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法律(不是指宪法)是几时出现的?
《乌尔纳姆法典》是最早的。它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6年)创始者乌尔纳姆颁布的。它适应奴隶制的发展,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镇压奴隶和贫民的反抗。这部法典大部损坏,只剩残片。所以名气不如《汉谟拉比法典》大。
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法经》,由魏国李悝集当时各国的法律编制而成。
另有研究发现,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诉讼判决书是青铜器《铭文》。叙述西周晚年一场诉讼案件的始末。
在古代之所以是男孩叫做添丁,是女孩叫做添口,主要就是因为在封建社会当中,一直都有着男尊女卑的陋习。而且在封建社会当中,绝大部分的男子甚至都会歧视女性。
”丁“在古代代表的则是劳动力,而由于男子天生比女子的力气大,所以大部分的男子在成年之后都会成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而在古代的封建社会当中,生活方式实际上就是男耕女织,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之下,生了男孩以后就代表着将来家里的劳动力会变得更加的多,所以生男孩子就等于是添丁。但是女生就不一样了,女生在古代社会当中一般都是从事一些家务,社会地位要比男生低很多,由于女生并不是家中的劳动力之一,所以生了一个女孩子不但不能够增加劳动力,反而还会多出一张吃饭的嘴,所以生女孩子就被称之为添口。
在古代社会当中,普通的老百姓想要生存下去,那么就必须要依靠自己劳作才行。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古代的人们都想要生一个儿子,因为生了儿子以后不但能够传宗接代,而且还能让家中多出劳动力,要有充足的劳动力,那么古代的普通百姓就能够更好的生存下去,所以在古代重男轻女这种思想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
说白了,所谓的添丁添口实际上就是传统制度下的一种产物,在现代社会当中,大部分的年轻人对这种制度可能是嗤之以鼻,但不得不说,在古代社会当中,这种制度是必须要存在的。由于古代并没有现代科技,并没有现代的一些手段,所以想要更好的存活下去,那就必须要依靠劳动力。国家的劳动力如果很充足,那就代表着这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可能会更高一些。
(1)刘某所写的文字材料属于作品受法律保护。
(2)刘某发明的鉴别、修复、整理和储藏古籍的方法与其所写作的文字材料在法律上有区别。鉴别、修复、整理和储藏古籍的方法属于专利技术。其所写作的文字材料属于文字作品。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以下四个特征: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
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关于夏代的思想状况,至今仍无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如《论语·太伯》说禹“致孝乎鬼神”,《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商颂·长发》说:“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天命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罚。
西汉初期,经济上经过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从思想上看,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强大的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也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秦朝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因此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
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但无为而治的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了“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辐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其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
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理字”。[10]认为礼法均是理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朝时明刑弼教思想是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的一种法律指导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矛盾深化,王朝倾覆的教训为鉴,针对动乱之后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声言:“胡元以宽而生,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法,明礼以导民,定罪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 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本文2023-08-07 17:55:35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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