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大量法制史和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最基本的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7浏览:1收藏

需要大量法制史和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最基本的,第1张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妒、恶疾、多言、盗窃。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式是“轨物程事”。

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

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

30.编敕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

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基本法典。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张汤的出身与童年

西汉初期的官吏总体上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法家式的官僚及其子弟,可概称为文吏;另一类是学习儒家经典而入仕途的知识分子群体,可概称为儒生。前者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未接受系统的六经之学,但深谙政治惯例,通晓法律事宜,熟知技术性业务,是人主眼中的“武力有功之臣”,其施政采用法家实用主义学说,直接秉承最高旨意,严刑峻法,打击盗贼豪强及一切不利于皇权统治的力量,后世称他们为“酷吏”。后者通常出身平民,深知社会底层民众疾苦,笃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伦理,认为治国之本在于宽厚待民,但多不通政务,不适应官场规则。其施政坚决依照儒家学说,发展生产,施行教化,致力于社会的安定良态,后世称他们为“循吏”。〔1〕文吏与儒生之争,既有政治分歧,也因私人生活,汉武帝时代尤为激烈。而张汤就是武帝时期赫赫有名的一代酷吏。

张汤,西汉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地区)人,具体出生年份不祥,约为汉景帝中期,是典型的法家式官僚子弟出身。现代心理学理论认为,人幼年的生活环境对其一生成长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潜意识中的刺激通常于悄无声息之中深刻地改变性格,而性格在某种程度上就决定着命运。中国民间谚语也有“三岁看小,五岁看老”。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里记有这样一件发生在张汤幼年时的小事,其中反映出的诸多信息将会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张汤及以其为代表的酷吏群体的心态。

“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鼠盗肉,父怒,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鞠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2〕

以职业风格治家的张父因老鼠偷肉一事大发脾气,用竹板、荆条“笞”汤,体罚儿子。请注意,笞刑是古代中国常见的正规刑罚之一。〔3〕受了委屈而又倔强的小张汤掘地三尺捕获盗鼠后,并非出口恶气一杀了之,而是一本正经地自设公堂,传布文书,刑讯定罪,最后宣读判决,将老鼠处以极刑,磔(肢解暴尸)于堂下。再请注意,磔刑是远古残酷周刑之一,即今人俗语“五马分尸”。〔4〕担任公职多年的父亲见证情景,也得“大惊”,从此发现了张汤的天赋,让他助理代案,专写司法文书。(关于汉代诉讼审判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主要描述就在《酷吏列传》及张汤审鼠这一段。)〔5〕通过对上述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家庭环境的影响、张汤自身的兴趣和才能以及其父对他的专业培训,都使他非常适合担任“刀笔吏”职务,从事司法工作,这与他后来能位列三公、成为御史大夫关系极大;其次,张汤小小年纪性格中残忍冷血的一面已初显端倪,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其后更是愈演愈烈直至成为一代酷吏,“令天下重足而立,侧目而视”,〔6〕但同时也为其一生最终的悲惨结局埋下了伏笔。

三 从小县吏到御史大夫

张父死后,张汤顶班当了多年长安吏。他的政治发迹,先是因为救助过周阳侯田胜,而被引见朝中贵族,在当时名酷吏宁成手下任职。接着攀交上田胜之兄丞相田蚡,遂被推荐给汉武帝,提升为御史。张汤仕途上的崭露头角始于公元前135年的陈皇后巫蛊案。皇后陈阿娇(成语“金屋藏娇”的女主角)为与美人卫子夫争宠,召集巫婆于后宫施法念咒。武帝下令严查此事。张汤借机发挥酷吏本色,网罗无辜。“汤深竟党与,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于市”,〔7〕被牵连者达上千人。既而陈阿娇被废,卫子夫新立为后。因办案有功,张汤升职为太中大夫,从此为武帝所赏识一路青云直上。

