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这个姓氏的来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3浏览:3收藏

尧的儿子丹朱的后代,以“朱”为姓氏。丹朱,祁姓,所以这一支成为祁姓朱氏的起源。

商朝宗室子期封于赤乡(一作郝,今山西太原),其后人或赤氏,或郝氏。又因“赤即朱”,改为朱姓。

宋微子启的后代以宋为姓,后来宋国被齐国灭掉,后人遂改宋为朱(宋、朱字形相近),成为宋姓朱氏的起源。蔡邕在《朱公叔鼎铭》认为宋微子启之子,姓子名朱,史称公子朱。公子朱的子孙,以祖先名字为氏,此即后世子姓朱氏的来历。

明朝时,朱氏皇帝曾多次赐予其他姓氏的人以国姓,这是由其他姓氏改姓朱氏的重要起源。

源于朱襄氏,朱襄氏是炎帝的别号,同时也是最早以朱名号才,为朱姓中最为古老的一支。

扩展资料:

朱姓发源于今河南、安徽间地及江苏省境。西汉朱质有二子:朱禹、朱卓。朱禹在东汉后期的党锢之祸中被杀,子孙避难逃到丹阳(今属江苏)。朱卓的后裔由于任官的原因,主要是在今陕西、河南、湖北等省境内发展繁衍。

魏晋以前,朱姓已繁衍到北方河南、山东、安徽等主要地区。唐末有朱葆光迁居湖南。东晋时有朱玮自河南南阳徙居南康(今属江西),其后朱熹侨寓建阳(今属福建)。

朱熹之孙朱铨回迁庐陵(今江西吉安),朱铨的5世孙朱章甫于南宋末年避乱徙居吉安府安福县(今属江西),后又迁至广东兴宁宁中乡竹丝湖立业,成为朱氏兴宁竹丝派一世祖。

朱章甫的三儿子朱泗于元代徙居罗浮(今广西东兴各族自治县东)徐田,此后,子孙繁衍,分布于今广西、广东的许多地方。居住在闽、粤等沿海地区的朱氏,从明代开始陆续有人移居台湾,进而又有人远徙东南亚及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朱姓在历史上一直是中国南方的大姓之一。

-朱姓

江西省出过皇帝,名字是林士弘。

林士弘,饶州鄱阳(今江西鄱阳)人,隋末南方农民起义军领袖之一。林士弘为人豪迈爽直,好武功,通谋略,但在前半生,他只是个干苦活的农民,拿起武器的时候,他才展现出自己的天赋。

由于隋炀帝杨广的穷兵黩武,两征高丽失败,弄得天怒人怨,四海鼎沸。在这种情况下,大业七年(611年),山东人王薄起义反抗隋朝,掀起了隋末农民起义的浪潮。

大业十二年(616年)十一月,他就自称南越王。紧接着他又自称皇帝,国号楚,建年号太平,任命同党王戎为司空。

武德五年(622年)正月,唐军完全消灭萧、李的势力以后,开始全力攻伐林士弘,循州、潮州望风而降。心灰意冷的林士弘怆然病倒,随即逝去。

扩展资料:

大业十二年(616年)十一月,隋炀帝命刘子翊率兵前去讨伐操师乞。豫章城外一战,操师乞被隋军当场射杀。

元兴王阵亡,部众群龙无首,眼看着刚建立的天成政权就要发生溃散。关键时刻,林士弘挺身而出,接过了操师乞的指挥棒,带领部队奋勇作战,稳定了军心。

林士弘分析了敌我之间的优劣对比,调整了作战部署。他利用自己士兵多生长于江南水乡、地头熟、水性好的特点,兵分水陆两路。

其中陆军作为正兵,从陆地上与敌人抗衡,水军作为奇兵从水路出击,结果一击得手,大败隋军,干掉了隋军指挥官刘子翊。

击败刘子翊后,周边暂无大敌,林士弘军威大振,走上了大肆扩军抢地盘的道路,没多久,他的兵力就达到十余万人,尤以水军最为犀利。

参考资料:

-林士弘

  湖南高姓

  唐代宰相高士廉长子、太宗女东阳公主驸马高履行被武则天贬至永州(治今零陵)任刺史。五代高季兴割据湖北江陵一带,建荆南国,自此高姓子孙在两湖一带传衍开来。现代湖南高姓多于元明之交由江西迁来。

