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秦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19浏览:1收藏

苏秦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第1张

善于分析,睿智,坚持不懈。

苏秦(?—前284年),字季子,雒阳人,战国时期著名的纵横家、外交家和谋略家。《汉书·艺文志》纵横家有《苏子》31篇,早佚。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存有其游说辞及书信十六篇,其中十一篇不见于现存传世古籍。

坎坷之路:苏秦家里以务农为生。早年到齐国求学,拜鬼谷子为师,与张仪同为鬼谷子的学生。 学成后,外出游历多年,狼狈而回。  家人都私下讥笑他不治生产而逞口舌之利,舍本逐末。

扩展资料:

合纵思想:合纵论是战国时代政治军事形势不断变化,特别是战国中后期七雄纷争导致当时“国际关系”出现重大变化的产物。战国早期,七雄并立,旗鼓相当,相互制衡。到了战国中期,秦国厉行变法,锐意改革,兼并巴蜀,国强地险;而六国彼此消耗,七雄并立的均势格局自此被打破。

说服模式:苏秦推行合纵战略,主张“合众弱而攻一强”,建设一个多国联盟,因而苏秦的游说热情饱满,不吝辞藻,极尽铺张渲染,从而形成了特有的游说模式:“利导法”,即分析厉害,摆出优势,并指出希望与美好前景,以利导之,使对方乐于接受自己的主张。

--苏秦

宋朝是一个制度极为完善的朝代,但是也是在历史上最受史学家诟病的朝代。陈桥兵变以后,宋太祖赵匡胤取得了皇位。但是登上皇位以后的赵匡胤并没有就此停滞下来。

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得以稳固,他采取了很多措施。因此,北宋时期的制度是在历史上最为精细的。在后世史学家的研究中发现,这一制度围绕的核心就是通过分权制衡,以实现巩固统治的目的。

上下相维、内外相制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历史证实宋朝精致的分权制衡,其实只适用于暂时的,对于宋朝长远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而在之后的情况也证明了正是因为这精致的分权制衡,才导致宋朝积贫积弱局面的出现。"上下相维,内外相制",为何宋朝精致的分权制衡不是长久之计?

1、 为了防范官员,陷入了冗官的境地

(1) 官员权力分散,严重打击了中央朝廷的行政效率

陈桥兵变以后,本是武将出身的赵匡胤,正是依靠自己手底下的军官才得以掌握政权。

但是宋太祖对于这些武将并不是信任的,因此才有了后来的杯酒释兵权。在这之后赵匡胤为了使自己的皇位能够坐得更稳,他采取了重文轻武的政策,但是对于文官的使用方面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在中央政府的官制当中,通过了三权分立,使得彼此之间相互制衡。在宋朝时,行政、军权、财政分别由中书、枢密院和三司这三个机构来管理。但是这些人并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利,只能由皇帝来取决于最后是否使用这一措施。

因此在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方面,宋太祖通过打散这些中央机构,让更多的权利集中到了自己的身上。

但这就使得了行政效率非常低下,往往一件事,经过这些主要的中央部以后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够实行下去。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如此精致的分权制衡,带来这样极大的毛病。而更为严重的不只是行政效率,而是宋朝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冗官问题。

(2)为加强中央集权,将政府机构进一步拆分导致冗官

宋朝的统治者除了将权利进行拆分以外,还将中央的机构进一步分扩大。在宋朝时光是管理皇家事务的工作人员便是高达数千人,而在这之后,又陆续增补使得这一规模不断扩大。

但是真正导致官员数量急剧增加的是在宋朝时能够转担任官职的人数非常之多。而且在宋朝时对于科举制度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人能够考取科举,但是却没有足够多的岗位供这些人使用。

北宋冗官局面的出现,说的是对于地方管理的职位不断增加。在宋朝时候,一个正职岗位通常会有好几个副职岗位相配套。

这就使得了官员的规模,在短时间内上升了好几倍,而且在宋朝的时候,一种以恩荫制度进入仕途的方式,成为了当时做官的重要途径。为了表示皇帝对于臣子的厚爱,一些担任过高官的人经常能够获得皇帝的格外恩赐。

并且只要是皇帝或皇后生日,或者说是国家大事发生有赏赐的时候,经常会扩充几百人,甚至是上千人的官员队伍加入到朝廷。

在宋朝的时候,依靠恩荫制度进入仕途的人,可以说非常之多,这就导致了一些官职经常出现爆满的局面。

据史料记载,一个知县通常是好几个人在同时担任,但这也使得经常发生踢皮球事件,导致行政效率非常低下。

冗官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宋朝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精致的分权制衡还进一步影响到了军队。

