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句读的特点及成因
古籍句读的特点及成因有语言简练、字音变化、文法结构、上下文思考。
1、语言简练:古籍句读文本通常以简练为主要特点。因为在古代,许多文本都是口头问答或者是演讲的形式,需要言简意赅地表达如下,使受众能够理解。
2、字音变化:古籍句读文本中经常会出现字音变化的现象,例如说句末的韵脚发生变化、声母失声等。这些变化在语音上虽然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于不熟悉古汉语音韵规则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
3、文法结构:古籍句读文本中的词序和语法结构往往与现代汉语有所不同,例如说动宾结构、主谓结构等结构有时被打破了。这些变化在语法上虽然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于不熟悉古汉语语法规则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
4、上下文思考:古籍句读文本通常需要通过上下文进行深刻理解。因为这些文本是一些演说或者讲述事情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中可能会有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直接表达出来。因此,阅读时需要通过上下文推断作者的意图。
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解释词义、注明音读、疏通文意、阐明思想、分析句读、讲解语法、说明修辞手段、诠释典故、校正文字、考证人名、地名等,例如:
解释词义例
《诗经·邶风·静女》:“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毛传:“静,贞静也。女德贞静而有法度,乃可说也。姝,美色也。俟,待也。城隅,以言高而不可逾。”
《左传·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杜预注“绳,誉也。”
注明音读例
《诗经·周南·关雎》:“君子好逑”。《经典释文》:“逑,音求。”又如《诗经·召南·何彼 矣》:“何彼 矣,唐棣之华。”《经典释文》:“棣,徒帝反。《字林》‘大内反’。华如字。”
由于古代典籍对《法经》大多数是转述式或概括式的只言片语,因此今人已无法得窥《法经》的全貌。不过从这些材料中,我们还是能了解《法经》的大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从董说的引文来看,《法经》分为“正律”、“杂律”和“具律”三部分。《法经》失传已久,《晋书•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
根据董说《七国考》的片段记载,《法经》的内容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部分: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其中“正律”又含“盗”、“贼”、“囚”、“捕”四篇。由于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刑法志》)故《法经》始于《盗》、《贼》。“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囚》、《捕》相当于唐律中的《断狱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度的规定。《杂律》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律》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法学》)。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总的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
1、《论语》
《论语》是中国春秋时期一部语录体散文集,由孔子弟子及再传弟子编纂而成。主要记录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孔子的思想,是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之一。
全书共20篇、492章,首创 “语录体” 。中国现传扬并学习的古代著作之一。 主要由仲弓、子游、子夏首先商量起草,和少数留在鲁国的弟子及再传弟子完成,纪念老师,忧虑师道失传。
并由子夏开创了章句的读法。故汉儒曰:章句发明始于子夏。 南宋时,朱熹将它与《孟子》、《大学》、《中庸》合称为“四书”。
2、《中庸》
《中庸》是儒家经典的《四书》之一。原是《小戴礼记》第三十一篇,作者现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子思及其弟子多人所作。也有学者认为可能是由儒家学者在战国写成。
宋朝学者对《中庸》非常推崇,而将其从《礼记》中抽出独立成书,朱熹则将其与《论语》、《孟子》、《大学》合编为《四书》。
《中庸》在字面上的解释即是“中道及常理”之意。而执中又当求“中和”,在一个人还没有表现出喜怒哀乐时的平静情绪为“中”,表现出情绪之后经过调整而符合常理为“和”。
其主旨在于修养人性。其中关联及学习的方式(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做人的规范如“五达道”(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兄弟)、朋友之交)和“三达德”(智、仁、勇)等。
3、《史记》
《史记》是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纪传体史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记载了上至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太初四年间共3000多年的历史。
太初元年(前104年),司马迁开始了《太史公书》即后来被称为《史记》的史书创作。前后经历了14年,才得以完成。《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记历代帝王政绩)。
三十世家(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七十列传(记重要人物的言行事迹,主要叙人臣,其中最后一篇为自序)、十表(大事年表)。
八书(记各种典章制度记礼、乐、音律、历法、天文、封禅、水利、财用),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史记》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
与后来的《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8],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首创的纪传体编史方法为后来历代“正史”所传承。
《史记》还被认为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很高的文学价值。
4、《孙子兵法》
《孙子兵法》又称《孙武兵法》、《吴孙子兵法》、《孙子兵书》、《孙武兵书》等,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兵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军事著作,早于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约2300年。