  汉寿高氏始迁祖高六郎(名坤)为元朝进士,生于江西吉安永丰县永丰乡丰实里小流保左源上社。汉寿罗坪金境堂《高氏八修族谱》(清光绪二十年重修,1946年重刊)中以春秋齐国文公姜赤之子姜高为一世,以高傒为第三世,谱中所录宋丞相文天祥撰《高氏族谱旧序》说,62世祖高怀德,字少君(按:此说显然有误)迁松江,“高氏之谱牒遂南”。64世祖高可大(名继冲,字绍堂)迁江西临川,又转徙永丰吉水。高六郎为72世,由永丰迁居湖南汉寿,除长子高元后裔居常德府桃源县外,其余三子高亨、高利、高贞后裔均留居汉寿龙邑,自第三世高必达等六人始分为六房,分居罗坪、金手、小江、玉下、倒流、陌阡六村。高贞另有一子迁居安化县泥滩溪。高六郎13世孙高清(号灵山)、高藻(号双溪)于清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倡议在西关外修建祠堂,同时修纂族谱。明兵部尚书刘大夏所撰《汉寿高氏族谱旧序》还说,宋神宗时人高继兴的后裔迁居东乡嘉林,宋高宗时高善清赴岳阳为官,卸任后迁居章华,族人又有从吉水永丰迁居郎州辰阳的。

  汉寿高氏始祖发派源流总图

  (按:此世系错误甚多)

  1世

  高子—癸受—傒—克—国子—成子—庄子(固)—宣子(黑肩)—文子(文)—昭子(无恤)—柴子—防父(字子孔,子思弟子)—子襄(辨,孟子弟子)—惠—起—鳄—国祥—庆立—至—巩—晖—赀—午—阏—凤—式—颐—文正—彪— —柔—定—大素—崧—瑗—希峤—斌—允—忱—欢—洋—犍—琳—颍—君雅—俭—审行—智周—仲舒—适—郢——│崇武

  │崇文—承简—骈—昂—亿霞—当—彤—延灿—行周—锡—怀德—保寅—继冲(为江西祖,俱载江右老谱)—琼—程—闳—稼—定—应松—兴—六郎 64世

  72世

  六分迁湘始祖发源总图

  高六郎—│元 常德府桃源县

  │享—│必达 罗坪,洪武间迁邑西青泥湖

  │ │必道 金牛

  │ │必通 小江

  │利—│必遴 玉下

  │ │必选 倒流

  │贞—│必造 陌阡

  │ 迁安化县泥滩乡

  衡阳高氏始祖高贤,字尚尊,于元顺帝三十三年(原文如此)由南京凤阳(今属安徽)来湖南长沙任指挥使,因见元朝气数已尽,辞官隐居于湘乡迎水塘。高贤和扬州高明三同时代,应约为高傒68世孙。高贤生3子:可太(名荣受)、深源(名荣清)、海门(名荣宗)。明初,高可太担任千户,由湘乡调任衡阳,迁居衡西永福十七都八区黄龙庙及东田冲。高深源考中进士,官居内阁,后居于衡阳鸡窝山溪田湾。高海门由教授升为银青光禄大夫,后徙居湘潭昌福。此外,还有支派散布于武冈、城步、常德等地。这一系高氏后裔十分兴旺,不仅形成湖南高氏主干,还分迁南方各省,计有四川嘉定府小东方门、顺庆渠县、重庆;湖北勋阳府竹傒县、汉口镇、勋西、宣昌府;广西平乐府、柳州、万山、桂林兴安县西乡六峒牛尿冲;广东;陕西;贵州;云南东州府;江苏南京、仪征十二圩;福建;安徽桐城县青草亍、安化一天门、安化九渡水。在湖南省内更是广布23个市县,计有:耒阳,永州,归阳,祁阳十字塘,宁远,桃源,衡山吴集、草市,湘乡望春二十七都、三十都金银山,宝庆武冈州,攸县,湘阴,湘潭,益阳,郴州,清泉铁关铺、泉溪市、南乡,衡阳,常德,善化,宁乡八尺岭,长沙,常宁,澧州,慈利。(见《湖南高氏五修族谱》,敦睦堂1923年修)

