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回流失文物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2浏览:1收藏

如何追回流失文物,第1张

  家估算了一下,目前在47个国家的2000多个博物馆中,中国流失的文物大约有167万件。在全球,中国至少有数百万件文物流落异域。有的是战争时期掠夺来的,有的是外国探险家以科学考察的名义窃取的,有的是盗墓贼或文物贩子走私出去的。

  中国文物流失是在鸦片战争后随着列强侵略的魔爪伸向中国后开始的。1860年10月18日,八国联军火烧圆明园是中国文物史上最大的劫难。圆明园自康熙以来历代帝王庋藏的纯金、镀银、玉雕、铜铸佛像达10万尊以上。法国文豪雨果说过:“即使把我国所有圣母院的全部宝物加在一起,也不能同这个规模宏大而富丽堂皇的东方博物馆媲美。”但是,这座艺术宝库被彻底洗劫一空,大量稀世之宝,包括《永乐大典》和东晋顾恺之的《女史箴图》最早募本等都散失殆尽。

  目前,在大英博物馆收藏的中国文物总数多达23万余件,珍品如山。其中我国古画有数百件之多。被八国联军从圆明园掠走的《永乐大典》、《女史箴图》、中国波罗蜜佛经最早版本和“考察队”窃取的敦煌画卷就收藏于此。这里的中国馆是1990年香港商人何鸿卿爵士捐助200万英镑(约2700多万人民币)改建的,改建的目的是便于对文物进行保护和展览。大英博物馆一向被认作是在中国之外藏有最多最好的中国文物的博物馆。事实上,大英博物馆某些类别的收藏还要优于中国,例如敦煌画卷与经卷(经卷现已随大英图书馆一起搬出)。

  大英博物馆的文物除少数为爱好者捐赠外,绝大部分为大英帝国全盛时期大肆掠夺而来。近年许多国家纷纷向英国政府交涉,希望能够取回属于他们的展品。希腊为争取古代巴特农神庙埃尔金大理石雕的归还,至今仍在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

  流失到日本的中国文物数量也非常大,且品种丰富。日本1000多座公私博物馆几乎都收藏有中国文物,数量大概在数十万件。法国枫丹白露宫中的中国馆收藏了中国历代名画、金玉首饰、瓷器、香炉、编钟、宝石和金银器等3万多件。巴黎卢浮宫国立博物馆分馆——吉美博物馆藏品的一半以上都是中国文物,达3万多件。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是以收藏中国文物为主的博物馆。其中陶瓷部有2000多件,始于新石器时代,迄于清。玉器部有1200多件,为世界上收藏中国玉器最丰富的博物馆。青铜器部约有800件。

  就地方志和古籍而言,美国最多,美国国会图书馆就有4000多种地方志;全美有古籍善本3000多种,家谱2000多种。就甲骨片而言,日本是收藏最多的国家,在我国流失海外的近3万片甲骨片中,日本有近13万片。就敦煌宝藏而言,而今敦煌遗书在我国国内仅存2万件,仅占3成,藏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有6000件;藏于俄罗斯圣彼得堡亚洲民族研究所12万件。

  面对如此多的中国古代艺术瑰宝,我们在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杰出创造力感到自豪的同时,也为如此众多的无价之宝流落海外而感到痛惜和惭愧。

  文物走私猖獗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非法文物交易价格不断攀升,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走私的巨额利润,导致全球性文物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据国家文物局提供的资料,河南、山西、陕西等文物大省,群众性的盗墓挖坟以及贩卖文物之风屡禁不绝,甚至在一些地方形成行业。青海某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被毁古墓1000余座,5000多件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珍品被哄抢一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盗挖古墓案有10万余起,被毁古墓20余万座。在英国倒卖中国文物的犯罪嫌疑人住宅里,挂着一张中国地图,一些重要的考古发现地点被标注出来,形同“作战地图”。这些唯利是图的文物贩子们是中国文物流离失所的源头,也是屡禁不止的文物犯罪的祸首。据海关总署统计,1991~2000年,全国海关缉获走私文物10多万件。1997年5月,天津海关查获一起用集装箱偷运文物案,集装箱内共有文物5000余件。2003年8月,深圳海关对外宣布,该关成功破获一起走私国家珍贵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团伙,截获国家一级文物等国家限制出口文物共计2165件。这一案件是建国以来海关系统查获的最大一宗古生物走私案件。这批走私化石数量之多,级别之高,品种之全,国内罕见。

