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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古书之媒
作者:韦力
豆瓣评分:84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4-11
页数:433
内容简介:
韦力谈《古书之媒》:
《古书之媒》是一个系列,共有4本书,每本选择四五位人选进行细致访谈。因为恰好11月就是中国古书拍卖20年的时间节点,所以顺应先推出了《古书之媒——感知拍卖二十年摭谈》。另外三本则分别谈北方的古旧书市中心琉璃厂、南方的中心上海福州路以及介绍国内著名的书商。
从古至今大家对于书商都没有一个大的评价,但我其实对书商是怀有感激之情的,有了书商才有了古书流通,他们才是古籍流通最重要的人。也正因为此,此系列书把一些能梳理的东西整理出来,取之“媒介”之义。
这系列书难度大、关键就在于访谈提纲的设置。为了达到预期效果,花费大量时间在提问上,比如准备苏州90高龄书商的访谈,就拟了近160个问题。——韦力
内容简介:
《 古书之媒——感知拍卖二十年摭谈》为我国民间藏书名家韦力先生同嘉德拍卖有限公司古籍善本部总经理拓晓堂的对谈录。全书分七个部分,详细解读了近二十年来我国古籍拍卖的奇书、奇人、奇事。二十年古籍拍卖的点点滴滴,见证一段段历史、一个个家族的兴衰、一个个爱书人的喜怒哀乐与痴情。喜的是好书得藏,文化得以传承;悲的是错失良缘,斯人斯书已失。
本书隐含着古籍鉴别、版本选择、价值判断等专业知识,介绍了这二十年来我国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重要古籍的收藏价值及流传情况,以及一些大藏家藏书历程,从中可见他们的人生趣味及其对传承文化的拳拳之心,并从古籍拍卖的征集、图录、封面、估价、佣金、保证金等方面全面展示了古籍拍卖的市场运作情况以及它对保护、传承我国古籍的重要意义,对认识我国古籍善本的流传及保存状况大有裨益。
编辑推荐:
1. 韦力,中国民间藏书第一人,继《古书之美》后又一力作;拓晓堂,中国古籍拍卖的****,开创中国古籍进入拍卖市场的先河,确立古籍善本每年春秋大拍的惯例。
2. 《古书之媒》的“媒”,是指韦力和嘉德拍卖的拓晓堂对谈,有旗鼓相当的舒畅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娓娓道来古籍拍卖二十年的风云秘事和喜乐悲苦,是了解古书文化、版本鉴别及价值判断的必读之作。
3. 本书不仅汇聚萧盅友、黄裳、黄永年、韦力、拓晓堂等一批大家的藏书经历与心得,而且从古籍拍卖的征集、图录、封面、估价、佣金、保证金等方面全面展示了古籍拍卖的市场运作情况,看完即可基本了解古籍的流通和运作。
4. 几百册毛边本一上市,顷刻被抢购一空。
5. 四色彩印,用纸考究,收录近百幅重要古籍的书影,还原古书之厚重与优美。
作者简介:
韦力,著名藏书家,收藏有7万余册古籍善本,被认为是中国民间收藏古籍善本最多的人。故宫博物院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嘉德等数家拍卖公司学术顾问相关著述有《古书收藏》《批注本》《书楼寻踪》《芷兰斋书跋初集》 《芷兰斋书跋续集》《中国古籍拍卖评述》 等。
拓晓堂,原供职于国家图书馆,1994年加入中国嘉德拍卖有限公司,是年秋,组织中国古籍善本第一场专场拍卖会,开创了中国古籍进入拍卖市场的先河,并确立了古籍善本每年春秋大拍的惯例。
何谓古籍善本?清朝版本目录学家张之洞的解释为:一是足本,没有删节和缺卷;二是精本,精校精注,错误极少;三是旧本,即传世很久的木刻本、传抄本和线装书。当代学者对古籍善本的解释为:一是年代久远而且有文物性;二是印刷插图精美而具有艺术性;三是书籍内容精辟具有学术资料性。国家文物法对古籍善本曾明文规定,凡是乾隆六十年(1795年)以前出品的文物和图书,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自出口。于是收藏家们往往将这一时限之前的清代初期或更早期的精刻本和精抄本视为珍宝,因为最起码它的历史文物价值和学术资料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决定了其收藏和投资价值也是相当高的。古籍善本由于是纸质品,很容易受到损毁,如水灾、火灾、虫蛀等自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保存几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实属不易,这就导致了流传下来的古籍善本十分稀少,许多古书现已绝迹,留存下来的古籍善本中不乏孤品、珍品,有的存世量也不过是寥寥几部,因此,古籍善本的价值珍贵也就不难理解了。
1、文献价值古书籍所描述记载的史料非常丰富,是研究古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第一手材料,因此古籍的价值首先体现于它的文献价值。 2、版本价值古籍的版本种类很多,一般来说,稿本(作者的原稿)、旧抄本、原刻本、精刻本、初印本以及各类活字印刷本等版本的价值更高。 3、艺术价值有些古籍字体雕刻精美,印刷水平较高,如精写本、精刻本、各种套印本、红印本、拱花等。 4、学术价值如名家稿本、精校本以及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独到见解或较为少见的稿本、写本、批校本、过录本等,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5、文物价值有些古书,抄写或刻印本年代久远,流传又稀少,如宋版书存世不多,无论从纸质、墨迹、印刷技能、装帧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考古价值。近年来,我国古籍善本在拍卖市场上行情十分走俏,价格不断向上攀升。如一册《唐人写经遗墨》以88万元成交,《续华严经疏》以40万元成交,《四库全书珍本》以29万元成交,明代版《陀罗尼经》成交价9万元,清乾隆年间《汪由敦诗翰》成交价165万元,民国版《朱拓千叶莲花造像》成交价055万元等等,可见古籍善本近年来已成为拍卖会的重头戏,购买者十分踊跃。古籍善本现已成为收藏家们苦苦追求的收藏精品。 目前,市场上的古籍善本价格还在不断攀升,特别是宋版书或更早的古籍涨幅更是惊人,眼下一般宋版书都是按页论价,而不是以本论价。一页品相上好的宋版书市场价大致在1 万元左右,换句话说,一册100页左右的宋版书价值可达到100万元左右。由于宋版书十分珍稀,其市场价格有可能还会进一步上升。元版书市场价与宋版书相差不是很大,市场价也随着宋版书的上扬而升值。明版书市场价要比宋版书低不少,其价格目前还比较平稳,但明版书要比以后的清版书的价格昂贵。明代初期的版本因流传下来的比较少,所以明初版本的升值潜力千万不可小视。明代中叶及明未的各种版本由于尚有一定的存世量,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其市场价格仍将平稳地维持着原状。清版书由于存世量较大,清中叶及晚清的版本,市场价还不是很高。但清初康熙、乾隆年间的版本仍具有很高的收藏和投资价值。清代图书以木刻为主,晚清时有一部分石印版出现。清代版本尽管目前价格不是很高,但在这部分存世量较大的图书中仍不乏精品善本,这就要看收藏者的识别能力了。此外,民国初期的石印版和二十世纪30年代的一部分铅印版、影印版虽然不属于很珍贵的古籍善本,但也值得投资者收藏。古籍善本由于近年来在收藏品市场上十分受宠,因而各种伪造的古籍善本也应运而生。
