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是否享有著作权,能否随意复制呢?
馆藏文物是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物件等。根据馆藏文物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当然享有著作权,但是原始权利人已不存在,权利继受人也无法找到,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除署名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品原件的持有者博物馆代为主张,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财产权则由于已经超过权利保护期而失效。
馆藏文物是可以复制的。但不能随意复制
珍贵藏品不能轻易离馆展出,而复制品可大为减少这样的限制,有利于在大众之间传播弘扬传统文化,同时古人的智慧能够保存到现在,精准复制功不可没,在不断的复制中推陈出新,这也是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复制、拓印文物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资质审批程序,如复制、拓印的文物为馆藏二级文物或馆藏三级文物还需要报请省一级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制、拓印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自媒体、音乐、设计等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内容的发展与传播,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互联网版权保护从版权登记到诉讼维权都面临各种难题。为有效解决传统版权登记耗时长、费用高、程序繁琐等问题,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与版权局合作,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出了在线版权登记服务,帮助用户快速完成在线作品版权登记认证过程,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版权新生态。 在版权登记的同时,还会将作品相关信息快速打包存证上链,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时间戳、加密等技术实现上述信息数据不可篡改,达到快速获取版权归属和实现内容固化的作用,区块链各节点实时查验,可信溯源司法有保障。提供集“确权-监测-分析-取证”一站式服务
传统版权从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数字版权(电子版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从人们使用的习惯来看,应该是指对数字化以后的作品拥有的版权。在著作权法上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以数字形式固定的作品主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但严格说,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可以不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比如通过光盘的出售。这里对应的权利是发行权)
数字版权品区别于传统类型的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独立性、共享性、附带数字版权等特点,是可以进行商业化落地应用的数字藏品。其唯一性主要体现在每一份数字版权品均与其他数字版权品存在差别,均为非同质化的数字藏品,且只能有唯一归属人;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每一份数字版权品均独立存在,是无需依附的独立个体,并且无法进行分割或者拆分;其共享性主要体现在同系列的数字版权品是基于同一个IP进行打造,每一份均可共享主IP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附带数字版权的特性主要体现在用户购买的每一份数字版权品均包含数字版权,用户可以基于购买的数字版权品进行商业化应用,具备实际的应用场景和应用价值。 谢谢您能够认可我的回答并采纳
本文2023-08-09 01:10:25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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