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少数民族只有高山族吗?有什么历史记载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4收藏

台湾的少数民族只有高山族吗?有什么历史记载吗?,第1张

台湾有好几个少数民主,高山族只是一个统称,高山族,生活在台湾本岛,人口一共大概40万左右。其中包括有阿美族 ,生活在台湾花莲北部,人口大概14万左右。泰雅族,生活在台湾南投县埔里镇,人口大概9万左右。排湾族 ,生活在台湾屏东县的8个山地乡,人口大概6万人。还有好几个少数民族,不在一 一介绍。高山族,被台湾当地称为山胞,是我国56种少数民主之一,长期和我国汉族一起,共同努力,把台湾建成美丽的宝岛,并同反抗外来侵略者,对共同建立祖国文化和历史做出了很大贡献,我国政府以高山族统称这批人。有一首著名歌曲就是来自高山族,那就是(阿里山的姑娘)。

高山族祖传的习俗很多,古文化有类似,比如嚼米酿酒、竹筒饮酒、筒裙、祭祀、巫术等等很多的古文化。高山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具有歌舞之乡之称号,阿美人最擅长歌舞,纹面是泰雅人最具代表的传统,形态优美的渔船则是雅美人这个以捕鱼为生的。他们往往在祭祀上也会唱歌或跳舞,用着个方式来和神灵交流,祈求保佑,在婚礼上往往用歌舞来祝福新人。

高山族在传统,上都以捕鱼、狩猎、采集为生,现在的条件越来越好,教育上也在慢慢改变,很多人都不在说母语甚至下一代都不会说母语,这让很多的传统文化在慢慢流失,这不得不说这一大损失。

近年来两岸的民族接触越来越多,很多高山族都希望这样的接触交流越多越好,56个民族一家亲,希望以后两族越来越好。

彝族是中国最古老的民族

 彝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地皇时代(约公元前2570~2550年,“三皇五帝年表”)。汉族文献:《路史》卷二注引《通历》:“地皇以三十日为月,十一月为冬至”。学者易谋远《彝族古宇宙论与历法研究》引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所编《赊豆榷濮、叙祖白》(第87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云:“彝族相传年、月、日、时‘编出来’的时间始于‘地皇’时:一年十二月,一月三十天;白天十二时,一夜十二时。白天与黑夜,从此对半分。这些分好后,又分春与夏,再分秋与冬。一年为四季,四季都分明。日子长与短,年月与节令,都出地皇时。”可见,彝族传说指名道姓地提到了汉族传说中的“地皇”,且汉族文献与彝族传说异口同声地说“地皇以三十日为一月”,这无论如何不能以“巧合”来解释,只能解释为:地皇氏的存在是真实的,地皇时代彝族的雏形已经有了。那么根据《三皇五帝年表》,早期彝族存在于4500年前。民族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比如汉族,是在先秦华夏族的基础上融合多个民族以后,在汉代的时候成形的。彝族生活在西南山区,地形闭塞,交往融合的情形可能比汉族少多了,相信她是一个血脉相对单纯的民族。能够在4500年里一脉相传,生存至今,应该是中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

一、文化艺术类专业有哪些

1、艺术设计类(6501):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家具艺术设计、皮具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雕刻艺术设计、包装艺术设计、陶瓷设计与工艺、刺绣设计与工艺、玉器设计与工艺、首饰设计与工艺、工艺美术品设计、动漫设计、游戏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美容美体艺术、摄影与摄像艺术、美术专业。

2、表演艺术类(6502):表演艺术、戏剧影视表演、歌舞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音乐节表演、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服装表演、模特与礼仪、现代流行音乐、作曲技术、音乐制作、钢琴伴奏、钢琴调律、舞蹈编导、戏曲导演、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音乐表演专业。

3、民族文化类(6503):民族表演艺术、民族美术、民族服装与服饰、民族民居装饰、民族传统技艺、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专业。