  因管理不善或监守自盗而造成的文物流失,已成为中国文物走私市场仅次于古墓盗掘的第二大来源。2003年6月18日,在因坐拥避暑山庄而久负盛名的河北承德,共有158件文物被从门禁森严的文物仓库中盗出,其中数件为堪称中国国宝的国家一级保护文物,其余为国家二级或三级保护文物。案件所涉文物数量多,品级高,业内人士认为,这很可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博界第一大案。2003年10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管理文物的办公室副主任陈迪宽,因涉嫌贪污文物被当地检察机关逮捕,之后又有两名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这个馆5000多件文物不翼而飞,也没有报案,主管部门也未作深究。2003年11月27日晚,央视《焦点访谈》“访谈”了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历史博物馆,一个经营了近20年的博物馆连一个完整的账目都拿不出来,出现文物大量流失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此之前,也报道过故宫字号文物被盗流失的事,流失的原因也是难敌“家贼”。

  长期以来,资金和人手不足是中国文物博物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客流量最大的上海博物馆,每年2000万元的门票收入仍不足以使其自足。有的博物馆则因为新文物的出土,不得不在既无人员补充又无资金注入的情况下,背上看守墓葬的沉重负担。近几年来,全国诸如周口店遗址这样的国宝级文化遗产,由于缺乏维护、保护资金,都纷纷陷入了困境。文物保护经费的巨大缺口在全国已是一个普遍现象。目前国内许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多少有些收入,有的单位如秦俑博物馆等的门票收入都过亿元。这些收入大部分上缴当地政府,上缴的部分返还给文物部门很困难,实际上很难做到专款专用。

  海底“沉宝”“守业”难

  2004年3月1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的佳士得公司拍卖大厅,有1700余件精美的中国瓷器被同时拍卖。这些产自明朝万历年间的漳州瓷器是越南渔民几年前在南海的一艘中国古沉船上发现的。如此大量的中国海底文物在境外被批量拍卖已经不是头一遭。中国南海的古沉船应该超过2000艘。由于船的装载量大,因此在文物市场上形成了“一艘船十个墓”的说法。通常一艘普通中型商船就能装载10万件以上的瓷器。

  关于海底沉宝的归属问题,根据国家文物局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对于遗存于中国领海内以及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文物,无论其起源于中国或起源于外国,均属中国所有。为了获得中国文物并逃过法律制裁,海上盗宝者们使出了各种招数。比如探宝者在获得菲律宾国家博物馆的许可证后就可进行海底打捞工作,只须按协议与其共同分享打捞上来的宝物即可。但是有些探宝者利用这些国家的许可证作幌子秘密在中国海域进行打捞。外国盗宝者们将其打捞沉船的经纬度作为最高机密,从不对外公布,使外界无法找到其违法的证据。国际公约中有“无人认领的沉船允许拍卖”的规定,于是他们钻国际法的空子,将从中国海域打捞上来的文物藏匿一段时间,等过了法律规定的确认期限,再将其堂而皇之地送往拍卖行拍卖。

  由于受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制约,中国目前还无法对南海海域的中国沉船进行保护性打捞。尽管沉船数量很多,但是由于分布在浩瀚的大洋中,水下打捞无异于一场巨额赌博。打捞一艘比较深的沉船动辄需要几千万元。中国曾经组织过一次对一艘日本近代沉船“阿波丸”的大规模打捞工程,结果前期开支预算就高达1�2亿元。

  海底沉船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其装载的文物值钱与否,人文价值才是最重要的。近年来,中国海底文物严重流失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中国有关部门的注意,目前中国正在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遏制这一现象。

