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3个城中村规划拆除 你们村在列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1浏览:2收藏

太原市23个城中村规划拆除 你们村在列吗?,第1张

2016年,太原市计划拆除杏花岭区、迎泽区、晋源区万柏林区等23个城中村,这项计划将会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生活,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细节。

一.万柏林区

万柏林区的大井峪、彭村、北寒、窊流、南屯、寨沟、瓦窑7个城中村将启动整村拆除,具体细节如下:

1、 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

2、 棚改

加快棚户区的改造,拆迁违章建筑,综合整治老旧小区,减少整治时间,尽可能减少周转费。

3、 回迁

实行拆迁与建设并举安置与开发并重,除了优先建设高标准的回迁安置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也要同时加快。

4、 教育

完成万柏林区实验中学等5所学校的操场建设,建成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改造开城街学校、建筑北巷小学、万柏林区第三实验小学、凤凰双语小学。

二.迎泽区

2016年,计划将对马庄、店坡、郝家沟、松庄进行整村拆除,具体细节如下:

1、 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和回迁安置房建设,争取在2年内基本消除所有棚户区;

2、 继续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年内完成120万平米改造任务;

3、 全方位立体式修复柳巷商圈、朝阳商圈,打造一批城市亮点。

三、尖草坪区

2016年尖草坪区将赵庄、摄乐、土堂、和西留庄四个城中村确定为整村拆除改造村,并拆除“两违”建筑。

四、杏花岭

2016年,完成杨家峪、伞儿树、中涧河、柏杨树4个城中村的整村拆除工作。

1、棚改

实施小北关等14个棚改项目,做好晋东棚户区等回迁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尚未完成拆迁的棚户区,加快扫尾。

2、民生

道路建设,2016年,配合实施东峰路建设、卧虎山路快速化建设、五一路改造、凯旋街改造等市重点工程,做好动迁工作。改造东仓巷、精营东边街、城坊东街等30条背街小巷,重点解决路面损毁严重、排水设施不畅及脏乱差等问题,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五、晋源区

2016年,启动实施金胜、城北、贾家庄、棘针4个村的整村拆除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关于太原23个城中村将拆除的具体信息,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可以有所收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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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区(县、市)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综合开发和成片改建。

  城建、计划、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对公用设施、市政建设和实行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被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必须提交《房地交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二十日内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过渡形式、搬迁期限、拆除房屋期限等。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并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籍资料。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婚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

  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期间,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建、改建、交易、租赁、产权变更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将协议书副本送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的,可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不按照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自行拆除的,施行强制拆除。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园林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在完成拆迁工作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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