2、 为了制衡军人,导致军队战斗力遭到削弱

(1) 强干弱枝、守内需外,削弱了边疆军队的战斗力

作为本就是武将出身的赵匡胤,一开始对于军队的问题就是极为关注的。为了让自己昔日的陈桥兵变不再发生,赵匡胤不止采用了杯酒释兵权的方式,更是对军队进行了大肆改造。

在赵匡义提出的军队改造理念,便是强干弱枝,守内虚外。首先,他从边疆地区的部队当中抽调出清精兵强将作为自己的禁军,但是在发生战争时,这些并没有被送上战场,只是为皇帝服务。

除此以外,赵匡胤还经常变更将军所带领的士兵,使得这些军营的将士之间互不认识,很难构成反叛势力。但是他也忽视了军队的团结,对于战争的重要性。

因此,宋朝的军队在对外战争时频频失利,而更是因为宋太祖从这些军队当中抽掉了军兵强将,充实自己的中央禁军导致边疆军队战斗力迅速下降。

并且对于军队的掌控情况下,赵匡胤是做得非常严格的。整编以后的军队,由于对自己所镇守的地区并不熟悉,同时也因为缺乏有能力的将领,导致在战场上频频失利。

不仅如此,在宋朝时候的军队里,不同等级的军人之间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这就使得军队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吃空饷的情况。

(2)高福利待遇,导致军需财政日益紧张

宋朝军队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号称拥有封建时代最高福利的军队待遇,给国库带来了巨大压力。宋朝的军队除了正规的武装势力以外,还包括了非常多的后勤部门。但同时,宋朝又拥有着非常丰厚的待遇,这就使得在军队中,一些人靠着虚报人数偷拿国家的军饷。

这并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宋朝时候的军队规模也是非常庞大的,这与宋朝特殊的军事命令有关。在宋朝时候,一旦做了军人,便会被在脸上刺字。

但是这次字并不是可以消去的,属于终身印记。而宋朝时的服役时间也是非常长的,一些明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却依旧只能在军队服役。除此以外,宋朝为那些退役的士兵还提供了非常丰厚的待遇。

据史料记载,在宋朝时候,一些士兵甚至一生都不曾上过战场,却拥有着和其他士兵一样的高福利、高工资。过度庞大的规模,导致了南宋国库入不敷出,也带来了冗兵的问题,关键是这些士兵的战斗力实在令人堪忧。

这也证明了宋朝统治者为了自身政治的稳固、采取分权制衡的措施,对于军队的杀伤力才是最强的。

可以说,宋朝的军队是毁在了自己分权制衡的措施当中的。而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机智的分权制衡让宋朝中央处于一种极为微妙而又相爱相杀的关系当中。

3、 制约地方势力的同时,又不得不依靠地方的发展

(1) 过分抽取地方财政税收,导致地方官难有作为

在宋朝的时候,为了减弱地方对于中央的威胁,那时候的宋朝统治者经常会抽取税收的绝大部分。仅留下一小部分给地方自己使用。为了运送这些财物,宋朝还特意设置了一个官职,专门负责这项事务。

但是对于地方来说,过分抽取这些税收,导致地方很多事都无法执行。长此下去,强干弱枝的局面,最终形成导致地方的实力大大衰弱,不足以威胁中央政府。

与此密切相关的,便是地方长官的很多想法无法实行,导致在宋朝时候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在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记载了遍京城的繁华,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却依旧是一片荒凉景象。

这不仅仅使得地方官对中央朝廷有所埋怨,更是在广大百姓心中埋下了不安定的因素。但不得不说宋朝的时代实在是奇妙,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宋朝的商业却依旧呈现出繁荣景象,出现了西方史学家口中的第一次商业革命。

(2) 商品经济发展,地方商业税收成为国库重要财源

在宋朝的历史当中,一个光辉闪耀的成就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一时候,由于纸币的出现和娱乐场所的兴起,深刻带动了商业的发展,对于地方经济起到了很大的带动作用。

因此,即便是被中央政府抽走了大部分税收,但依靠着自身商业的发展,地方经济依旧呈现繁荣景象。而随着商业的发展,南宋时候的商业收入成为国库的重要来源。

但是由于宋朝时候过分精细的分权制衡,经常会导致中央和地方矛盾频发。不得不说,从以上的三对矛盾分析当中证实了宋朝过分精致的分权制衡实在不是一个长久之计。

结语:

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对分权制衡的理解实在达到了前无古人的境地。但是宋朝的基本国策大多是由赵匡胤制定的,而后世的皇帝并没有多做更改,实在是不符合后续时代发展的长远之计。

过分的分权制衡导致了宋朝冗官、冗兵、冗费局面的出现。这不仅仅增加了宋朝国库的财政压力,更是导致了积贫积弱局面的出现。 对于宋朝来说,如果不是过分地精致的分权制衡,又最终是否会落得个挨打受气的局面呢?

李益强

从总体而言,中华法系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形态。二千多年来,由于士大夫阶层的努力,儒家和道德观与正义观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思想理论基础。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是士大夫阶层在皇权政治下,同君主专制相妥协的产物。因而,各个时期士大夫阶层与皇权力量对比的不同,对于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演变,影响甚大。这些演变正是各个时期真实的法制状况的反映,而对司法审判制度的考察,则为研究法制的运行机制与实际效能提供了一条有效而重要的途径。

汉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法律儒家化的背景下,也经历了一个急剧演变的过程,极为纷繁芜杂。加以史料不足,学者少有详析。从刑官的设置(司法审判组织)而言,正如学者所称:“自汉季以来,尚书六部虽侵九卿之权,参预行政,而九卿亦沿置不废,与尚书省皆承君相之命,分行政务,故尚书六部与九卿之职权常至重复混淆,不能析辨。”⑴沈家本专撰《历代刑官考》,亦仅列其纲目,对延尉与都官尚书及三公、比部、都官、二千石曹郎这些中央刑官职掌的区别、联系未作详究。从刑官的任用来说,诸中央刑官升迁的趋向,地位的升降,似更无人详及。又法律渊源的演变及其所体现的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其实际背景如何,也少有论析。至于左右当时社会的士族政治,如何在司法审判制度中产生影响,尤值重视。搞清这些问题,对探索中华法系的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殊有重义。

汉魏晋南北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官吏,先有廷尉,北朝又增都官尚书。⑵搞清诸廷尉及都官尚书的身份、事迹,便可明了此段时期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运行机制,并有助于对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法制及社会诸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因此,作者不自量力,参照前人研究成果,考诸史传,制成汉魏晋南北朝廷尉卿表与南北朝都官尚书表。由于年代久远,古籍多早已沦轶,仅能搜勾现存史料,得廷尉卿(大理)凡一百八十一人,都官尚书凡八十九人,附以现代政治学、社会学的方法,从刑官设置、刑官任用、法律渊源三个方面予以定性、定量研究,希冀能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前人成果提供一些补充。

前篇:两汉司法审判制度

汉承秦制,缘法而治的原则也相沿未改。两汉皇帝多重刑名法律,恰如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卷九《元帝纪》)而士大夫阶层亦承认法律在治理国家时具有重大作用。刘向说:“教化所持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东汉《白虎通》承袭了同样的观点:“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法助治,顺天之度也。”(《白虎通•德论》

卷八《五刑》)是则君主与士大阶层都重视法律在维系社会中发挥的功效,这种认同带来了汉代法制的兴盛。然而,君主与士大夫阶层之间毕竟存在利益冲突。二者对司法审判权的争夺也就表现为制度的变革(刑官的设置与法源的转义)同型官的任用。

一、刑官的设置

刑官之设,取决于皇帝,这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设立官制,不讲究明确的分权,而是注重相济相成,以制衡来保证皇权对国家的全面控制。两汉刑官之设,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对案件的受理,或有明确的机关;但对案件的处断,多无确定的刑官,讯狱与断刑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离。刑狱之事,于国尤重,需要诸刑官共同处断。甚至外系统的公卿、尚书也参与其事。所以东汉应劭《汉官仪》释廷尉时言:“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但何种主张能被皇帝接受,则决定于皇帝当时的政治意图。这种以制衡为特征的刑官设置及其变迁,究其根本,体现了皇权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汉初丞相总揽刑狱,有自行诛罚之权。从申屠嘉欲杀邓通及悔不先斩晁错可以概见。(《汉书》卷四二《申屠嘉传》)又《汉书》卷八九《黄霸传》,霸为相,宣帝言:“夫宣明教化,通达幽隐,使狱无冤刑,邑无盗贼,君之职也。”至于廷尉则位列九卿,为都总天下刑狱的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掌刑辟法制。其所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诏狱及地方谳疑狱,沈家本在《历代刑官考》中论之甚详。但廷尉署虽专理法务,却非中央唯一有司法审判权的机关。汉时重杂治、合议之制,引司法系统外的公卿参与司法审判。《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刘颂论汉时治狱:“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跗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敦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戳丁公之为也。”透露了汉初司法审判制度的实质:一般的案件由司法审判官员依照体现君主意志的法律予以审理。若属重大案件,君主则通过大臣合议或直接处断,从政治利益角度出发,将法律予以一定变通后执行。