  文物回归不惜血本

  我国的综合实力与日俱增,人民生活开始步入小康,许多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陆续回归。这原本是自己的东西,拿回来却花了大量血本。2003年9月,香港信德集团董事局主席何鸿斥资700万元,以物业发展项目名义,购入圆明园乾隆御制錾花铜猪首并将其赠送保利艺术博物馆。2003年4月,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书法国宝《淳化阁帖》最善本四卷被上海博物馆以450万美元从美国收藏家手中购回。据说这还是占了大便宜,此前美国大都会博物馆、比利时的博物馆、日本的藏家以及中国的一些拍卖行等都想要这一阁帖,出价均不低于这个数,日本人开的价是1100万美元。这四卷《淳化阁帖》在上个世纪40年代曾经在上海出现过,后来就流出国门。20世纪80年代,在香港的一次艺术品拍卖会上,为美籍犹太人安思远以30万美元拍下。

  2002年12月6日,散轶多年的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行书《研山铭》被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从海外征集回国。国家文物局依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指定《研山铭》采取定向拍卖方式,在12月6日拍卖会上,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依法参加竞买,最终以2999万元购回《研山铭》,并由该中心代接代管,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存放保护。这是国家设立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后收购的第一件珍品。故宫近几年在文物拍卖市场已经展示好几次大手笔了:1800万元收购张先《十咏图》、400多万元收购清石涛《高呼与可图卷》、600余万元收购沈周的《仿黄公望富春山居图》、2200万元收购《出师颂》。

  近年来,国内各大拍卖公司的拍品中有30%左右为海外回流品。看到国人为购回国宝而奔忙不止,并且时有所获,我们在庆幸之余,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如果按照这些价格,数以千万计的大量流失文物,今后又将如何收回。一件件以巨款赎购根本就不现实。正因为经费短缺问题,不少国宝我们眼睁睁看着让人家买走,我们出不起那么大的价钱。2003年7月12日,康熙御用传世玉玺被海外神秘人士以600万元拍去。华辰公司在征集2003年春拍物品时,从一位海外收藏家手中征集到了这件国宝。这枚玉玺被称为“康熙御笔之宝”,仅印面就有9�5厘米见方,是康熙年号玉玺中尺寸、体积最大的一枚,在当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时遗失海外。康熙共有120方印章,大部分在这次国难中流失。玉玺这种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收藏价值不同于一般文物,它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政治价值、学术价值以及艺术价值。

  从2002年开始,国家财政第一次设立了“国家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一般安排5000万元。只能有所选择,“买回一件算一件”,以“填补文物空白”为要。大部分只能眼睁睁看着被人家买走。乾隆的《大阅图》有三件,第一件在故宫。前些时候第二件拿出来拍卖,故宫曾想以500万元收购,但人家的底价已是800万元,最后拍到了2000多万元。《康熙南巡图》一共12卷,故宫有几卷,卖方的开价高也没有买。宋徽宗的《写生珍禽图》,故宫的心理价位是1000万元,当叫到2300万元的时候,都不敢举手了,只好看着国外买家拿下了,后来进了美国的博物馆,估计永远不会再出来了。

  立法保护有待加强

  对非法出境的文物,世界各国少有重金赎回的先例。普遍的做法是依据法律和道义的原则,锲而不舍地竭力追索。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甚至不惜采用强硬的外交手段。2003年6月17日,美国向中国归还了6件走私文物,这是中国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文物取得的一项成果。2000年3月,我国墓葬文物武士浮雕像出现在纽约克里斯蒂拍卖行,在中美两国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阻止拍卖,最终得以按照司法程序将这件文物没收为国家财产,并无偿归还给中国政府。武士浮雕像的胜利追索,开创了中美两国政府共同合作,打击非法出口文化财产,返还被盗文物的先河。追寻文物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靠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各国追回被盗文物。我们现在追寻文物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国际流失文物返还公约》。但有一个问题存在,返还文物至公约生效以后实行,不溯及以往。当然,国际公约也没有肯定以前的非法流失文物的合法性。

  被帝国主义列强掠夺的文物无偿返回祖国,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中国人民的殷切企盼。国宝回归的前提是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按照国际公约,于情于理,无可辩驳的是属于中国人民的财富。若“不惜重金”赎回,确有损于中国人民的颜面和自尊,有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格。但2002年12月9日,大英博物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表示反对将艺术品,包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中依靠掠夺等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文物艺术品归还给原属国。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相抵触。按照规定,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这里所说的“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就是不论战争何时发生,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归还要求。中国政府多次声明,决不放弃追索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

