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5条关于《孙子算经》中的题目及答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2浏览:2收藏

写5条关于《孙子算经》中的题目及答案,第1张

《孙子算经》里的孙子问题

在我国古代数学名著《孙子算经》的下卷中,记载有这样一个问题:“今有物不知其数,三三数之剩二,五五数之剩三,七七数之剩二。问物几何”(答曰:二十三)这就是闻名于世的“孙子问题”。《孙子算经》中给出了它的一般解法:“术日:三三数之剩二,置一百四十;五五数之剩三,置六十三;七七数之剩二,置三十;并之,得二百三十三,以二百一十减之即得。凡三三数之剩一,则置七十;五五数之剩一,则置二十一;七七数之剩一,则置十五。一百六以上,以一百五减之,即得。”明朝数学家程大位在所著《算法统宗》中把这一解法概括为四句歌诀:“三人同行七十稀,五树梅花廿一枝,七子团圆正半月,除百零五便得知。”具体到本题的结果,由70×2+21×3+15×2—2×105=23得所求物为23个,一般地说,所求物个数是23+105n(n=0,1,2,3……)。它的解答要用到不定方程的知识或同余的知识。

  《孙子算经》对于“孙子问题”的解答暗示了一般途径,由它作出的理论概括,被西方誉为“中国剩余定理”。孙子问题的算法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鬼谷算”、“隔墙算”、“秦王暗点兵”和“韩信点兵”等。其中“韩信点兵”也指这样的问题:有兵一队,若列成五行纵队,则末行一人;成六行纵队,则末行五人;成七行纵队,则末行四人;成十一行纵队,则末行十人,求兵数。下面给出它的一个算术解法:(1)在6、7、11的公倍数中找一个被5除余1的数,如3×462;(2)在5、7、11的公倍数中找一个被6除余5的数,如5×385;(3)在5、6、11公倍数中找一个被7除余4的数,如4~330;(4)在5、6、7的公倍数中找一个被ll除余1O的数,如10×210;(5)3×462+5×385+4×330+lO×210=6731,则6731是满足条件的一个数,它比5、6、7、11的最小公倍数2310大,若求满足条件的最小正数,则应从6731中减去2310的两倍,得211l,由此所求兵数的一般结果是2111+2310 n(n=0,1,2,……)。这种算术解法也适用于“孙子问题”。

《孙子算经》中的中国剩余定理

最早提出并记叙这个数学问题的,是南北朝时期的数学《孙子算经》著作中的“物不知数”题目。这道“物不知数”的题目是这样的:

“今有一些物不知其数量。如果三个三个地去数它,则最后还剩二个;如果五个五个地去数它,则最后还剩三个;如果七个七个地去数它,则最后也剩二个。问:这些物一共有多少?”用简练的数学语言来表述就是:求这样一个数,使它被3除余2,被5除余3,被7除余2。

《孙子算经》给出了这道题目的解法和答案,用算式表示即为:

70×2+21×3+15×2-105×2=23

后来的数学家把这种解法编成了如下的一首诗歌以便于记诵:

“三人同行七十(70)稀,

五树梅花二一(21)枝。

七子团圆正半月(15),

除百零五(105)便得知。

为什么被3除的余数要乘70,而被5除的余数乘21,被7除的余数乘15呢?仔细研究不难发现:

5×7×2≡1(mod3),3×7≡1(mod5),3×5≡1(mod7),

这就是中国南宋数学家秦九韶在他的《数书九章》中提出的“大衍求一术”的理论,通俗地说,就是求“一个数的多少倍除以另一个数,所得的余数为一”。该理论在西方数学史著作中正式被称为“中国剩余定理”。

如何运用中国剩余定理解题呢?

例1 除以3余1,除以5余2,除以7余4的最小三位数是多少?

这类题目可以直接运用上述的诗歌内容来解答,即用被3除的余数去乘70,用被5除的余数去乘21,用被7除的余数去乘15,再根据要求找出最小的三位数:

1×70+2×21+4×15=70+42+60=172

由于172减去105的差为67,是两位数,所以最小的三位数是172。

例2 一个数除以5余3,除以7余4,除以9余5,这个数最少是多少?