然而,汉初刑狱毕竟掌握在丞相大臣手中,君主不便亲自控制。西汉初立,公卿多功臣,与皇帝之间存有私人情感,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士大夫官僚集团,故握有重权也无大碍。文景之际,君臣之间不再有这种共创天下的感情维系,双方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邓通及晁错皆帝之宠幸,而申屠嘉竟欲诛之。可知丞相拥自行诛罚之权对皇权的威胁。到武帝之时,君臣对权力的争夺激化了。《汉书》卷五二《田蚡传》,蚡为相,“当是时,丞相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此种局面难免造成君臣间的疑忌。

武帝控制司法审判权的第一个步骤是分丞相之权,任用张汤、王温舒、杜周等亲信。《汉书》卷四六《万石君传》,“桑弘羊等致利,王温舒之属峻法,儿宽等推文学,九卿更进用事,事不决于(丞相)庆,庆醇谨而已。”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未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故武帝又分内外期,以近臣控制朝政。汉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逐渐转为通过内朝的尚书进行制约。不过成帝时,尚书还仅限于“通掌图书、秘记、章奏及封奏,宣示内外而已。其任犹轻。”(《通典》卷二二)对司法审判的制约程度并不深。只是随着士大夫官僚集团逐步形成,在士族政治开始左右政局的背景下,尚书作为皇帝近侍相关,权威日隆,成为皇帝与士族争夺权力的重要工具。至东汉,则如《通典》卷二二所言:“后汉,则为优重,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盖政令之所由宣,选举之所由定,罪赏之所由正。”在司法审

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两汉主刑狱的尚书先后有三公曹尚书与二千石曹尚书。⑶西汉时,三公曹尚书专主刑狱,东汉卫宏所撰《汉官旧仪》载西汉制:“尚书四人为四曹。侍曹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尚书,主庶民上书事,客曹尚书,主外国四夷事。成帝初置尚书员五人,有三公曹主断狱事。”到了东汉,三公曹与二千石曹尚书职掌起了变化。东汉末蔡质撰《汉仪》曰:“三公尚书二人,典三公文书。……斋祀属三公曹。”而二千石曹尚书“掌中郎(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眚。”又《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后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可见,此时三公曹尚书与二千石曹尚书二者职掌区别甚大。三公曹尚书所掌皆与三公职事有关,二千石曹尚书当掌京师刑狱。《汉书》卷八《宣帝纪》师古注曰:“中都官,凡京师诸官府也。”由此可知。

尚书原为主管文书的机关。自武帝后逐渐由“通章奏”而“折阅章奏”,并进而“下章”。是则从其参与政务起,即为掌政令、行制命的节制形式。考之史传,尚书参预司法审判,主要通过断罪及备皇帝顾问的形式进行。除了与它官杂治外,一般不直接参与刑讯,试举例以明之:

《汉书》卷九八《元后传》:“成帝怒王氏诸候僭越不逊,诏尚书奏文帝时诛将军薄昭故事。”

《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诩劾中常侍张防获罪,“帝问诸尚书,尚书贾朗互与防善,证诩之罪。”

又同书同传,诩为尚书仆射,“先是宁阳主薄诣阙,诉其县令之枉。……帝大怒,持章示尚书,尚书遂劾以大逆。……诩因谓尚书曰:‘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而不为理,岂臣下之义?’”

