最终决定将文物运往上海。此后一直到五月份,故宫博物院又分五批将13427箱文物南迁至上海进行妥善保管。 坚持故宫文物迁至上海的宋子文 迁往上海的文物由于气候较为潮湿容易被损坏,而此时故宫博物院也打算在南京建立博物院南京分院以保管文物。1936年9月26日,北平故宫博物院南京分院保存库落成,蔡元培等参加了落成仪式。分院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建造,能够使文物保存在温度气候适宜的环境中,是当时首都南京的现代化建筑之一,对于保护文物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36年12月,存放在上海的诸多文物开始迁往南京,1937年元旦,南京分院正式落成,文物也搬迁完毕。 故宫博物院南京分院(中央博物院) 三、七七事变之后的文物迁移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平津沦陷,留存在北平的大量文物古籍遭到破坏,8月13日淞沪会战爆发,上海以及首都南京也面临巨大的威胁,此时留存在南京的文物也不再安全,文物搬迁再一次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 七七事变照片 在战争的威胁下,中央 下令将存放在南京的文物装箱沿长江西进,8月14日,第一批文物在故宫博物院院长马衡的护送下离开南京前往长沙,12月安全抵达长沙并存放在湖南大学图书馆地下室内。11月份第二批文物搬离南京开始西迁,此次文物搬迁为火车搬运,最终北上至宝鸡停留下来,在经过清点后南下入四川最终至峨眉山地区,此后第三批文物也历经千难万险最终到达四川乐山。 故宫文物南迁、西迁简图 至此故宫文物历经五次南迁,三次西迁,终于在日寇来临前安全的迁往大后方地区,使得中华文明的文脉得以保留下来。而参与这场搬迁的各行各界的人虽未在战场上杀敌报国,但其行为一样可以彰显于天地间,其英雄事迹亦可以传之后世,流芳千古。 文史君说: 冯友兰先生在西南联大纪念碑上有言:「 ”稽之往史,我民族若不能立足于中原、偏安江表,称曰南渡。南渡之人,未有能北返者。晋人南渡,其例一也;宋人南渡,其例二也;明人南渡,其例三也。风景不殊,晋人之深悲;还我河山,宋人之虚愿。吾人为第四次之南渡,乃能于不十年间,收恢复之全功,庚信不哀江南,杜甫喜收蓟北,此其可纪念者四也。”西南联大的成立为我国高等教育保留了大批火种,而文物的西迁亦将我国文明的火种保存下来,功在千秋,利于万世。 参考文献: 1、唐正芒:《抗战时期故宫文物的南迁西移》,《湖南文史》2004年第4期。 2、向宁:《故宫文物南迁记略》,《贵阳文史》2007年第5期。 (作者:浩然文史·投稿作者刘越) 本文为文史科普自媒体浩然文史原创作品,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文所用,除特别说明外都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烦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我们会每天为大家奉上精彩的历史文章,恳请各位读者朋友关注我们的账号!您的点赞、转发、评论,这是对我们最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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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岩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及其附属物;

  (三)历史上形成和遗存的具有一定宗教和社会影响的宗教器具、崇拜物;

  (四)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的代表性实物;

  (五)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籍、古旧图书、经卷等;

  (六)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土的文物;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自治区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 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纪念性的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和宗教活动等应当遵守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治区各地区应当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县(市)应当设立文物保护机构。

  在文物相对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兼)职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自治区、市(地)、县(市)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建设、民族宗教、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保护管理秩序。

要切实坚定文化自信,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努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经历了5000多年的历史变迁,始终一脉相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

中华文明根植于中华大地,同世界其他文明相互交流,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要深入研究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的起源和特质,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文化基因的理念体系。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怎样统筹好文物保护工作

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夯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坚决守住文物安全底线。

要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

要积极探索文物活化利用新路径,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切实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让文物焕发新生、创造价值、赋能发展。

要建设好维护好利用好各类博物馆资源,不断提升影响力和美誉度,打造城市公共产品“金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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