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查古籍找到古墓群后盗墓,还有哪些类似案件?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9-23浏览:3收藏

湖北男子查古籍找到古墓群后盗墓,还有哪些类似案件?,第1张

湖北男子查古籍找到古墓群后进行盗墓,其实类似的盗墓案件还有许多,山西省最高院就发布了三起典型的盗墓案例,分别破坏了古文化遗址,盗掘汉代古墓以及疯狂挖掘古墓葬。

湖北的这名男子可以说是十分厉害的,49岁的他整日游手好闲,于是在网上购买了金属探测仪来勘测地下的金属物质,谁知道某一天他竟然发现金属探测仪显示某个地方存在疑似古墓,于是他回去之后翻阅了大量的古籍,并且四处进行打听。最终锁定了周边三处古墓群,但是他知道如果光天化日之下直接进行挖掘的话,肯定会被警方抓获的,于是他以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打掩护,勾结挖掘机司机以及包工头一起挖掘古墓,最终成立了一个七人小队对古墓进行盗窃,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给抓捕归案,类似的盗墓案件还有许多。

湖北男子查阅古书定位古墓群进行盗窃,以种植农作物打掩护但最终还是被抓获,类似的案件还有许多,赵某某就因为破坏古文化遗址被抓捕。

时间回到2020年9月4号,赵某某带领着五人小队在小白乡的某个遗址进行盗墓。接到群众举报之后关机关,先后将这五人全部抓获,涉案的地点其实是政府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白燕遗址,按照法律这四个人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了四年的游戏徒刑,并且一共处罚金1万块钱。关于盗墓的类似案件还有李某盗掘汉代古墓以及吕某疯狂挖掘古墓群。

其实盗墓的性质都差不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共同目标就只有一个,将古墓当中的文物**出来进行转卖换取钱财,**古墓不仅破坏了国家文化遗址,还对里边的文物造成了破坏,在法律上面是严厉惩戒的。盗墓是违法犯罪行为,当我们发现有人盗墓,一定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因为保护国家文物人人有责。

男子能够成功盗掘古墓,将自己送进监狱,借助了两样东西,第一样是古籍,第二样则是科技力量。古籍为他寻找古墓,提供了有价值线索;科技的力量,让他进一步确定了古墓位置,也为盗掘古墓提供了便利,提高了效率。

事情发生在湖北一盗墓团伙身上,该团伙中有一位男子,从古籍中寻找古墓,找到古墓大概位置后,又借助科学探测仪器,探测古墓准确位置。等到万事俱备后,还会租赁下古墓所在土地,而后开始盗掘。

古墓位置源自古籍记载

曾经的古墓,经过时代变迁,早已被深埋地下。随着土地样貌变化,古墓也就成为埋藏地下瑰宝,待有缘人前来发现,并上报当地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发掘。

男子发掘古墓很有方法和成效,他寻找古墓位置,利用了古典书籍。从这些古籍中,寻找当地存在古墓;通过古籍记载,确定古墓是否真实存在,并根据这些记载,来确定古墓大概位置。

科学仪器,成为盗墓法宝

确定古墓大概位置后,古籍就失去了作用,剩下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找到古墓准确位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盗掘。男子准备了很多工具,其中金属探测仪、金属成像仪和洛阳铲三个工具,发挥了重要作用。

利用金属探测仪和金属成像仪,男子顺利找到了古墓位置,并做好了前期开挖古墓准备。他为了成功盗掘古墓,不惜将古墓上方土地租赁下来,种植上农作物,因此达到掩人耳目目的。为了尽快挖掘古墓,男子甚至出动了挖掘机。

男子算计好了一切,就是没有算到,自己行为已然触犯法律,需要接受法律严惩。随着民警将男子,及其团伙犯罪成员抓获,他们也将接受法律严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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