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1浏览:4收藏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第1张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范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 篇1

 根据安岳县相关资助文件精神,为了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更好的顺利实施,经研究,我校决定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二、活动目的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普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知识,让每位在校生全面了解高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掌握国家奖、助、贷、还、偿等各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深入师生之中,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生,引导他们在获得资助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有所回报。

 三、活动内容

 1、资助政策宣传

 2、公益活动

 3、感恩励志教育

 4、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座谈会

 5、20xx年资助工作总结表彰

 6、放发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活动时间安排

 1、 将宣传内容印发到各班级并制作成宣传板,同时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条幅,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2、资助政策培训。

 3、开展 “助学政策 助我成才”征文比赛。

 4、各班级利用班会组织同学认真学习国家资助有关政策,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长、回报社会”主题活动。

 5、召开20xx年学生资助工作总结表彰暨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大会。

 6、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义务劳动或服务社会等公益活动,回报社会。

 7、召开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座谈会

 8、各班学生工作处报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长、回报社会”主题活动

 五、要求

 各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活动,积极向学生宣传各项资助政策、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认真组织学生参加“资助宣传”的各项活动,精心制定好主题班会和服务社会活动,确保“资助”活动顺利实施。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方案 篇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的通知》(桂教资助〔20XX〕3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让全校师生深入了解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推动20XX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张家镇第二小学“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为指导,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今年的中心工作,以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宣传力度,以学生诚信、感恩教育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营造和谐教育氛围,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自强自立、努力成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活动主题

 助学政策、筑梦未来

 三、活动时间

 20XX年4月15日―5月15日

 四、活动步骤及要求

 (一)宣传活动准备阶段

 1、学校高度重视本次活动,成立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开展好资助政策的宣传活动。

 2、活动期间通过学校宣传栏和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在全校范围内大力宣传资助政策和活动主题,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宣传活动开展阶段

 1、校长利用校园广播、集会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家长宣传资助政策。

 2、各班通过主题班会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教育活动。

 3、各班通过校园网络收看国家资助政策相关的视频。

 4、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政策知识”手抄报比赛。

 (三)宣传活动总结阶段

 学校要对本次开展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详细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并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每

 个学生都能了解资助政策,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完善,争取再上新的台阶。

;

2021 年度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

申报指南

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鼓励群众文艺创作, 唱响新时代最强音 , 健全支持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 2021 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助范围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庆祝建党百年、启航新征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创作的群众文艺作品和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上海题材、现实题材创作,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为人民喜闻乐见。

1 、小型节目: 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8 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8 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15 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12 分钟。

2 、小型剧目:主要指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等,时长不超过 45 分钟。

群众文艺创作项目要求 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初稿,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作品,并在申报年度内完成 5 场巡演(市级配送场次不得计入)。

专业文艺院团(包括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各类民营文艺院团)以及艺术专业院校(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创作演出的作品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二)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主要指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参与度的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艺术普及类、展览展示类等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公共文化内容配送项目不在申报范畴。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该是能够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的项目。

二、资助额度

资金资助依据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项目质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 50% 。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 30% 。

遇特殊情况,则由评审组集体商议决定。申请资助数额未达到评审通过资助额度的,按申请数额资助。

三、资助方式

(一) 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的 70% ,主要资助创作核心环节;资助项目结项后支付剩余的 30% 。

(二)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的 70% 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 30% 的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1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备申报群众文化项目资助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以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

2 、对群文创作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群众文化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4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5 、 已获得群文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情况,其项目主体下一年度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6 、申报群众文 化活动项目,应在本年度启动并实施;应具有详细的 策划方案 ,落实部分项目资金。 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7 、同一项目在同级财政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支持。

五、 申报程序

群众文化项目资助采取网上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 govcn ),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 3 月 12 日 16:30 申报系统关闭)。

3 友情提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在收到受理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通知申报人。需要重新申报的申请主体,如在截止时间前( 3 月 12 日 16:30 )未能重新提交符合要求材料的,受理窗口将不予受理。

(二)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 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材料受理时间截止 3 月 17 日(工作日 9:00--16:30 )。过期不予受理。

2 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 受理地点:上海市文旅局政务服务中心(巨鹿路 709 甲号)。联系人:陈默耘 33394073

六、申报材料

1 、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2 、《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份。

3 、申报群众文艺创作项目的,须提交该作品的剧本、乐谱、音像资料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4 、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5 、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音像资料等材料。已获资助过的项目,本年度继续举办再次申请资助的,须递交曾被资助项目的总结(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资料等材料。

以上材料请统一用 A4 纸型双面印制,胶装成册。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七、签约实施

( 一)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后,市文化和旅游局与申报主体签订《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项目资助申报表》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获资助的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排,参加由局组织的公益活动。

八、 监督管理

(一)各申报单位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未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申报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 2 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或被列入工商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

(二)所有申报获得资助的项目应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结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 递交本年度被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资金使用项目明细表等。如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结项报告进行审核。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单位和个人联合申报的项目, 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资助的信息告知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接受拨款单位一致。如遇特殊情况,接受拨款单位须出具该经费仅给予申报单位专款专用的情况证明。获资助金额 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的项目,须在结项后三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各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意识形态工作须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

(六)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我局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1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 .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 .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等情形;

4 .已公示通过的资助项目如自行放弃;

5 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九、咨询方式

受理事项:陈默耘 33394073

政策咨询:何 易 23118207

本“申报指南”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http://newssohucom/20070910/n252050601shtml

国家自治政策是一项着眼未来的政策 ,实行这一举措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性的保障 ,从起点上为青年学生的未来发展赢得机会和时间 。国家助学政策能够为那些处于生命发育成长期的青年保证营养的基本需求 ,保障学业的顺利完成 有利于提高全体国民素质 社会稳定 。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 ,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窄 ,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 。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 ,优化教育结构 ,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话的必然要求 。这是这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 ,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 具有普遍重大的意义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如下:

1“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高校一律要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资助。这项政策执行了将近10年时间,首先从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始实行,2008年扩大到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每年资助340多万人,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平均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高校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年奖励资助约52万人,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3%左右。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可以申请。

4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是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经过规定程序的评审就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人,每人每年8000元。

5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学生毕业后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学生本人支付。

6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所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录取为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7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补助学习和生活费用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每个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小时的最低报酬为8元。

8.特殊困难补助。是各级政府和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9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定。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