此题由于出现“除以9余5”,因此,如果照搬上述的方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但仍可以运用上述的思维方式进行解答。

7×9≡3(mod5),余数同题中所要求的“一个数除以5余3”相同。

5×9≡3(mod7),而题中要求“一个数除以7余4”,因此,只有将5×9的积扩大一定倍数,让其积被7除余4才可,即:5×9×6≡270≡4(mod7)。

同理,5×7≡8(mod9),只有5×7×4≡140≡5(mod9)。

因此,这个数的解法为:

7×9+5×9×6+5×7×4-5×7×9

=63+270+140-315

=473-315

=158

所以,这个数最少是158。

在这题的解法中,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5×9≡3(mod7),余数与题中要求的“一个数除以7余4”不符时,为什么一定要将5×9的积扩大6倍,使其积被7除余4呢?这是因为这样的数就满足了能被5和9整除,同时被7除余4的要求,即5×9×6≡4(mod7)≡0(mod5)≡0(mod9)。同理,7×9≡3(mod5)≡0(mod7)≡0(mod9),5×7×4≡5(mod9)≡0(mod5)≡0(mod7)。所以,(5×9×6+7×9+5×7×4)≡473≡4(mod7)≡3(mod5)≡5(mod9)。

孙子算经

〈四库全书.孙子算经.提要〉:

  臣等谨案〈隋.经籍志〉有《孙子算经》二卷,不着其名,亦不着其时代,〈唐.艺文志〉称李淳风注甄鸾《孙子算经》三卷于孙子上冠以甄鸾,盖如淳风之注《周髀算经》因鸾所注,更加辨论也。《隋书》审度引《孙子算术》:「蚕所生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牦,十牦为分。」本书乃作:「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又论嘉量,引《孙子算术》:「六粟为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本书乃作:「十圭为一撮,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考之《夏侯阳算经》引田曹、仓曹亦如本书,而《隋书》中所引与史传往往多合,盖古书传本不一,校订之儒各有据证,无妨参

差互见也。唐之选举,算学凡十书,《孙子》《五曹》共限一岁习肄,于后来诸算术中,特为近古,第不知孙子何许人,《朱彝尊集》〈五曹算经.跋〉:「相传其法出于孙武,然孙子别有算经,考古者存其说可尔。」又有〈孙子算经.跋〉云:「首言度量,所起合乎兵法:『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之文,次言乘除之法,设为之数,十三篇中所云:

『廓地分利、委积、远输贵卖、兵役、分数』比之《九章》〈方田〉、〈粟米〉、〈差分〉、〈商功〉、〈均输〉、〈盈不足〉之目,往往相符,而要在『得算多,多算胜』以是知此编非伪托也。」彝尊之意,盖以为确出于孙武。今考书内设问有云:「长安、洛阳相去九百里」又云:「佛书二十九章,章六十三字。」则后汉明帝以后人语。孙武,春秋末人,安有是语乎!旧本久佚,今从《永乐大典》所载□集编次,仍为三卷,冠以〈原序〉,其甄、李二家之注,则不可复考,是则姚广孝等割裂刊削之过矣。干隆四十三年七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臣陆费墀。

〈原序〉

  孙子曰:夫算者:天地之经纬,群生之元首,五常之本末,阴阳之父母,星辰之建号,三光之表里,五行之准平,四时之终始,万物之祖宗,六艺之纲纪。稽群伦之聚散,考二气之降升,推寒暑之迭运,步远近之殊同,观天道精微之兆基,察地理从横之长短,采神祇之所在,极成败之符验。穷道德之理,究性命之情。立规矩,准方圆,谨法度,约尺丈,立权衡,平重轻,剖毫厘,析泰絫。历亿载而不朽,施八极而无疆。散之者,富有余;背之者,贫且寠。心开者,幼冲而即悟;意闭者,皓首而难精。夫欲学之者,必务量能揆己,志在所专,如是,则焉有不成者哉!

