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争的古籍记载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7浏览:1收藏

不争的古籍记载,第1张

《道德经》

道教认为天地万物以及人的处世都要按道行事,无论是天道和人道都是柔弱谦下,彼此相容而不害的,因此,学道者应该返本还元,避而不争。

《道德经》述及“不争”思想的地方很多。最后一章的最后一句曾经高度概括称“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不争”思想,是与“道”的“柔弱”的特性相联系的。由于道是“柔弱”的,因而“道”也是谦下而不争的。当然,“道”的不争,并非是一种消极逃避,百事退让。因为,《道德经》还称“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六十六章);“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七十三章)。由此可见,《道德经》中所说的“不争”,是一种“善胜”的“争”,是“天下莫能与之争”的符合天道之“争”。另外,《道德经》还说到老子的“三宝”,即“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六十七章)。这里的三宝,是针对社会存在的“仇恨”、“奢侈”和“争名夺利”的现象而提出的个人道德规范,在治国之策上,他则要求“不尚贤,使民不争”(三章),意思是不尊崇贤才高能,就可以让民众不争夺功名。西汉时的《淮南子·兵略训》称“人有衣食之情,而物弗能足也,故群居杂处,分不均,求不淡,则争。争,则强胁弱而勇侵怯”。《诠言训》还指出“善有章则士争名,利有本则民争功”。意思是世人相争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或因物质财富不足,或因分配不平等,等等。不过在《原道训》中仍然认为“达于道者,不以人易天”,就是说得道的人可以应付外界事物的变化,而内心之中却不能失去按道行事的本性。又称“以其无争于万物也,故莫敢与之争”,则“天下归之,好邪畏之”。

《通玄真经》

即《文子》 认为“好事者,未尝不中;争利者,未尝不穷。善游者溺,善骑者堕,各以所好,反自为祸”,认为过分的追求和争夺,将适值其反,而遭到灾祸。“得在时,不在争;治在道,不在圣。土处下不争高,故安而不危;水流下不争疾,故去而不迟。是以圣人无执故无失,无为故无败”。就是说地处于低下的位置不争高势,所以平安而无危险。水从高处向下流,不争速度,然而流而不慢。人要有所得,主要是因为有得的时机,而不在人的争利的愿望。治理国家依靠的是道,而不在于是否是圣人。

《老子想尔注》

五斗米道在《老子想尔注》中,继承道家的“不争”思想,称“水善能柔弱,象道。去高就下,避实归虚,常润利万物,终不争,故欲令人法则之也”。人如果仿效水的不争,“终不遇大害”。它认为“人”有二类,一类是圣人,一类是俗人,圣人要处柔弱,“不与俗人争,有争,避之高逝,俗人如何能与之共争乎”?这里的“圣人”与儒家的“圣人”不同,乃指学道之人。《老子想尔注》称:“求长生者,不劳精思求财以养身,不以无功劫君取禄以荣身,不食五味以恣,衣弊履穿,不与俗争,即为后其身也。”

《清静经》

《清静经》有“上士无争,下士好争”之语。杜光庭在为该经作注时认为“争”是为了求得清静。而上士和下士的“争”又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是否“执见”。上士“不执有见”所以“不著于耳目鼻口身意之病,亦不著于咸苦辛甜之味,亦不著于宫商角徵羽之音”,如果“执见”,就是追求“耳目鼻口身意”的享受,就成为“下士好争之理”。人只要能够“不执”而“无争”,就是“清静”。杜光庭另在《道德真经广圣义》中注解“三宝”时称:“慈以法天,泽无不被也;俭以法地,大信不欺也;让以法人,恭谦不争也。此三者,理国之本,立身之基,宝而贵之,故曰三宝”,意思是慈、俭是天道的特性,而不争是人道的特性,三者都是“道之用”也。金代的侯善渊认为“上士”知道天命,“处于无侣太空,天真妙道,寂然不动,无所争讼”,因此,“静室居闲坐,清空任便行”。而“下士好争强”,“动生人我,竞起是非,发于争讼矣”。如果下士能“闭目凝神室,开睛混太阳。自然知古道,心地得清凉”。元代全真道士李道纯在《清静经》的注解中有明显的三教融一思想,认为“遵儒书不争之言,行释经无争之行,此一法出于无法,洞观冥契,是名上士也。下士则不然。”下士好胜,自满自见,做了一点好事,就“矜伐”而“致争”。李道纯认为上士和下士的最大区别在于各有“照心”和“妄心”,要“常灭妄心,不灭照心”。所谓“妄心”就是“一切不止之心”;“照心”即“一切不动之心”。认为“妄想一萌,邪正分;枢机一发,荣辱判,可不勉哉。妄心不止,生种种差别因缘。至于涉秽途,触祸机,落阴趣,未有不始于妄心也”;而“妄念始萌,不自知觉,神为心役,心为物牵,纵三尸之炽盛,为六欲之扰攘,岂得不著物耶。著物之故,贪求心生。既生贪求,即是烦恼”,“所以妄想之心,轮回之根本也。众生所以不得真道者,为妄想心不灭,所以然也”。唐代道士王玄览在《玄珠录》中称“上善若水,水性谦柔,不与物争”,仍然承袭《道德经》的思想,同时,又对如何实现“不争”,提出了“行者之用,处物无违,于中万施,详之以遇”的要求,即接触事物要审慎,不可逾限。他认为:“智莫过实,行莫过力,则能互相优养,各得其全。若过则费而且伤,大者伤命,小者成灾。”结果“违天背道,法所不容”。因此“不争”就是要“适足”,这才是“用天之德”。金元全真道的一些高道都将“不争”作为全性保真的重要的行为规范。