太中大夫任上,张汤与私交甚好的酷吏赵禹(成语“一意孤行”的主角)合作,根据武帝政治的现实需要,共同制订修改各种国家律令。其主要作为有:恢复汉初废除的连坐法、族诛法、妖言诽谤罪等严刑峻法;作见知故纵之法,即官吏获知犯罪行为后必须举告,对应判刑的罪犯必须严格执行,对当地动乱必须严厉镇压,否则以重罪论处;编《越宫律》二十七篇(今佚)。关于宫廷警卫制度,是汉律六十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律令的共同特点是“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8〕即务必使法令严峻细密,对任职官吏尤为严格。这使得文景盛世以来宽厚立法的趋势被逆转,汉法的发展从此严酷苛密化。

此时,武帝为加强封建大一统,罢百家尊儒术,推崇董仲舒的新儒家学说。张汤恰时投机,一边上书请求选派儒家博士为廷尉史,辅助自己办案,一边多次就朝堂重大案件代表天子及官方前去咨询已还乡退隐的董仲舒,以其意见为重要的审判依据。从此狱吏断案,多应朝廷旨意,附会古人之义,言必六经“公羊”,史称为“春秋决狱”,这既促进了法律儒家经典化的过程,也是两汉经学化的开始。

公元前123年,淮南王刘安(古籍《淮南子》的编著者,成语“鸡犬升天”的主角)、衡山王刘赐谋反,事败自刭。廷尉张汤主审这场政治大案,揣摩武帝心意,乘机铲除宿怨,穷追狠治大显身手,“凡淮南、衡山二狱,所连引列侯、二千石、豪杰等,死者数万人”。〔9〕张汤遂于次年,即武帝元狩二年,加官进爵,功成名就,开始了他人生中最辉煌的七年御史大夫生涯。

张汤的飞黄腾达,首要原因在于他成功前谦卑待人、广交朋友、编织关系网,打下了坚实的阶级基础。《史记•酷吏列传》上说“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已心内虽不合,然阳浮慕之”。虽然有意见,但是表面还要做足功夫,营造氛围,对富豪高官们仰慕推崇,毕恭毕敬,“与长安富贾交私,收交天下名士大夫……至于大吏,内行修也;送请诸公,不避寒暑”。于是“虽用法深意不专平,然得此声誉”,尽管问题不小,却被权贵褒奖,获得良好名声。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张汤得到了皇帝的信任。张汤的一言一行从武帝角度看去,无不是唯皇命是从,绝对效忠,绝无任何私心,武帝自然认为他是个难得的人才,于是理所当然的重用他,赋于他大权。而事实上却是“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与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治狱所排大臣自为功”。也就是说,张汤断案大多是遇上武帝讨厌的,就落井下石加重刑罚;遇上武帝喜欢的,就寻找借口法外开恩;遇上武帝不关心而与自己有隙的,就毫不留情一审到底,以排挤仇家为政绩,在维护皇权的幌子下最大程度的扩张己欲。“虽文致法,上财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名义上万事由皇帝一人裁决,其实最终决策权却完全被张汤个人意志所引导。值得注意的是,张汤的成功所依靠这两个因素也正是他失败的原因。

位列三公后的张汤自恃有皇帝宠信,多行分外之职,权势远超丞相,天下之事皆由其决之。他在朝堂上高谈阔论国家大政常至日暮,武帝忘而废食迟不退朝,众臣皆不得归;因病不能上朝时,武帝竟御驾专程前往张府看望,隆贵到如此地步。汉匈间长年间大规模的战争导致国库空虚,民不聊生。为解决财政危机,武帝令张汤主管经济改革,策划国家与百姓争利,负责制造白金货币和五铢钱,实施盐铁用品专卖法案,到处张贴缉拿令,严刑打击豪强富贾,酷法压迫平民弱势,〔10〕全国被搞的通货膨胀,骚动不堪。