  为了打击文物走私,中国对文物出境实行许可证制度。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文物出境管理制度,未经我国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审核许可,以任何方式携运文物出境都是非法的,是走私文物出境,都要受到法律追究。我国在禁止非法发掘、禁止文物的非法交易和严厉打击文物走私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能得到严格执行,文化遗产受破坏的情况就会有很大的改变。针对国际文物走私猖獗的现象,亚欧一些文化官员呼吁制订一部国际公约,打击文物走私,防止文化遗产流失。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针对文物走私而制订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国际社会需要一部更为详尽可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以确保人们不会掠夺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同时保证被掠夺的文化遗产能返还给其原属国。

古遗址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实现经济与社会、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发展,就必须通过对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构建科学发展的内涵,通过对古遗址的研究认识,不断推进古遗址重要性和保护意义的宣传,增进共识,提高古遗址在和谐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作用,使人们从古遗址中汲取营养,在保护中学习体会感悟,激发人们热爱古遗址、保护古遗址、利用古遗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保护古遗址就是发展旅游产业的源泉。旅游产业发展与文物保护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统一体。发展旅游产业可以促进文物保护,同时,为了发展旅游业,吸引游客,就要注重文物保护。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保护利用好它,使其尽量完好无损地展现在游客面前,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为了使文物古迹能够永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政府和管理部门以及周边群众必然会重视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从而使文物资源成为旅游产业发展的永生资源。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文物藏品和古迹因无经费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因此,通过发展旅游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那么,旅游单位自然会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这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和群众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所以,只有我们坚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的财力投入和努力保护,就可以使大批文物得到抢救和保护,进而永远遗存,从而实现对那些震古烁今的古遗址的最有效、最有益的利用,进而实现适度开发,使之产生长远的经济效益。护古遗址就是拓展文化传承的现实环境。古遗址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特点,囊括着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伦理道德和顽强不屈的民族精神和传统习惯,是民族共同体的历史生命在现实社会的延续,承载着本民族特有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认识标准。一句话,保护古遗址就是保护民族的基本文化习性与民族精神的传承环境。如何通过古遗址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揭示人类文明特别是传统文化的特色,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使民族文化传统与人类现代文明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现代保护意识的共铸与技术手段的应用,保护古遗址,推进文化传承向健康方向发展,逐步改善古遗址保护的现实环境。

保护古遗址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古遗址的存在与开发利用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与环境下,如何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古遗址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实现经济与社会、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发展,就必须通过对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构建科学发展的内涵,通过对古遗址的研究认识,不断推进古遗址重要性和保护意义的宣传,增进共识,提高古遗址在和谐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作用,使人们从古遗址中汲取营养,在保护中学习体会感悟,激发人们热爱古遗址、保护古遗址、利用古遗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保护古遗址就是发展旅游产业的源泉。就我们临潼来讲,依托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文物资源这一得天独厚优势,发展旅游产业,打造中国第一景区并不是梦想。旅游产业发展与文物保护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统一体。发展旅游产业可以促进文物保护,同时,为了发展旅游业,吸引游客,就要注重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的开发利用正好能够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保护利用好它,使其尽量完好无损地展现在游客面前,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为了使文物古迹能够永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政府和管理部门以及周边群众必然会重视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从而使文物资源成为旅游产业发展的永生资源。

保护古遗址就是建设活力临潼的财源储备。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区文物古迹众多,而政府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于众多的文物古迹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文物藏品和古迹因无经费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因此,通过发展旅游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单位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那么,旅游单位自然会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这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和群众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所以,只有我们坚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的财力投入和努力保护,就可以使大批文物得到抢救和保护,进而永远遗存,从而实现对那些震古烁今的古遗址的最有效、最有益的利用,进而实现适度开发,使之产生长远的经济效益。

