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律法并不残暴,后世人怎么还称其为暴秦呢?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7浏览:4收藏

秦朝的律法并不残暴,后世人怎么还称其为暴秦呢?,第1张

第一点:秦法并不残暴

在我们的历史印象中,秦律肯定是那种动不动就砍头的那种苛法,然而“睡虎地秦简”出土,巅覆了人们对秦法的所有印象。

“睡虎地秦简”是两千多年前一名叫“喜”的秦国小吏的陪葬品,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这一批秦简中,完整地记录了当时秦朝的律法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等等,从里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

其一:秦法也有“治病救人”的条款!

据《睡虎地秦简》记载,秦王赢政二十年(前227年),秦国南郡颁发布了一通文告,文告要求本郡的各县道严格守法、严格执法,限示和规范人们的言行,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

同时,文告中也指出,要营造出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仅仅靠律法是不可行的。因此,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对于那些违法之后能自首、或者是能认清自己罪行的人,要网开一面。

比如那些管理帐目的官吏们,如果出现了帐目错误,那是要被惩罚的,但如果是自己自查出错误,那就要减刑;而对于那些拒不认罪的人,这才会公正地按律法上的规定来进行惩罚。

其二:《秦律》有保护人权的条款。

据《封诊式》的规定,审讯罪犯必须保证罪犯有说话的权力,先让嫌疑人述说情况,在此过程中不能强行打断,要让他把话说完,然后再进行现场记录。而在审讯嫌疑犯的过程中,要大量地减少用刑的手段来获得口供。

其三:这就是历史上一段有名的公案了。

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吴广带着九百人去渔阳(今北京密云市)当戊卒,当走到大泽乡(今安微宿州市)的时候,天降大雨,路面泥泞而不能行。

带头的陈胜和吴广,就对这些新人说道,“我们遇到了大雨,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了。误了时辰,按律当斩,你们活不了,我们两个带头的也是活不了,与其都是死,还不如反了!”

见于《史记陈涉世家》: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于是,大泽乡起义便轰轰烈烈地爆发开来,“大泽乡起义”卷动了风起云涌,数年之间就巅覆了大秦帝国!

然而,我们发现“失期当斩”这一个说法,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十八种·徭律》中是说不过去的。

在《徭律》中规定:御中征发,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翻译过来就是:皇帝下了调令,你可以不服从,但要罚你出钱买两件铠甲上缴;如果没有任何理由迟到了三五天,那就要进行严厉的批评,但不罚款不记过;如果迟到六天到十天,罚一面盾牌的钱;迟到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半载之内你还在来的路上没到规定的集合地,那么按“硬不服从”的一半处罚,即买一件铠甲上缴。

“大泽乡起义”,其实就是陈胜和吴广打了一个“信息差”,他们利用了民众不懂秦法的“信息差”,成功地哄骗了九百戊卒跟着他们一起起义,然而“起义”这一步一旦迈出去,就再也回不了头了!

第二点:秦法不苛,为什么儒者称之为“暴秦”呢?

上学的时候,跟着老师亦步亦趋地说“暴秦”,太史公司马迁也在说“暴秦”,《过秦论》中也在说暴秦,后世的儒者们也在说“暴秦”。

当时,是一片迷茫,但在社会上沉浮了十数年之后,终于理解了何为“暴秦”了!

后世儒者称秦国为“暴秦”并不是说秦法很残暴,而是他们从“价值取向”的这个角度,鞭鞑着秦国的“军国主义”,说的是因为整个秦国缺失了“人本主义”、“人文精神”和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导致了秦人硬生生地活成了“战争机器”人!

这事得从“儒者入秦”说起!

大约是在公元前263年,大儒荀子去秦国见了秦昭襄王,这是春秋战国时代,唯一的一次儒者入秦。

秦国当时是范雎为相,荀子曾经与范雎有过一段对话,见于《荀子强国篇》。

应侯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

荀子曰:其固塞险。。。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荀子到了秦国走了一圈之后,他对于秦国官吏之廉洁、政务运转之高效,击节大赞,并且动情地说道,“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然而话风一转,他又说道,“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远矣!”荀子认为,秦国想要“王天下”,路还远着呢,荀子后面也给出了他的理由——“则其殆无儒邪!”

“殆无儒”从字面上的理解是“没有大儒引领”。后曾有几年读秦史,我都认为这是荀子作为大儒的清高,而后世儒者也是为了抹黑秦始皇的。

但如今已年近三十,在社会上沉浮十数年之后,才重新理解了“殆无儒”这一句话。儒者说“暴秦”是对的,因为秦人的“价值取向”出了问题,那就是——“县以王者之功名”,这一切皆种因于“商鞅变法”。

自商鞅变法以来,商鞅建立了“二十等军功爵”,在“秦有七代明君之治”的条件下,

秦人通过了在战场玩命厮杀来获得军功,然后他们通过了军功来获得爵位,然后又通过了爵位成为了秦国各郡、县、道的行政长官。

这个时间段竟然跨越了秦国七代国君之久,近百年的征战天下,也导致了恶果。秦人活成了战争机器,大秦帝国、大秦子民,他们存在的意义,竟然变成了只是为了战争而存在,除了战争,他们再也找不到人活着的方向和意义。

老秦人活成了战争机器,他们把“爵位,功名”当成了他们人生中的“价值导向”,从而导致了整个秦国人失去了心灵归宿和精神家园。

(秦俑也还是兵)

不管是老秦人,还是关东六国的民众,他们历经了上千年的战乱,早已不堪重负,他们是多么地渴望安定与和平。但是大秦帝建立了,天下一统了,他们仍然没有享受到休养生息,他们仍然要去服务于那些更高烈度的战争。

当秦始皇把郡县制向关东全面推行之后,这种“人生价值取向”也向关东全面渗透,就此引发了关东六国民众的全面反扑,这才有了“天下苦秦久矣”的全面战争!