而就在这个时候,经武帝默许,张汤又亲手制造了中国古代文化思想史和法制史上最为严重的冤狱之一——腹诽案。以廉直闻名,任九卿之一的大农令颜异因对张汤以一张白鹿皮置换四十万钱的经济法案持有异议,得罪了汉武帝。主持变革大计、善察政治风向的张汤与颜异有旧怨,便借口颜异曾在下属批评朝政时“不应,微反唇”(无语,只动了下嘴皮),上告其“不入言而腹诽,论死”(没说话但在心里诽谤,应该处以死刑)。〔11〕武帝批准,颜异即被处死。腹诽案可以说是千古奇冤,竟纯以猜度主观判定政治犯,这个恶劣的先例比南宋岳飞“莫许有”、明于谦“意欲罪”在时间上还早了上千年。其造成的直接恶果就是皇权专制势力滔天,官民人人处于恐怖之中,“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而公卿大多谄良取容矣”,腹诽被公然地搞成了能类推的罪名,众臣也得谄颜保身附和。至于改革大计,为政时不听众议不思后果,打击伤害面太广,必然造成对社会的严重损害。“自造白金、五铢钱后,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犯者众,吏不能尽诛”,以致民怨沸腾,怨声载道,“自公卿以下,至于庶人,咸指汤”。〔12〕到了这个万夫所指的地步,可控制的经济危机已被人为恶化成了严重的政治社会危机,如同不义的辉煌总逃不过惨淡的收场,张汤的飞黄腾达也快到尽头了。

四 四面楚歌无路可走

张汤的失败,最致命的原因在于他的两面性格,为法过酷,结怨太多,最后被武帝抛弃。公元前115年,武帝元鼎二年,由于盐铁收归中央政府独占,极大损害了同姓诸侯国的利益,再加上以前的个人恩怨,赵王刘彭祖率先指控张汤与其下属鲁谒居合谋诡计危害国家。鲁谒居是张汤的心腹手下,曾故意炮制冤案以陷害张汤的旧怨御史李文。鲁谒居因赵王上告被关入狱中不久病死。被连累的鲁谒居的弟弟认为张汤见死不救,于是在牢里揭露了其兄与张汤违法挟私寻仇的黑幕。武帝特命廷尉减宣调查李文案,而同为酷吏的减宣恰也是张汤的老对头,欲借此案置张汤于死地,便私下秘密行动罗织大罪。正在这危机时刻,有贼偷盗了汉文帝陵园的下葬钱,依惯例,丞相庄青翟与张汤相约一同向武帝谢罪。张汤临时变卦,单方面推卸责任,准备先弹劾庄青翟,将罪名全归于丞相。而丞相府的三位长吏朱买臣(成语“覆水难收”的主角)、王朝、边通也都与张汤结有深怨,三人得知张汤计划后,一起联名先发制人,替丞相声辩无罪的同时,告发了张汤平日的种种非法行径,将前后数件事一一联系。武帝暴怒,认定张汤内心险诈一惯欺君,便不由分说,派使者带着罪名簿以八项大罪痛责张汤。

“天子果以汤怀诈面欺,使使八辈簿责汤。汤具自道无此,不服。於是上使赵禹责汤。禹至,让汤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灭者几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状,天子重致君狱,欲令君自为计,何多以对簿为?”汤乃为书谢曰:“汤无尺寸功,起刀笔吏,陛下幸致为三公,无以塞责。然谋陷汤罪者,三长史也。”遂自杀。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他业。昆弟诸子欲厚葬汤,汤母曰:“汤为天子大臣,被污恶言而死,何厚葬乎!”载以牛车,有棺无椁。天子闻之,曰:“非此母不能生此子。”乃尽案诛三长史。丞相青翟自杀。上惜汤。稍迁其子安世。”〔13〕