  浏阳善化高氏始祖高文贤原居江苏扬州府泰州凤凰山,为避张士诚之乱,于元至正十三年(公元1353年)迁往江西沪溪;十八年(公元1358年),因陈友谅攻陷龙兴,又迁至吉安府安福县进贤门外黄婆亍井边。高文贤和扬州高明三也是同时代,应约为高傒68世孙。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湖南辰澧一带苗民起事,朝廷派邓愈入湘征讨,高文贤之弟高伏庆作为长沙百户,落籍于旧善化县大江大乇铺。高文贤和二位兄长也由江西来湖南和四弟伏庆相聚,长兄定居于浏阳东乡高坪市,次兄定居于浏阳东乡独石,高文贤则定居于旧善化一都,即民国时期长沙龙潭乡四保江干坪,与浏西靖卫乡柏嘉山隔河相望,子孙分布在江干坪、仙人市、曲田、车马桥、左家冲、连山岭、鹿艺岭,浏西至道乡、涵山、高家段、何家湾,普迹市童家坊等处。至1947年已传20余代,人口近二千。(见《高姓氏族源流》,1947 —1949年,湖南图书馆藏)

  长沙县仁德乡白沙围高氏始祖高子政,原籍江南(今苏南一带),明洪武初进士,也和高明三同时代,应也为68世。曾任西安知府,因升任湖南粮道,迁居湖南,居于长沙县新焕乡乔口,子孙分布于湖南各地,至1947年已传22代,即高傒89世孙。人口约2万7千,(同上)

  新化县亲睦乡舆田村高氏始祖高亿霞,字安民,号开先,原居江西吉安府安福县清化乡六十九都梅溪团忠孝里,其后有三兄弟高江、高亭、高虎,于明正统年间(公元1436—1449年)由江西随军迁湘,开基于新化县城厢镇塔田上渡村、白沙溪、永固乡罗洪村、永安乡田心村、辇溪市、源头湾、亲睦乡南烟村、南烟铺等处。至1947年已传19代,约2千余人。(同上)

  益阳高氏始祖高宗喾(又称辛公三郎)原居江西吉安府泰和县圳上,系五代南平王高季兴后裔,由于灾害和战乱,于元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迁居湖南宁乡横塘冲,又由于当地地多人少,于至正二十年(公元1360年)转迁益阳十一里外城山口定居。其后裔分迁宁乡、沅江、华容、湘乡、桃花江、湘阴、常德、吉水、湖北、四川等地。(见《资阳高氏六修族谱》,渤海堂1936年修)高宗喾约高扬州高明三一辈,应为67世。

  宁乡东城高氏始祖高孟宗原姓李,居江西,元至正年间以孝廉起家,历任邑宰、少宰、资政大夫,后弃官隐居湖南攸县,为不受明朝征召,因李氏祖先皋陶出自高阳氏,故改姓高氏,自号“清湘”,迁往岳麓大石潭,子孙分为连、远、通、达、迥、尧六房,散布于两湖、四川各地,后来迥、尧二支绝嗣。(见《沩益高氏六修族谱》,清道光年间修;《沩宁高氏五修族谱》,敦睦堂1926年修)高孟宗也和高明三同时代。

  浏阳焦溪乡高升村高氏始迁祖高辟初生于元至正二十六年(公元1366年),终于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至今已有人口7千以上。高辟初约低高明三一辈。

  浏阳还有一支迁自福建上杭曹田乡的客家高氏,始迁祖为高千二郎第三子万七郎。

  浏阳客家高氏世系

  66世 70世

  一世 五世

  高十郎—│百一郎 │百六郎 │万一郎

  曹田乡 │百二郎—│百七郎 │万二郎 │百九郎 浏阳

  │百三郎 │千二郎—│万七郎—│百十郎 浏阳

  明清以来湖南高姓人物还有,明代宣章高胤先,成化进士,四川参议。清代桃源高陛,临淄知县;沅江高谦,曾为左宗棠幕僚,同治三十三年补阜阳县丞。现代新化高霁,民国时期为少将;桃江高毅,大革命时期为中共益阳县***之一;其弟高梓升为总工程师;其侄高敏为郑州大学古籍研究所所长、教授;桃江高希舜,国画家;桃源高润芝,首都钢铁公司副总工程师;浏阳焦溪乡高升村高家信为广州第一军医大学中医系副教授。

景德镇瓷器、庐山云雾茶、泰和乌鸡、南丰蜜桔、万载百合粉、宜春茶油、齐云山南酸枣糕、丰城冻米糖、兴国鱼丝和红薯干、赣南脐橙、南安板鸭、宜丰竹雕、婺源龙尾砚、清华婺酒、芦田灌心糖、万年贡米、玉山罗纹砚、鄱湖白莲、乐平桃酥、宜丰闽笋、鄱阳湖银鱼,还有米酒、年糕、葛粉、葛片茶、米粉干、笋干等。

