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法治文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围绕着“家族”以及“阶级”这两条主线展开的,所以它散发着浓重的“血缘”和“特权”的味道,因此就决定了它自身具有难以融入当代法制建设的局限性,与当代法制建设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徇私情”等原则格格不入。
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肯定国家的绝对合理性,有国家、民众而无个体、有君权无人权,缺乏普遍正义和人民民主思想,国家、家族、男性至上;社会人际关系自家族开始,以血缘纽带贯穿始终,国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国家,法律、国家一体,仁义礼法道,人性善恶无不如此;法律决定于国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国家也工具化,成为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
中国自然法的法律观始终是法制、道德合一。如仁法、道法、博爱互利法,都十分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所谓以家国天下为先,舍生取义,自我牺牲。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必须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过程。
我们要不断挖掘和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家国情怀、德法相辅等法治理念与精神,比如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等,从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思想结合起来。以推动“三大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为契机,促进法治文化与时代精神相融通,使传统文化焕发新生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加强“三大体系”构建要善于讲好中国法治故事。通过讲述植根于中国土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历史和中华法制文明,展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以及其中蕴含的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不断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法治文化影响力。
法治与法治文化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基础
① 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文化属于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它是肯定法治的价值、地位和方式的法律文化,同时包含看如何实现法治的法律技术性内容。法治文化直接构成法治的文化基础,其精神方面的核心内容可分为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等因素。a法治意识是指对法治意义、特征和要求的了解与认同;b法治理论是关于法治的价值、地位、内容、形式等重要问题的理性论证体系;c法治思维丛在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体现法治要求诸如权力法定、正当程序、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因素的思维方式;d法治方法是符合法治要求的技术性方法,如法治论证等。
② 法治文化孕育法治。法治的建立与实行依赖于法治文化的形成:人们普遍有法治意识,有较为成熟的系统化的法治理论,法治思维被社会管理者特别是领导者接受,法治方法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被认识和运用。因此,法治的建设并非只是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它需要有法治文化建设和匹配。我们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以建设相应的法治文化为条件。
(2) 法治对法治文化的维护和促进
法治对文化的作用与法对文化的一般作用在性质和范围上基本相同,它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和行为规范,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与运用,并对亚文化产生影响。同时,法治以其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特点,能够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更稳定的秩序和更大的自由空间,因而能保证社会活动主体在文化事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法治能够在自己选定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保证和促进社会文化因素自主地协调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影响
第一,在学术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资源。依法治国的战略的执行,需要法学学术研究先行,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而法学学术的研究要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学习借鉴西方现代法学,将二者良性结合建立适合中国的现在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尚中有很多值得深入挖掘和借鉴法学思想,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提供宝贵的理论素材。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德治”与“法治”并用值得借鉴。以儒家思想为例,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儒家的这种法律思想主要强调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以法律作为辅助手段,主张“礼治”、“德治”、“人治”,通过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相似实现儒法合流的。
在传统社会特殊的条件下,儒家的这种法律思想是治理封建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儒家法律思想重“礼治”、“德治”、“人治”轻法治,固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是从另—个角度看,儒家法律思想将德治与法治较好的共用与统一,这对于今天我们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有启示意义。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思想可以为现代法治理念提供有益补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涵着大量优良的法治观念,早在春秋时期就有郑国子产铸刑书,这体现了法律必须公布的理念;法家学说的创立者韩非子强调“法分明,则贤不得辱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爆寡。”
这体现了法律必须具有平等和正义的属性。又如“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强调了法治的价值;而“刑罚清则民服”则是说明刑罚目的。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带有鲜明中国传统社会的色彩,在当今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本土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消极影响