武帝还派出当年与张汤情同兄弟的酷吏赵禹来质问他。〔14〕张汤见了好友,自以为事情终有转机,正准备长篇解释,却被赵禹当头痛斥:“今天你觉得自己冤枉了,当年被你杀的那么多人就不冤枉吗?现在别人告你都是有真凭实据的,皇上关你到牢里,就是希望你自我了断,为什么还要争辩呢?”(这与成语“请君入瓮”有神似之处)这么一折腾,张汤终于清醒了,回想自己昔日所作所为,再以自己对武帝的了解,尽管不甘心,但是非死不可了。在诸侯、部属、酷吏、同僚上下内外四面八方的夹击下,皇帝也抛弃了他。张汤自杀了,面对下葬事宜,张母之所以正气懔然地说了些我们不能理解的怪话,我想大概是因为在她眼中儿子一贯是清廉正气尽心为公的吧。

实际上,张汤之死是政治斗争的残酷结果,是作法自弊罪有应得的下场,是古语“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再印证,谈不上什么恶言诬陷。首先,张汤大权在握后,翻脸无情、广结仇怨,致使众臣群起围攻,再无人为其说话,失去了以前牢固的官场基础。丞相府的三长史朱买臣等人都是平民文士出身,曾位居张汤之上,“而汤为小吏,跪伏使买臣等前”。等到他们获罪降职后,风水轮流转,“(朱买臣)见汤,汤坐床上……汤数行丞相事,知此三长吏素贵,常凌折之”,冤家对头间已是易结不易解了。其次,怀着“何世患无才?有才而不肯尽用,与无才同,不杀何施”〔15〕的人才工具论的汉武帝,为人喜怒无常,随心所欲,做事治国常不计后果,一旦反悔便大走极端。在对待张汤案时,先是毫不留情,不容解释,一心治其死罪。等到终于如愿了,突然听闻张汤家贫薄葬,就立刻掉转方向,一口气又杀了三长吏,逼死丞相庄青翟,金口赞许了张母,再提升张汤之子张安世的官职,就算是拨乱反正给张汤正式平反了。孰不知这很可能是一场政治案件还没弄清,紧接着又制造了另一场也说不清的冤假错案。以武帝一贯的政治言行和后来的历史观之,他对张汤有保留的“信任”与所谓的“惋惜”,在关键时刻是不可靠的,一旦遭遇其他重大政治斗争,必要时还会弃之为牺牲品。

《史记•平淮书》载“是岁也,张汤死而民不思”,张汤本来也就没为民众做过多少有益之事,留给平民百姓的恐怕只有严刑峻法带来的肉体与心灵上永远的伤痛。他所做过的违法乱纪的罪行,只怕依他自己制订的汉律也是要严惩不怠祸及全族的。整个事件里最值得称赞之处在于,张汤虽然全公费开支,但从政数十年,一度掌控全国财政大权,却能不贪污索贿,以至家中清贫如许,真是难能可贵,在这一点上足为廉洁表率,或许这就是张母内心深处儿子正直形象的来源。

纵观这场高层大内斗,真可说几乎无对错之分,朝中各臣在揣摩皇帝心意互相倾轧的同时,都在不同程度地徇私枉法。在张汤一心陷害别人时,别人也在相机报复,一有机会,双方就借机发挥大肆发难,一场新的政治大风暴又凭空从天而降。其结果却不仅是葬送了自己的性命,还连累无辜他人,殃及下层百姓。这既是封建政治的黑暗无情,也是皇权制度下的丑恶与无奈。