一、 景德镇瓷器

景德镇瓷器,江西省景德镇市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景德镇瓷器以白瓷为闻名,素有“白如玉,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之称,品种齐全,曾达三千多种品名。瓷质优良,造型轻巧,装饰多样。在装饰方面有青花、釉里红、古彩、粉彩、斗彩、新彩、釉下五彩、青花玲珑等,其中尤以青花、粉彩产品为大宗,颜色釉为名产。

釉色品种很多,有青、蓝、红、黄、黑等类。仅红釉系统,即有钧红、郎窑红、霁红和玫瑰紫等,均用"还原焰"烧成,产品驰名世界, 是称誉世界的古代陶瓷艺术杰出代表之一。

二、庐山云雾茶

庐山云雾茶是汉族传统名茶,是中国名茶系列之一,属于绿茶中的一种。最早是一种野生茶,后东林寺名僧慧远将野生茶改造为家生茶。始于汉朝,宋代列为“贡茶”。因产自中国江西省九江市的庐山而得名。茶芽肥绿润多毫,条索紧凑秀丽,香气鲜爽持久,滋味醇厚甘甜,汤色清澈明亮,叶底嫩绿匀齐。

通常用“六绝”来形容庐山云雾茶,即“条索粗壮、青翠多毫、汤色明亮、叶嫩匀齐、香凛持久,醇厚味甘”。云雾茶风味独特,由于受庐山凉爽多雾的气候及日光直射时间短等条件影响,形成其叶厚,毫多,醇甘耐泡。

三、泰和乌鸡

泰和乌鸡,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泰和乌鸡是江西省泰和县特产,原产于泰和县武山北麓,根据产地又称武山鸡,因具有“丛冠、缨头、绿耳、胡须、丝毛、毛脚、五爪、乌皮、乌肉、乌骨”,十大特征以及高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而闻名。泰和乌鸡是著名的饮食药用鸡,全身均可入药,骨、肉及内脏均有药用价值,可以配成多种成药和方剂。

泰和乌鸡是中国特有的禽类种质资源,除西藏自治区外,各地都有一定规模的泰和乌鸡饲养。而泰和乌鸡质弱体轻,胆小怕惊,离开原产地饲养,便易产生变异、退化。

四、南丰蜜桔

南丰蜜桔,江西省南丰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南丰蜜桔,富含氨基酸、硒等40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自唐代开始就为皇室贡品。南丰蜜桔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年均产量达30亿斤,畅销全国并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单一品种种植规模和产量均为世界之最,出口量和出口国家数全国第一,是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个“百亿”农业产业。

五、丰城冻米糖

丰城冻米糖,江西省丰城市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丰城冻米糖为丰城市优秀传统产品,俗称“江南小切”,以其“洁白如雪、香脆酥甜、落口消融”的独特风味闻名天下。据《丰城县志》记载,明朝万历年间(1573年—1620年),丰城开始制作冻米糖,迄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2009年11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丰城冻米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宋代乡村社会中纠纷的调解可展现出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其中既有宗族势力、士绅、豪强、民间组织首领及宗教人士构成的非制度性权威,也有乡村行政头目等制度性的权威,在实际乡村生活中,各种权威交织在一起,共同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秩序。

