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著名的典籍有哪些?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9浏览:1收藏

唐代著名的典籍有哪些?,第1张

孔颖达编著的《五经正义》,

韩愈著作《原道》和《原性》

李翱《复性书》

柳宗元《天说》、《天对》、《封建论》

柳毅传》、《莺莺传》、《南柯太守传》、《枕中记》和《长恨传》

《古镜记》、《补江总白猿传》

沈既济《枕中记》

李公佐《南柯太守传》

《古岳渎经》、《庐江冯媪传》、《三梦记》、《周秦行纪》等或述神鬼,或记奇梦,也属此类。②神怪兼爱情类。写神怪鬼狐与人相爱。如沈既济《任氏传》、陈玄佑《离魂记》、李朝威《柳毅传》、李景亮《李章武传》。这些篇章实际上写的是罩在神怪外衣下的以爱情婚姻为主的人情世态。③爱情类。专写人间爱情传奇。如白行简《李娃传》、蒋防《霍小玉传》、元稹《莺莺传》3篇反映了阶级界限与真挚爱情的深刻矛盾。人物性格鲜明突出,深刻细致;情节曲折,文笔细腻。与《南柯太守传》、《柳毅传》、《虬髯客传》,共同标志着唐传奇艺术的高峰。④历史类。以陈鸿《长恨歌传》、《东城老父传》为代表。前者叙述宛曲,情味隽永;后者文笔多质直,文采稍逊。⑤侠义类。此类中期尚少。有李公佐《谢小娥传》、沈亚之《冯燕传》。此外,《柳毅传》中钱塘君、《柳氏传》中许俊、《霍小玉传》中黄衫客均属侠义人物,但非篇中主要人物。此类小说在晚唐有较大发展。

后期单篇传奇现存很少。较好的有薛调《无双传》、无名氏《灵应传》、《东阳夜怪录》等。专集大量出现,作品数量远超前两期。但多数篇幅短小,叙事简略,复与六朝志怪相接,成就远逊中期单篇。有名的有牛僧孺《玄怪录》,李复言《续玄怪录》(二者可能作于文宗朝稍前期),郑还古《博异志》等。神怪故事中,《灵应传》情节曲折,受《柳毅传》影响;《东阳夜怪录》亦有《南柯太守传》痕迹。爱情小说以《三水小牍》中《步飞烟》、《无双传》为代表。但后者中侠义成分比《柳氏传》、《霍小玉传》大为加重,至《传奇·昆仑奴》,重点已由爱情转向侠义。《甘泽谣·红线》和《传奇·聂隐娘》则把侠士神化,开后世武侠小说滥觞。《玄怪录·郭元振》写元振夜斩猪妖,则是把侠义和神怪结合起来了。

地方官制:

虚设(道)置观察使

州(郡):刺史(太守);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六曹: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县:县令;县丞、主簿;县尉、录事、佐史。

乡:耆老;里:里正;村:村正;保:保长;

邻:邻长。四家一邻,五邻一保,五保一里,五里一乡;一自然村为一村。城市内无村设坊,坊正和村正相同。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在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到唐代中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

州的长官为刺史,其下属僚佐主要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上佐指长史、司马,没有具体职事,辅佐刺史处理州事,但又往往成为安排闲冗官员的职位。因此唐代后期的中、下州一般都不置上佐之职。

扩展资料:

唐代沿袭隋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还分为上下阶,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级。

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唐代的品级与散官还与官员服饰等级制度相联系。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绯(朱红),六品、七品服绿,八品、九品服青。同时,唐代高级官员都有一个表示其身份的鱼符,以袋盛之,称为“鱼袋”。三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金饰之,称为金鱼袋。五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银饰之,称为银鱼袋。

唐承隋制,文武官员均可授勋官,共有十二级。按照规定,勋官可以与相应品级的公卿大臣处于同等班位。但实际上由于授勋过多,动以万计,因此无职事的勋官实际地位往往在胥吏之下,仅仅成为一种授予的官员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

-唐朝官吏制度

1、财政制度:租庸调制、两税法。

2、土地与赋税制度: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唐朝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经济的发展与规模有长足的发展。隋朝末年因为战乱的关系产生大量无主地,使得均田制可以持续推行,对于稳定农业有很大的帮助。而自孙吴、东晋等六朝发展的江南经济持续提升,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

而唐朝掌握南北经济使得经济十分强盛。甚至在安史之乱后,虽然华北残破不堪,但唐朝政府还可以依赖江南的经济而持续复苏。自隋唐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扩展资料

1、农业:

唐代农业生产工具比前代有所进步,开元年间发明了曲辕犁,还出现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车和筒车。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统一全国,在之后稳定的一百三十年之中,仅见于记载的重要水利工程总计一百六十多项。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绛岩湖、安徽镜湖、山东窦公渠、山西文水、河北三河、四川彭山、湖南武陵等。

2、手工业:

唐代手工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种。工部是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重要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少府监主管精致手工艺品;将作监主管土木工程的兴建;军器监负责兵器的建造。

3、商业:

唐代的城市商品经济处于成长的胚芽时期。长安、洛阳、苏州、扬州、成都、广州等都是一定地域内的商业中心。唐朝国内交通在当时世界上是十分发达的。陆路交通以长安为中心,道路遍布全国。

-唐朝经济

唐朝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

唐代三省制的特点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转变。

为了控制相权,皇帝逐渐使用一些资历较轻的官员参预朝政,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宰相崇高的体制,所以便于控制。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以及左右仆射这些宰相职务已经变成了一个崇高的虚衔,而真正的宰相却成为一种临时性质的职务。

唐代以三省首长“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等。

唐太宗贞观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辞去宰相职务,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

长兴四年为避讳(慕容延钊父名章),曾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因为尚书仆射是职事官从二品。

贞观十七年,萧瑀、李积并“同中书门下三品”,因为侍中、中书令是正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始于此。高宗以后,宰相必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否则即使担任中书令也不能称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师头衔的除外)。

三省合署议事、办公,三省职能逐渐趋向混同合一。

为了三省之间协调行动,三省首长定期在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自武德年间开始,中书、门下集议于政事堂,政事堂设于门下省。

唐高宗永淳年间,“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由此,确立了中书省的中心地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印,且于其后分列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从此,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办事机构。

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

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

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

扩展资料: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

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三省六部制

  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 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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