4、文化服务类(6504):文化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经营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文物修复与保护、考古探掘技术、文物博物馆服务与管理、图书档案管理专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州藏语文工作。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主要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个领域里应当加强藏语文的使用。第五条 自治州内通用藏语文和汉语文。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藏民族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汉语文。鼓励其他民族学习、使用藏语文。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开展藏语文工作,应当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第二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学习宣传材料,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或汉文。第八条 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内以藏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应当使用藏语文,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和州内藏族聚居的县、乡(镇)制定或颁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发布法律文告,应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翻译。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晓汉语文的藏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藏语文。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招工、招生考试时,应提供藏、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考生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开展藏语文教学。

  在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根据语言环境、群众意愿的实际情况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州属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开设藏语文课。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的藏族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使用藏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自治州重视在藏族职工和成人教育中开展藏语文教育;在藏族聚居乡(镇)用藏语文开展扫盲工作,用藏语文宣传推广科普实用技术、卫生、计划生育等知识。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发展藏语文文化事业,加强藏文报刊、音像制品、教材、图书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藏语广播、电视、**,鼓励和提倡用藏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自治州内各级文化部门应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出版藏族民间文学。

  自治州内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做好藏语文图书、中小学教材、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发行工作。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开展藏语文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各服务行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群众服务。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广告牌,汽车门徽、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商标和商品说明书,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三章 藏语文工作的管理第十九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全州藏语文工作的统一规划、检查和督促。

  自治州内各县应根据实际确定负责本县藏语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二十条 自治州编译局负责州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服务行业的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书写、术语标准化审查,负责藏文古籍和藏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出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

  (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

  (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藏语言文字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藏族公民提供翻译。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建立藏汉双语学习使用激励机制,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不知晓藏语言文字日常用语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七条 自治州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考生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招聘熟练掌握藏汉双语的人员。第八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一)自治机关公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

  (二)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网站名称;

  (三)向农牧民发放的时事政治、政策、法律法规、科普、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材料;

  (四)因公共服务需要,设置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

  (五)藏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六)公民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件;

  (七)其他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事项。第九条 有下列使用藏文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

  (二)命名和更改藏文地名;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四)公用设施标志牌;

  (五)其他应当审定的情形。

  前款使用藏文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相对照的材料和样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对藏文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第十条 使用藏语言文字撰写或者制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应当使用规范的藏语言文字。

  公开出版或者播出的藏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在出版或者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其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等情况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四库全简明目录》(广西民族大学馆藏)

20卷,清朝永瑢等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本目录不收存目书,只收四库全书所收录的

3461种书籍,据文渊阁所藏四库全书著录书名、卷数,以及撰著者的时代、姓名等,并删减提要原

文,略述作书大意,文字简明(钦定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广西民族大学馆藏四库全书简明目

录)。作为一般读者来说,查检《简目》即可。

(3)《书目答问》(广西民族大学馆藏)

[清]张之洞撰,初刊于清光绪二年(1878)。此书是一部指导治学门径的举要书目,共列举古

籍2200种左右。其中《四库》书未有者十之三四,《四库》虽有其书而校本、注本晚出者十之七

八。全书按经、史、子、集、丛(丛书目)五部、三十余类编排。每部书先列书名,次注著者,再注

各种版本、卷数异同,并且对一些书籍加简单的按语,指导人们读哪些书,选择什么版本。它所标

明的版本都是经过斟酌的,以不缺少误、习见常用的为主。

(4)《贩书偶记》(广西民族大学馆藏)

近人孙殿起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贩书偶记)。《贩书偶记》及《贩书偶记续

编》是孙氏在经营古籍贩卖事业几十年中所见古籍的详细记录,绝大部分是清代的著作、同时兼收

少许明代人的著作,以及辛亥革命至抗战前(止于1935年)的有关古代文化的著作。是一部清代以来

的著述总目,其作用相当于《四库全书总目》的补编。其著录项目,一般包括书名、卷数、作者姓

名、籍贯、刻版的年代等。《贩书偶记》初刻于1936年,著者在初版刊印以后,又积得资料六千余

条,并由他的助手雷梦水先生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整理,于1980年以《贩书偶记续编》名义出版。这

