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籍有20万部,古典知识如何完整传承下去?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古老的文明也慢慢被大家淡忘,使得我们的文明和历史被遗忘,不过也理解,毕竟记录我们文明和历史的古籍数量太多了,高达20万部,也正是因为它的体量大,所以在我们使用起来的时候也是非常不便,当大家需要阅读的时候也是没有统一的途径,所以自然使得古典知识的传承受到了威胁,那么对于这些知识文明我们到底该如何进行传承呢?个人觉得可以讲这些知识点进行数字化、电子化,并建立对应的古典知识库,这样大家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对这些知识进行阅读以及使用了,不但很好的保存了这些内容,也更加有利于传承。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我们就要充分利用它的便捷性,来解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需求,这样他的价值才能最大化,下面大家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下,网络所带来的改变。
首先是生活更加便捷,现在因为网络化的普及,网路上有了很多便民门户网站,很多事情,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办理,比如购物、比如观影、比如娱乐、比如办理相关事件,只需简单的一个电脑或者是一个手机,我们就能足不出户轻松搞定了,非常的方便、快捷。
其次是可以更好地分享,网络的另一功能就是全方位的传播,通过网络,可以把很多新闻很多内容进行快速的分享和传播,这样就能让更多的人,更快速的吸收和了解对应的内容,影响非常的大,范围也是非常的广。
当然凡事都是有利和有弊的,自然网络也不例外,关键还是需要看我们如何正确的对待,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正确利用网络。
在温差较大的环境里,纸张的破损速度是最快的,所以在古籍文献保存过程中,应将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变化范围内。
湿度也是影响古籍文献存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环境中湿度过大,就会使得纸张含水量远超于它的正常比例标准,纸张会出现变软、断裂和变形的情况,还容易滋生霉菌微生物,加速纸张的破坏和腐朽。
古籍善本本身蕴含着丰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价值,因此它是我国民族文化重要的一部分,应该被好好的珍藏。近年来,对于古籍善本的收藏也成为众藏家非常青睐的一件事情。那么古籍善本收藏如何正确保存呢
钱梅溪《(浮生六记卷五)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原件
对爱好古籍善本收藏的藏家来说,在收藏的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是学会如何正确保存藏品,如何妥善地保护好书籍,延长书籍的寿命。对此,业内专家特别强调要注意防虫和除污。致力于民间藏品出手渠道建设一八二一四七三零七五三讼壬/p>
不管是古籍善本还是平时我们所使用的书本,放久了都会引来小虫子,严重缩短了书的使用寿命。藏家必须保证书籍表面的清洁干燥,放置的位子也应该保持通风良好。此外,藏书温度最好保持在6-20度左右,湿度则应该保持在50%-60%之间。对于这些古书籍,平常要时不时地挪动一下,并定期翻动。
在除污方面,古籍善本收藏沾染上污迹不仅会缩短书的寿命,而且还会影响看书的效果。书籍如果沾上油迹,可以在油迹上面放一张吸水纸便可以把油分吸尽。如果混上墨水迹,可以在染有墨水迹的书页上下边各垫上一张吸水纸,再用20%的双氧水溶液或高锰酸钾溶液浸污斑去除。对于霉斑,则可用棉花蘸上氨水擦拭。此外,由于人为翻动,最常见的污迹便是手指印,去污时可以先用肥皂蹭去手指印,再用湿布擦去肥皂迹,最后在书页间衬上吸水纸,把水吸干。致力于民间藏品出手渠道建设一八二一四七三零七五三讼壬/p>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古籍保护主要有两种:一是原生性保护,二是再生性保护。
– 原生性保护是指不改变原件载体情况下,对古籍进行修复、加固及改善藏书环境;
– 再生性保护是指通过现代技术、数字化手段将古籍内容复制或转移到其他载体,以达到对古籍长期保护与有效利用之目的。
本文2023-08-21 07:10:2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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