王重阳的弟子刘处玄在他的《仙乐集》的《五言绝句颂》中,反复颂赞“不争”,称“善觉不争空,忘尘见道功”,“大悟不争空,至明万事容”,“得道不争空,混尘众垢容”,“坚志不争空,真明万慧通”,“世外不争空,身青如万松”,“无争道性强,保命浊情忘。永免轮回苦,真归蓬岛乡”等等。刘处玄还认为:“上士无争,应物常平。不贪外宝,道合真灵。理明正教,敬信来听。方圆随顺,救死哀生。有心忘世,无意生荣。六铢无赐,换却伪形。完全功行,胜殢声名。了真归去,朝现三清。”他对于“不争”的要求就是“应物常平”,同王玄览的“于中万施”一脉相承,但是刘处玄从全真道的“绝欲”出发,进一步提出“有心忘世,无意生荣”,只求“了真归去,朝现三清”。

元以后的全真道士都以不争名利同超脱生死相联系,洞明子《西云集》中有《示众》诗,其中二首意在警戒世人“不争”名利。一曰:“日夜经营名利事,朝昏整顿幻躯身。直饶紫绶金华贵,争及无名闲道人。”一曰:“生死途中人度岁,轮回路上客流年。可怜错把身心用,不学长生久视仙。”认为把身心耗费在“名利”和“幻躯”上,就脱离不了生死轮回的苦难。只有做个“无名闲道人”,才能“长生久视”,羽化登仙。道士姬志真的《警世》诗说得更为透彻明白,诗道:“春去秋来不暂停,两轮催促太无情。蜗牛角上争名利,石火星中寄死生。阎老判句难抵当,酆都决去没期程。有条坦坦分明道,争奈迷人不肯行。”争名争利的人都是走向地狱的“迷人”。只有抛弃名利才能走上长生的“坦坦分明道”。

“不争”在道教规戒中也成为道士的一项行为规范。《老君二十七戒》,分道戒为上中下三行,要求行无为,行柔弱,行守雌勿先动,行知足等。每行各有九戒,明确规定:“戒勿与人争,曲直得失,避之”。并且称“九行”(二十七戒)备者神仙,六行(十八戒)备者寿,三行(九戒)备者增年”。

  《本草纲目·草部》人参 释名 亦名黄参、血参、人衔、鬼盖、神草、土精、地精、海腴、皱面还丹。 气味 (根)甘、微寒、无毒。

  《证类本草》 > 卷第六

  人参

  味甘,微寒、微温,无毒。主补五脏,安精神,定魂魄,止惊悸,除邪气,明目,开心,益智,疗肠胃中冷,心腹鼓痛,胸胁逆满,霍乱吐逆,调中,止消渴,通血脉,破坚积,令人不忘。久服轻身延年。一名人衔,一名鬼盖,一名神草,一名人微,一名土精,一名血参。如人形者有神。生上党山谷及辽东。二月、四月、八月上旬采根,竹刀刮,曝干,无令见风。(茯苓为之使,恶溲疏,反藜芦。)

  本草思辨录 卷一

  人参

  物而毁誉交集者,惟人参为最。好补之家多誉,好攻之家多毁,其誉者复有补阴补阳之各执,而不知皆非也。徐洄溪、邹润安,则能得是物之性用矣。徐氏云:人参得天地精英纯粹之气,补气而无刚燥之病,又能入于阴分。邹氏云:凡物之阴者,喜高燥而恶卑湿;物之阳者,恶明爽而喜阴翳。人参不生原隰污下而生山谷,是其体阴;乃偏生于树下而不喜风日,是为阴中之阳。人身五脏之气,以转输变化为阳,藏而不泄为阴。人参兼变化藏守之用,且其色黄味甘气凉质润,合乎中土脾脏之德。所由入后天而培先天也。至论病之何以需参,参之何以愈病,则二家犹未得其当。而陶隐居功同甘草之说为有见矣。盖甘草者,春苗夏叶秋花冬实,得四气之全。而色黄味甘,迥出他黄与甘之上,故能不偏阳不偏阴,居中宫而通经脉和众脉,与人参有相似之处。窃谓得此一言,可以测参之全量。虽然,病之非参不治者,讵能代以甘草。甘草自甘草,人参自人参。欲知人参之真,非取仲圣方融会而详辨之,庸有冀少阳为三阳之枢,少阴为三阴之枢。凡言枢者,皆一经中有阴有阳,入则为阴,出则为阳,犹枢机之转移。少阴水脏而寓君火,固阴阳兼具矣。少阳似有阳无阴,然藏于肝叶,是一阳初生而尚不离乎阴,故二经相感极易。肝病有热即挟胆火,胆病有寒即挟肝风。肝气之上逆即胆,胆气之下降即肝。往来寒热虽少阳病,却非全不涉肝,以阳之稚,不能竟远乎阴,而有出入相争之象也。争则宜解宜和,人知小柴胡汤为少阳和解之剂,不知柴芩专解邪,参乃所以和之。病兼阴阳,何以解之第有寒药?盖此固少阳势重,退少阳则厥阴自靖,且有人参调停其间,何患寒热之不止。参为少阳药有凿凿可据者,泻心汤心烦无参,而胁下有水气则用之。胸痹诸方无参,而胁下逆抢心则用之。即小柴胡汤有加减法,而独于呕于渴于胁下痞硬不去参,此可知人参为和少阴之专药矣。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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