五 张汤与武帝的历史教训

张汤死后,武帝继续重用酷吏治国,《史记•酷吏列传》所载十一名酷吏,竟有九位都是武帝时的,义纵、王温舒、减宣、杜周等人相继担任廷尉、御史大夫等职,搞得冤狱遍天下,民变起八方,阶级矛盾空前激化,国家处于一片腥风血雨中。《汉书•刑法志》记“(张汤死)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寝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章,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司马迁也评论说,张汤虽“深刻”,然相比之下“其治尚宽,辅法而行”,还能“知阴阳,人主与俱上下,时数辩当否,国家赖其便”。“自张汤死后,网密,多诋严,官事浸以耗废,九卿碌碌奉其官,救过不赡,何暇论绳墨之外乎!”上有所好,下必甚矣,酷政蔚然成风,酷吏盈满天下,而张汤的继任者们只会一无是处祸国殃民,“何足数哉!何足数哉!”〔16〕张汤一生以悲剧告终,这是武帝统治下他的必然命运。汉武帝刘彻是一个雄才伟略却也好大喜功、黩武嗜杀的封建帝王。他在位五十年间,开疆拓土建立不朽功业、确建中国三千年“秦皇汉武政治架构”的同时,随意发动战争,任意制造大规模冤案,严刑酷法维护统治,挥霍了其祖父与父亲“文景之治”四十年多来的社会财富,导致国家动荡不安,人民饱受苦难,“海内虚耗,户口减半”,〔17〕全国人口减少一半。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总结到:“孝武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内侈宫室,外事四夷,信惑神怪,巡游无度,使百姓疲敝,起为盗贼,其所以异于秦始皇者无几矣。”〔18〕武帝时共十三位丞相,不得善终者九位。至到最后“巫蛊”案刚愎自用听信谗言,逼死皇后(卫子夫)、太子、皇孙,才痛然恍悟,察觉自己于国于民为祸甚大,晚年“轮台思子悔过”下罪已诏,决定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任用贤良,以赎己罪。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暴君必然制造酷吏,二者互相利用互为依靠。酷吏在争宠内斗的同时,又提携互助共同营造暴政;不酷者反而被异化为官场公敌难以作为。仅以张汤为例,他师出酷吏宁成,与酷吏赵禹交好,最终也被酷吏减宣围攻。而酷吏尹齐、杜周、王温舒都曾先后为张汤属下。张汤对他们甚为欣赏,多次称赞尹齐“廉武”,数次进言杜周“无害”,〔19〕大力提拔王温舒。三人由此官至御史,在张汤死后倍受重用,“青出于蓝而甚于蓝”,施政残暴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可说是惹得人神共愤,当然也都如张汤般咎由自取,难逃政治牺牲品的悲惨下场。

在酷吏大量培养酷吏的同时,循吏与酷吏间斗争也一直未停止过。匈奴曾来请求和亲,儒生博士狄山反战主和,斥责张汤等酷吏“诈忠”,结果被武帝公然借匈奴人之手杀掉,“自是以后,群臣震摄,无敢忤汤者”。〔20〕唯一敢当面反对张汤批评武帝的只有大臣汲黯(成语“后来居上”的主角)。汲黯为人刚正,言行磊落,曾被武帝誉为“古之社稷之臣”。张汤初任廷尉时,汲黯就认定其必为祸及天下,多次在皇帝面前痛斥张汤,经常与张汤在朝堂上争论国家大事。张汤辩论注重咬文嚼字,于细微处反复纠缠;汲黯尽管义正言辞,坚守原则,但也无法驳倒对方。张汤为此“深心疾黯,欲诛之以事”, 武帝也厌烦汲黯逼迫其外调异地。汲黯临走前,对大行李息忠言直告:

“黯弃居郡,不得与朝廷议也。然御史大夫张汤智足以拒谏,诈足以饰非,务巧佞之语,辩数之辞,非肯正为天下言,专阿主意。主意所不欲,因而毁之;主意所欲,因而誉之。好兴事,舞文法,内怀诈以御主心,外挟贼吏以为威重。公列九卿,不早言之,公与之俱受其僇矣。”〔21〕

事实证明,汲黯这段话政治预见性极强,对张汤及酷吏群体的分析深刻到位。可李息“畏汤,终不敢言。后张汤果败”。事后逐渐认清张汤真面目的武帝听闻此言,认为张汤之所以横行,正是李息这类人懦弱纵容,“抵息罪”,将李息严惩,又提升了汲黯的官职,作为表彰。

