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中国古籍有几种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0浏览:2收藏

现存中国古籍有几种,第1张

一、《四库全书总目》,除著录收入《四库全书》的图书三千四百六十一种外,还有存目六千七百九十三种,二者总计一万零二百五十四种。  二、《中国丛书综录》,计收现存历代丛书两千七百九十七部。子目七万多条,除去重复,实收古籍三万八千八百九十一种。  三、《贩书偶记》及其续编共著录《四库全书》编成以后的古籍近两万种。  四《书目答问》著录古籍两千二百多种,后范希曾又作《补证》,除订正—些讹误,还补收了—些和原书性质相近的书。二者共约三千种。 五《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著录现存方志八千二百余部。  六、《清史稿·艺文志》及其补编,著录清人著作近两万种,其中部分著作与《四库全书总目》、《贩书偶记》、《书目答问》重出。 七、《中国通俗小说书目》、《明清小说目》等著录小说两千多种。《元代杂剧全目》、《明代杂剧全目》、《明代传奇全目》、《清代杂剧全目》著录杂剧传奇三千五百种。《子弟书总目》著录子弟书四百多种。《京剧剧目初探》等著录京剧及其他地方戏曲约六千种。《宝卷综录》著录宝卷七百七十四种。《弹词宝卷书目》著录弹词二百七十种。以上共约一万三千种。 八、《中国历代年谱总录》著录年谱三千零一十五种。加上族谱,总约一万种。 九、《历代医学书目提要》、《中医图书联合目录》著录古医书八千多种。  十、《中华大藏经》、《佛教典籍分类之研究》等,著录佛教典籍四千一百多种。加上道教典籍和其他宗教书,共约七千种。 十一、又据《谈谈古籍和古籍分类》的估计,碑帖舆图约有一万种,兄弟民族语文古籍约有一万种。 以上,除去重复,总计十五万种左右。

由于古籍书库不达标、专业人才缺乏,河南省图书馆50万册古籍超半数损坏。在一个根本不达标的古籍书库内,记者看到,成堆的古籍凌乱地摆放着。部分古籍,只要吹口气,纸屑就哗哗往下掉。昨天是文化遗产日,河南省图书馆的这一窘境让众多网友唏嘘不已。而据馆长杨扬介绍,23年没有大修过的河南省图书馆,每年的购书经费都捉襟见肘,直到2011年,图书馆才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将上水管道更换了一次。

《七略》是西汉刘歆编制的,现已是我国古代最早的综合性国家图书分类目录。

辩章学术、考镜源流:章学诚认为“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即分清学术源流,考究学术渊源;(目录要体现学术史和科学分类的有关内容,才能更好地为学术研究服务。)

古籍数据库:1《中国基本古籍库》(《中国基本古籍库》由北京爱如生数字化技术研究中心开发制作)2《瀚堂典籍数据库》北京时代瀚堂科技公司3《中文古籍数据库》中央研究院汉籍电子文献4《龙语瀚堂》龙戴特信息技术公司5《书同文古籍数据库》北京海淀开发区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6《国学宝典》清华大学的网络技术研制

空气洁净屏使用范围及其广泛,在微生物、细菌、病毒容易传播滋生的医院各科室和走廊等;在离心、搅拌、混匀、剧烈震荡等实验操作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室等;在易受空气中化学污染物腐蚀的文物古籍的图书馆、博物馆、银行等;在粉尘颗粒滋生、异味刺鼻、有害气体密布的工矿工作场所等;几乎只要是有人活动的室内都需要空气洁净屏的保护。主要适用的范围有:

1、医院:手术室、制剂室、ICU/CCU病房、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婴儿室、早产儿及产房、术后恢复室等;

2、食品、化学化工、制药厂:无菌室、实验室、更衣室、药品制造、成长点培养、养殖、无菌动物、电子零件装配等;

3、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库、文保中心、文物修复实验室、展厅等;

4、档案馆:档案库房、档案修复、档案整理、档案缩微复制等部门;

5、图书馆:古籍库、特藏库、古籍文献仿制与修复、缩微复制、阅览室、资料室、展厅;

6、银行:金库、现金整点室、现金清分整点室、复点室、档案室、文印室等;

7、工矿企业工作场所:工作车间、仓库、办公室等。

8家庭居室:客厅、卧室、书房、婴儿房、收藏室等

9学习、工作场所: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等

10休闲娱乐场所:饭店、宾馆、酒吧、室内活动室等。

11乡镇卫生院、诊所:候诊室、诊疗室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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