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多还免费,不愁找不到电子书?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8浏览:8收藏

资源多还免费,不愁找不到电子书?,第1张

你还在为找不到电子书而且烦恼吗?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今天就给大家分享7个高质量的电子书网站,资源多还免费,不愁找不到电子书。

01熊猫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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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看电子书的小伙伴,一定不能错过这个网站,它是一个超全面的电子书导航网站,聚合了20多个高质量的电子书网站,直接点击左侧导航栏即可来回切换,是我个人超喜欢的一个搜书网站。

02S0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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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优质免费电子书下载网站,网站书籍分类包含小说文学、历史传记、人文社科、励志成功、经济管理、学习教育等各大板块,而且网站很贴心地做了很多内容标签,总能淘到你需要的书籍。

03书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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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在线古籍图书馆,都是有价值的古籍善本,经史子集、书画碑拓、哲学宗教三大分类。书籍主要以高清彩色影像版本PDF格式,可以免费下载,让我们欣赏到那些难以现世的书籍。

04Oal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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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lib是一个完全免费的论文搜索网站,网站内容数量高达420多万篇,涵盖数学、物理、化学、人文、工程、生物、材料、医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所有文章均可免费下载。

05电子书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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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电子书格式转换工具,平时我们下载好的电子书,由于格式不兼容,导致无法查看。有了这个在线网站,直接找到电子书转换功能,然后上传你的电子书文件,一键转换成你需要的格式,重点是可以批量转换。

06田间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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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英语相关的文章,有英语短篇小说、台词、段子、演讲词、诗词等,甚至连漫画都有。这些都是提供双语阅读的,不用担心看不懂,同时还能锻炼我们的英语水平,你也可以下载一些原版英文书籍的PDF。

07好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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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繁体中文电子书的公益网站,很多书都是从网络上收集,再重新整理归类的,里面大部分都是小说类电子书,比如言情、奇幻、历史、武侠、悬疑类等,提供updb、prc、mobi、epub、pdb格式的电子书下载。

最美尾巴: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如果大家觉得有用,记得点赞告诉我,我会继续分享更多优质的内容。

上面这7个高质量的电子书网站,资源多还免费,不愁找不到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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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旧书的平台有:

1 孔夫子旧书网:国内领先的二手书交易网站,汇集全国各地13000家网上书店和50000家书摊,展示多达9000万种书籍,拥有大量极具收藏价值的古旧珍本,如明清、民国古籍善本、珍品期刊、名人墨迹、民国珍本、绝版书、版画宣传画等,品类齐全,另外还涉及碑帖印谱、玉器、文房雅玩、邮票、钱币、陶瓷、古玩杂项等艺术品。

2 多抓鱼:采用“C2B2C”模式的旧书网站,用户可以在线上将闲置的图书、服装以及电子产品卖给多抓鱼,也能在线上和线下店买到由多抓鱼出售的商品。

3 有路网:卖书网站,自2008年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二手图书的有效回收利用,它们不仅回收社会上的社科类、文史类图书,还大量回收在校大学生二手教材,回收范围广、收购价格高、省去了很多客户处理图书的麻烦,既能让二手书继续循环利用,又能卖出一个高价。

4 旧书街:国内领先的二手书交易网站,用户可以非常方便的在平台上面实现账户申请、开通社交化店铺、出售商品、求购商品、撰写书评、关注和被关注等一系列社交化电商功能。

5 二手教材网:该二手书网站隶属位于十三朝古都洛阳市伊川县的涧西壹加壹书店,已有十多年行业经验,是中原地区屈指可数的二手教材提供商。网站长期回收大学教材,主要收大三大四的专业课,大一大二的一部分。书本可以有笔记,但不能太多,不能影响再次阅读。

此外,还有7788旧书、换享好书、醒购、SNKRS中国、华硕商城、魅族商城等平台也可以回收旧书。以上信息排名不分先后,仅供参考。

走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要求走私、出售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如果是一般文物不构成此罪。

如果没有正当的手续向将一般文物买到国外,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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