〈卷上〉

  度之所起,起于忽。欲知其忽,蚕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牦,十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五十引为一端,四十尺为一匹,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三百步为一里。

  称之所起,起于黍。十黍为一絫,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

  量之所起,起于粟。六粟为一圭,十圭为一撮,十撮为一抄,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十斛得六千万粟。所以得知者,六粟为一圭,十圭六十粟为一撮,十撮六百粟为一抄,十抄六千粟为一勺,十勺六万粟为一合,十合六十万粟为一升,十升六百万粟为一斗,十斗六千万粟为一斛,十斛六亿粟百,斛六兆粟,千斛六京粟,万斛六陔粟,十万斛六秭粟,百万斛六穰粟,千万斛六沟粟,万万斛为一亿六涧粟,十亿斛六正粟,百亿斛六载粟。

  凡大数之法:万万曰亿,万万亿曰兆,万万兆曰京,万万京曰陔,万万陔曰秭,万万秭曰穰,万万穰曰沟,万万沟曰涧,万万涧曰正,万万正曰载。

  周三,径一,方五,邪七。见邪求方,五之,七而一;见方求邪,七之,五而一。

  白银方寸重一十四两。

  玉方寸重一十两。

  铜方寸重七两半。

  铅方寸重九两半。

  铁方寸重七两。

  石方寸重三两。

  凡算之法:先识其位,一从十横,百立千僵,千十相望,万百相当。(案:万百原本讹作百万,今据《夏侯阳算经》改正。)

  凡乘之法:重置其位,上下相观,头位有十步,至十有百步,至百有千步,至千以上命下所得之数列于中。言十即过,不满,自如头位。乘讫者,先去之下位;乘讫者,则俱退之。六不积,五不只。上下相乘,至尽则已。

  凡除之法:与乘正异乘得在中央,除得在上方,假令六为法,百为实,以六除百,当进之二等,令在正百下。以六除一,则法多而实少,不可除,故当退就十位,以法除实,言一六而折百为四十,故可除。若实多法少,自当百之,不当复退,故或步法十者,置于十百位(头位有空绝者,法退二位。)余法皆如乘时,实有余者,以法命之,以法为母,实余为子。

  以粟求粝米,三之,五而一。

  以粝米求粟,五之,三而一。

  以粝米求饭,五之,二而一。

  以粟米求粝饭,六之,四而一。

  以粝饭求粝米,二之,五而一。

  以□米求饭,八之,四而一。

  十分减一者,以二乘二十除;减二者,以四乘二十除;减三者,以六乘二十除;减四者,以八乘二十除;减五者,以十乘二十除;减六者,以十二乘二十除;减七者,以十四乘二十除;减八者,以十六乘二十除;减九者,以十八乘二十除。

  九分减一者,以二乘十八除。

  八分减一者,以二乘十六除。

  七分减一者,以二乘十四除。

  六分减一者,以二乘十二除。

  五分减一者,以二乘十除。

  九九八十一,自相乘得几何?答曰:六千五百六十一。

  术曰:重置其位,以上八呼下八,八八六十四即下,六千四百于中位;以上八呼下一,一八如八,即于中位下八十,退下位一等,收上头位八十(案:原本脱「上」字,今补。)以上位一(案:上位原本讹作「头位」,今改正。)呼下八,一八如八,即于中位,下八十;以上一呼下一,一一如一,即于中位下一,上下位俱收中位,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六千五百六十一,九人分之。问:人得几何?答曰:七百二十九。

  术曰:先置六千五百六十一于中位,为实,下列九人为法,头位置七百(案:原本脱上字,今补。),以上七呼下九,七九六十三,即除中位六千三百,退下位一等,即上位,置二十(案:上位原本讹作头位,今改正。),以上二呼下九,二九一十八,即除中位一百八十,又更退下位一等,即上位,更置九(案:上位原本亦讹作头位,今改正。),即以上九呼下九,九九八十一,即除中位八十一,中位并尽,收下位,头位所得即人之所得,自八八六十四至一一如一,并准此。