有过失误,有时候无法弥补。

考古是为了探索人类文明的步伐,抢救性考古挖掘更是为了还原历史真相。考古不仅仅是科学性的一次伸展体现,而且还是技术性很强的一项高强度体力和脑力的完美结合。从考古中,我们不仅了解当时各个历史的民族文化风情,还从中看到中国历代人民的智慧和伟大艺术性的创造。也让我们新一代中国人更深层体会到中国劳动人民最璀灿的文化和行进中的文明结晶。

西汉废帝,江西南昌海昏候大墓的考古发掘工作最近成了媒体和全国人民的关注焦点。在这次考古中,国内首次使用了低氧技术,以求最好地保护墓室中的文物。但回首以往考古挖掘,屡屡出现了发掘即摧毁的考古憾事。由于功利主义思维作用,文物保护意识不足等原因,许许多多的文物永远消失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

1955年,周恩来总理批复同意了时任北京市副市长吴晗申请挖掘埋有明成祖朱棣的长陵。吴晗是明代史学家,他不仅邀请了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还请到了文化部部长茅盾。但忧心重重的考古所副所长夏鼐因害怕没有考古经验毁了文物,考虑再三还是从规模较小的陵开始试掘。两年多的考古发掘,从定陵出土珍贵文物3000多件,包括600多件袍服,布料。其中,皇帝的龙袍,衮服更是巧夺天工。然而,在定陵地宫开启后,这些原本绚丽多彩的丝织品没有得到很好保护,以致被空气侵蚀而褪色,变脆,并留下黑斑。刚刚写完历史剧《武则天》的郭沫若也跃跃欲试,提议发掘合葬唐高宗,武则天的乾陵。对于陕西省提交的乾陵挖掘计划,周恩来考虑当时条件落后没有同意。1973年,郭沫若第二次请求开陵挖墓,又被周恩来否决。此时,定陵的考古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可惜的是不少文物已经面目全非了。帝后尸骨,头发,牙齿毁于文化大革命,帝后服饰,织品几经翻动残损更甚。现今我们所能看到的,只能是一些复制品,而不是文物原件本身。

1972年,定陵的悲剧依旧在上演,参与挖掘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徐苹芳发现一个离奇的现象。漂在水里的一片藕看上去很美,可拿出来一见阳光就全烂掉了。对此,他们毫无办法,也是无可奈何。对于这些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除了考古人员自身的问题外,外行对发掘的干预也常常导致文物受损。1989年,在江西省新干县出土了一批商朝青铜器,由于矿化严重,腐蚀厉害,表层有一种粉状铜锈,保护难度非常大。对此,有人提议尽快把文物运至南昌进行文物全面保护处理,但是,新干县领导否定了考古人员的看法,只希望这批文物留在县里,他迟迟不肯同意文物运往南昌。

眼看着文物一天一天腐蚀坏掉,让考古队员心急如焚。这些质量,数量罕见的青铜器如果不能进行有效保护就要毁于一旦。江西的考古专家彭适凡不得已只好向时任省长的吴官正求助,吴官正急了,听了汇报后赶忙给新干县县委书记打了一个电话,并由副省长张逢雨出面,召见了该县县领导,宣布了省政府关于文物全部运回省城统一修复珍藏的决定。1990年2月,在严密护卫下,这些青铜器全部运抵江西省博物馆。

   1993年,在江苏东海县温泉镇汉墓群六号墓中,出土了一批记有西汉郡政府文书的简牍,价值巨大。当文物清查结束后,考古队向东海县,温泉镇的领导汇报工作。镇里的一位领导伸出手就从桶里取出一片木牍观看。没想到,就是这一拿一看,给考古的释读留下了永远也解不开的疑难。他取看的那片木牍正是24方木牍中最为重要,最关键的记有这片案簿名称的字给抹掉了。当考古人员要将这批木牍尽快运走修复时,又遇到了另外一个问题,由于支付给村民的开工补偿费没有到位,村里的民工不让他们带走木牍。事情拖了一周才告解决,当考古人员回来时,看到塑料桶中浸泡的简牍已经发黑霉变,原本闪着油光,金黄的简牍已经变的十分模糊了。