美国学者马伯良(Brain E Mcknight)对宋代职役制度有系统深入的研究。他认为隋唐以前,乡村社会的权力主要由贵族豪强把持;明清时期,乡村社会的权力分散于吏人、乡绅及里甲和保甲头目之手。宋代是两个时期的转折点,乡村社会的权力几乎完全掌握在乡村职役人,即乡村行政头目手中。① 对于宋代乡村行政组织的地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从乡村行政组织的职能来看,主要有催征赋税、维护社会治安、版籍编制、参与司法诉讼和社会救济及政令的下达等,涵盖了乡村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二,从乡村事务的实施过程来看,它在催征赋税、刑事诉讼、灾荒救助等众多事务具体实施的许多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乡村租税版籍的编制到赋税的催征,从刑事案件发生后的起诉到检验,从灾荒的检放、受灾人口的抄札到赈济粮米的发放,都有乡村行政头目的身影。总之,乡村行政组织广泛地参与了乡村社会生活,正是有了乡村行政头目的广泛参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各项措施才得以实施。乡村行政组织是整个国家行政体系的“神经末梢”,乡村行政头目是乡村社会中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对乡村行施监督和管理职能。他们经国家授权,握有催征赋役、维护治安等权力,并主持和参与乡村社会的一些公共事务,是乡村社会的统治者。由此可见,马伯良先生强调乡村行政头目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无不恰当之处,但如将其视为乡村社会中近乎惟一的权力所有者却未必允当。傅衣凌先生曾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结构: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系统分为“公”和“私”两个部分。……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如清代的巡检司)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的、习惯的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影响深远的观念之下,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和无限的。(历史新知 )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中,并且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和“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及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②宋代乡村社会应不例外,也是一个多元社会,其权力结构也应是多元的。乡村行政头目所控制的权力应当是属于“公”的那一部分,主要是乡村社会的行政权力,而“私”的那一部分则掌握在另外一些人或群体手中。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力结构已引起学界注意。有的将称之为“乡村精英”,指乡村社会中有声望、有影响的社会阶层,主要包括代表专制 对乡村民户进行管理的乡里和都保甲制的头目和代表地方性的“私”的系统的宗族和家族的族长、家长和房长,一部分居住于乡村的形势户、士人、僧道等,他们在宋代乡村社会的控制中有较为重要的作用。③ 学术界一般多以“社会精英”指有功名的或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与统治阶级,主要限于古代的士人阶层,如将地痞流氓之类也归入“乡村精英”似乎不妥。有的称之为“非 势力”,既包括官户、胥吏和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及其家属、部分上户等形势户,也包括宗族和士人等富贵之家、为富贵之家办事的人及僧道、游民等,他们广泛介入乡村事务,既有干涉、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一面,也有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面。④ 这里的“非 势力”包括胥吏和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在内,忽视了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作为乡村社会中国家代理人的性质,也不妥当。由于“乡村精英”和“非 势力”这两个概念都有一定局限性,本文拟采取“乡村权威”这一概念来描述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力结构。本文所说的“权威”,主要指对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的控制和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及其控制和影响能力。鉴于学界对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力结构已有论述,本文拟以宋代乡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为中心来探讨乡村权威的构成。“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极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宋代司法实践中非常注重调处息讼,并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⑤ 各种纠纷自发生起就会有民间力量参与调处,即使诉讼开始后,各种力量仍可参与调处,以解决纠纷结案。