尚书参预司法审判,并非侵廷尉之权。前已论及,汉初廷尉原处丞相节制之下。其后三公分丞相之权,也相应取代了丞相“使狱无冤刑”之责。《潜夫论•爱日篇》言冤民累诉于县、郡、州,“既不肯理,乃远诣公府。”《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宠)辟司徒鲍昱府,数为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尚书权威日隆,在于取三公之权。故时人皆云尚书侵三公之职,非直言夺九卿之权,《后汉书》卷四六《陈忠传》称:“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同书卷四九《仲长统传》亦言:“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署三公,事归台阁。”所以尚书主断狱,不过是对廷尉署这一专门司法审判机关制约组织的转换,由外朝变为内朝而已。但在司法审判中,谁的主张能被皇帝认可,则不由刑官身份而由皇帝的政治利益及对刑官的信任程度决定。《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躬辟公府,“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新。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可之。又同书卷五六(张皓传),皓为廷尉,“数与尚书辨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这样,两汉皇帝通到刑官并立,互相牵制,在司法组织上实现了对司法审判的集中控制。

二、刑官的任用

刑官设置的变迁实际上是皇帝与士后夫官僚集团之间争夺司法审判权的反映。但争夺的焦点是刑官的任用。汉时重视法制,刑官的地位颇高。就廷尉而言,位列

九卿,品秩中二千石,任者多迁高职。试将两汉可考的廷尉升迁品秩分类统计为表一:

表一:两汉廷尉升迁品秩表

朝代品秩公辅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以下合划内计

原迁原迁原迁原迁原迁原迁

西汉人数711453332719

百分比259579509263111158111100100

东汉人数3535121128

百分比375415375415125166125100100

合计人数3121419653313927

百分比1113085194872221281117337100100

显然,两汉廷尉颇为崇重,皇帝和士大夫阶层都企图控制这一中央最高司法审判官员的职位。西汉中叶以前,士大夫还未集团化,皇帝基本上能够通过任用亲信来控制司法审判权。如武帝时,张汤、司马安、王温舒、赵禹、杜周之属为廷尉。希帝旨以刑名法术绳下。《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司法审判权自然掌握在皇帝手中。元成之后,士大夫已经与察举到中央的人士及地方掾史群,合成“三位一体”的特殊权力群,在中央和地方都以选拨参预政治结构,成为汉代政权和社会基础。⑷廷尉的任用也随之不能由皇帝任意控制了。此时廷尉不复似汉初由中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这类皇帝的鹰隼所迁。或如陈遂、何寿、范延寿、赵增寿、陈庆之属皆由地方长官迁,或如彭宣、何武、孔光之属皆为经学之士。士大夫阶层对刑官的任用产生重大影响。观朱博以佐吏迁至廷尉,官居丞相,他与士大夫官僚集团的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汉书》卷八三《朱博传》称博“伉侠好友,随从士大夫,不避风雨。是时,前将军望之子萧育,御史大夫万年子陈咸以公卿子著材知名,博皆友之矣。”由此朱博逐渐得到了士大夫官僚集团的认可,被委以重用。乃至朱博身任重职,仍“好乐士大夫,为郡守九卿,宾客满门,欲仕宦者荐举之,欲报怨仇者解剑以带之。”则朱博附士大夫而由寒素跻身官僚集团后,反过来又为士大夫阶层效力。这是士大夫阶层影响朝政的一个典型例子。

到了东汉,士族政治形成,廷尉多由士族占据。考诸史传,得东汉廷尉22人,其身份可知者18人:士族15人,占833%;小姓2人,占111%;寒素人,56%。

⑸而东汉整个统治阶层中,士族占29%,小姓占145%,寒素占565%。⑹士族任廷尉的比例大大超出了它在整个统治阶层中所占的比例。其原因在于汉代重法,刑官之选要求明习法律。而在东汉,法律的传习为士族所垄断(下文当详述之)。故而廷尉的才能取向使它多由士族担任,而士族担任廷尉又反进来强化了它的才能取向,对两汉法制带来重大影响。

两汉刑官的任用特重明法。《法书》卷八一《孔光传》:“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上甚任之,转为仆射、尚书令。”《后汉书》卷二六《韦彪传》:章帝时,彪曰:“天下枢要,在于尚书。尚书之选,岂可不重,而间者多以郎官超升此位,虽晓习文法,长于应付,然察察小慧,类无大能。”可见尚书之选多因明法,廷尉法律专业化要求程度更高,《后汉书》卷五四《杨赐传》:赐“自以代非法家”,固辞廷尉。可见东汉人意识中,廷尉应由世明律

令者出任。若颖川郭氏、河南吴氏等,皆以律学为廷尉世家。《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吴雄竟“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考诸史传,东汉廷尉22人,具备司法才干者17人,占771%。⑺而他们多兼修经律,能够使经与律(亦即士族的道德观、正义观与君主专制的秩序观)二者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一定程序的调和。这便是史书上常有的“其所平决,无不压服众心”之类的评价。司法审判染上了士族的儒家理念的色彩。

