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古籍对古筝有记载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0浏览:1收藏

哪些古籍对古筝有记载,第1张

古筝又名汉筝、秦筝、瑶筝、鸾筝,是汉族民族传统乐器中的筝乐器,属于弹拨乐器。它是中国独特的、重要的民族乐器之一。它的音色优美,音域宽广、演奏技巧丰富,具有相当强的表现力,因此它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现在也出现了小古筝、便携式古筝、迷你古筝、半筝、新筝、十二平均律转调筝。古筝属弹拨乐器,结构由面板、雁柱(一些地段也称之为筝码)、琴弦、前岳山、弦钉、调音盒、琴足、后岳山、侧板、出音口、底板、穿弦孔组成。

古代典籍对古筝的记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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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的《史记》所记载《李斯列传.谏逐客书》中所引资料,颇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李斯《谏逐客书中》述及秦国乐舞的一段说:“夫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韶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今弃叩缶、击瓮而就症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

筝乃“真秦之声也”,故而历来就有“秦筝”之名,但是若从行文来看,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那就是“击瓮、叩缶”与“郑卫桑间”对举,而“弹筝、搏髀”又与“韶于、武象”对举,因此接下去就有“今弃叩缶,击瓮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的犯戒。这儿的对举显然不是为了文采,而所对举的乃是“乐”于“舞”的形式和内容,所谓“郑卫之音”,就是“桑间濮上”,乃是郑过和卫国的民间音乐,就由此可见“叩缶、击瓮”乃是秦国当时的民间音乐,就是“韶虞”就是“韶箫”,也就是孔子听了后赞之为“三月不知肉味”的《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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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说法为:筝是战国时的一种兵器,用于竖着挥起打人。还有一句古话叫“筝横为乐,立地成兵”。后来在上面加上琴弦,拨动时发现悦耳动听,于是发展成乐器。随着时间的推移,兵器也越来越轻便,筝这种体形庞大、质量不轻的兵器就被遗弃了。所以眼下人们见到的筝都是以乐器的形式出现的,形态优美,并附有装饰。

据说此乐为大虞所作。以上所指的乃是音乐;这音乐显然不是民间音乐,而是宫廷音乐。由此可见,至迟于嬴政当政之时,秦国已用“韶箫”替代了筝,筝当时属于宫廷所用的乐器了,它理当比缶、瓮高雅一些。至于“搏髀”,于之想对举的乃是“武象”。这《武》,也就是《大武》,乃是乐舞,是周人歌颂武王伐纣的。由此可见,“搏髀”当是秦国的宫廷乐舞。李斯所举之例,证明秦国宫廷所用的歌、舞、乐都是别国的,为反驳政治上不用客卿张本。其那文已经提及,李斯进呈《谏逐客书》乃是公元前237年,因此,筝在秦国的流行当是在此之前。筝的产生就相对完善也就理当比李斯书《谏逐客书》要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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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韵》“分瑟为筝”之说:“秦俗薄恶,姐妹有争瑟者,人各其半,当时名为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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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应邵《风俗通》载文:筝,“谨按《礼乐记》,五弦,筑身也。今并、凉二州筝形如瑟,不知谁所改作也。或曰蒙恬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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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杜佑在《通典.乐四》中说:“筝,秦声也。傅玄《筝赋序》曰:“以为蒙恬所造”。今观其器,上崇似天,下平似地,中空准六合,弦柱拟十二月,设之则四象在,鼓之则五音发,斯乃仁智之器,岂蒙恬亡国之臣关思哉。并有附注说:“今清乐筝并十有二弦,他乐肯十有三弦。轧筝,以竹片润其端而轧之。弹筝用骨爪,长寸余,以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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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记载:“临淄其富而实,其民无不欢竽、击筑、弹筝”,所以不少人称山东筝为齐筝。它的流传主要在包括郓城和鄄城在内的菏泽地区,和鲁西的聊城地区,特别是菏泽地区的民间音乐甚为流行,被人们誉为“筝琴之乡”,出过不少民间说唱、戏曲和民间器乐的演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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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记》记载:“伽倻国嘉实王制十二弦琴。以象十二月之律。乃命于勒制其曲。” “伽倻琴亦法中国乐部筝而为之。伽倻琴,虽与筝制度小异,而大概似之。”

注:《三国史记》(淀ダ)是一部记述朝鲜半岛的正史,是朝鲜现存的最古史书 。《三国史记》主要以已失传的《旧三国史记》和《花郎世记》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中国的历史典籍包括《魏书》、《三国志》、《晋书》、《旧唐书》、《新唐书》和《资治通鉴》。此书是研究朝鲜三国时期和后期新罗历史的珍贵文献。