第一,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等级思想、特权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有消极影响。传统封建社会中,等级思想根深蒂固,上下尊卑,等级森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人的自由和权利处于漠视甚至无情侵犯的状态,至今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仍有不良影响。
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采用强制的手段使人民接受等级安排,人民相对于特权阶级是没有平等可言的。统治阶级以“人治”作为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维护森严的等级,其目的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能长期维持下去,这与法治中平等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对全面依法治国有消极影响。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白诞生起就深深影响了中国历史。儒家崇尚“德治”和“人治”,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
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和固化,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难以改变的影响,包括“人治”思想、义务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尊卑有序思想以及惧法厌讼的思想。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中,还会以难以发觉和改变的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续,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的地区。这将会对新的法治观念树立产生不小的阻碍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民主、平等、个人权利意识长期以来也受到儒家人性论与天下论等观点的压抑。儒家学说认为人性本善,人应该每日修身养德。一个人必须拥有良好的道德,必须为集体利益牺牲自身利益。儒家思想还认为“百善孝为先”,个人对于家长要绝对服从,“天下”是一个“大家”,统治者则是这个“大家”的家长,所有臣民必须对于统治者要绝对服从。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几乎处于封闭隔绝的状态,与西方的法律体系有着鲜明的不同。儒家思想更加关注的是整体的利益,个人对于利益追求是不被重视和鼓励的。
儒家学者始终推崇整体主义精神,他们通过“修齐治平”积极入参与到社会活动和政治实践中,通过入朝为官掌握政治权力,进而将其推崇理念带入到治国安邦的实践中,最终形成得失一种整体化的秩序体系。
在这中秩序体系的支配下,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互相配合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牢固的宗法体制。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这种非常稳定的封闭性法律体系,使得一些传统法律文化的思维理念深入人心。中华法系封闭性强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几千年形成的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碰撞其惯性也难以一下改变,至今仍然存在部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维理念深入人心却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造成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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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沉淀自成一体,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德治”的作用。法治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用一套成型的法律体系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在传统社会中“德”恰恰就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言行的最基本的原则,遵循传统的“德”的规范是法治思想得以产生、发展的基础。儒家思想尤其推崇“德”,以“仁”、“忠”、“孝”作为个人最根本的道德要求,以“三纲五常”作为社会的基本伦理准则。
儒家思想重礼轻法,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强调统治者先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身正则令行。在传统的“德治”思想的引导下,法律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道德高于法律,法律依附于道德,法律自我发展的动力受到了限制,成为了封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集体和义务。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等级结构”。
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架起“大家”,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的叠加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皇权是国家政权的中心,是“最大的家族结构”中的“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纵观传统文化中的各家思想,凡是支持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思想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高度青睐,甚至使用国家强制力使这些思想成为必须被全社会认可的思维和观念。
在这种情况下,“国”和“家”本位主义不仅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更有了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强调“国”和“家”的集体观念,要求每个人以“国”、“家”为重,履行个人义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生长于君主专制的环境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强调个人身份、等级的不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实际贯彻执行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严格等级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说,以法律体系确立等级制度,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自身的统治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是封建君主统治百姓的工具。
法治文化是一种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类型的文化。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