值得一提的是,酷吏赵禹在张汤死后,一改以往“酷急”作风,晚年“治加缓,而名为平”,在一片酷吏的杀罚声中反而有了“据法守正”的好名誉,也得享天年终老于故土。〔22〕而张汤之子张安世为官也与其父迥异,昭宣二朝位居重臣,却明哲谨慎,施政宽厚,多与人善,生活方面是家传的廉洁简朴,封侯加爵家资万贯,依旧是身着夫人亲自为其纺织的衣衫(也有史家评论其有世故作秀的嫌疑)。最终“安世子孙相继,自宣、元以来为侍中、中常侍、诸曹散骑、列校尉者凡十余人。功臣之世,唯有金氏、张氏,亲近宠贵,比于外戚”〔23〕,发展为显赫非凡的名门世家。我想这其实都是前车之鉴,血与历史的教训吧。而张氏一家数代从事法吏工作,则是中国古代律学家族世袭化的开始。

《史记•酷吏列传》开篇引孔子语“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史记•循吏列传》前言也说“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我们知道,反暴政颂仁义是《史记》的核心指导思想,《循吏列传》正是作为《酷吏列传》的对比面而出现的。西汉酷吏集现代公安、检察、法院三大国家机构职能于一身,权力直出最高统治者,几乎不受任何制约。酷吏在治乱的过程中打击豪强盗贼,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其本质决定作为封建皇权的私人统治工具,对国家社会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一味偏私以刑治民的古代法家学说是存在重大缺陷的,须知绝对的权力只会导致绝对的腐化,这是人性与生俱来的弱点。治国之道应当同时加强道德建设与法制完善,善法面前不分阶层人人平等,才能顺利创建出和谐社会,而这也就是现代法治远胜于人治的地方。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张汤时代的历史值得我们后人沉思之处太多了。

附录:新闻《西安南郊发现西汉名臣张汤墓》〔24〕

出处:西安晚报 时间:2004-1-6

西安市考古工作者最近在长安区发现一处汉代墓葬,其中出土的青铜信印确切地证明了墓主就是西汉名臣张汤。这是我市对《汉书》上有明确记载的名人墓的首次发现和发掘。该墓是在长安区郭杜一带西北政法学院新校区的基建工地被发现的。墓为长斜坡墓道土洞式,坐东朝西,平面大致呈“甲”字形,墓道后连接甬道、墓室。此墓虽已经盗扰,但出土了特点较为明显的西汉中期星云纹铜镜和武帝五铢钱等文物。最为珍罕的是,出土物中有2枚精致的双面穿带印,一枚印文为“张汤臣汤”,一枚为“张君信印”,印面径为18厘米,即古之所说“方寸之印”。此两印的出土表明墓主应为张汤,结合出土器物和墓葬

形制考古者推断此墓葬时代为西汉中期武帝之时。张汤为西汉武帝时期名臣,《汉书》记载其起于书吏,曾为长安吏、茂陵尉、侍御史,后迁升御史大夫,位至三公。他为长安杜陵人,少儿时即以司法程序审讯偷食的老鼠而出名,长成后升任重臣,办案治狱干练,上疏进谏得力,曾得汉皇宠信,最终受诬陷自杀而死。西汉杜陵所辖范围包括今长安区,即今张汤墓葬在西汉杜陵范围内,此墓的发现与西汉御史大夫张汤墓的古籍地望相符。同时此墓中棺木痕迹表现为一棺葬,与《汉书•张汤传》中“载以牛车,有棺而无椁”的记载相吻。墓中随葬物品多为日常生活的小器件,不见汉墓常见的陶器和其他贵重器物,也与《汉书》中“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何厚葬之”的记载相同。市文物局孙福喜等人综合上述分析,断定此墓就是西汉张汤墓。这一发现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汉书》记载的正确性。史载张汤死于汉武帝元鼎二年,故其墓葬时代也应为元鼎二年左右。准确的墓葬年代的确定,为以往靠器物组合断定相对年代的汉墓分期断代,也为关中地区汉墓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精确的标尺。

(责任编辑:李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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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二OO三级十三班本科生。

〔1〕参见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202、224页。笔者于此处综合概论之。

〔2〕《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传》。

〔3〕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4〕同上,第38页。

〔5〕同上,第110页。

〔6〕《史记•卷一百二十•汲郑列传》:“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必汤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侧目而视矣!”

