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图书馆 探寻昆明学院图书馆镇馆之宝
昆明学院图书馆的镇馆之宝是什么书呢?笔者在七、八年前就开始思考和探寻这个问题。在一年多前,这个问题终于有了眉目。 一、源头 昆明大学与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4年5月合并后,改称为昆明学院。
昆明大学建于1984年3月3日。2003年2月,昆明大学合并了原昆明市轻工业学校、昆明市城乡建设学校、昆明市立信会计学校三所中专学校。这三所中专学校都是建国以后才创办的。因此,合并以后的昆明大学图书馆有古籍的可能性不大。笔者在昆明大学图书馆工作时,几经查访,结论是:昆明大学图书馆没有古籍;昆明大学图书馆虽然有一部分线装书,但都是近二十多年来在普通书店购进的线装书,这些线装书都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拍照制版后印刷的,因而不是古籍,更谈不上是善本。所以说,原昆明大学图书馆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像样的镇馆之宝。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于1981年4月。2001年1月5日,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了原昆明师范学校和原昆明幼儿师范学校。昆明幼儿师范学校始办于1978年,即建国以后才始办的,因而有古籍的可能性也不大。而昆明师范学校却始办于1905年,即始办于光绪三十一年。另外,笔者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查到:晚清时期全国各地的不少书院相继改建成师范学校;昆明地区在晚清时有三大书院。两年前,笔者亲眼目睹了原昆明师范学校图书馆的古籍上钤有五华书院的印章。因此,昆明师范学校有可能是在1905年,由五华书院改建而成的。所以说,原昆明师范学校图书馆有古籍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几年前,笔者曾听原昆明师范学校图书馆的人说,他们图书馆大约有两千本古籍。
两年前,由于宣传工作上的原因,笔者与昆明学院图书馆的党委书记一起到昆明学院北校区图书馆,即原昆明师范学校图书馆。在闲谈中谈到了古籍的话题。一位北校区图书馆曾经保管过“古书”的工作人员说:北校区图书馆的“古书”都是民国以后的,并且都被虫吃成了筛眼、一包灰,一碰就碎,没有什么价值。当时北校区图书馆的负责人也在场,但他对古籍的话题没说一句话。回来后,笔者越想越不对劲,就对昆明学院图书馆的党委书记说,想去看看北校区图书馆到底有没有古籍;那些“古书”真的就没有什么价值了吗?昆明学院图书馆的党委书记同意了,说等他与北校区图书馆的负责人联系好后,一起去看看。
二、初见端倪
时隔不久,昆明学院图书馆的党委书记就与北校区图书馆的负责人联系好了。笔者就与昆明学院图书馆的党委书记一道专程去昆明学院北校区图书馆看那些“古书”。那天,我们受得了北校区图书馆负责人的热情接待。
当笔者看了四册一套的《温飞卿解集》后,眼睛一亮。它的字的结构匀称;字距和行距合适;墨色浓黑;字迹都清晰;版本是木雕本;纸质比较厚实;纸的老化和氧化程度自然;纸的暗帘较宽;版式大小和装帧形式都与康熙时期的相符;把它靠近鼻子闻一闻,闻到了古籍的那种特殊的香味;只有一个序,序的落款的年代是康熙,序的附近连撕去一页的痕迹都没有,仔细查看装订线,装订线是原装的,没有被拆开后抽去年代较晚的序的情况;从目录查到,这套书共有四册九卷,除其中的两册的前几页有一两个被虫蛀成的小洞外,四册都没有油污和水渍等,四册都基本保存完好;《温飞卿解集》的内容是诗集;这套书是齐全的、成套的。笔者凭收藏古籍十多年的经验,当时就认为《温飞卿解集》是康熙时期的刻本,并且应该是善本。