 如今,还有人提出了开挖秦陵的想法和建议。神秘诱人的秦始皇陵地宫一直令世人关注,有人给算了一笔经济帐,如果能打开秦始皇陵,每年仅门票收入就可达25亿元人民币。他们把开挖帝陵当成了收钱的项目,却不知要把整个帝陵毁于贪婪之腹。秦始皇陵是不是打开?怎么打?不是由经济学家,或是部分民众的意愿所能决定。考古,毕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发掘也是非常复杂的工程。所有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理由和借口都是错误的,愚蠢的,野蛮的行为。

文物修复在最近几年也是非常受到大家关注的,随着网络发展也让大家了解到了更多只有到存在。其中文物修复师的工作就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最常见的文物修复工作就是古籍的修复,因为很多国籍在经历了几千年的风雨之后,都已经变得支离破碎。但是这些古籍是我们人类去了解古代生活最重要的一个渠道,所以古籍修复这项工作就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这些文物修复师他们的手,破碎的古籍才能够恢复他们原本的样子,我们才能够在这些古籍当中了解到古人的生活。他们每天都要面对这项非常枯燥的工作,他们要一直忍受着这种寂寞的时光才能够把古籍中的历史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文物修复师这个工作可能很多人听说过,但是对他并不了解。因为很多人没有办法忍受古籍修复这种枯燥的工作,很多地方文物修复师都是很短缺的,有的图书馆甚至好几年都找不到一个文物修复师。

所以对于现在的状态,就是即使花再长的时间,也没有办法修复完成现存的古迹,因为现在能够从事文物修复的人才实在是太少了。虽然很多高校都开有这方面的专业,但是每年因为招不到足够的学生,所以很多学校被迫取消了这样的专业。就算是有相关的学生在毕业之后也都是去负责后勤之类的工作,没有人愿意去从事文物修复。 

而且在学习文物修复的时候是非常枯燥的,也基本上没有什么晋升渠道,所以想要成为一名文物,修复师就要提前准备好和这些文物古迹面对面相处数十年,这对于现代很多追求快节奏,想要赚大钱的年轻人来说,实在不是一个很好的工作选择。虽然现在很多学校都会定期期举办一些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分享会。让大家在学习现代知识的同时,也要去了解这些小众的工作,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样的工作还是非常抵触的,因为这样的工作几乎是没有晋升渠道的,可能在这样的岗位上工作了十几年都没有办法晋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编辑本段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编辑本段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编辑本段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在“民族遗珍书香中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中,少数民族古籍珍品讲述了各民族交往交融的动人故事,展现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

旧抄文本《东巴舞谱》用纳西族古老的东巴文记录了34种东巴舞蹈的仪式和跳法。东巴文是纳西族使用的一种文字,由象形符号、表音符号和附加符号构成,以象形符号为主。从左向右书写。多年来,民族古籍工作者挖掘整理了大批东巴文古籍,使民族文化精髓得以传承。

八思巴文是元朝时通行的蒙古文,八思巴文是1269年在藏文字母基础上创造的拼音文字,它用于拼写蒙古语、汉语、藏语等文字,通行了大约有100多年的时间。八思巴文有41个基本字母,它自上而下书写,行款自左往右。

我国通过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研究等工作的实施,八思巴文、东巴文等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原件被选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项目。

都是民族的瑰宝,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让文化传承下去。

我不是一个收藏古董的人,我可能会按照

相应的价格把它交给更懂得欣赏和保存它的人。但是一定要注意在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故宫重器——黄玉默面纹盖瓶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但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字是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说的 “有形文化财”,近似于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涵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 (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单数),Εγ1(复数)一词,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 (ξζ1)。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古籍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得到很好保护。

中国的古籍在历史上迭经水火兵燹等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受到破坏甚至毁灭,现在的古籍与中华民族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典籍相比已经是万不存一,所以保护古籍就显得更为重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同样适用于古籍。然而,由于保存条件不善,古籍遭受虫蠹鼠啮、霉蚀烬毁、酸化老化等原因形成破损,有的甚至变成无法翻阅的“书砖”或严重虫蛀、絮化古籍。竭尽全力保护抢救古籍,千方百计地保证古籍安全,已成为当前一项急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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