三、法律渊源

东汉士族既已基本占据了推廷尉这一中央最高司法官的职位,则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影响转至深层,即对法律渊源进行改造,以期从根本上实现士族的理念与法制观。

士族改造法源的第一个手段是参预法律的再创。法律在西汉是皇帝用以制御臣下的重要工具,如朝律、越宫律。《汉书》卷五九《张汤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可为注诠。严酷的法律自然招致臣下的不满。所以宣帝即位后,置廷平以塞众怒。但这不过是表面文章而已。《汉书》卷九《元帝记》:“……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辉、盖宽绕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以刑名绳下”一语道破西汉法律的实质。因而,当涿郡太守郑昌上疏:“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求删定律令,而“宣帝未及修正。”(《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律令是专制秩序的化身,自不可轻易变动。从政治利益考虑,在不触及皇权的前提下,设置廷平对法律予以适当的调剂,缓和皇权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宣帝的本意。郑昌不明于此,不知宣帝不欲放弃武帝所强化的皇权,他的建议自然被搁置一边。

东汉的社会背景则起了很大变化,法律参照士族的意愿予以一定程度变更成为可能。创造东汉政权的主要分子多为士人。《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载建武三年已酉诏:“先帝玺绶,归之王府。斯皆祖宗之灵,士人之力。”士族因之获得了一系列优厚特权,法律对其约束亦轻。《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说:“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而梁统却上疏请求重刑,以遵旧典。“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士族坐大,自然不愿受严刑峻法的约束。另一方面,“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这给士族参预立法提供了一个契机,《后汉书》卷二六《候霸传》:“建武四年,光武征霸与驾会寿春,拜尚书令。时无故典,朝廷又少旧臣,霸明习故事,收录遗文,条奏前世善政法度有益于时者,皆施行之。每春下宽大之诏。奉四时之令,皆霸所建也。”案霸“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其所选立法度,自隐儒家经义在内。而陈宠、陈忠父子所撰《辞讼比》及《决事比》,《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明称其“应经合义”。上述例子,都说明士族企图将所信奉的道德观与正义观(亦即礼)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融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而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推行。

但通过立法来影响司法审判毕竟不易,受皇帝制约太大,所以士族改造法源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律令传习这一途径进行。西汉人学法令,继续长久以来的传统,仍以“以吏为师”为主要方式。其例如贾谊从河南守吴公(孝文元年为廷尉)学律(《史记》卷八四《贾生列传》);于定国少学法于父,而其父为县狱史(《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严廷年“少学法律丞相府”(《汉书》卷九十《酷吏法》)

建安十三年(208年),刘备联合孙权,大败曹操于赤壁。一年后(公元209年),刘备南征荆南四郡,而周瑜夺取富饶的南郡(江陵)。公元210年,周瑜病逝,刘备向孙权借来南郡(江陵),进一步巩固了联盟,同时也为日后荆州(南郡)的归属带来了争议。

此时,刘备占据南郡、武陵、长沙、桂阳、零陵五郡,成为荆州最大的赢家。公元211年,刘备应益州牧刘璋之邀,带领数万精兵入川,又于213年调诸葛亮、张飞、赵云等率军入蜀,围攻刘璋。关羽成为了荆州留守主帅,肩负起守卫荆州的重任。

公元219年,关羽北伐,围困曹仁于樊城,水淹七军,威震华夏。然而,短短数月,他和徐晃交战失利,进退失据,后方荆州重镇江陵和公安又被东吴吕蒙奇袭。此时,关羽攻打樊城受阻,后方被夺,荆州士兵无心再战,无奈之下,败走麦城。同年十二月,关羽及长子关平带领数十骑从麦城突围,于临沮被东吴将军潘璋部将马忠擒获,随后被杀(斩羽及子平于临沮)。

从210年算起,到219年彻底丢失,刘备一共在荆州经营9年,并将其作为根据地,进入益州,开疆拓土,成就一番霸业。因此,荆州是刘备的“老巢”。现在,荆州却被昔日的盟友东吴孙权夺取,主将关羽也被擒杀。历史上将这一段历史称之为“关羽大意失荆州”。

那么,关羽真的是大意丢失荆州的吗?他丢失荆州到底有哪些原因呢?