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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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群众性的普法宣传设施设备、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规范等构成的,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属于文化的重要内涵。法治文化改变了传统文化中不重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作用的社会心理倾向,形成人人遵从法律的意识,创造出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
治文化实际是文化的一种。文化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它包含了很多因素,法治文化就是体现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能够促进法治进步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国特有的,其形成和发展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道路及相应的文化现象等;
另一方面是在法治领域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做了相当大的努力。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就是营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式。
再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了“五四宪法”资料馆,这实际上是一个纪念馆博物馆,也是营造法治文化的非常重要的载体。还有很多单位很多地区设有法治广场、宪法大道等。这种有形的载体可以提醒人民群众法治的重要性、宪法至上性并营造出一种法治氛围。
另外,组织青少年参观法庭、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这也是一种法治文化的熏陶。人们在这样一种氛围里长期熏陶,就会形成一种法治信念,就会自觉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导语:
上古五大文明国家分别是古埃及、古中国、古印度、古巴比伦和古希腊,在这些文明国家中,有些发展比较成熟,但是有些随着发展逐渐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上古五大文明国家中有些已经出现了法制,其中古代东方法制以古中国法制为代表,西方法制则以古希腊以及其之后的古希腊为代表。
一、东西方法制来源上的不同
(1)古代东方的法制来源:
先说古代的东方法制,古代中国法制历史发展悠久,中国古代法制系统化理论化发展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之前中国其实就已经有了法制,但那时的法制还不够直接。
比如说周朝建立初期周公制礼作乐,不仅维护了统治秩序而且还巩固了等级秩序,把各等级的人们禁锢在本等级内部,不能做出僭越之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礼乐制度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制。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瓦解,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社会动荡不安,这一时期,私有制经济得到很快发展。同时,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士阶层的崛起,教育的下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百家争鸣的出现,儒、墨、名、法、道、纵横、阴阳、杂、农再加上小说家,这就是后人称道的“九教十流”。
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有儒家和法家,儒家在汉武帝时期被尊为正统思想,汉武帝下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就一直在思想界占据着统治地位。而法家虽然没有像儒家一样被尊为统治思想,但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统治中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中国古代一直实行的便是外儒内法,儒法并行。法家倡导法、术、势,强调加强君主权力,以权术驾驭百官。
(2)古代西方法制的来源:
古代西方法制的起源也是较早的,在中国古代百家争鸣的同一时期,古希腊地区出现了智者学派,他们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他们善于演讲,在古希腊风靡一时,但是苏格拉底却并不认同他们,苏格拉底认为不能只依靠自己心中所想行事,要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后来古罗马吞并古希腊,成为古代西方世界最大的帝国,自然也吸收了古希腊的思想。
古代西方世界的古罗马不同于古代中国大河文明,古罗马属于海洋文明,古罗马商业经济发达,人们崇尚自由的思想,古罗马奴隶制经济发达,属于贵族专制的国家,贵族在国家统治中占据着绝对的地位,平民在贵族的统治下生活困苦不堪。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平民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不断与贵族之间进行斗争,这一系列斗争不仅提升了平民的地位,而且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平民的法案。
二、东西方法制实践上的不同
(1)古代东方的法制实践:
古代中国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要指导思想,秦国以法家思想立国,但因为严刑峻法统治残暴,因此“秦二世而亡”,秦朝的统治只维持了十五年。之后的历朝历代统治者吸收秦朝灭亡的教训,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倡导实行以德治国,但是法家却依然为历代统治者所依仗,法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体。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历朝历代都倡导依法治国。秦朝是古代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注重法律建设,在已经出土的文献中,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在湖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大量的秦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等,为研究秦代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汉承秦制,汉初的宰相萧何原本是秦朝的小吏,熟悉秦朝的律法制度,因此汉朝初期的制度,大多承接秦制。汉朝时期儒家被尊为正统思想,汉朝统治者为了笼络民心,推行儒家思想,但实际上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实行的是外儒内法,这也被以后历朝历代统治者所借鉴。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古代是封建君主制国家,皇权独尊,神圣不可侵犯,虽然法律建设发展较为完善,但是平民阶层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中国古代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是在实际的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说法明显是不切实际的。例如曹操“割发代首”就是这一说法不切实际的最好证明。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西方相比并没有居于绝对权力的地位,在皇权面前,法律仍然会屈服于皇权,皇帝掌握了最高的权力,在封建君主制国家,法制只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实现,法律只能是皇权统治人民的工具,这是东方法制与西方法制最大的不同。