〔7〕《资治通鉴•汉纪•世宗孝武皇帝》。

〔8〕同注〔3〕,第101页。

〔9〕同注〔2〕。

〔10〕同注〔1〕,第25、198页。

〔11〕同注〔7〕。

〔12〕同注〔2〕。

〔13〕同注〔11〕。

〔14〕同注〔2〕,“两人交欢,而兄事禹”。

〔15〕同注〔2〕,“赵王怨之,并上书告:汤,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汉代男色之风盛行,此处或暗示同性恋。

〔16〕同注〔2〕。

〔17〕 《汉书•卷七•昭帝纪》。

〔18〕同注〔10〕。

〔19〕同注〔2〕。

〔20〕同注〔13〕。

〔21〕同注〔6〕。

〔22〕同注〔2〕。

〔23〕 《汉书•卷五十九•张汤传》。

文丨云海

第一次感受到法学思辨的乐趣,是《洞穴奇案》带来的。 杀人者偿命,是我们最为朴素的一种观点。但是,在这个虚构的洞穴奇案中,面对身处困境之中为了救活其余四人而吃掉其中一人这一事实,对于幸存的四人是否有罪这个问题,竟然可以提出14种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结论脑洞大开,论证过程又都让人信服。该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体现了法哲学思想的多样性。

读张明楷的《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体验到的则是一场思维风暴。 在法学学科中,刑法学可以说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张明楷在书中指出,刑法学是人类智慧的高峰,它关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最紧要的问题,其背后则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刑法学的思维模式,就是用严谨的逻辑去解决复杂问题,用智慧去追求正义,所以,张明楷主张应该以用智慧追求正义的情怀去学习刑法学。与此同时,尽管为了正义寻求最优解的过程是极其严谨和复杂的,但张明楷认为,这也正是学习刑法学的魅力所在,刑法学是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它能够带给我们带来深度思考的快乐体验。

张明楷是法学界的大拿,中国当代极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所著《刑法学》堪称经典,是无数法学学子入门的必读教材,其《刑法的私塾》,则是精研刑法的进阶之作。而 这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乃是由得到课程转化而来,秉承了得到讲义系列一贯的风格,面向普罗大众,注重理论介绍和具体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性和易读性兼具 。即使是法学的外行人士,也可以通过该书轻松入门。

该书按照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分别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问题、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形态,以及生活中最常见的6大类罪名。张明楷指出,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首先是要尽可能熟悉《刑法》的重要条文,其次是要不断训练“断案”能力,也就是判断案件事实与条文的对应性、符合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永远追求最恰当、最合理的解释结论,即心中要充满正义感。

与正儿八经的专业教材不同的是,该书是问题导向的,意在激发读者对于刑法学问题的兴趣 。书中每一节都设计了一个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具体问题,在介绍完刑法学的知识点之后,都会运用专业知识来分析、解决这个具体的问题,方便读者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加深理解。这种写法大大增加了该书的趣味性。

比如,对“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就可以直接翻到“不作为”那一节去寻求刑法学上的答案。这是个千古难题,难倒了千年来多少好男儿。好在刑法一举就解决了这个难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刑法中不作为犯的内容: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不作为犯成立的前提是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你对母亲有赡养的义务,而对女朋友只有道义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必须先救母亲。否则,你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由此可见, 刑法学的问题源自生活, 刑法学的目的 也是为了解决棘手问题。 在书中,对类似富有争议问题的讨论还有很多,比如,电车难题、死刑是否有用、警察为了救人质而对绑匪实施暴力是否违法,等等。

因此,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也在于生活。张明楷指出, 刑法需要解释,但不能只有法条文字和汉语词典,还必须心中永远充满正义,在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寻找正义、实现正义 。这正是我们学习刑法学、关注刑法学问题的价值所在。

《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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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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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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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52014、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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