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只有发表后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只有发表后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第1张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1、溥仪盗古籍珍本出宫

“溥仪盗运古书出宫后,昭仁殿中绝大部分珍贵的宋元珍本都已流失宫外,留存在殿中的,仅有10部宋版书,15部元版书,这些秘籍也都是版本精良、书品较好的本子,但是比起被盗运出宫的那些珍本书籍,却又略逊一筹了。”

向斯介绍说,这些古书出宫后,都交给了溥仪的父亲前清摄政王载沣,他转交载涛,再秘密运到天津静园,变卖了几十件,最后全部运往东北,入藏伪满洲国皇宫藏书楼。日本投降后,就不知下文了。

“溥仪偷盗出宫的古玩珍宝秘籍到达东北后,藏于伪满洲国皇宫藏书楼,国民党占领长春后,接收了十三箱宋版书,并交给了国立长春大学图书馆,现在存于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其余的珍贵古书和珍品文物,一部分收回、收购、一部分入藏北京故宫博物院,其他则流失各处。”

有中华第一神品之称的《清明上河图》,被溥仪皇帝带到东北后,也入藏伪满皇宫。1945年8月,溥仪被苏联红军俘虏,随身携带的字画珠宝也被收缴,其中就包括这幅《清明上河图》。但是,由于情况混乱,当时人们并没有在意这幅作品,只是随意扔在了机场,后来作为战利品上交,并陆续发现了两幅摹本。

1950年,这三件《清明上河图》拨交东北博物馆(辽宁省博物馆)。1950年底,文化部组织专家清理东北遗留下的文化遗产,文化部研究院杨仁恺奉命清点、整理东北地区的战利品,在堆积如山的藏品中,欣喜若狂地发现了这幅《清明上河图》。

除了列强武力掠抢和宫内自盗外,还有一些珍籍国宝,由于战时被迫转移、内部的调整划拨和与国外的礼物交流而外流。

20世纪30年代,日寇入侵北京,故宫博物院被迫将大量精品文物装箱南迁。“从1932年秋天开始,故宫文物开始装箱。事实证明这是明智之举。”向斯说,这为后来的突发事件赢得了宝贵时间。

文物装箱可是一门专业的学问,一方面是文物古董、宝贝书籍如何装;另一方面是哪些国宝秘籍应该装。国宝文物的装箱有两大秘诀,一是紧,二是隔,当时,故宫三大馆都选派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前来挑选国宝秘籍,他们的想法是,北京有可能沦为战场,应当尽量装最好的文物,尽量装满,增加件数而减少箱数。以至于吴玉璋先生装的铜器箱,后来在上海开箱检查把铜器搬出来核对后,怎么也装不下了。大家抱怨当时装箱人何必装这么多,却不知道这是装箱人的一片好心。

2、非常岁月国宝南迁

故宫博物院的国宝藏品中,凡是留存宫中的书画精品,都精选装箱,几乎网罗一空。宋元明历朝的精品瓷器共7000多件,也全部装箱,再加上宫中秘籍文献、珍玩精品,共计13000多箱文物全部南迁。

“由于当时北京人坚决反对国宝文物的南迁,起运日期确定为1933年2月5日深夜,皇城戒严,在中午就已装车的国宝文物,一车接一车,告别了他们从未离开的深宫,踏上南迁之路。辗转数千里,历时十余年,除了由于天气潮湿,受潮情况严重外,几乎所有的文物完好无损。有2972箱文物运往台湾,其中珍贵书籍近16万册,并于1965年建立台湾故宫博物院。1950年和1953年,大批故宫国宝秘籍又两次大规模从南京北迁。”

故宫博物院院长郑欣淼说,部分外流国宝作为昔日的礼物交流,成了文化交流的见证。例如,美国国会图书馆就在1869年收到当时清廷书籍,这是应美国政府要求回赠的书籍,10种933册;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均曾获得过清政府的赠书。

这些书,应该算不上古籍,看报道内容来看;

只能说是善本;

也并不是孤本;

她的很为造成图书内容的比对与完善在以后的研究方面会比较困难;

所以就是,因为它的年代性,造成书籍内容没有数字化,所以,它的真实价值,和收藏价值会是不同的方向;

个人觉得这样的书籍,它最大的价值在于它的信息内容,以及收藏价值;

从历史长河中来说,古籍内容如果数字备份了之后,在市场上流通,反而更加有益于它的保护,因为当越来价抄高的程序时,它就会随波流动,变得更加有流动性,知识就是流动的,不流动的知识,大概就只有少量的手稿了,也就是各种孤善本的原型了;

收藏古籍,不如收藏手稿与一些笔迹内容;

建议大家不要太相信网络上的有些内容,如果是流出去的内容,那么它最大的方向,大概就只会是那些文化学者,或者国内的那些国际信息收集机构以及像这些古籍的建设者来说,他们在获取信息上有更高的速度,比如像闲鱼这样的网站,它会获取用户的信息收集书签,更快一步的参考有用信息,从而做出收集与交易的记策;

我个人而言,这女硕士所卖的书,大概是吊鱼式的一环,比如当这些网站获取到她的个人信息之后,会诱导与给她甜头,从而吊出更多的书籍,或许这些书籍,它本质上并不完全有多大的价值,它只所以得到价值的高度,那么就是为了淘取能够通过她获取更多的信息,所以,应该对这有些交易网站进行信息的监管,审察,看有没有类似的行为与信息代码关系,如果有,那么就必须要让它暂停止运营,免得祸害无穷;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