十多年前,云南省成立省文物收藏协会时,笔者成为了云南省省收藏协会的第一批会员。2010年11月,笔者参加了第二十五期全国古籍普查培训班,在培训班学习期间,笔者有幸跟李致忠老先生、南京图书馆历史文献部主任徐忆农、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的罗琳先生等全国知名的古籍专家学习古籍知识。应学员们的请求,李老先生讲授了古籍的鉴定。笔者从多年收藏的古籍中,挑选了十几册(种)请李老先生鉴定。李老先生的鉴定结果是:十几册(种)都是古籍,没有赝品;其中有三册(种)还是明代的古籍。
另外,笔者还在北校区图书馆看到了二十来个装满古籍和民国时期的图书的书柜。其中古籍大约有两千册左右。在古籍中,除《温飞卿解集》和同治、光绪时期的几套古籍成套外,其余的古籍都不成套,不齐全。在这些古籍中没有发现活字本,也没有发现套印本。在其中的几本古籍上钤有五华书院的印章。
这二十来个书柜,每个书柜都有两扇用茶色玻璃做成的梭门(滑动门)。对这些书所采取的防虫蛀的措施,只是放了一些旱烟叶。并且这些旱烟叶是几年前购买的,已经闻不到旱烟味,也就几乎没有防虫蛀的效果。这些古籍中有一小部分被虫蛀成了筛眼,但字还是能够辨认出来的。有几册古籍的卷首和卷尾已成了碎片,但卷中可能还是可以修复的。其余大部分古籍都基本保存完好。此外,那些民国时期的图书也都基本保存完好。笔者看完这二十来柜书后,觉得:除《温飞卿解集》是康熙时期以外,其它两千册左右的古籍都是清中晚期的;其余的都是民国时期的图书。这二十来柜的书的价值不小,其中《温飞卿解集》最为珍贵。
北校区图书馆的负责人说,这批书有一万本。但只有数字,没有书的花名册,更没有具体年代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说明。
从昆明学院北校区图书馆回来后,笔者及时向昆明学院图书馆的馆长做了汇报。同时还向图书馆领导提出三个建议:
1.目前对那些古籍和民国时期的图书的防虫蛀的措施不得力,可以先买一些樟脑精或樟脑丸之类的防虫物品防虫蛀。等向院领导汇报后,批到经费,再采取更为有力的防虫蛀等的保护古籍的措施。
2.由于云南大学图书馆有十几万册古籍,其中有一套还是宋元刻本,还有明代的一些孤本。他们馆的古籍专家鉴定古籍的水平是比较高的。而昆明学院图书馆的馆长与云南大学图书馆的馆长比较熟悉。因此建议:由昆明学院图书馆的馆长出面,请云南大学图书馆的古籍专家,到昆明学院北校区图书馆鉴定那些古籍。
3.目前对那些古籍和民国时期的图书的管理比较混乱,应加强管理。
三、有了眉目
事隔不久,即在一年多前,昆明学院图书馆的馆长叫笔者与本馆的党委书记一道,陪同云南大学图书馆的一位古籍专家到昆明学院北校区图书馆鉴定那一万册左右的书。这位古籍专家是古籍方面的硕士。
陪同云南大学图书馆的古籍专家到了昆明学院北校区图书馆之后,笔者欣慰地看到了那二十来个书柜里,已放进了一些樟脑丸。尽管进屋后闻到的樟脑味还不够浓,但多少还是起了一些防虫蛀的作用。
云南大学图书馆的古籍专家把这一万册左右的书仔细地看了一遍。并且同时做了一些记录。然后回到云南大学图书馆查找资料和上网考证。云南大学图书馆的古籍专家最后的鉴定结果是:
1.《温飞卿解集》是康熙时期的刻本,并且是善本。
2.其余古籍是清代中晚期的刻本,且多半不成套,不齐全。
3.这一万册左右的书中,有两千册左右是古籍,其余是民国时期的图书。
4.这一万册左右的书的价值不小,比较珍贵。
5.这一万册左右的书中,《温飞卿解集》的价值最高,最为珍贵。
综上所述,《温飞卿解集》是笔者到目前为止,所能看到昆明学院图书馆的镇馆之宝。昆明学院图书馆目前总建筑面积达40075平方米,现在藏有印刷型(纸质)图书135万册,电子图书123万册(种),现有阅览座位总计3300余个,每周开馆时间可达100余小时。现有在校学生1万5千人左右。如此规模的高校图书馆,如今总算有了比较像样的镇馆之宝。我们应该珍惜和保护好这一镇馆之宝!
