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政法大学 都有什么学院
呵呵,我就就住政法家属院呵呵。
需要提醒你的是:昌平的只是政法的本科生院和成教院,研究生院在海淀。
以下是你需要的信息:
学院:现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社会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中美法学院、中德法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法律硕士学院、司法考试学院、科学技术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19个教学院、部;设有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律史学研究院、证据科学研究院、法治政府研究院、比较法研究所、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等10个校级科研机构。其中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律史学研究院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证据科学研究院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专业:学校设有法学、侦查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经济学、国际商务、英语、德语、新闻学、汉语言文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应用心理学等17个本科专业,拥有4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其中,法学系国家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学校现有在校生16000余人,其中本科生9000人,研究生6000人,留学生1000余人。专任教师1000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60人,教授、副教授500人,教师中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70%,有海外学术背景的教师达40%。
其他还有很多废话就不给你了,就你的问题就这些了。如果还想知道其他可以留言给我。
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在此后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
这一点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
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关于夏代的思想状况,至今仍无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如《论语·太伯》说禹“致孝乎鬼神”,《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商颂·长发》说:“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天命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罚。
西汉初期,经济上经过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从思想上看,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强大的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也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秦朝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因此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
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但无为而治的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了“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辐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其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
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理字”。[10]认为礼法均是理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朝时明刑弼教思想是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的一种法律指导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矛盾深化,王朝倾覆的教训为鉴,针对动乱之后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声言:“胡元以宽而生,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法,明礼以导民,定罪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
跨进新时期的中国,正着力思考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反省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然而,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共同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当今时代就是处于一个多元重构的矛盾境地,承受着多方面的文化引力,我们既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的承传与创新的矛盾,又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矛盾。诚然,以自然经济和封建皇权政治为其产生土壤的中国传统法制,其主要内容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与黑暗,其糟粕与弊害确实不胜枚举。
哈哈 我朋友是政法大学的 前几天正好查了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由北京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清华大学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合并组建的北京政法学院,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钱端升先生为首任院长。1983年,在中央“ 要抓紧筹办中国政法大学,把它建成我国政法教育中心 ”的指示下,学院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为大学题写了校名。
五十多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在中央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以“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为校训,以“推动中国社会政治进步和法制昌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理想,严谨治学,砥砺人才,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在法学领域具有突出的整体优势,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和法学对外交流的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中心。自建校以来,学校在许多专业领域都开创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先河,如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律史专业、第一个民商法专业、第一个经济法专业、第一个诉讼法专业、第一个比较法专业等都溯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新中国的第一批法律史学博士也在这里诞生。五十多年来,学校的科研成果不断应用于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从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起草,到《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共和国每一部重要法律的诞生和实施,无不凝聚着法大人的心血。仅从1978年复办至今,学校就有1000余人次参加了国家主要立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目前,学校有诉讼法学研究院和法律史学研究院2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法治政府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及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和比较法研究所等校级科研机构。
进入21世纪,在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下,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中国政法大学主动调整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定位和办学目标,提出“以教学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的办学理念,规划 用 2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和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现代化这三大历史任务,在建设法科强校的道路上振兴中国政法大学,把学校建设成多科性、研究型、开放性,特色鲜明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成中国法学教育中心、法学研究中心、法学图书资料信息中心及国家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中心和国际法律文化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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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08-19 09:04:4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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