次重印,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新一版《贩书偶记》、1980年第一版《贩书偶记续编》全二为

一,以《〈贩书偶记〉附续编》的形式分为上下册出版。书后附有《〈账书偶记〉书名著者名四角

号码综合索引》。

(5)《续修四库全书提要》

王云五主持,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出版。本书共13册,收录《四库全书总目》未收的古籍提

要10070篇.尤重道藏、佛经的史传与有关中国佛教史之著作、明人著作、一部分禁毁书,以及现

存海内外的我国著名古典小说、戏曲和《四库全书》编纂以后的书籍等等。它收了经部书2384部,

史部书4443部,子部书2115部,集部书1128部。

(6)《古籍整理图书目录(1949—1991)》

国务院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编,中华书局1992年出版。本书采用按年编排的方式收录

了建国以来(1949年10月至1991年12月)我国(港、台除外)历年来整理出版的古籍。图书内容除文、

史、哲等之外.还收藏书画艺术,以及医书、农书、科技等方面的古籍,还酌收—部分已译成汉文

的少数民族古籍。所收古籍大致包括辛亥革命以前的著作,辛亥革命以后对古籍整理加工的著作,

以及有关古籍的工具书。本书之末附有按四角号码编排的书目索引,这样,既可以了解古籍整理各

个阶段的概况,又可通过索引查阅到每种古籍出版的年月。

1)《中国丛书综录》(广西民族大学馆藏)

上海图书馆编,中华书局1959-1962年出版;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983年再版。全书收录全国

41所主要图书馆(上海古籍出版社版增至47所)所藏古籍丛书2797种,包括子目汇集古籍38891

种。全书共3册。

第一册“总目”,按汇编与类编进行编排。汇编分为杂纂、辑佚、郡邑、氏族、独撰5类;类

编分为经、史、子、集4类。每一丛书,著录丛书名、编辑者、版本、并详细列出该丛书所含子

目。书后附有“全国主要图书馆收藏情况表”与“丛书书名索引”。

第二册是“子目”,是子目分类索引,将该书中所收的全部古籍按经、史、子、集四部(下

再分若干类)分类编排,注明每一书的卷数、著者时代、著者姓名、所属丛书等。可按类查出某部

古籍及收在哪些丛书中。

第三册是“索引”,是子目书名索引和子目著者索引。按四角号码顺序编排,与第二册配合使

用(中国丛书综录书影)。

(2)《中国丛书练录补正》

阳海清编撰,蒋孝达校订,江苏广陵古箱刻印社1984年出版。本书对《综录》中各丛书的版

本、异名、子目作了很多补充和订正工作,增录了1958年以后重印、复印、影印,以及校点排印的

新版丛书。书后所附的“丛书异名索引”也很有参考价值(中国丛书综录补正)。

(3)《中国丛书目录及子目索引汇编》

施廷镛主编,南京大学1982年印行。本书重在增补《中国丛书综录》所收或未收丛书,共977

种,其中包括一些西学丛书与台湾编印的丛书。全书分丛书目录与子目索引两部分。书前附“丛书

概述”,书后附“丛书书名索引”与“子目书名索引”。

(4)《中国丛书广录》

全书16开2369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该书是新出版的查古籍丛书的工具书。凡《中