在实践中存在的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本文主要就拍卖字画涉及的法律依据、增值税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拍卖字画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对于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画家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创造的字画,由于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拍卖画家字画适用税目及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何定义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为何单独对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解释: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可见,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的拍卖,会涉及到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中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属于与著作权相关的一种所得,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画家的字画,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字画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字画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的字画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拍卖字画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形,《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例如,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001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1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1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还是101000元,而不是951000元。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首先,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
一是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二是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是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四是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五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再次,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其中有关拍卖费(佣金)的多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市居民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5年以2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501000元。假定缴纳增值税2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拍卖费等费用可据实扣除,为便于计算,此处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也忽略不计,下同),则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510000-21000-21000-140-60)×20%=91160(元)。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其缴纳税费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则应缴个人所得税=(501000-21000)×20%=91600(元)。
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情形
第一,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的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
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字画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1800(元)。
第二,视为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幅明朝时期字画,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幅拍卖字画原值的合计。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1000(元)。
5、拍卖字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八条规定,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三、拍卖字画个税计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为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例如,李先生2012年以2001000元购得一幅字画,如今这幅字画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照增值部分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001000-2001000)×(1-10%)×20%=541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001000×3%=151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91000元(541000-151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幅字画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001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资金,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幅字画只要能够达到5501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5501000×3%=1615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税金(5501000-5001000)×(1-10%)×20%=91000(元),可以节税71500元(161500-91000)。
目前所说的古籍善本,主要包括刻本、墨迹本、碑帖、印谱、信札以及其他文献。刻本是使用雕版技术印制的书籍,其顶峰期的宋元刻本在流通市场上已廖廖无几,继而由明清及民国时期的精刻本引领风潮;墨迹本为文人稿本、手抄本等,一般存世量稀少,且多为孤本;碑帖、印谱、信札、文人墨迹等,是近年来古籍拍场上重要的品种,其中明清名家或现当代名人信札尤受欢迎。 古籍善本收藏原则
古籍收藏的原则:除了看年代外,还要注意刻本优于印本,初刻优于翻刻,套色优于单色,图画优于文字。随着印刷技术的日新月异,除了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保护外,流通于民间的线装古籍日益稀少,能称得上是“善本”的线装古籍更是屈指可数。历史上流传下来的雕版线装古籍,已成为不可再生的社会资源,稀缺性可见一斑。收藏古籍善本,不仅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还应具备深厚的文化功底、鉴伪欣赏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
辨别伪籍善本
古籍善本收藏市场的赝品虽没有字画杂项多,但冒名人批校、加盖伪章、残本充全、挖改描补、撕去序跋的事也时有发生。制作古籍伪本必须将纸做旧,方法有两类:一是染纸,用各种方法将纸染成黄褐色,以求使纸显旧色。二是旧纸新作,如果作伪者存有古纸,就可在纸上新印古书内容,然后订成“古籍”,这种作伪方法尽管较少,但却使人很难从纸上辨别真假。一些重复刻印本上,除保留有原书的序跋外,又增刻新的序跋,序跋后还写有姓名、年月等。这些都表明了书籍的真实年代。作伪者往往裁掉对其作伪不利的序跋,或涂改其中的年代,也有重新伪造对其作伪有利的序跋。
对于收藏者来说,主要选择好的拍卖行,并且寻找以往的拍卖成交,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赝品的风险。手工制版与原书总有差别,而扫描可以使伪书与原书分毫不差,一切细节都能很好得以体现,这无疑使得古籍善本拍卖更具挑战性,选择古籍善本,更要注重细节。
“天禄琳琅”失散在民间的国宝,在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下,13册清宫珍籍日前也入藏山东省图书馆。经专家鉴定,这是清代乾隆皇帝“天禄琳琅”中的明刻版善本《吕氏家塾读诗记》,为宋人吕祖谦所著的注解《诗经》的一部书,虽为残秩,但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版本价值、文物价值和收藏价值。
这批珍籍由13册装帧精细的线装书组成,封面为**,丝线装订,书的前后和首页末页上分别钤有“五福五代堂宝”、“八征耄念之宝”、“太上皇帝之宝”、“乾隆御览之宝”、“天禄继鉴”和“天禄琳琅”六方印记。这六方印记是清宫“天禄琳琅”的藏书标志,它们中除“天禄继鉴”是嘉庆皇帝的印记外,其余五印都是乾隆皇帝的,又称“天子五玺”。这13册珍籍共分19卷,是《吕氏家塾读诗记》的一部分,原书是32卷16册,为著名的《诗经》注解本。该书作者为宋吕祖谦,他与朱熹、张轼并称“东南三贤”。从款式上看,这13册珍籍为明嘉靖十年傅氏刻本,虽不是现存最早的刻本,但其来源是翻刻宋版,以至于“天禄琳琅”曾将其定为宋版书。
在国内古籍拍卖市场,散失民间的“天禄琳琅”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备受收藏界青睐的极品。它们虽然多以单册、残卷出现,却屡创天价。
本文2023-08-07 04:10:2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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