(2)古代西方的法制实践 :
反观西方法制,以古罗马帝国为例,古罗马原本是贵族奴隶制国家,平民被贵族欺压,贵族掌握这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并且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平民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在后来的平民反贵族的斗争中,在平民的不断努力下,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平民利益的法律。
公元前450年左右,古罗马诞生了第一部成文法12铜表法,限制了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贵族的特权垄断,维护了平民的利益,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
之后随着罗马的不断兼并与扩张,罗马的法律也不断发展,罗马注重维护公民权利,因此罗马诞生了一部《公民法》。罗马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罗马帝国版图不断扩大,光明权授予的范围不断扩大,罗马《公民法》又演变为了《万民法》。
法律在社会中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与古代中国不同,古罗马是真正的依法治国,而不是靠君主权力来治理这个国家,西方的法制相比较古代东方法制来说要更加的完善。
三、东西方法制的影响
古代东西方法制都对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古代东方法制倡导依法治国,但是因为儒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法家与儒家思想结合,是古代东方国家治理的主要方法,这在今天的中国也有很大的体现,虽然极力倡导依法治国,但是也继承了儒家思想,实行以德治国和以仁治国,以此来完善法制,而不是一味地盲目遵从法律。
古代西方的法治在今天的欧洲许多国家仍有体现,古罗马维护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发展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文明国家都比较完善,罗马法对欧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从罗马法中吸取思想反驳封建主义。当今的西方国家大多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在国家统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今天的世界倡导依法治国,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高于法律,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这都是东西方法治共同影响的结果。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以及历史的进步都有着绝对性的重大意义。
今天,人们的思想开放,不再像古代一样,被所谓的皇权至上以及君主权力所约束,人们已经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这是历史的进步,现在如果还有人妄想凌驾于法律之上,绝对会被发展中的历史潮流所摒弃。
1、理论前提不同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是基于他们对人性和历史演进的看法。
法家主张“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有法可依。
2、本质不同
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其本质还是为了维护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
法家的“法”实质是维护新兴统治集团的法,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现代的法治要求是人民是“法”的制定主体,法的作用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推行法治的方法不同
法家“法治”的方法概括为以法为本,法令必须成为判断人们言行和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
同时主张严刑峻法。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达到法治的一个重要手段。
现在法治的法是惩罚犯罪分子,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都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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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现在法治)的必要性: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
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讨论到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文化,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皇帝专制的社会,专制跟人治是挂钩的。再说得稍微高尚一点,中国是一个德治的社会,德治跟法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法律在国家的治理当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古典时期制度有部分法治色彩
我们去理解中国古典时期制度的时候,一般人就会问,这到底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根据我的研究,我会觉得它有部分法治的色彩。
中国从秦朝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后,又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了。到明朝和清朝,尤其是清朝,中国幅员辽阔,官僚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大清会典》里面设立的官僚,全国大概有2万多人,怎么去管理好这2万多个官僚,就是皇帝必须考虑的问题。这2万多官僚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没有一套制度是做不到的,所以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有一部分内容——非常核心的内容——涉及官僚机构的组织、官僚的选拔、官僚的考核、官僚的奖惩这个层面。所以,管理官僚的需要实际上是中国法治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个地方都有它的习惯和风俗,这种习惯和风俗是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经济交往、社会交往,都遵循了这样一套规则。但是问题就在于,要维持一个庞大国家的统一,没有相应的法律的统一是很难做得到的。建构一个庞大的国家,维系这个国家常规的运作,那么基本法是必需的。
古代如何普法?
正是基于对基本法的需要,所以,从明朝开始,国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律》里面专门有一个条文叫做讲读律令。第一个层面,就是要求所有的官僚必须阅读、研究法律,要通晓法律的含义,如果不阅读、不掌握法律的含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个层面,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这个条款也要求大家来学习法律、来了解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老百姓犯罪,他可以减轻制裁,就是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可以减轻制裁,不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就没得减轻。