由此,通过乡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足以展现乡村社会的权威。纠纷发生后,调解一般先从家族或宗族内部开始,多由家长或族长等宗族中的头面人物进行。宋代的许多家法族规都规定族众之间发生纠纷后不能直接向官府起诉,“倘有不平,在宗族,则具巅末诉之族长,从公以辨其曲直”⑥。违反这一规定,“家长具其曲直,会宗族对庙神主声其是非,明加大罚大责”⑦。 《新安文献志》卷七九《胡大监传》称:“富民之讼析资不平,第严责族长平之,而讼以息。”吉州安福县王希淮宗族,“长者性笃厚,每一言一行,乡人取以为法,族里有争,率有直焉,得一言无不悦服者,每臧获有过,必三犯乃加责,仍先谕所厚者,使及略惩即劝止”⑧。邵武人李得之经常亲自调停宗族内部纠纷,尽量使之在宗族内部解决,“遇族党有恩意,少有忿争,则为居间极力平处,不令入官府”⑨。孝宗时永康人陈端中“平生不欲其乡有不平之事、其人有不满之意”,“族人尝小忿争,至反眼不相视”,他临终时召集双方说:“兄弟不当至此。我死,谁当为汝解之?各为我饮一杯,还兄弟骨肉之旧,以此送我死,足矣。”⑩ 在其劝解下,双方重归于好。高安人陈大用“以儒倡其族……君诸兄殁,行于族为长,率以礼,训以义,患难疾病,萃力相援扶”,“姻戚乡党或有争,不诣官府,咸之君取决焉。君曰某是曰某非,皆悦服,愿释争以去,武断健讼见君皆黯有愧色”(11)。再如在下列因立继产生的纠纷中族人就参与了调解:朱运干有两子,长司户登科,次诘僧,十岁幼亡……朱运干情之所钟,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德子介翁为诘僧之后。随即追悔,经县投词,遣已多年矣。近朱运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讼端随起,且复欲以其子介翁为孙。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议,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于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证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可见族谊恶薄,贪惏无厌,复谋为诈取之地,使朱司户更罄竭资产,亦不足以饱溪壑之欲。未欲将妄状人惩治,仰朱司户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为薄族所摇。今后朱元德再词,定照和议状,追入罚钱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12)在上述纠纷中,朱氏族人不仅参与了调解,并作为见证人“一一签押于其(文约)后”,虽然参与调解的族人后来又作“曲证”,但官府仍旧认可原来的协议,并以此来维护了朱司户的权益。除宗族势力外,乡里士绅和父老阶层也参与调解各种纠纷。他们或是拥有一般民众所没有的学识,或是因功名和出仕而拥有一般人没有的权势与特权,或是因其品德高尚而拥有崇高的威望,从而使其对乡村社会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他们调解乡村纠纷往往可以成功。美国学者魏斐德认为宋代“官僚绅士的势力还没有渗入农村社会,农村的行政操在富裕农民手里,他们被任命为正规的公务员,来管理征税、民团组织和保甲制体系等工作”(13)。魏斐德认为农村行政掌握在由富裕农民出任的“正规的公务员”(实际上就是乡村职役人)手里,这一认识没有问题,但其关于宋代官僚绅士的势力还没有渗入农村社会的观点尚需斟酌。通过下文对士绅在调解乡村纠纷中的作用的叙述,就会发现士绅在宋代乡村社会中已有较大影响。乡里士绅权威的来源各不相同,有的因救济乡里贫穷而拥有较高威望。干德人欧庆曾任县令,“为吏廉贫,宗族之孤幼者皆养于家。居乡里,有讼者多就君决曲直,得一言,遂不复争”(14)。巨野人张鼎家“饶于财而奉养薄”,“至赒人之急,则竭其力恐不逮,故食客常满堂,尝买田三百亩以待宗党之贫无归者,使葬且养焉。岁凶,出粟数百斛食流殍,所活以千计,为人宽厚坦夷,喜读书,乐善而好信。乡人有争者,至就平曲直,劝譬而去,无不满意”(15)。长沙人谭章居乡六十余年,乐于资助士人,周济穷困,“所施之博,至不可胜计”,“邻里之讼,有不能决者,不之官府,而之君,人尊仰之,甚于父兄”(16)。成都人刘革好施舍,“凡以冠昏、贫病、死徙叩门丐貣,无戚疏高下,皆实而归”,民众“有争阋,不到官府,惟府君曲直,则頫首听命”(17)。德兴人余仲美“家豪于赀,自仲美先人,世以赒急赈穷为务”,“乡闾有讼,往往就之平决,耻于官府”(18)。有的因为品行高尚而为乡里所尊重,从而参与纠纷的调解。南城县人李乔“好学笃善,应举不得官”,“喜犇人之急,里有争,往往和解之,使不致狱讼,众亦爱悦”(19)。麻仲英在临淄闲居时,因“行义高洁,乡党化服。邻里有争讼者,不决于有司而听先生辨之”(20)。义乌人陈允昌“自幼特立,严正而和,疏通而信”,“如老尊宿常梵行者,一方乡人,有讼必质公,公为剖析理道,定论曲直,又饮之酒以和之,故凶悍狡狯愧服,无复敢哗”(21)。临安人罗介圭“能积忠利平实之践,使乡人尊而信,家人亲而化”,每遇饥疫“率推食馈药,以振羸乏,惟恐不我闻”,“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22)。有的曾任地方官,熟悉法律及诉讼之事,富有调解纠纷的经验,在丁忧或致仕退居乡里时也参与纠纷的调解。傅楫乃治平时进士,历任知州、监察御史、权殿中侍御史等,曾“丁外艰,归里中,里中事有不能决者,悉从公折衷,或望公门罢讼而归”(23)。有的虽然未曾任官,但熟悉法律,也能公正地调解纠纷。井研人青阳简,“好读律,能通法意,乡邻讼者多决于君,君为道如是可,如是不可,多以君言解而不争”(24)。有的人富于智谋,擅长调解纠纷。泾县冯择之“有智善谋,邑人有讼者或不决于官而决于君,事有疑,众方含糊不断,君一言乃定,人称其长者”(25)。梁庚尧先生指出:宋代居乡官户与士人在与乡村民众的关系上表现为豪横与长者两种形象。