被誉为“兵学圣典”。共有六千字左右,一共十三篇。作者为春秋时祖籍齐国乐安的吴国将军孙武。《孙子兵法》是中国古代军事文化遗产中的璀璨瑰宝。
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博大精深,思想精邃富赡,逻辑缜密严谨,是古代军事思想精华的集中体现。《孙子兵法》被奉为兵家经典。
诞生至今已有2500年历史,历代都有研究。李世民说“观诸兵书,无出孙武”。兵法是谋略,谋略不是小花招,而是大战略、大智慧。
如今,孙子兵法已经走向世界。它也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世界军事史上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孙子兵法》竹简1972年出土在临沂。
5、《山海经》
《山海经》是中国一部记述古代志怪的古籍,大体是战国中后期到汉代初中期的楚国或巴蜀人所作。也是一部荒诞不经的奇书。该书作者不详。
古人认为该书是“战国好奇之士取《穆王传》,杂录《庄》、《列》 、《离骚》 、《周书》、《晋乘》以成者” 。现代学者也均认为成书并非一时,作者亦非一人。
《山海经》全书现存18篇,其余篇章内容早佚。原共22篇约32650字。共藏山经5篇、海外经4篇、海内经5篇、大荒经4篇。《汉书·艺文志》作13篇,未把晚出的大荒经和海内经计算在内。
山海经内容主要是民间传说中的地理知识,包括山川、道里、民族、物产、药物、祭祀、巫医等。保存了包括夸父逐日、女娲补天、精卫填海、大禹治水等不少脍炙人口的远古神话传说。
《山海经》具有非凡的文献价值,对中国古代历史、地理、文化、中外交通、民俗、神话等的研究,均有参考,其中的矿物记录,更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文献。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极其丰富,它既存在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也存在于大量的文化遗存中。而文化载体是多样的,石器、玉器、甲骨、青铜器、秦砖汉瓦、竹简木牍、缣帛纸张都是形态与内涵各异的文化载体。典籍这一文化载体的构成必然具备若干基本要素。
典籍是用文字书写的,因此文字的形成是产生典籍的先决条件。近代人类学与民族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各民族在自己产生繁衍的过程中,储存交流信息的手段大致经历了实物记事、图画记事、符号记事、文字记事等几个基本阶段。当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信息传递与储存的手段已日新月异,不可限量。从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来看,汉文字产生以前,也大致经历了以上所说的几个基本阶段。结绳是我国远古先民实物记事的主要形式。《周易·系辞下》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周易正义》引东汉郑玄的注释说:“古者无文字,其有约誓之事,事大大其绳,事小小其绳,结之多少,随物众寡,各执以相考,亦足以相治也。”这些记载说明远古初民曾以结绳作为实物记事的方法来记载史事,传递信息。近代民族调查报告也表明,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如云南的倮倮族、哈尼族等,仍保留下结绳记事的一些实物。此外,云南佤族还保存了刻木记事的例证,就是在一些长木板上,刻下深浅不同的缺口,表示历年发生过的大小事件,以帮助记忆,再由族中耆老负责解释,代代相传。
我国古代学者很早就认为在文字产生之前,图画曾经起过类似于文字的作用。《易·通卦验》曰:“伏羲方牙、苍精作《易》,无书,以画事。”这就是说,在文字产生之前,伏羲作《易》,是以图画的形象来表达他的思想的。1987年以来,我国考古学者在西北贺兰山东麓发现了岩画一万多幅,刻画上限定在商周时期,其丰富的内容反映了古代贺兰山游牧民族在文字发明之前运用图画记载社会生活和宗教习俗的情况。民族学研究成果证明,云南纳西族就使用过图画文字,他们用图画文字书写的典籍至今还有大量遗存。这也证明图画曾是很多种文字产生的前身。
某些图画为更多人所熟悉所共识之后,其笔画结构开始简化,出现了符号。在河南舞阳贾湖地区出土的八千年前的龟甲,其上有契刻的符号;在仰韶文化早期的西安半坡遗址和临潼姜寨遗址出土的一批六千年前的土陶器,表面刻划有几何形符号;在属于山东大汶口文化晚期的莒县陵阳河和大朱村遗址出土的一批四千年以前的土陶器,则刻划有象形符号,它们都是我国原始文字的先驱。
在文字产生以前的实物记事、图画记事及符号记事,虽然也能表意,但由于每一独立表意单位的构成繁琐,包含的信息量少,很难表达复杂的事物;更由于实物记事、图画记事和符号记事表意的不稳定性,所以它们不可能成为记录知识信息的理想手段。只有相对成熟的文字,才能准确地代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为人们共同理解和接受,因此,文字是典籍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是构成典籍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文字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典籍的产生。起初,文字写刻在各种材料上,往往只是对一事一物的简单记录,这样的记录材料只能统称之为文献,因为它并未形成某种知识体系。比如,一片龟甲上锲刻的卜辞说:“乙巳卜贞,王大令众人曰牠田。其受年?十一月。”它的意思是:“乙巳这一天占卜,史官问道:商王下了命令,叫平民们一起去种田。有好收成吗?”十一月是占卜的月份。这是一条有关农业生产的卜辞,有时间、人物、事件的记载,可以看出商代对于农业的重视及当时农耕采用了“牠田”即集体耕作的形式。但由于它仅仅是对一时一事的零散记载,所以只能是单篇文献,还不能称之为典籍。这种单篇文献只有在成批汇集、形成有逻辑性的档案时,才具备典籍的性质。
典籍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逐步积累,通过有目的地总结,形成一定的知识体系以后,典籍的产生才成为可能。因此,典籍凝聚知识信息的系统性是与单篇文献的零星记载有根本区别的。
编连成册的形式是典籍构成的第三个重要因素。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引用庄都的话说:“典,大册也。”指出典籍的外部形状是册。“册”在甲骨文中作“”,象形造字,如甲骨联缀之形。这些都说明自古典籍就有编连成册的形式。
典籍的形式是与内容相互联系的。随着人类对自然与自身认识的深化和发展,文字记录的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独立单位的载体材料已不能容纳逐渐增多的记录内容,于是必须产生集合形式的载体材料来记录有关内容;或者,独立单位的载体所记录的内容必须有意识地排列组合,形成有系统的记录内容,这就产生了编连成册的典籍形式。
特定的事物总是具有特定的形式,典籍正是依靠编连成册的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文献材料的。单片的甲骨文献与典籍的差别,不仅可以在内容体系上区分,也可在载体形式上区分。
本文2023-08-21 01:02:34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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