历史上对于关羽丢失荆州的原因,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点,关羽轻率北伐,导致腹背受敌,兵败丢失。

这一说法不无道理,致使关羽丢失荆州的最直接原因,他在没有准备充分的时候,发动北伐,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战绩,后勤、后续援兵却跟不上,导致功亏一篑。

第二点,关羽骄傲自大,目中无人,没有处理好和盟友东吴的关系。

如孙权曾派人为自己的儿子向关羽的女儿求婚,关羽不但没有同意,还辱骂来使,拒绝结亲,使孙权脸面无光,对关羽十分恼恨。

第三点,关羽留守荆州的兵力太少,而荆州地理位置又太重要。

荆州在现代的湖北一代,处于我国最中心,扼守南北咽喉,占据荆州战略意义极其重大。曹操、刘备、孙权三方都看重荆州,都想完全占据荆州,获得主动。因此,在荆州牧刘表去世后,荆州被各方争夺,由之前的世外桃源,变成了四战之地。而刘备及诸葛亮两次带兵入川作战,已经将荆州的主力部队都输送到益州了,此时的荆州及其空虚。关羽经过七八年的经营,在荆州重新招兵买马,训练水路两军,才略有起色。

以上三点确实是关羽大意失荆州的原因,他确实大意了。然而,深究之下,刘备也难辞其咎。对于丢失荆州,刘备有一大败笔,那就是“制衡之术”。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关羽在前线征战,后院起火,即使是“兵圣”孙武、“兵仙”韩信再生,也无可奈何。如果荆州江陵和公安等重要城池不丢失,即使关羽被徐晃击败,也能安全撤回,凭险据守,力保荆州不失,最不济也能坚守到益州刘备援兵到来。如建安二十年(215年),孙权命鲁肃带一万多军队于益阳牵制关羽,同时命吕蒙带两万精兵进攻荆州南部,并成功夺取长沙、零陵、桂阳三郡。

这一次,正是由于关羽在荆州坚守,与东吴军队对峙,为刘备从益州带兵回援赢得了时间。在刘备、关羽两路军队的夹击下,东吴吕蒙很难兵不血刃夺取荆州。由于曹操攻打汉中张鲁,刘备担忧曹操夺取汉中后,进攻益州,于是主动求和。双方进行了湘水划界,协议平分荆州,“分荆州、江夏、长沙、桂阳东属,南郡、零陵、武陵西属,引军还江州”。

因此,如果驻守江陵的糜芳和镇守公安的士仁(《三国志》记载为“士仁”,《三国演义》和《资治通鉴》中为“傅士仁”,本文以《三国志》中记载的“士仁”为准)没有投降吕蒙,而是坚守,坚守到关羽援兵到来,吕蒙的“奇袭荆州”之计便泡汤了。

然而,历史无法重演,糜芳和士仁一枪未放,双双放下武器,归顺吕蒙,把关羽“坑了”。那么,这两人为何如此“坑关羽”呢?

关羽善待卒伍而骄於士大夫,他爱兵如子,却对士大夫不太友好,尤其是对糜芳、士仁两人素来厌恶,从心里瞧不上这两人。公元219年,关羽领兵北伐樊城时,命糜芳、士仁两人坐镇后方,负责筹集、供应粮草军需。然而,这两人因关羽轻慢自己,没有用心操劳粮草之事。

关羽也不客气,说道:“待我得胜归来,再惩治他们!”没有不透风的墙,糜芳、士仁两人听闻后,都恐惧不安,害怕关羽秋后算账。这一点被吕蒙抓住了机会。吕蒙白衣渡江,偷袭荆州,成功诱降公安守将士仁和江陵守将麋芳,兵不血刃夺取荆州。

《三国志》中记载:关羽又南郡太守糜芳在江陵,将军士仁屯公安,素皆嫌羽轻己。自羽之出军,芳、仁供给军资,不悉相救。羽言"还当治之",芳、仁咸怀惧不安。於是权阴诱芳、仁,芳、仁使人迎权。

荆州主将关羽和南郡太守糜芳、公安守将士仁不和,为何刘备还要如此安排呢?这就是前文说的刘备的“制衡之术”,即刘备故意这样安排的。古代君王最担心的是手下将领

(尤其是掌握兵权的封疆大吏),反叛自己,养虎为患。

刘备也不例外,对于从剿灭黄巾时期跟随自己的关羽是非常信任的,可是人心是会变的,万一关羽在荆州时间长了,萌生出脱离自己,自立为王,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的。小心驶得万年船,刘备在荆州的人事安排动了一番脑筋。

