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一本泛黄的古书,请教保存方法。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1浏览:1收藏

家里有一本泛黄的古书,请教保存方法。,第1张

用塑料保鲜膜裹起来,效果跟塑封差不多,包保鲜膜,放到箱子里或者书架上。这主要跟书籍用纸的酸性有关,也跟你的保管条件有关。你会发现,放在一起的书不是每本都泛黄的,就是这个道理。 用牛皮纸包书皮是个比较好的办法。实践告诉我,用牛皮纸包书皮至少可以使新闻纸的书籍封皮保持20年不泛黄,内页也相对洁白。另外就是避免放书的地方被阳光直晒,干燥、通风、少灰尘。南方的潮湿天气,是书籍存放的大敌,防潮很重要。香薰有帮助。每天拿鸡毛掸子掸掸灰,书柜和书籍之间的空隙我就用纸铺上一层,这样也可以防灰防晒,效果不错。还有就是经常翻动,给书本们搬搬家。书是拿来看的,所以不喜欢封箱。每天拿鸡毛掸子掸掸灰,书柜和书籍之间的空隙我就用纸铺上一层,这样也可以防灰防晒,效果不错。还有就是经常翻动,给书本们搬搬家。书是拿来看的,所以不喜欢封箱。隔段时间,拿出来晒太阳应该有适合你 你试下吧 应该行的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把古籍放在塑料袋里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建议放入花椒。

古籍纸张老化毁损的原因主要是由内外两个因素起作用。

内在因素由古籍生成的时候就决定了,取决于纸张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以及墨迹材料的耐久性和固着性。传统工艺生产的宣纸可以长期保存,在敦煌莫高窟就出土过的唐代经页已有上千年历史,上面的字迹清晰可辨,故有纸寿千年的说法。

而外在的因素主要是纸张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

组成纸张的有机材料如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会在空气中氧化。同时现在空气污染严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等污染物含量较高,这些气体遇到纸张中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酸,酸对纸张具有很强烈的毁坏作用,有专业文献提及,曝露在3级污染空气中的书籍只要10天,纸张耐折度就会发生严重的下降。

国外的最新研究资料指出,古籍库房中的VOCs对书籍也有负面影响。花椒作为一种带有挥发性油脂有机物,不排除会释放出VOCs。

收藏或保存古籍的目的主要是其具有很好的历史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而要实现上述价值的前提是文献的保存要好,用收藏界的行话来说就是品相要好。

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找到档案馆或图书馆,由他们文保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真空包装处理。采用真空包装技术来保存纸质档案资料,可以在包装内部形成低氧环境,大多数微生物因缺氧不能生存,化学物理变化也得到延缓;同时隔绝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防止纸张和字迹曝露在常规大气中受到氧气、空气污染物、湿度变化、霉菌、灰尘、紫外线和虫、鼠的危害,延长纸质档案资料的保存寿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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