(26) 以上所举基本属“长者”一类,另一类豪横(包括没有士绅身份的土豪)在乡村社会中也调解民间纠纷,只不过他们更多地不是以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而是恃强凌弱,为自己谋利罢了。方震霆等豪横“承干酒坊,俨如官司,接受白状,私置牢房,杖直枷锁, 而有,坐厅书判,捉人吊打,收受罢吏,以充厅干,啸聚凶恶,以为仆厮,出骑从徒,便是时官,以私酤为胁取之地,以骗胁为致富之原,吞并卑幼产业,斫伐平民坟林,兜揽刑死公事,以为扰害柄把”(27)。王东“家于溪洞之旁,既为揽户,又充隅总……自其充隅总也,则两都之狱讼遂专决于私家矣”(28)。顺昌官八七嫂母子“霸一乡之权”,“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乡民有争,不敢闻公,必听命其家”(29)。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区乡村豪横的势力非常强大,以致于如饶州等地出现了“官弱民强”(30)的现象。“凡是豪民,作奸犯科,州县不敢谁何者,监司才要究见分晓,自度不得志,即越经台部,埋头陈词,脱送他司。则其声价非特可与州郡相胜负,抑可与监司相胜负矣。”(31)对这类豪横,乡村行政头目对其非法行为根本不敢干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五所记浮梁县民臧有金就是这样,里正对其不肯输租无可奈何,只好自己代纳。《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以累经结断明白六事诬罔脱昏赖田业》记黄清仲强占陈氏土地,为此,“县司行下桩留,则保甲不敢收;行下供对,则保甲不敢近;委县尉勾追,则聚众打损其承人”。宋代乡村民间组织十分兴盛,许多组织都有自己的规约,这类规约往往会对其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一旦其内部成员发生纠纷,握有规约解释权和执行权的民间组织首领就成了调解纠纷的民间权威。北宋《吕氏乡约》规定“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32)。它不仅规定了乡约成员间关系的准则,也建立了奖善惩恶的运作机制,设有“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33),负有调解纠纷之责。义役作为民间为减轻差役负担而结成的民间组织,一般都订有规约,设有首领,“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34),“将都内当充之人,随其物力及参陪法公心排定,或独充二年或一年,或半年,或两户共充一年,或三户共充一年,其不可充者则出谷助役,各随乡例立定义约,经官印押,周而复始”(35)。义役组织及其役首实际上就充当了调解因轮充差役而产生的纠纷的角色,效果也十分明显,余姚县义役“行之有年,豪宗大姓无复仇讼而驩然相亲,中家儒民免于荡析,而安土乐业,其效甚美”(36)。巫师及僧人、道士等宗教人士也参与乡村民间纠纷的调停,他们的权威更多地来自于“神”的力量。《夷坚志》支丁卷三《廖氏鱼塘》记雩都县乡民廖少大称:有亲弟少四,好使酒尚气,向时每每相凌,置不与校。所居有两塘,各广袤二十亩,田畴素薄,只仰鱼利以资生。弟忽起分析之议,勉从之。至取鱼之时,弟倩村巫书符于瓦上,沉于吾得东塘,洎举网,不获一鳞。徐知其然,亦召此巫,如前法,于是西塘亦然。其后巫来相告曰:“汝两人亲兄弟,自不相容,而使我以邪术干正。虑贴谴罚,各宜悔初心,复同居共业。吾当为尔解救之。切勿再起狂念。”兄弟皆奉其戒,巫乃别画二符投之,鱼遂如故。今每岁获直不下数百缗。这里的巫师突然良心发现,借助“神”力使兄弟二人和好。宋代还有很多施黑巫术的巫者,因此产生的纠纷往往需要有正义感的道士或僧人等解决。“襄阳邓城县有巫师,能用妖术败酒家所酿,凡开酒坊者皆畏奉之。每岁春秋,必遍谒诸坊求丐”,“一岁,因他事颇窘用,又诣一富室有所求”,被主人拒绝,结果其人“酒瓮成列,尽作粪臭”,最终被一道士破解。(37)以上是调解乡村纠纷的民间力量。乡村纠纷调解中的官方力量则是乡村行政头目和州县官吏等。由于州县官吏并不生活在乡村,不能视为乡村社会权威,这里只论述乡村行政头目的调解。《宋文鉴》卷一二九记有如下案例:甲为县令,乙与其故人丙醉,殴乙,乙诣县讼丙,令问曰:“伤乎?”曰:“无伤也。” “相识乎?”曰:“故人三十年矣。” “尝相失乎?”曰:“未也。” “何为而殴汝乎?”曰:“醉也。”解之使去。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斗不致伤,敕许在村了夺,耆长则可,县令顾不可乎?”此案虽非耆长调解,但通过县令的叙述可知耆长有权处理小的斗殴等事。耆长还参与调解乡村社会中因婚姻家庭及土地买卖等产生的民事纠纷。《作邑自箴》卷四记:“付镇耆定夺婚田事,于帖后连素纸十幅,印缝仰两争并邻保人写于其上,以防拆换。”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细故不应牒官差人承牒官不应便自亲出》称:“彭四初状所诉彭五四等闲争事,初无甚计利害,纵便是实,不过杖以下,本保戒约足矣,本保追究足矣。” 可见保正长也有调解乡村纠纷的权力。保正长和耆长都是乡村社会中代表国家力量的权威。通过以上叙述可见宋代乡村权威的多元性,其中既有宗族势力、士绅、豪强、民间组织首领及巫师、道士等宗教人士构成的非制度性权威,也有乡村行政头目等制度性的权威。乡村社会的权力并不仅仅掌握在乡役人(乡村行政头目)手中,他们所掌握的仅仅是乡村社会的行政权力。各种权威的权力来源不同,其权力发生作用的边界也各不相同。耆长和保正长等是以耆及都保所限定的行政社区为其权力的边界。族长则以血缘所网络的自然社区为其权力的边界。民间组织首领以其控制范围为其权力的边界。在实际的乡村生活中,各种权威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维护着乡村社会的秩序。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宋代乡村社会权威的调解是有限度的,如果调解不成,则需起诉到官府,由官府裁决。宋代社会好讼风气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说明。