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8YNSKNO059)阶段成果之一。该课题的负责人是昆明学院图书馆的祁跃林研究馆员,本文作者是该课题组的成员之一。
(责任编辑 刘 新)
导语
小秦淮河整治在即,记者昨从市城建档案馆找到几张小秦淮河的老照片,其中最早的为上世纪50年代初疏浚小秦淮河的照片,其余则为七八十年代的留存照片。这些照片年代虽不算久远,但对小秦淮河在城市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也可见一二。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水利、文史专家还从古文中的记载对小秦淮河的变迁作了解读,令人耳目一新。
桥梁名胜丰富“扬州城,十二门,四水关,六吊桥”
“小秦淮河原来是扬州新、旧城之间的一条夹河。如今是扬州城内南北向的一条排水河道。”市水利专家徐炳顺介绍,这条河北起北水关接北城河,南至龙头关接古运河,全长198公里。
“明嘉靖二十四年后,扬州增筑新城,小秦淮河开始繁荣起来。”徐炳顺介绍,小秦淮河及两岸街区,曾是清代扬州最繁华的地段,它是明清两代古城兴衰的见证。当时的小秦淮河犹如一条玉带,串起大东门桥、务本桥、三元路桥、萃园桥、小虹桥、新桥、公园桥、小东门桥、如意桥等十多座桥梁,也连接着两岸董子祠、基督堂、惜余春茶社、教场、富春茶社、大舞台、珍园等或存或湮的名胜。
徐炳顺表示,小秦淮河的由来现已难稽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在明代就已出现。明代歌谣云:“扬州城,十二门,四水关,六吊桥”,其中有两座吊桥就是东城墙下的大东门和小东门。“小秦淮河就是大东门和小东门外的护城河。”徐炳顺说。
明时风景宜人“陂岸起伏多态,竹木蓊郁,清流映带”
“清顺治年间,诗人冒辟疆客居扬州小东门外,著《小秦淮曲》,说小秦淮‘三十年前景最佳’。所指的便是明末时期,说明小秦淮河在明朝后期就已风景宜人,画船如梭了。”我市文化学者傅桂明考证说。
傅桂明介绍,“小秦淮”名初见于清初王士祯所撰《红桥游记》,其中云:“出镇淮门,循小秦淮折而北,陂岸起伏多态,竹木蓊郁,清流映带。”再见于胡善麐所著《小秦淮赋》,文中说:“扬州城西而北,有虹桥焉,天下艳称之。其水号‘小秦淮’,盖与金陵相较,而逊焉者也。”胡善麐虽已交待“小秦淮”一名的由来,但未指明“小秦淮”源流所在。而赵之璧在《平山堂图志》中云:“小秦淮为旧城小东门外夹河”。指出小秦淮河的源流。
正如南京的秦淮河一样,明代开始,小秦淮河一带就聚集着众多秦楼楚馆,而每户的后门均有码头通向小秦淮河,河边停泊着画舫,曾经繁华一时。后来清军入关,两岸逐渐萧条了。
清时一度繁华“画舫乘春破晓烟,满城丝管拂榆钱”
经过清朝初期的稳定发展,加上交通便利和盐业兴盛,扬州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恢复。到了乾隆中期,小秦淮河两岸成了“人间天堂”。《小秦淮赋》中说:沿河十里之区,水抱高城,官柳连堤,两岸有别馆,有名园,有杰阁,有华堂,有广榭,有孤亭,有绀宇,有琳宫,有酒肆,有茶馆,有寺院,有宝塔,有风中铃语,也有暮鼓晨钟,还有路畔酒垆,桥边茶灶。
傅桂明介绍,当时扬州城中男女出游,往往从小东门上船,乘画舫出水关,一边欣赏两岸风光,一边聆听船娘歌声。郑板桥说的“画舫乘春破晓烟,满城丝管拂榆钱”,描写的正是这种景象。“而至清道光、咸丰以后,随着盐业衰败,加之战事频繁,小秦淮河两岸楼台陆续颓毁,花木凋零,河道淤塞,画舫也日渐稀少。”
解放前,小秦淮河由于年久失修,无人管理,河道垃圾成堆,河水严重污染。徐炳顺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以后,扬州对小秦淮河进行综合整治,彻底疏浚从龙头关到北水关的河道,拆除了两岸违章建筑,同时修复河道两侧驳岸护坡,新建仿石水泥栏杆,进行灯光亮化,植以垂柳、桃树等花草树木,建设亭台码头等风景小品,使小秦淮河畔旧貌变新颜,成为扬州城内不可多得的一条景观河。”
通讯员徐敏记者姜涛
扬州(4)秦淮河(1)秦淮(1)
这是清末协济堂刊印的《告子集注》,是一套四书五经中的一本,从封面题额看一套共七本,如果一套齐全的话市场价值约1000元左右,如果只有一本市场价值约100元左右。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本文2023-08-18 16:24:2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53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