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图书馆2012年11月招聘工作人员启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22浏览:2收藏

四川大学图书馆2012年11月招聘工作人员启事,第1张

根据图书馆工作需要,并报经学校批准,决定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人。

招聘岗位:古籍编目岗1人

一、招聘聘条件

1年龄要求: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岁、博士不超过35岁。

2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毕业并获学位证书,专业要求:中文或历史毕业(专业方向要求是历史文献学或古典文献学专业优先)。

3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古籍编目或熟悉其他文献著录者优先。

4具有文献学相关知识和一定的古文字识别能力,具备古籍整理或古籍开发经验者优先。

5具有一定的古籍保护知识和强烈的责任心,身体健康。

二、岗位主要职责

1编制古籍机读目录,承担古籍普查工作以及其他古籍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2承担本馆未编线装古籍的整理编目工作。

3承担古籍特藏文献的开发利用工作以及古籍特藏数字化的相关工作。

4服从部门的管理和调配,完成部门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三、聘任后管理及待遇

如本校在职人员,则按校内调动办理相关手续;如校外人员或应届毕业生,按学校计划项目制助理聘用,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招聘程序

1由图书馆组成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应聘者资格审定,并确定参加岗位竞聘候选人。

2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图书馆招聘工作小组组织对竞聘候选人进行面试。

3择优聘用,报经学校批准后,签定聘用合同。

五、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日。

2地点、方式:凡符合条件者,请将个人简历、各种证书复印件及岗位聘任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图书馆(文理馆)一楼107室

3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4联系人:蒋真明,电话:85412546

图书馆

2012年11月15

附件下载:

1聘用申请表docx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安徽省图书馆是免费的,不需要注册费。

安徽省图书馆位于合肥市芜湖路74号,与合肥市包河相伴,是安徽省重点文化工程,是标志性文化建筑。建于1913年,也是中国建立较早的公共图书馆之一。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省级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性的社会文化信息服务机构。 

据2018年4月该图书馆官网信息显示,安徽省图书馆总建筑面积369万平方米,馆藏文献447万余册,包括古籍线装书43511部351692册。其中善本3209部32682册,126部珍贵古籍入选前五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之一。馆藏中,还建有章伯钧等安徽名人专藏。数字资源总量达15552TB。

中国数字图书馆安徽分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安徽省级分中心以及安徽省古籍保护中心均设在安徽省图书馆,分别承担着数字文献资源的加工收藏与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技术培训和资源建设,组织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古籍修复培训和古籍保护研究等工作。

据全国

古籍普查

工作的统计,我国现存成书于1912年以前的古籍约20万种。

清朝乾隆时候官修的《

四库全书

》,是一部规模宏大的丛书,基本上包括了乾隆以前我国古代的重要著作,所著录的书籍(连同未收入《四库全书》的存目)共1025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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