国丛书综录》已收录者,不再收录,只收录书名、版本或子目多寡不同者。该书不仅收目前实存的

丛书,也收历史曾经存在、今为“存目”的丛书;既收原刻本、影印本,也收铅印等整理本;既收

大陆地区出版的丛书,也收台港澳地区出版的丛书。该书上册是总目,包括丛书分类简目、丛书分

类详目、丛书书名索引、丛书编纂者、校注者刊刻者索引;下册是索引,包括子目分类索引、子目

书名索引、子目著者索引。该书与《中国丛书综录》相补充,反映了我国历代的丛书出版情况(图

片中国丛书广录书影)。

(5)《中国丛书综录续编》

本书是在我国著名图书馆学专家、目录学家施廷镛的遗著的基础上,重新整理而成的。书中删

除了与他书重复者,并又补充了许多丛书,包括不少港、台、日本等地的资料,现共计收录1100余

种。书后附《丛书备考》、《丛书书名索引》、《丛书著者索引》、《丛书子目书名索引》、《丛

书子目著者索引》、《丛书子目分类索引》。它的出版弥补了上海图书馆编《中国丛书综录》和阳

海清编《中国丛书广录》所收丛书的不足,并订正了上述两书著录中的一些错误,是一本研究中国

历史、文化和古籍的工具书。

(6)《丛书总目续编》

庄荣芳编,台北德浩书局1974年印行。是《中国丛书综录》第一册“总目”的续编,收录台湾

出版的丛书683种。可用来查考台湾1974年前丛书的出版情况和收藏情况。

此外,我国近代出版的三套大型古籍丛书《四部丛刊》、《四部备要》和《丛书集成初编》

虽巳收录在《中国丛书综录》里了,但它们都各自编有目录,可供查检。

(7)《丛书集成初编目录》

商务印书馆编,1935年出版,中华书局1983年重编。《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自1935年

起编辑出版,汇集宋、元、明、清100部有价值的丛书,收书约4100种,原拟分订4000册,每册一

号,计划分四批出齐,后因抗日战争爆发而中断出书,巳出版的3467册,未出版的533册。1982年3

月在北京召开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会议之后,中华书局决定将巳出版的重印。本目录便是根据1935

年版重编的,共收书4l07钟,按总类、哲学、宗教、社会科学、语文学、自然科学、应用科学、艺

术、文学、史地等10类编排。每种书均注明书名、编著考,所届丛书、卷数、册数。凡已出版各

书,书名前均冠以书号,并按书号顺序排列;未出版各书,书名后均注明“未出”字样。

3、古籍善本书目

(1)《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广西民族大学馆藏经部、丛部)

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编辑委员会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996年版。中国大型古籍目录。该书

目编辑委员会编。该书目共著录除台湾地区以外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

保管委员会、大专院校和中等学校图书馆、科学院系统图书馆、名人纪念馆和寺庙等781个单位的

藏书57500种,13万部。凡是有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并流传较少的古籍,年代下

限大致断到清代乾隆以及在此之后辛亥革命前有特殊价值的刻本、抄本、稿本、校本,都作为善本

在收录之列。编排方法基本按四部分类法排列,并增设丛书部,故分为经、史、子、集、丛书五

部。198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经部,丛书部和史部分别于1990年和1992年出版。著录项目有书

名(含卷数)、著者和著作方式、版本等。每部书均有编号,书末附藏书单位代号及检索表,并另

编书名、作者、版本、批校题跋者索引。收录中国782家收藏单位所藏善本书57500种约13万部。中

国现代最大的善本书目(中国古籍善本书目1、中国古籍善本书目2)。

(2)《稿本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书名索引》(上、中、下册)

天津图书馆编,齐鲁书社2003年04月第1版,2041页(稿本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书名索引)。

(3)《中国古籍善本总目》(全7册)

线装书局2005年出版。《中国古籍善本总目》共收录了善本书目6024种,对所选书目的著者、

版本、刻书年代、行款及刻书者,均依据相关馆藏资料,做了详细的介绍。编制了四角号索引。同

时考虑到多途径检索方便,还编制了书名四角号码的笔画字头检索和汉语拼音字头检索。凡收入该

书的书目,均标明了藏书单位,这些古籍善本书,分藏于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博物馆、

文物保护委员会、高等院校、科学院系统图书馆;中等学校、文化馆、寺庙等800余家。一书在

手,中国古籍善本分布情况尽收眼底(中国古籍善本总目)。

(4)《中国善本书提要》(广西民族大学馆藏)

王重民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出版。本书所录善本书达4200余种,包括北京图书馆、北京

大学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所藏的善本古籍。本书最突出的特点是著录版本特征内容齐备。以往

