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矛盾的观点谈谈如何看待优秀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问题?
矛盾的观点是对立统一的观点,要看到事物的两面性,不能一竿子打死。一方面,古籍善本作为文物需要保护,如果遭到大量翻阅,势必造成损伤;另外,古籍所记载的内容是我们国家珍贵的精神文化遗产,需要传承下去,翻动古籍在所难免。
那么,这就需要我们在利用和保护古籍的问题上把握一个度,既要利用好古籍又要保护好古籍。现在也在做古籍的数字化工作,这将大大减少古籍的因翻动受损的可能,同时又能将古籍的作用最大化。
“今世可知古,后世可知今”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修复是古籍保护的一种常见方式和重要手段,古籍修复师也被称为“古籍医生”“书医”。一团团、一张张老化的古纸,一本本虫蛀、受潮、烧灼过的古籍,通过身怀绝技的古籍修复师之手,都可以“化腐朽为神奇”,重获新生,让岌岌可危的珍贵古籍充换新生崭新颜,由此使得其所承载的文物、文献价值得以延续。让读者借此了解历史读懂历史。
古书修复的具体工作步骤是什么呢?
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
1检查修复的古籍,拍照。看一下书页是否有以前修补的痕迹,有的话要先清洗去除
2拟定修复方法:根据古籍的破损、污渍、纸张、等材质,霉烂程度,纸张的薄厚、纹路,是不是曾经修复的情况来大致制定一个修复方法。
3标书页:铅笔在右下角轻轻标上书页,方便修复和整理
4拆线:拿剪刀剪去原来的棉线
5拆纸钉(书钉)
6配纸 :配与书页颜色最相近的竹纸以便修补。
第二步就是修复古书
⑴打糨糊:一般情况下用熬制稀糨糊;
⑵拆书:把书上的线拆下来,纸捻拆掉;
⑶揭书页、书皮:慢慢地快叶、书皮分开;
⑷书叶除污:用水烟法或水冲法把书页清洗干净;⑸配纸:配补书用的纸,必须要求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
⑹溜书口:用裁成长条的薄棉纸补破损、断裂的书口;
⑺补书叶:用与书页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的纸修补;⑻托书叶:用与书页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的纸粘贴在整张书页的背面;
⑼ 修书皮:把书皮的破损处修好;⑽压平:把修好的书叶喷水一张接一张压平;
⑾ 13 折叶:把压好的书页折好;⑿剪齐:把补纸依书叶边缘四周剪齐;
⒀撴齐:把整本书的书口、天头、地脚撴齐;
⒁锤平:把补纸高出的地方锤平;
⒂ 加护叶:一般情况下护叶前边加两叶,后边加两叶;
⒃压实:把折好的书页再喷水压平;⒄钉纸捻:把压好的书芯按原眼订好纸捻;
⒅装书皮:把修好的书皮上在书芯上;
⒆订线:按原来的书眼订上真丝线;
⒇ 压平:使用压平机进行压平;
(21)拍摄修复后书影;
(22) 填写修复档案;
最后,在完成古籍图书修复(脱酸、修补等)工作后,要对其重新装订成册,以完成所有保护及修复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本文2023-08-22 00:04:1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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