(38) 另外有些民间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需官府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前引朱运干立嗣案中官府就认可了原来由族人调解达成的协议,并依此为据保证了朱司户的利益。这反映了宋代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参考文献:[1]参见Brain E Mcknight: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 P 180。[2]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3]参见刁培俊:《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载《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4]参见王华艳、范立舟:《南宋乡村的非 势力初探》,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5]参见屈超立:《宋代地方 民事审判职能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版,第170——183页。[6]《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卷四《义门家训》,上海图书馆 国木活字本。[7]《胡氏莫太夫人家训》,光绪十四年敦厚堂木活字本。[8]王炎午:《吾汶稿》卷九《先父槐坡居士先母刘氏孺人事状》,四库全书本。[9]《朱熹集》卷九一《特奏名李公墓志铭》、卷一八《奏义役利害状》,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10]《陈亮集》卷三六《陈思正墓志铭》,中华书局1974年版。[11]姚勉:《雪坡集》卷四九《陈允中墓志铭》,四库全书本。[1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下殇无立继之理》、卷十二《豪横》、卷十二《不纳租赋擅作威福停藏逋逃胁持官司》、卷十二《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卷十二《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卷十二《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中华书局1987年版。[13]参见魏斐德:《晚期 地方控制的变化》,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第4期。[14]《欧阳修全集》卷二四《永春县令欧君墓表》,中华书局2001年版。[15]晁补之:《鸡肋集》卷六八《进士清河张君墓志铭》,四库全书本。[16]汪藻:《浮溪集》卷二八《谭章墓志铭》、卷二六《朝请郎龙图阁待制知亳州赠少师傅公墓志铭》,四库全书本。[17]洪适:《盘州文集》卷七六《刘府君行状》,四库全书本。[18]薛季宣:《浪语集》卷三三《余仲美墓志铭》,四库全书本。[19]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三一《李子高墓表》,四部丛刊本。[20]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版。[21]《宗泽集》卷三《陈公墓志铭》,浙江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22]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三一《罗迪功墓志铭》,四部丛刊本。[23]汪藻:《浮溪集》卷二八《谭章墓志铭》、卷二六《朝请郎龙图阁待制知亳州赠少师傅公墓志铭》,四库全书本。[24]黄庭坚:《山谷别集》卷九《青阳希古墓铭》,四库全书本。[25]周紫芝:《太仓稊米集》卷七○《成忠郎冯君墓表》,四库全书本。[26]参见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载《新史学》第4卷第4期,1993年。[27][28][29][30][3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下殇无立继之理》、卷十二《豪横》、卷十二《不纳租赋擅作威福停藏逋逃胁持官司》、卷十二《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卷十二《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卷十二《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中华书局1987年版。[32]《宋史》卷三四○《吕大防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33]吕大钧:《吕氏乡约乡仪》,载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34]《朱熹集》卷九一《特奏名李公墓志铭》、卷一八《奏义役利害状》,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35]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三○,四库全书本。[36]孙应时:《烛湖集》卷九《余姚县义役记》,四库全书本。[37]洪迈:《夷坚志》丁志卷十《邓城巫》,中华书局1981年版。[38]参见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载《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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