书录,多只录书名、卷数、册数、撰著校辑者人名、刻本堂名、年代等,本书则尽量录齐各项特

征,除上述各项外,更详记其版框尺寸、行款字数、残存卷数、版藏处所、原书款识序跋、刻字铺

号、刻工姓名等,凡有助于鉴定古籍刊刻年代之特征者,都尽量录入,以帮助读者对版刻情况进行

判断和对源流加以考订。此外,本书对《四库提要》、《明史艺文志》等书录,颇多纠谬补阙之

功,因此是一部极有价值的善本书录。本书基本上采用传统的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而略加变

更。书后附有索引4种:“书名索引”、“撰校刊刻人名索引”、“刻工人名索引”、“到书铺号

索引”(中国善本书提要、中国善本书提要2)。

(5)《中国善本书提要补编》

本书是著名目录版本学专家王重民先生《中国善本书提要》的续编。计有史部提要770余篇 ,

涉及纪传、编年 纪事本末、杂史、传记、政书、地理、金石、目录等九类;子部提要近 10篇。编

辑体例与“正编”基本一致。类目、书名、版本、册数、撰者、序跋等清晰明白,具有很高的资料

价值,其中所收地方志提要最多。全书目录为:《补编》前言、编例、补编提要目录、中国善本书

提要补编、后记、书名索引、撰校刊刻人名索引、刻工人名索引、刻书铺号索引、正补编联合索引

字头笔书检字表(中国善本书提要补编)。

(6)《古籍版本题记索引》

罗伟国、胡平编,上海书店1991年出版。本书著录有关古籍版本的书目、题跋、读书志、书影

等102种。全书包括《书名索引》《著者索引》两部分,均用四角号码法排列。《书名索引》著录

书名、编著者、版本和出处等4项。这里所谓的“出处”就是版本题记的出处。这部分索引提供给

读者的就是什么古籍有什么人的题记,有多少题记。为了节省篇幅,引用书目都编制了代号,查阅

时可查检《采用书目及其代号表》。书名代号是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卷数是中文数字,页码是阿

拉伯数字,特殊者另外注明。《著者索引》著录编著者姓名及其著作两项。从中我们可以查检到某

人著有哪些版本题记。本书对古籍的版本题记,收罗宏富,编排科学,为我们查检善本右籍提供了

重要的资料线索。

禁毁书目(补遗)·清代禁书知见录》

商务印书馆1957年出版。《清代禁毁书目(补遗)》为清人姚觐元撰,邓实补遗。姚氏收禁毁书

目4种,即《全毁书目》、《抽毁书目》、《禁书总目》、《违碍书目》,其中《抽毁书目》部分

在每书之下均说明抽毁原因.其余三种都仅记书名和人名。邓氏补遗三种,每书之下均说明禁毁之

故。姚氏四种,加上邓氏的补遗,收录清代禁毁书3100种151000余部。《清代禁书知见录》,孙殿

起辑。孙氏在北京开设通学斋书店,专售古旧书籍:他嫌姚氏所撰的几种禁书目录著录简赂,于是

在收书过程中遇见禁书,便洋记卷数、著者、刊刻年代,然后按书名笔画顺序排列编成此书。孙氏

还将一部分不见于禁书目录而似在禁毁范围的古书,作为外编附于书后。商务印书馆将姚氏和孙氏

的禁书目录(包括邓实的补遗)合印在一起,并另编书名索引附后,检索方便。

(2)《中国禁书大观》

安平秋、章培恒主编,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年出版发行。本书由《中国禁书简史》、《中国禁

书解题》、《中国历代禁书目录》三部分组成。它们分别叙述了中国禁书的历史,对220种禁书作

了举例性的介绍,开列了一个从秦代到清末的全部禁书目录。本书能使读者对我国古代禁书总貌获

得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对一些具体的禁书具有若干理解,特别是前两部分具有较好的知识性和可读

性。第三部分《中国历代禁书目录》把历代禁书分为秦及汉初、晋至隋唐、宋元明、清代四个阶段

排列,各书目均以书名笔画顺序排列。查检时可与第一部分《中国禁书简史》参照。

(3)《伪书通考》(上、下)

