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的内设机构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17浏览:1收藏

广东省文化厅的内设机构,第1张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重大调研活动;拟订文化艺术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艺术处(教育科技处)。

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协调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和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文化艺术教育和科研工作;监督艺术考级活动。

(三)文化市场与产业处。

指导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文化艺术品等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及活动(含涉外、涉港澳台商业演出)的审批审核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参与管理文化会展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管理、协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的档案及数据库;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六)文化交流合作处。

指导、管理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涉外文化交流活动;承办涉外、涉港澳台文化艺术交流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协调与外国驻粤领事馆的文化联络工作及办理有关文化事务。

(七)计划财务处。

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指导文化系统财务工作;负责文化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八)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推动文化系统文化体制改革;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禁止入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储存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禁止携带及邮寄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扩展资料

常见物品携带规定

1、人民币: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20,000元,超出的不准进出境。

2、外币:旅客携带外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旅客携带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外币的,进境须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旅客本次入境时的申报单核对放行。

出境旅客携带外汇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凭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

3、金、银及其制品携带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在我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过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特种发货票》放行。

4、中药材、中成药携带规定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300元。

旅客携带用外汇购买、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

麝香、虎骨、熊胆及其制品,以及超出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携带出境。

5、文物携带规定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要复带出境,应在入境时向海关详细申报。

携带文物出境,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文物上盖的鉴定标志"火漆印"及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查验放行。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入境违禁物品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规定的私有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产生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无论哪一个社会,人们只有首先解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才有可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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