  八九七十二,自相乘,得五千一百八十四,八人分之,人得六百四十八。

  七九六十三,自相乘,得三千九百六十九,七人分之,人得五百六十七。

  六九五十四,自相乘,得二千九百一十六,六人分之,人得四百八十六。

  五九四十五,自相乘,得二千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四百五。

  四九三十六,自相乘,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四人分之,人得三百二十四。

  三九二十七,自相乘,得七百二十九,三人分之,人得二百四十三。

  二九一十八,自相乘,得三百二十四,二人分之,人得一百六十二。

  一九如九,自相乘,得八十一,一人得八十一。

  右九九一条,得四百五,自相乘,得一十六万四千二十五,九人分之,人得八千二百二十五。

  八八六十四,自相乘,得四千九十六,八人分之,人得五百一十二。

  七八五十六,自相乘,得三千一百三十六,七人分之,人得四百四十八。

  六八四十八,自相乘,得二千三百四,六人分之,人得三百八十四。

  五八四十,自相乘,得一千六百,五人分之,人得三百二十。

  四八三十二,自相乘,得一千二十四,四人分之,人得二百五十六。

  三八二十四,自相乘,得五百七十六,三人分之,人得一百九十二。

  二八十六,自相乘,得二百五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一百二十八。

  一八如八,自相乘,得六十四,一人得六十四。

  右八八一条,得二百八十八,自相乘,得八万二千九百四十四,八人分之,人得一万三百六十八。

  七七四十九,自相乘,得二千四百一,七人分之,人得三百四十三。

  六七四十二,自相乘,得一千七百六十四,六人分之,人得二百九十四。

  五七三十五,自相乘,得一千二百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二百四十五。

  四七二十八,自相乘,得七百八十四,四人分之,人得一百九十六。

  三七二十一,自相乘,得四百四十一,三人分之,人得一百四十七。

  二七一十四,自相乘,得一百九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九十八。

  一七如七,自相乘,得四十九,一人得四十九。

  右七七一条,得一百九十六,自相乘,得三万八千四百一十六,七人分之,人得五千四百八十八。

  六六三十六,自相乘,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六人分之,人得二百一十六。

  五六三十,自相乘,得九百,五人分之,人得一百八十。

  四六二十四,自相乘,得五百七十六,四人分之,人得一百四十四。

  三六一十八,自相乘,得三百二十四,三人分之,人得一百八。

  二六一十二,自相乘,得一百四十四,二人分之,人得七十二。

  一六如六,自相乘,得三十六,一人得三十六。

  右六六一条,得一百二十六,自相乘,得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六人分之,人得二千六百四十六。

  五五二十五,自相乘,得六百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一百二十五。

  四五二十,自相乘,得四百,四人分之,人得一百。

  三五一十五,自相乘,得二百二十五,三人分之,人得七十五。

  二五一十,自相乘,得一百,二人分之,得五十。

  一五如五,自相乘,得二十五,一人得二十五。

  右五五一条,得七十五,自相乘,得五千六百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一千一百二十五。

  四四一十六,自相乘,得二百五十六,四人分之,人得六十四。

  三四一十二,自相乘,得一百四十四,三人分之,人得四十八。

  二四如八,自相乘,得六十四,二人分之,人得三十二。

  一四如四,自相乘,得一十六,一人得一十六。

  右四四一条,得四十,自相乘,得一千六百,四人分之,人得四百。

  三三如九,自相乘,得八十一,三人分之,人得二十七。

  二三如六,自相乘,得三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一十八。

  一三如三,自相乘,得九,一人得九。

  右三三一条,得一十八,自相乘,得三百二十四,三人分之,人得一百八。

  二二如四,自相乘,得一十六,二人分之,人得八。

  一二如二,自相乘,得四,一人得四。

  右二二一条,得六,自相乘,得三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一十八。

  一一如一,自相乘,得一,一乘不长。

  右从九九至一一,总成一千一百五十五,自相乘,得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二十五,九人分之,人得一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五。