荆州的主要人事安排如下

荆州一号人物是关羽,二号人物是糜芳,还有马良、王甫、赵累、廖化、士仁等人。其中,关羽是荆州主将,刘备最信任的将领;糜芳是刘备的二舅哥,徐州富商,大力资助刘备的霸业;马良是襄阳宜城人,属于荆州本土人士,协助关羽留守荆州;王甫是广汉郡郪县人,原刘璋手下州书佐,归顺刘备,受到重用,被调赴荆州,被任命为荆州议曹从事;赵累,关羽军中都督,是关羽嫡系;廖化是荆州襄阳郡中卢县人,为关羽帐下主簿;士仁,幽州广阳郡人,事迹不详,应该是刘备早期追随者,与糜芳关系密切,镇守荆州战略要地公安。

由以上可知,关羽手下诸将是由不同派系构成的,错综复杂。这些人大致可以分为这四类。

关羽嫡系:赵累

徐州与幽州元老系:糜芳、士仁

荆州本土系:马良、廖化

益州系:王甫

荆州不是关羽一人的,而是四大派系共同执掌的,这是刘备的“制衡之术”。他任用关羽为荆州主将,却安排了其余派系之人,使其互相牵制,不至于一家独大,自立为王。

这些人之中,荆州本土人士马良、廖化留守荆州,有利于拉拢当地士绅,维护荆州安定,可以理解,而安排糜芳、士仁在荆州,还是重要岗位,糜芳是南郡太守,驻扎江陵,士仁是公安守将,值得三思了。更何况,糜芳和士仁两人与关羽素有嫌隙,难道刘备不知道吗?

这么多年来,刘备应该是知道的。他明知糜芳、士仁两人对关羽心怀不满,还这样安排,很可能考虑到让这两人牵制关羽,甚至监视关羽,达到掌控荆州的目的。刘备经常派出两人,坐镇地方,如派出义子刘封,与孟达一同攻打上庸等三郡,也是出于互相牵制的目的。

刘备在平定益州后,收罗了诸多蜀中人才,王甫被任命为绵竹令。王甫可能比较出色,受到刘备重用,被提拔为荆州议曹从事,协助关羽,治理荆州(先主定蜀后,为绵竹令,还为荆州议曹从事)。

那么,王甫千里迢迢从益州进入荆州,刘备是出于怎样考虑呢?刘备很可能是异地使用人才,有利于管理,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刘备集团两次入川,是带着大批精锐去的,如诸葛亮、张飞、赵云、黄忠、魏延、蒋琬、简雍等人,这些人,既有元老派、也有荆州派系。

在平定益州后,刘备感觉荆州处于四战之地,需要充实,因此思考派人充实荆州。他选中了益州人王甫,一方面是王甫确实有本事,能够帮助关羽更好地治理荆州,另一方面王甫既不属于关羽嫡系,也不是徐州元老系,还不是荆州本土人士,是新归附的益州系。刘备不用担心王甫和关羽同流合污,还可以调和关羽和糜芳、士仁等人的矛盾。这种异地提拔人才,好处多多,刘备非常乐于采用。

结语

刘备对关羽是非常信任的,将荆州交给其打理。但是出于本能,不能将荆州彻底交给关羽的嫡系,而是安排了自己的二舅哥糜芳为荆州二把手。而关羽认为糜芳是靠着裙带关系上位的,没有真才实学,对他非常轻慢,关系越来越僵。最后酿成了大祸,糜芳和士仁在东吴吕蒙诱降时,想起关羽平时对自己的傲慢,没有经受得住诱惑,开城归降了东吴。他们两人的叛敌,导致关羽前方战事不利时,退无可退,败走麦城,临沮被擒杀。

刘备出于“帝王心术”,在荆州留守人事安排上,采取“制衡之术”,安排与关羽不和睦的糜芳为南郡太守,作为关羽的副手,坐镇荆州,是一大败笔。他的这一败笔,为关羽丢失荆州埋下了隐患。关羽在前线浴血奋战,后方却失火,焉能不败,荆州焉能不失。

东西两府并立,另设三司使分权。理论上,通进银台司(后为“六科给事中”)的小官,有封驳之权,

官员任免上,讲究“小大相制”。地方上的几大主官,有权利分工级别高低,却没有上下级关系,而是互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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