中国古代的皇帝对普法实际上是很重视的,比如说朱元璋的那个时代,他曾经制定过所谓“圣谕六条”,也就是六条语录,要求每半个月组织老百姓来学习。到了清朝,到了康熙的时候,搞了“圣谕十六条”。到了雍正的时候又对这十六条圣谕进行了注解,变成了1万字的讲解文本,叫《圣谕广训》。这样的圣谕在清朝也贯穿在乡村的基层社会里面,当时叫做乡约。
因为古代的识字率不太高,不像我们现在教育这么普及,学术界有讨论。清朝的识字率平均是20%左右,人口中大概20%是认字的,大多数人是不认字的,尤其是妇女是不认字的,对于不认识字的人,讲稿他也看不懂,怎么办?有些地方官甚至给讲稿配图,看图画以后,小孩子就问爸爸这画里讲了什么,然后大人就会跟他讲解。这个图像是为了便于把皇帝的语录、注解的文字更好地加以传播,更好地去普及这样的法律。
古代有关于《大清律》《大明律》的注解这样的书,光是注解还不够,为了使法律的解释会变得比较通俗,会对一些地方官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必须要运用到的那些法律内容,加以摘要,摘出来了以后再加以注解。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考虑到法律有时候记不住,古代也有一些作者,他会把法律条文一条一条编成5个字,或者是7个字的韵文,像诗一样,押韵的文字,把它编写下来,方便背诵记忆。还有的把法律条文制成图表,看起来一目了然。
古代司法审判及司法经验
古代关于司法审判的著作,明代、清代加起来量很大,据法国的一个学者统计,大概有上千种之多,这么多的书籍编出来,大家可以想象,一定有大量的读者,有大量的需求,这就意味着,官场的官僚虽然没有经过法律的训练,没有受到行政工作的训练,但是事后会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去了解行政工作的知识、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
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有的时候写得非常仔细。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起诉书要写多少字,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古代的法官不像我们现在是专业的法官,在清朝一个县里,国家编制内的官僚才四五个,一个县长,管理整个县的事务,他有的时候工作很繁忙,如果写得很长,他要把法律的要害问题抓到是很费劲的,所以规定只能是144个字以内。甚至这个诉状都是有格式的,格式都是印刷好的。
这些书会把司法的经验都写在里面,一个不懂法律、没有司法经验的人去读这种书,大致能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一些这方面操作的技术、注意事项,所以法官实际上也会找这样一些书来阅读。
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有一条规定,官员在写判决文书的时候,凡是定罪量刑的都要引证法律条文,如果不引证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很完整的。所以法律是强制要求引证的,如果不引证就是违法。此外,如果引证错误的话也算是违法,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冤假错案责任就更大。
古代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两代,凡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的审判程序比我们今天的要复杂。比如说在福田县——我们把福田区(深圳)假设为清代的一个县,发生了一个抢劫案件,罪犯必须要判有期徒刑5年——当然古代有期徒刑最高只有3年。这个案件的罪犯被福田县知县判了3年,然后知县向当事人宣读审判结果,问当事人服不服罪。
当事人说“服罪了,我没有意见,清官大人你判得好”。但这个案件并不会因此结案,它会自动地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后,再问证据是不是这样,是不是觉得没有问题,服不服罪,然后罪犯说“我认罪,你判得好,我没有意见”。这个案件还不会结,还要报广东省高院再审核,广东省高院完了以后,如果不涉及人命,这个案件就可以作出终审判决了,但还是要向最高法院备案。如果徒刑案件涉及人命,还要上报最高法院,如果是命案的话是要经过皇帝审核的,要三法司九卿会审,程序很复杂。
以上说的是官僚机构内部的自我审查。如果当事人不服呢?中国古代还有一种机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自己去上诉。在中国古代,如果一件案子是冤案,当事人不服,可以去北京告状,可以去北京的都察院衙门告,这叫京控;还可以直接向皇帝告状,这叫叩阍,即可以向皇帝告御状。官僚内部可以官官相护,但是老百姓说这个案件是冤的,他可以通过外部的力量,通过上一级机构,甚至通过最高的皇帝,来进行监督、审查,来要求复审,结果会怎么样?在这些压力下,法官有动力去学法律。
在明清,尤其是清代,地方官员都是有师爷的,他们是地方官自己聘任的司法顾问。在古代由于有这么一整套的程序性规则、责任规则,如果一个地方官不学法律,是很难胜任的,如果不能胜任,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司法责任就来了。
古代怎么审案?
古代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案件要公开审理,但是实际上通常是公开审理的,除非是一些涉及隐私的案件,如涉及男女之间关系的案件不开庭审理。
一般审理案件时幕友会在衙门的屏风后面听,如果听到法官有遗漏,不太到位,他会写纸条,衙门上也有门丁,就像《红楼梦》贾雨村审案时旁边的小沙弥,门丁会给地方官递茶倒水,师爷利用他们递茶倒水的机会给地方官一个纸条,临场指导地方官,给地方官说哪里需纠正和补充。师爷通过递条子,弥补了法官知识上、经验上的不足。
开庭完以后,法官怎么做出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呢?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法官都会把判决书起草的任务委托给顾问,如果顾问也拿不定主意,他们会商量,然后一起做出一个正式的报告。或者先让顾问起草好,地方官再进行修改,反正都是商量的,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国古代的官员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一些渠道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的。
我们现在民间有律师来帮当事人打官司,在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但中国古代有讼师,即我们现在说的“黑律师”。讼师是宋代以后才有的,宋代已经很成熟了。明清时期的法律禁止人们担任讼师,讼师是非法职业,但讼师还是很活跃。
地方官公开审理案件时,讼师会来旁听,等案件审完了休庭时,讼师就会跟当事人说你这个案件还有得搞,我帮你搞怎么样?败诉的当事人觉得有人帮他出头,来翻案,他当然会干。讼师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在审理案件时规规矩矩地来,事实是事实,证据是证据,法律是法律,不可以乱来,乱来的话讼师会在下面给人出主意,如果讼师不依不饶的话,地方官就不好弄。
我们看明朝的判决书、清朝的判决书等档案,大致可以发现,刑事性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抢劫杀人之类的重大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法上,都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可以说是依法判决的。什么场合会不太依法判决呢?民事案件。因为中国很大,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有一方的风俗,婚姻有婚姻的习惯,做买卖有做买卖的习惯,一个人到一个地方做官,他还是要考虑该地的民情习惯,所以在民事案件里就会有这样一种回避法律的可能性。
古代的人有没有法律意识?
