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19浏览:9收藏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第1张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 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发展约可分为 4个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 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的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人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软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后,革命果实又被北洋军阀篡夺。“五四”运动前后,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的成立,马列主义法学也传入中国,成为批判各种旧法观点的锐利武器,并指导了后来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司法实践。而继承北洋政府衣钵的国民党政府,口头上虽说“本党遵奉总理(孙中山)遗教,负民国建国之重任”,表示要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要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创设“三民主义法学”,重建和复兴中华法系。但他们只是吸取孙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为他们所用的东西,却完全背弃其革命性、民主性精华,特别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们的一些官方学者认为,新的中华法系应以“保存我国固有之道德为主要”,要“奠基于”礼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尽量利用家长制而谋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礼教派的口吻。在这一时期中,由于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法律思想领域不但存在着带有浓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国R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派影响的国民党政府的官方法学,也存在着与之对立并日益滋长的马列主义法学和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学。在当时形势下,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学虽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动,而不资产阶级化,但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反共反人民的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

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儒家维护以家长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在儒家思想统治下,历代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受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的指导。儒家倡导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着轻徭薄赋、恤刑慎杀等以适当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的内容,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对后世立法曾起过良好影响。但儒家的德主刑辅,只是在人民的斗争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为统治者所采纳,接踵而来的往往是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儒家又重义轻利,孔丘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目的是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而反对既得利益的剥削者。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吸取释、道思想,鼓吹“存天理、灭人欲”,把“三纲”说成“天理”,把人民争取生存基本权利的斗争和统治者内部违反“三纲”的思想言行说成“人欲”,这就更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阻碍着法律思想的发展。不但如此,重义轻利思想根源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旨在维护封建自然经济而不利于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是到封建社会后期,更严重地阻挠了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法权观念的滋长。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中结成以皇权为中心的有机整体,指导和支配中国封建立法长达数千年。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绝无仅有的。由于中国古代(包括中世纪)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生产和交换都不发达,又受儒家正统思想的严重束缚,所以当时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说的形成“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以韩非子的“法治”制度思想为主

韩非子以人之“自为心”、“自利之心”、“计算之心”为 持 “性恶”论,反对性善”论;以“严刑”、“重罚”的“法治”思想来对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

李斯所受刑发最多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

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是相当实用,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于事情”了(《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治理国家,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

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由柳洪平创建。

b]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也就是韩非的作品《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ž 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 ž 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 ž 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 ž 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 ž 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 ž 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 ž 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ž 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

“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

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

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

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

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

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秦朝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一直在秦国的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商鞅变法的成功和秦国的迅速繁荣,更加巩固了法家理论在秦国上层建筑中的地位。无论是在统一前还是在统一后,法家的法治主张和重刑策略都是秦统治者基本的法制指导思想。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把法家的一般理论运用到实际政治中,形成了一系列法制建设的指导性方针。

第一,强制法律的统一适用。

秦统一后,秦始皇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借以建立新制度,推行新政令。如同李斯所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有,五帝所不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规定只有国家官吏才有权解释法律,庶民如要学习法律,必须“以吏为师”。秦始皇这种法律思想,也反映在他巡视天下、刻石颂功的活动中。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云梦秦简》的发现,进一步证明了秦朝从经济到政治、从生产到生活、从人到牛马莫不“皆有法式”。但汉人对秦法之繁密颇多批判,《盐铁论·刑德》说:“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这从另一个方面看恰恰反映了秦统一后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

第二,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

秦统一后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专制主义政体,秦王自称始皇帝,总揽一切大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所谓“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不仅垄断立法权,也垄断最高的司法权,史载秦始皇亲自断狱,“昼断狱,夜理书”。君主独揽大权,臣下多是摆设,有职无权,只有阿谀奉承而已。

第三,推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主义。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这两大原则从商鞅变法开始,就帮助秦国从贫弱到富强进而称霸天下。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把“法治”和“重刑”原则作为基本策略推行全国,并走向极端。在“以法为本”、推崇法律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的原则广泛地运用到实际政治之中,对全社会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在秦始皇统治期间,因施行劓刑,而“剧鼻成车”。从历史上看,秦王朝刑罚种类之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处罚范围之广泛,都是首屈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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