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管仲改革为什么要收实物税,就是为什么要收税?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1浏览:1收藏

春秋时期管仲改革为什么要收实物税,就是为什么要收税?,第1张

为什么要收实物税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打仗,战争年代一切都不稳定,货币不能保值,因此收实物税再说当时商品经济并不发达,货币并不是那么重要,不只管仲,其它人征税也征实物

管仲的改革在于将以前的按公田和私田来区分的征税方式改为"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的大小、好坏来征税。意义是变革了生产关系,促进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中国古代的税收官制

  中国古代涉及税收的官制主要有十余种。

  1、上计: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税赋收入写于木卷,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

  2、户部:官署名。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改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将民政部分划出添设民政部,财政部分改设度支部,户部遂废。

  3、市舶司:官署名。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等事务。

  4、税务处:官署名。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辛亥革命后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税项外,有关于海关关税事务,统归税务处核办,并指挥地方海关监督和通过总税务司间接指挥地方税务司。设督办、会办、提调,但实权均为外籍的总税务司操纵。

  5、乡有秩:秦汉乡官之一。掌听讼收税等事。《续汉书。百官志五》:“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注引《汉官》云:“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6、彻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一级。汉沿置,后因避武帝讳,改称通侯,又改列侯。汉代列侯有征收封邑租税之权,征收税以初封时所划定的户数为范围。大者户以万计,小者户以百计。列侯一般住京师,而不住在封地,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相掌握,列侯本人不予闻。

  7、关内侯:爵位名。秦汉时置,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级,位在彻(通)侯之次。一般封有食邑多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详见俞正煊《癸已类稿》卷十一“关内侯说”。

  8、盐官:官名。西汉武帝时为专卖盐铁,东汉时在隶郡县设,主收盐税。

  9、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从隋朝一直延用。元制设管税务者名税大使。

  10、两税使:唐代掌管夏、秋两税事务的长官,系临时派遣,多以盐铁转运使兼任。

  古代税收

  http://gyj18bloghexuncom/8909723_dhtml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在古代,中国早从周朝开始就已经征收“房产税”,古籍《礼记·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的记载。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房屋与家庭其他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对象,税率为6%。汉武帝为了鼓励老百姓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二分之一财产。当时汉武帝开征这一税种的目的是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和缩小贫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产税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称为“间架税”,其称呼源于“每屋两架为间”。当时,间架税的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居民住房。其征收标准: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于市民强烈反对,执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国的后晋、后周以及宋代都开征过房产税,其名称为屋税。南宋朝廷为筹集军饷,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向城乡居民征收屋税。

  元代的房产税称为“产钱”,按房产地基面积计征收粮食,或折钱缴纳。

  清代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地区叫“廊钞”、“棚租”,北京叫“檀输税”。直至乾隆年间,才逐渐废止。

  近现代房产税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为解决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经费,租界征收称为“房捐”的房产税。太平天国也征过房捐,在浙江嘉兴每日每间征税3文,江苏常熟每日每间为7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办法征房产税,“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还未开征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1912年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征收房产税,但名称各异,有的叫“市政总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铺捐”。

  直到1915年房产税才统一称为“房税”。其征收标准:商业用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5%征收。

  当代房产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征收房地产税,在“文革”期间各省先后停征,其中浙江省是全国较早停征的省份。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对企业房地产和居民出租房征收房产税,以便抑制房地产投机,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对居民拥有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国外的房产税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并且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5%,其中美国财产税收入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于房地产税。

  在税制设置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如意大利规定房产税税率为04~07%,在这一幅度内,由各地自行选择。首都罗马市规定: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者,自住房,税率为049%;出租房,税率为055%;闲置住房,税率为07%。对自住房,除了适用较低税率外,还可以享受20万里拉的减免。开发商竣工而未售出的房子,也要征税,在三年内可以按最低税率04%征收。意大利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调节住房,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抑制空闲住房。

  在美国,由于房产税主要用于地方居民福利和教育,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收税主体是基层的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比例为:郡税占七分之一,市税占七分之一,学区税占七分之五。美国大部分地区房产税征收税率掌握在08%~3%之间,平均税率在15%左右。

  现今,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许多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屋买卖加以调控,如德国要征收三种税:一是15%的不动产税,二是35%的交易税(相当于中国的营业税),三是15%的差价盈利税(即中国的20%的所得税)。近几年德国物价每年上升2%,房价只上升1%,说明房价在缩水。(翁礼华) 来源钱江晚报)

1530年,嘉靖十年,桂萼提出“一条鞭法”赋税及徭役制度。

1581年,万历九年,张居正推广到全国。

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

井田制----初税亩——均田制——输籍法——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拍卖字画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对于拍卖行或拍卖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画家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其创造的字画,由于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拍卖画家字画适用税目及税率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据《史记》、《尚书》等古籍记载,从那时起,税收就已经存在。《孟子》根据传说,指出当时所征收的税叫做“贡”。

夏朝的“贡”,同它所实行的国有土地分封制有密切的联系。夏朝政府将国有土地按官爵大小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贵族,让他们再转分配给农民耕种,以用于“制禄”和“制赋”。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其一,即“民耕五十亩,贡五亩”。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引用古之贤人龙子的一段话:“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这表明,“贡”是一种按照常年产量课征的实物租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极端低下,“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说明了“贡”这种实物税是夏朝奴隶主国家为了保证它的国家收入,对农民所实行的一种强迫课征制度。

对于夏朝的“贡”,也有人认为,在当时土地属于大奴隶主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实际上应属地租性质,并不是税。

近日征收房产税的消息可谓是传得沸沸扬扬,人们都以为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新税种,其实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的税种。早在古代我国就征收过房产税。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 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房产税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为始的。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即是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为 “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据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外部标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银五十缗”。 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当时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负担。 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因此到了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致使唐德宗被迫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后来各朝均有征收,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 “清朝初期,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檀输税”。这些都属房屋税,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开启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 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 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政府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