近人张心澄撰,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三版修订本。本书1939年初版时,辨书1059部,修订本

增至1105部。张氏把明宋濂《诸子辨》、胡应鳞《四部正讹》及清姚际恒的《古今伪书考》三部书

拼合起来,分经、史、子、集、道藏、佛藏六部,以书名为纲,再征引其他各书中有关的辨伪材料

汇编而成。张氏本人的意见,加括号注以“澄按”字。每书题下所注的“伪”、“疑伪”、“非

伪”“误认撰人”等,是编者对某部书真伪的结论。书末附有按四角号码编排的“伪书通考书名及

著者索引”供查检。书前有“总论”一篇,论述了辨伪的意义、伪书的产生、作伪的原因、伪书的

发现、辨伪的规律、辨伪的方法和条件等,值得一读。

(4)《续伪书通考》

郑良树编撰,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出版。本书分上、中、下三册。据著者在“凡例”中说:散

见学报、学术期刊之辨伪沦文,新刊古籍书前书后涉及辫伪之序跋等,已入古史辨而为新、旧版伪

书通考所未搜集者.皆尽可能悉为编入;各专书内涉及辨伪之章节,或著录其书名、作者及主要之

结论,或略为裁剪编入。本书内容比较丰富,从中我们可以获得很多重要的辨伪资料

(5)《古书真伪及其年代》

梁启超著,中华书局1955年出版。本书是根据梁启超讲课笔记整理而成的。全书分“总论”与

“分类”两卷。“总论”共5章,论述辨伪及考证年代的必要、伪书的种类及作伪的来历、辨伪学

的发达、辨别伪书及考证年代的方法、伪书的分别评价等;“分论”共6章,依次讨论十三经的真

伪。书后附录“子书五种”,讨论《本草》、《素间》、《灵枢》、《甲乙经》、《阴符经》五部

书的真伪。

5、古籍地方志目录

(1)《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广西民族大学馆藏)

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华书局1985年版。本目录著录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190

个公共、科研、大专院校图书馆、博物馆、文史馆、档案馆等所藏的地方志8200余种,收录范围包

括通志、府志、州志、厅志、县志、乡土志、里镇志、卫志、所志、关志、岛屿志等。本书所收方

志的年代截止于1949年。本书的著录项目包括书名、卷数、纂修者、版本、藏书单位和备注。书后

附有“书名索引”供查俭。本书是中国目前最完备的地方志目录(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

(2)《中国地方志综录》

朱士嘉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年增订本。本书初版于1935年,解放后重行修订,共著录我国

41个主要图书馆所藏的地方志7413种.用表格的方式依行政区划排列。后附书名和人名索引供查

检。

(3)《中国地方志综览(1949—1987)》

来新夏主编,黄山书社1988年出版发行。本书是一部全国性地方志资料的综合汇编与著述。其

中“新志简介”部分著录了新编纂的地方志119种。

(4)《美国国会图书馆藏中国方志目录》

朱士嘉编,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本书是编者40年代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工作期间编的,共著录

