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质申请条件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1浏览:2收藏

保密资质申请条件,第1张

法律分析:保密资质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二级。两个级别基本条件都一样,申请条件不一样。保密资质需要的满足的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 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名。

3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5亿元。

4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度未出现亏损,财务数据通过国家认可的审计单位的审计。

5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解密的办法主要有:

(一) 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但是,应当作进一步说明的是,解密后的事项并不等于都可以公开。解密不完全等同于公开,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家秘密实施解密后仍然要采用一定的方式予以保护。

保密分为三级,每级保密程度的重要性不一样。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工作是指为达保密目的而采取一定手段和防范措施等。大部分的保密工作都在政府重要机关中进行,各种资料,文献都有一定的保密级别。一般来说一些重要的,涉及国家稳定的事件都要做好保密工作,比如建国初期的天安门重建工作,在当时就是保密工作。这些保密工作都有保密的年限,一般来说超过年限以后就会解除保密的限制,可以被公众所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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