以往一直有一种讲法: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根据我最近这几年的阅读,我还是觉得,在明清时期,民间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蛮在意法律的。
明朝民间生活中有一种日用类书,从宋朝就开始编了。这种百科全书里有两个门类是讲法律的:一个是法律文,法律文里就有法律的基本知识,一些重要法律条文的摘要、扼要的解释。另一个叫体系文,这个是讲法律文书的范文,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如写一个契约,婚姻契约该怎么写,借贷契约该怎么写,买卖契约该怎么写,房屋租赁契约该怎么写,土地租赁契约该怎么写,里面都有格式,甚至乡规民约该怎么写,都有格式。
而且,中国古代打官司是书面诉讼的,不是口头诉讼的,老百姓要到衙门打官司首先要找人写诉状。明清时期,代书是官方设置的,每个县都设代书,一般两个,这是要经过考试录取的。官府做这样的工作就是为了给老百姓写诉状提供服务,想通过提供这样的服务来取缔讼师。但为什么有了代书,讼师还存在?原因在于代书的教育文化水平不高,而且代书是在衙门里挂了号的,如果代书写状纸的时候添油加醋,事实有出入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讼师是地下工作者,是抓不到他们的。
乾隆年间中国人口大概是3个亿,中国大概有1500个县,平均下来一个县20万人,当时是5口之家,20万除以5就有4万个核心家庭。一个县平均每年要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约有200起,这个比例其实不低。
日本有一个很知名的学者,叫川岛武宜,他有一本书叫《现代化与法》,其中一章是专门研究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的,角度之一就是从诉讼率去观察老百姓有没有法律意识,如果这个社会的诉讼率很低,可能老百姓对法律很淡;如果诉讼率很高,可能老百姓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他才去打官司的。所以诉讼率跟法律意识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甚至是正向的关系。
像广东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案件很多,有一年发生的强盗案件有80起,一次性执行死刑17个人。相对于南海,番禺就好一点,犯案率比南海要少一半。从这样一些资料里面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实际上是对法律有足够重视的一个社会,老百姓对法律也是足够重视的。
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
那么,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当然不能这么定位。我们现在讲法治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或者原则,这个国家当中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平民百姓,大家都是在法律的轨道里面来行事的,没有一个人能超越法律之上的。在古代的社会里面不是这样的,皇帝老子要超越法律之上那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一点;第二点,地方官偶尔也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我去年正在写的一本书,就是专门讨论清代的一些例外的案件,从这些例外案件里面就可以发现,一个知县如果遇到群体性事件之类的,为了及时地摆平这个事端,可能会抓一两个首犯拉出去乱棍打死,杀一儆百。现在一个县法官遇到群体性的事件,法院院长可以把人拉出去打死吗?不可以,就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也不可以这样,但是在清代知县就这样干。这就是人治的社会,可以先斩后奏,杀了以后,向皇帝写报告,皇帝觉得这个事情摆平了,社会秩序稳定了,有的时候会网开一面,甚至还会表彰他。
从理念上来说,古代的中国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真正的关键还是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孟子也会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且在中国古代你会发现有很多有趣的故事,里面彰显的、强调的不都是法律,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大家不是亲戚便是邻居,这样的一些人之间如果被允许、鼓励去打官司,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紧张,矛盾反而更多,不利于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所以有些时候往往会把法律放在一边,考虑所谓的人情、感情、长远的利益关系,当然还要考虑打官司的司法成本。
中国古代法官做出的一个理想判决应该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兼顾,这才是一个圆满的格局。所以,要理解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法治的文明,要考虑到制度的结构,也要考虑到规范的系统、规范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来平衡它,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话,比如那些命案、疑难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中国古代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另一种是没有相应法律条文的。凡是疑难案件都必须要走程序,从地方一直报到北京刑部,甚至要报皇帝来裁决。而皇帝在做这样的权衡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他必须凭他所体会到的、所理解到的天理和人情,而天理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是考量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性、政治性,以及皇帝自己在情感上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平衡。所以,古代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大一样的。而这种综合性的平衡在古代比现在要多,这又是古代的立法技术跟今天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文明,要看到官僚体制的系统、社会的结构,还有就是规则系统。从这三个角度去考量,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望采纳~
本文2023-08-17 16:45:12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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