中国方志2939种。

(5)《日本见藏稀见中国地方志书录》

崔建英编,书目文献出版社l 986年出版。本书著录日本所藏方志140种,其中除两部是明代方

志的抄本外,其余全部是清乾隆以前刻本,大多是第一代方志和不同内容体系的始修忘,具有重要

的文献价值。

(6)《中国古方志考》

张国淦撰,中华书局1962年出版。本书所录方志,起自秦汉,止于元代,存佚皆录,是一部古

代地方志综录。每书的考证,除辑录旧著的分析论断外,编者的论述则附于按语之中。全书共考各

代方志2271种,元以前的方志可以说是收录殆尽了。

(7)《台湾公藏方志联合目录(增订本)》

台湾“中央”图书馆特藏组编辑,台湾“中央”图书馆1981年发行。本书著录台湾各学术文化

机关及党政机构图书馆(室〕或档案室所藏地方志568部。

(8)《(嘉庆)广西通志·艺文略》

(清)谢启昆修。艺文略在该志第205~214卷,它收录了后汉至清嘉庆间广西地方文献259

种,分上下两编,上编录广西人著述,下编录外省人有关广西著述,可供查找广西古代地方文献之用。

(9)《广西近代经籍志》

近人蒙启鹏编纂。民国十六年(1928)出版,收嘉庆以来广西地方文献478部,分经史子集四

部编排,可续《广西通志·艺文略》供检索广西近代人著述(清·嘉庆至民国十七年)之用。

(10)《广西省著述目录》

广西统计局民国二十三年(1934)编印,收录广西籍或纯广西人团体论著、译述、纂辑、笺

注,按杜威十进分类法分十大类编排,书末附作品分类、作品时代、作品分县比较表,可作检索民

国二十三年以前广西地方著述之用。

(11)《广西地方史志文献联合目录》

广西通志馆、区图书馆、桂林图书馆合编。全套目录分三部分。一是图书资料部分:收录了广

西十个收藏地方文献最多的大型图书馆(室)的地方文献;二是地方志部分:收录现存解放前广西

地方志245种;三是报纸杂志部分:收录区内外41个主要图书馆所藏1911—1949年广西各地出版的

报纸296种,区内外38个大型图书馆所藏1898—1949年出版的广西地方期刊和广西籍人士在外地编

辑出版的期刊832种。该目录是一部综合性的解放前广西地方文献联合目录,是著录广西地方文献

较完全的书目工具,可作了解广西地方文献收藏全貌和馆际互借的主要工具。

(12)《广西通志馆史志图书目录》

该馆编辑,1986年出版。本目录分三部分:一是“广西地方志总目录”;二是“馆藏地方志目

录”(略):三是“馆藏广西地方文献目录”,部分介绍广西通志馆所藏解放前地方文献541种,

期刊51种,族谱复印本12种,按广西行政区划编排,可了解广西大部分地方文史文献。

(13)《广西通志馆史志图书目录、广西地方志总目录部分》

广西通志馆编,收录区内外146个大、中、小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县(市)修志办所

藏解放前广西地方志230种,按地方行政区域编排。

(14)《广西地方志提要》

广西通志馆编,1988年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本书收录1949以前广西历代纂修的通志、府、

州、厅、县志、乡土志、寺庙志250种,书末附《广西方志佚书目录》.与别的广西方志书目相

比,本书有篇目和内容,作者简介, 可供读者了解每部志书概貌;有附录佚志274种,据此研究者

可窥见历史上广西各地志书编纂全貌:所收录方志虽多,但未录馆藏情况,检索时需与《广西地方

史志文献联合目录》地方志部分合用。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重大调研活动;拟订文化艺术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艺术处(教育科技处)。

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协调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和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文化艺术教育和科研工作;监督艺术考级活动。

(三)文化市场与产业处。

指导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文化艺术品等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及活动(含涉外、涉港澳台商业演出)的审批审核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参与管理文化会展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管理、协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的档案及数据库;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六)文化交流合作处。

指导、管理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涉外文化交流活动;承办涉外、涉港澳台文化艺术交流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协调与外国驻粤领事馆的文化联络工作及办理有关文化事务。

(七)计划财务处。

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指导文化系统财务工作;负责文化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八)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推动文化系统文化体制改革;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一)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为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总数达到290多万人。

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内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和实施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帮助10多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了文字。到2003年底,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中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现在,中国***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上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和同声传译。

(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数群众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回、维吾尔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职人员26000多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职人员5100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节庆习俗,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食品的经营,扶持和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丧葬习俗等。同时,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

(六)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 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实际,都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例如,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的优势,把旅游资源转换为旅游产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根据不同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地区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有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29个,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遗产有拉萨布达拉宫、丽江古城等2个; 自然遗产有九寨沟、黄龙风景名胜区和“三江并流”自然景观等3个。此外,纳西东巴古籍文献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民族医院157个,其中藏医院55个,蒙医院41个,维医院35个,傣医院1个,其他民族医院25个,实有床位5829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举办7次全国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03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的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共有14个竞赛大项,表演项目1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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