  以九乘一十二,得一百八,六人分之,人得一十八。

  以二十七乘三十六,得九百七十二,一十八人分之,人得五十四。

  以八十一乘一百八,得八千七百四十八,五十四人分之,人得六十二。

  以二百四十三乘三百二十四,得七万八千七百三十二,一百六十二人分之,人得四百八十六。

  以七百二十九乘九百七十二,得七十万八千五百八十八,四百八十六人分之,人得一千四百五十八。

  以二千一百八十七乘二千九百一十六,得六百三十七万七千二百九十二,一千四百五十八人分之,得四千三百七十四。

  以六千五百六十一乘八千七百四十八,得五千七百三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八,四千三百七十四人分之,人得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二。

  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乘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得五亿一千六百五十六万六百五十二,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二人分之,人得三万九千三百六十六。

  以五万九千四十九乘七万八千七百三十二,得四十六亿四千九百四万五千八百六十八,三万九千三百六十六人分之,人得一十一万八千九十八。

  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乘二十三万六千一百九十六,得四百一十八亿四千一百四十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二,一十一万八千九十八人分之,得三十五万四千二百九十四。

  以五十三万一千四百四十一乘七十万八千五百八十八,得三千七百六十五亿七千二百七十一万五千三百八,三十五万四千二百九十四人分之,人得一百六万二千八百八十二。

〈卷中〉

  今有一十八分之一十二。问:约之得几何?答曰:三分之二。

  术曰:置十八分在下,一十二分在上,副置二位以少减多,等数得六为法,约之即得。

  今有三分之一、五分之二。问:合之二得几何?答曰:一十五分之十一。

  术曰:置三分五分在右方,之一之二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二得六,三分之一得五,并之,得一十一为实;又方二母相乘,得一十五为法。不满法,以法命之,即得。

  今有九分之八,减其五分之一。问:余几何?答曰:四十五分之三十一。

  术曰:置九分五分在右方,之八之一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一得九,九分之八得四十,以少减多,余三十一,为实;母相乘,得四十五,为法。不满法,以法命之,即得。

  今有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问:减多益少,几何而平?答曰:减四分之三者二,减三分之二者一,并以益三分之一,而各平于一十二分之七。

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死,可以与之生,而不畏危。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

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

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2作战篇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

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破车罢马,甲胄矢弩,戟楯蔽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

故智将务食于敌,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萁秆一石,当吾二十石。故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故车战,得车十乘以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故兵贵胜,不贵久。

故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3谋攻篇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修橹轒辒,具器械,三月而后成,距闉,又三月而后已。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

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

夫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

故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者,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三军既惑且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

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此五者,知胜之道也。

故曰: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4形篇

孙子曰: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

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可胜。故曰:胜可知,而不可为。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

见胜不过众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战胜而天下曰善,非善之善者也。故举秋毫不为多力,见日月不为明目,闻雷霆不为聪耳。古之所谓善战者,胜于易胜者也。故善战者之胜也,无智名,无勇功,故其战胜不忒。不忒者,其所措必胜,胜已败者也。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

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

故胜兵若以镒称铢,败兵若以铢称镒。胜者之战民也,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者,形也。

5势篇

孙子曰: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三军之众,可使必受敌而无败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碫投卵者,虚实是也。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

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鸷鸟之疾,至于毁折者,节也。是故善战者,其势险,其节短。势如彍弩,节如发机。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也;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也。

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

故善动敌者,形之,敌必从之;予之,敌必取之。以利动之,以卒待之。

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6虚实篇

孙子曰: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

能使敌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人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敌佚能劳之,饱能饥之,安能动之。出其所不趋,趋其所不意。行千里而不劳者,行于无人之地也。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守而必固者,守其所不攻也。故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微乎微乎,至于无形;神乎神乎,至于无声,故能为敌之司命。

进而不可御者,冲其虚也;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战,敌虽高垒深沟,不得不与我战者,攻其所必救也;我不欲战,画地而守之,敌不得与我战者,乖其所之也。

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我专为一,敌分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则我众而敌寡。能以众击寡者,则吾之所与战者,约矣。吾所与战之地不可知,不可知,则敌所备者多;敌所备者多,则吾所与战者,寡矣。故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寡者,备人者也;众者,使人备己者也。