(1)段成式,唐朝人,所著《酉阳杂俎》成书于公元1000年之前,其中有“又有一种,形如番芋,蔓生,艺者架小棚使蔓之,花开亦落土,结子如香芋,亦名花生”的描述。

(2)贾铭(1279—1368),元朝人,在《饮食须知》中有“落花生,味甘、微苦、性平,形如香芋,小儿多食,滞气难消……”的记述。《饮食须知》中的内容均来自诸家本草,成书年代应在14世纪中期,而所摘引材料的来源则应更早于成书年代。

(3)蓝茂(1397—1476),明朝人,所著《滇南本草》中有关于花生的记载,其成书年代约在15世纪中期。

(4)《常熟县志》(1503年)中有花生条目称“花生三月栽,引蔓不甚长,俗云花落在地,亦生子土中,故名,露后食之,其味才美”。

(5)《上海县志》(1504年)、《姑苏县志》(1506年)均有关于花生的描写。

(6)赵学敏,清朝人,1765年所著《本草纲目拾遗》中对落花生有较详尽的考证,书中引用过唐朝《酉阳杂俎》中有关花生的叙述,认为唐朝时已有花生栽培。

(7)檀萃,清朝人,1799年所著《滇海虞衡志》中有“落花生为南果中第一,…宋元间,棉花、番瓜、红薯之类粤估从海上诸国得其种归种之……”,“……棉花、番瓜、番芋、落花生同时传入中国”的记载。这说明中国在宋、元年间(即公元1000年左右)已有花生栽培,而且是与甘薯等作物同时从南洋诸岛国得来的。客观上,我国古代在自然科学方面尤其与农业有关的著述并完整保留下来的不是很多。明朝后期李时珍作著《本草纲目》(1578)和徐光启所著《农政全书》(1628)均未见关于花生的记述,其原因可能是到明朝末年在中国花生还不是一种广泛种植利用的农作物。唐朝《酉阳杂俎》对花生的描述是现存最早而明确的文字记载,但该书若干不同版本中又没有关于花生的文字表述,因此该书关于花生的记述是否出自唐朝原始版本尚有待考证。更早的文献如西晋嵇含所著《南方草木状》(304)中有关于“千岁子”的描述,性状均与花生相同,清朝广东编撰的《大埔县志》中则称千岁子即是花生,而千岁子这一植物名称最早见于汉朝文献《三辅黄图》。从上述有限的文字记载中,暂且不考虑若干不确定的部分,也可以说明在14世纪中期之前中国已有花生的栽培和文字资料。而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是1492年,欧洲文献中直到1535年才有关于花生的记述。

在中国古籍中,亦有与鸿庞氏有关的记载,称之为“骆”或“骆越”。根据司马迁《史记‧南越列传》的记载,赵佗在华南、越北一带称王称霸时,就用“财物赂遗”骆越,并将之“役属”。司马贞“索隐”引《广州记》,对这里提到的“骆”加以解释:“交趾有骆田,仰潮水上下,人食其田,名为‘骆人’。有骆王、骆侯。诸县自名为‘骆将’,铜印青绶,即今之令长也。后蜀王子将兵讨骆侯,自称为安阳王。” 郦道元《水经注》卷三十七引《交州外域记》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但将各阶级人物及事物称号写成“雒王”、“雒侯”、“雒将”、“雒民”、“雒田”等等。 《广州记》及《交州外域记》的说法,与越南传说里的雄王及蜀泮灭鸿庞氏的事迹大抵上吻合。

“骆越”在中国古籍里,不单以远古王朝的姿态出现,并且成为了越南地区里长期存在的部落。据范晔《后汉书‧马援列传》所载,东汉大将马援平定二征起义后,“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 这个记载表明,到了中国的秦汉时代,“骆越”虽然丧失了自立自主,但仍是越南地区里的一支较有代表性的部落。

此外,《水经注》卷三十六引《林邑记》,有一项与文郎有关的记载:“朱吾(位于今越南广平省洞海南)以南,有文狼人,野居无室宅,依树止宿,鱼食生肉,采香为业,与人交市,若上皇之民矣。县南有文狼究,下流迳通。” 中国学者戴可来对这里提到的“文狼人”、“文狼究”作出解释:“文狼究(河流名)或因文狼人而得名。所说皆指文郎人,无‘文郎国’。且‘依树止宿,鱼食生肉’,‘若上皇之民’,显然是原始民族,尚未达到阶级社会建立国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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