国家缺乏对“价值取向”的正确引导,国人就会失去了精神家园,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就算是现在,那些把“拜金主义”当作“价值取向”的国家,同样的,他们的人民也是没有幸福感的!

两千年前的老子曾有一句话,对这些问题有过精彩的诠释;“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失去了道,才来讲德;失去了德,才来讲仁;失去了仁,才来讲礼,但是这些都越来越偏离老子所讲的“道”。所以,我们从老子的这一句话推出一个结论——“失礼而后法”。

孔子经常感叹“礼乐崩坏”,天下礼乐崩坏之后,这才有了“法”,但法就是“有为”。因为法制社会并不是最理想的社会,全面的高度法制,肯定会带来高成本和高压力的社会状态。

这方面古代的书籍不好找,就是找到了也被现代人翻译的曲解了,建议你看几篇这方面的古代文章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律

  商鞅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协助秦孝公变法,在变法的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问答》中也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经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令

  “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秦始皇曾说:“命为制,令为诏。”可知诏、令无别。但在秦代律、令、法经常混用,区分不甚清楚,如秦简中有《田律》、《田令》,而《语书》中也有“法律令已具”、《修法律令》等字眼。

  法律问答

  秦简中的《法律问答》,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因这种解释是官方所出的,并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新式。

  《封诊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廷行事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清代学者王念孙在其著《读书杂志》中云:“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秦简《法律问答》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了秦代竹简一千余支,共有四万多字,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秦的法律及文书、它是我国已发现的最古老的、内容比较系统、丰富的法律条文。在此之前,可供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确切历史资料极少,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加深了我们对秦代法制的了解,也促进了对秦朝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律部分,计有《秦律二十九种》(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内容。按其内容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秦律二十九种。这部分是法律条文,其中以《秦律十八种》为代表,囊括秦朝近三十种法规的部分内容。除主要是刑律外,还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军法等各个法律部门,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摇役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涉及内容广泛而具体,证明了秦朝“莫不皆有法式”之说是令人信实的。

第二类,《法律答问》。这部分是法律解释,是秦简中的骨干部分之一,它以问答的形式解释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许多基本理论和制度。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都可以在《法律答问》中找到其踪影。

第三类,是有关诉讼制度的规则,其中以《封诊式》为代表。《封诊式》以案例的形式反映了秦代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以及文书等方面的具体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关于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方面有极为具体的记述,是研究中国古代司法程序、现场勘验以及法医检验等问题的重要史料。

从《云梦秦简》律文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抄录这些法律文书时,秦朝还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商鞅变法时颁布的秦律,根据古籍的记载来分析,云梦秦简没有抄录它的具体条文,只是其中有些律文的内容基本与商鞅六篇相合。在秦律一类中《田律》、《厩库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等近二十个标题,也是商鞅六篇所没有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二类,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是秦历代统治者实行司法镇压的统治经验的总结。这种情况说明:云梦秦简律文不是秦朝法律的全部,而是抄录者(即墓主)在担任有关法律官职时,对秦律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积累部分的记载。它至少包括商鞅变法以后至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虽然不能断定《云梦秦简》律文即是“秦始皇之法”或其一部分,但是毫无疑问它是秦制定统一的法律令的基础。这些秦简可以反映出秦朝法制的大致轮廊、主要内容及其风格。

秦朝当时的法律十分严苛,具有“轻罪重罚”的特征。也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因下雨导致无法按期抵达指定服役地点的陈胜与吴广才会面临斩首处罚。秦国尚且处于秦孝公统治之下时,秦孝公为了进一步促进秦国的发展决定在国内施行变革,为此他下令广招贤士。出生于卫国的商鞅便就是在这个时候来到秦国,并向秦孝公提出了种种变革举措。这些举措被统一称呼为“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的顺利进行让秦国国力大增,其综合实力也开始凌驾于其他诸侯国。嬴政即位之后,他在商鞅变法打下的良好基础之上对其余六国一一进行统一,秦朝由此建立。秦朝建立之后秦始皇因担心其余六国的百姓以及旧贵族会有异动,故而采取了十分严苛的政治制度以及律法来进行国家管理。其中在律法方面,因为秦始皇奉行依法治国原则的缘故,秦朝律法整体而言是非常严酷的。

根据后世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律法是非常全面且详尽的。秦朝律法对官员的任用、手工业的生产、徭戍丁役的履行等各个方面均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到徭戍丁役这一内容的律法名为《徭律》。《徭律》这一部分律法内容中曾提及:国家征伐徭役时不可耽误。如若有所耽误,不管是官吏还是应征者都需受罚。

陈胜与吴广便就是因为在应征前往集合地的途中遭遇大雨阻路,从而导致无法按时抵达,故而需要面临斩首重刑。不过他们二人并未选择乖乖就范,反而破釜沉舟地发动了起义。以他们二人发动的起义为开端,秦朝自此大乱。不过这场起义并没能成功推翻秦朝的统治,陈胜与吴广也相继在战场上被人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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