故知战之地,知战之日,则可千里而会战。不知战地,不知战日,则左不能救右,右不能救左,前不能救后,后不能救前,而况远者数十里,近者数里乎?以吾度之,越人之兵虽多,亦奚益于胜败哉?故曰:胜可为也。敌虽众,可使无斗。

故策之而知得失之计,作之而知动静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馀不足之处。

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因形而错胜于众,众不能知。人皆知我所以胜之形,而莫知吾所以制胜之形。故其战胜不复,而应形于无穷。

夫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故五行无常胜,四时无常位,日有短长,月有死生。

7军争篇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交和而舍,莫难于军争。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计者也。

故军争为利,军争为危。举军而争利,则不及;委军而争利,则辎重捐。是故卷甲而趋,日夜不处,倍道兼行,百里而争利,则擒三将军。劲者先,疲者后,其法十一而至。五十里而争利,则蹶上将军,其法半至;三十里而争利,则三分之二至。是故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故不知诸侯之谋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险阻、沮泽之形者,不能行军;不用乡导者,不能得地利。

故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合为变者也。故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难知如阴,动如雷震。掠乡分众,廓地分利,悬权而动。先知迂直之计者胜,此军争之法也。

《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金鼓;视不相见,故为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故夜战多金鼓,昼战多旌旗,所以变人之耳目也。

故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是故朝气锐,昼气惰,暮气归。故善用兵者,避其锐气,击其惰归,此治气者也。以治待乱,以静待哗,此治心者也。以近待远,以佚待劳,以饱待饥,此治力者也。无邀正正之旗,勿击堂堂之阵,此治变者也。

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从,锐卒勿攻,饵兵勿食,归师勿遏,围师必阙,穷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8九变篇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圮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则谋,死地则战。

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故将通于九变之地利者,知用兵矣。将不通于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

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

是故屈诸侯者以害,役诸侯者以业,趋诸侯者以利。

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廉洁可辱,爱民可烦。凡此五者,将之过也,用兵之灾也。覆军杀将,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9行军篇

孙子曰:凡处军、相敌,绝山依谷,视生处高,战隆无登,此处山之军也。

绝水必远水,客绝水而来,勿迎之于水内,令半济而击之,利;欲战者,无附于水而迎客;视生处高,无迎水流,此处水上之军也。绝斥泽,惟亟去无留。若交军于斥泽之中,必依水草而背众树,此处斥泽之军也。平陆处易,而右背高,前死后生,此处平陆之军也。凡此四军之利,黄帝之所以胜四帝也。

凡军好高而恶下,贵阳而贱阴,养生处实,军无百疾,是谓必胜。丘陵堤防,

必处其阳,而右背之。此兵之利,地之助也。

上雨,水沫至,欲涉者,待其定也。

凡地,有绝涧、天井、天牢、天罗、天陷、天隙,必亟去之,勿近也。吾远之,敌近之;吾迎之,敌背之。

军行有险阻、潢井、葭苇、山林、翳荟者,必谨覆索之,此伏奸之所处也。

敌近而静者,恃其险也;远而挑战者,欲人之进也。其所居易者,利也。

众树动者,来也;众草多障者,疑也;鸟起者,伏也;兽骇者,覆也;尘高而锐者,车来也;卑而广者,徒来也;散而条达者,樵采也;少而往来者,营军也。

辞卑而益备者,进也;辞强而进驱者,退也;轻车先出,居其侧者,阵也;无约而请和者,谋也;奔走而陈兵者,期也;半进半退者,诱也。

杖而立者,饥也;汲而先饮者,渴也;见利而不进者,劳也;鸟集者,虚也;夜呼者,恐也。

军扰者,将不重也;旌旗动者,乱也;吏怒者,倦也;粟马肉食,军无悬缶;不返其舍者,穷寇也;谆谆翕翕,徐与人言者,失众也;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先暴而后畏其众者,不精之至也;来委谢者,欲休息也;兵怒而相迎,久而不合,又不相去,必谨察之。

兵非多益也,惟无武进,足以并力、料敌、取人而已。夫惟无虑而易敌者,必擒于人。

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己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

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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